31监理合同成都市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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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监理合同成都市示范文本

合同号:

 

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监理人: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监[1995]547号文及建监工[1995]55号文,并结合四川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本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Ⅰ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监理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性质:

1.2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1.3

预计造价:

计算工期:

1.4

设计单位:

1.5

监理范围:

1.6

施工单位:

1.7

其它

第二条监理的阶段和要求

2.1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设计阶段、施工招标、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2.2甲方对乙方监理工作的要求为:

进行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监理期限

3.1本合同监理工作期限为:

(监理期限以施工许可证所确定的工期为准,当不能明确时,以国家工期定额为最终时间。

     

     

3.2监理期限开始计算的日期为: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收到监理开办费之日或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

3.3因乙方的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延期,则监理期限应相应增加,监理费不变。

3.4非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如需乙方延长监理工作期限,则所增加的监理时数为额外监理时数;

3.5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合同外的监理时数及因甲方或第三方阻碍或延续而使乙方增加的监理时数为附加监理时数。

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法

4.1监理酬金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下限,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4.2监理酬金总额的计取:

双方同意监理酬金按工程总造价的%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总造价×监理酬金率%,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总造价以估算价为计算依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总造价暂按估算价计算,竣工结算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如工程较小或不便按费率计取,可直接确定监理酬金总额。

4.3监理酬金的调整按下列方式执行:

如甲方需乙方增加额外监理时数或增加附加监理时数,(合同工程总价不变)则监理酬金需调整,在原定监理酬金总额基础上,另增加监理酬金,计算方法如下:

额外或附加监理酬金=原监理酬金总额÷合同期限(天数)×延长工作天数。

4.4监理酬金的支付(按下列之一支付):

4.4.1按监理费的百分比分阶段支付

4.4.1.1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自签约日开始,甲方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作为乙方的开办费;

4.4.1.2基础工程完成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10%;

4.4.1.3主体工程完工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30%;

4.4.1.4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完毕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20%;

4.4.1.5工程验收完后10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5%。

若工程投资增加,则甲方应付给乙方以估算价为基础的监理费总额的全部余款,增加部分在结算完后10日内付清。

4.4.1.6工程结算完后10日内或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办理时,甲方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全部余款。

4.4.2按监理期限每月支付

4.4.2.1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自签约日开始,甲方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25%作为乙方的开办费;

4.4.2.2每月监理酬金的支付按下列方式进行:

每月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总额×70%×

1

监理期限(月)

4.4.2.3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完后10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监理费总额的全部余款。

4.5其它增加的服务费,在相应增加服务工作完成后即付清。

4.6监理酬金的支付货币为:

人民币。

4.7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滞纳金按建行货款中有关滞纳金还款规定计算,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五条奖励与违约责任

5.1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用,导致工程投资的节约,则在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用的28日内,甲方应按节约投资的30%奖励乙方。

5.2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用,导致工程进度的提前,则工程进度提前实现后28天内,甲方应按1000元/天X缩短工期日数的标准奖励乙方。

5.3乙方参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且本工程竣工质量评为优良,则甲方奖励乙方,奖励金额为监理费总额的10%,如本工程评为市优质样板工程,奖励金额为监理费总额的20%,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乙方按监理费总额的15%对甲方进行赔偿。

5.4乙方在审查工程结算中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节省结算造价,甲方以节省部分造价为准给乙方5%的奖励。

5.5因乙方的指令错误、明显失职、犯罪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5.5.1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乙方对甲方赔偿额为:

工程直接损失额X监理酬金费率;

5.5.2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但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

5.6赔偿的期限

甲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日内,向乙方提出索赔意向,否则视为甲方放弃索赔。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6.1在合同执行期间,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方与监理方之间应以互相谅解,协商解决为原则。

也可提交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成都、北京、上海等)。

未确走仲裁机构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的关系

7.1甲方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7.2乙方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第八条合同的说明与签订

8.1第Ⅱ部分标准条款和第Ⅲ部分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随附于后,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本合同的内容如需修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定补充修改条款,补充修改条款一经签字,即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及各一份。

8.4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8.5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Ⅱ部分标准条款

第九条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9.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9.2本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款;

9.3本建设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9.4本建设监理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十条监理合同的语言及措词:

3.1本建设监理合同采用的语言是,主导语言为汉语;

3.2本建设监理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合同标准条款,补充条款等文件同义。

第十一条词语定义

1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1.1.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1.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1.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1.1.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1.1.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1.1.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1.1.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1.3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监理依据

12.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

12.2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文件;

12.3监理合同及为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12.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12.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监理任务和内容

13.1监理任务:

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甲方委托项目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甲方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13.2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13.2.1协助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13.2.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甲方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13.2.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13.2.4审查设计是否满足业主所提的功能作用要求;

