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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9.投标文件的初审

20.投标的澄清

21.投标的评判

22.与招标机构和买方接触

六、授予合同

23.资格后审

24.授标时更换采购物资数量的权益

25.同意和拒绝任何火所有投标的权益

26.中标通知书

27.签订合同

28.中标服务费

第二章合同条款

1.定义

2.技术规范

3.专利权

4.包装要求

5.装运标志

6.交货方式

7.装运通知

8.保险

9.付款方式

10.技术资料

11.质量保证

12.检验

13.索赔

14.延期交货

15.违约赔偿

16.不可抗力

17.税费

18.履约保证金

19.仲裁

20.违约终止合同

21.破产终止合同

22.转让和分包

23.合同更换

24.通知

25.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7.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三章投标邀请

第四章投标资料表

第五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六章物资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七章附件

1.投标一览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技术文件

6.资格证明文件

6-1营业执照(复印件)

6-2法人代表授权书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1“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打算将一部分资金或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物资合同项下的款项。

2.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投标。

2.2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招标。

2.3投标人不得直截了当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物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托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设备预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1要求提供的物资、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

对投标截止时刻三(3)天往常收到的对招标文件澄清要求,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6.1投标截止时刻前的任何时候,不管出于何种缘故,招标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赶忙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预备投标时有充分时刻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刻。

7.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专门要求外,应采纳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投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技术文件

6)资格证明文件

7)法人代表授权书

9.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按第2条款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证明,合格物资和服务的证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以及“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体会和其它业绩的证明。

9.2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0.证明物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投标人应提交其物资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物资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物资要紧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物资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比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物资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

专门关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物资的具体参数值。

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报价方式。

11.2投标人要按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它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1.3关于非标准物资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1.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物资,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11.5招标机构不同意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物资只承诺有一个报价。

11.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采纳投标保证金形式)

12.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刻之前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投标保证金可采纳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汇票、保兑支票、现金;

2)在中国营业的信誉好的银行,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超过有效期30天。

12.3任何未按12.1和12.2条要求提交可同意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无息退还。

12.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原额退还。

12.6下列任何情形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签订合同。

13.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18.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有效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3.2在专门情形下,招标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能够拒绝同意延期要求而不阻碍保证金退还。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

14.1投标人应预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对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副本可采纳正本的复印件。

14.3投标文件不得修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4.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所有副本(至少4份副本)。

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5.2假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报和提早启封概不负责。

16.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刻送达“投标资料表”中指定的投标地点。

16.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刻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刻制约的所有权益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刻。

16.3在投标截止时刻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同意。

17.1在投标截止时刻前,投标人能够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17.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1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刻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8.1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刻、地点主持公布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形,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3开标时,招标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物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18.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19.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运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及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19.2初审中,算术运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假如单价和数量运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和分项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假如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假如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招标机构能够承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阻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9.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托付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中要紧参数和超出“投标资料中”偏差范畴的;

19.5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1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1.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19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判和比较。

21.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2.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2.1除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2.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评标、比较火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阻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1招标机构将审查建议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23.2在审查建议中中标人时将考虑其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23.3假如审查通过,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

假如审查没有通过,招标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能否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4.1招标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物资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物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5.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同意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取消招标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益,对因此而受阻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2当中标人按第2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7.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刻、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说明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依照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对给买方的价格。

3)“物资”系指卖方依照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外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依照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额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物资的单位。

6)“卖方”系指依照合同规定提供物资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物资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物资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1提交物资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假如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假如被买方同意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1卖方应爱护买方在使用该物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

假如在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采纳国家或专业标准爱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物资锈蚀、损坏和缺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物资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计):

5.2假如物资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饰”,以便装卸和搬运。

依照物资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6.1交货方式一样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物资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物资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物资: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物资在运输和仓储的专门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物资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1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物资,在卖方已通知买方物资已备妥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缺失应由卖方负担。

8.1假如物资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物资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物资;

假如物资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物资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由专门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名目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修理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物资一起发运。

10.3假如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1卖方应保证物资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物资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中意的性能。

在物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依照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假如物资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物资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

11.4假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补偿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外,合同项下物资的质量保证期为自物资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物资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觉物资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物资运抵现场后90天,依照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3假如物资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物资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物资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物资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早通知买方。

13.1买方有权依照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在依照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假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的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缺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爱护退回物资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依照物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缺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物资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物资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截了当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同意。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刻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假如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1卖方应按照“物资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刻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如买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刻同时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假如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刻。

14.3假如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缺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假如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刻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物资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物资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运算,不足7天按一周运算。

假如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1假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峻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阻碍的时刻。

16.2受事故阻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送给另一方。

假如不可抗力阻碍时刻连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刻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1依照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依照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采纳履约保证金形式,采纳合同质保金形式)

18.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相当于“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8.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缺失。

18.3履约保证金采纳下列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中国营业的信誉好的银行,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能够同意的格式;

2)现金、保兑支票、汇票

18.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义务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19.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假如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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