13.2.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

13.2.6审查设计图纸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和设计规范要求;

13.2.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13.3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13.3.1受甲方委托组织招标,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

13.3.2参与或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

13.3.3参与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咨询意见;

13.3.4协助甲方与中标单位洽商承包合同;

13.3.5协助甲方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对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

13.3.6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3.3.7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并检查落实情况;

13.3.8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协调甲方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处理违约事件;

13.3.9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图纸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严格核查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化验单;

13.3.10核查施工过程中主要部位环节,做好隐蔽工程的复查和验收,组织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建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协助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3.3.11定期检查和汇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承建商进度表及付款申请,签发工程付款凭证;未经监理方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13.3.12做好现场技术经济签证工作;

13.3.13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3.3.14督促审查承建商整理技术业务资料;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并将完整的原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甲方;

13.3.15协助审查工程结算。

13.4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

第十四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4.1全力支持乙方监理人员的工作,为乙方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创造条件,同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住宿场地及办公设备,协助解决乙方工作人员的生活问题;

14.2指派一名充分了解工程情况、有权迅速做出决定的人,出任现场代表,更换现场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方;

14.3乙方就现场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时,甲方收到报告后,应在书面报告期限的答复时间内,就报告中的有关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14.4甲方在与设计、承建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写明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确保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尊重监理方所必须拥有的工作权限,遵守双方约定的工作组织程序;

14.5按时、保量地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14.6甲方应无偿、及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有关工作资料和文件;应做好相应的准确工作和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如在施工阶段,应办理与施工有关的报建、报批手续,做好现场“三通一平”及其它准备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和现场条件;

14.7甲方有权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及其工作效果,有权与乙方商议,要求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对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对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出色工作而产生重大效益,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4.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监理任务相关的咨询意见和文件资料;

14.9甲方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由甲方与承建商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5.1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及时编写监理规划并组织和派出监理机构;

15.2指派一名熟悉监理业务、符合监理工程师资质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予其代表行使本工程监理业务的权力;

15.3保证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勤奋主动地工作,作甲方忠诚的顾问,保证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预见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15.4如无特殊情况,应保证监理机构中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连贯性;

15.5不得与本工程的承建商、设备制造商或材料供应商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关系或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15.6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展、投资、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映工程进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协助提出解决办法,监督落实;

15.7有权要求甲方无偿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数据,有权要求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建商(含物料、设备供应商)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15.8乙方可签发停工令,拥有质量否决权、工程款支付审查签字权。

第十六条职员的更换

16.1甲方的职员更换:

如甲方需更换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主要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6.2乙方的职员更换:

16.2.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主要监理工作人员的更换,乙方应及时安排相应的接替人员,并提前通知甲方,说明更换原因;

16.2.2如因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职员,则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详述更换理由,并经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推迟及增加

17.1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环境发生变化,因而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的实施合同内的服务,乙方的监理期限推迟一个时期,且应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合理期限用于继续服务的准备。

全部顺延后这个期限内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7.2工程变更、修改

17.2.1因工程变更、修改而推迟,发生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7.2.2设备、材料、供应品和设备没有送到而造成的推迟,所发生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17.3增加服务

17.3.1对于乙方无法控制的、且有理由不能预见的情况变化或由甲方特别要求所造成的经过双方同意的任何增加服务,发生的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7.3.2因需要乙方配合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事宜,在工程所在地以外地区工作时,甲方应负担乙方人员的所有差旅费和相应的津贴费用。

17.4延长工期监理费用收取标准

工程延期非乙方责任,乙方收取延长工期增加费。

延长工期增加费标准=监理费总额÷监理工作期(天数)×延长日数。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中继和终止

18.1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条款需要变更,任一方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正式补充协议,则变更成立,变更前的有关条款作废,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

18.2倘若工程因故停建、缓建,则任一方可请求本合同中断或终止,倘若合同终止是由乙方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甲方除支付乙方到终止日期前应收的监理费外,还应按监理费总额的10%给乙方予以补偿。

18.3若合同中任一方严重地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应提前28日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对方合同终止日期,甲方对乙方至终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务应付给酬金,计算方法为:

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监理取费百分率。

但酬金总额不少于每人每天200元劳务费之和。

18.4合同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交付监理资料并结算监理费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其它

19.1立法的变动:

在订立合同书后,因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酬金的改变,则双方应签定补充合同,并相应地调整原定的报酬和监理期限。

19.2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任何一方的报酬或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19.3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19.4监理单位必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的,在监理业务范围以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Ⅲ部分补充条款

(在补充条款中,可对协议条款和标准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减修改,也可对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或说明,篇幅不够可另加附页,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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