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第八章 表外业务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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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第八章表外业务doc

第八章表外业务

第一节 表外业务概述

一、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

(一)银行表外业务一般定义:

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按照通行会计准则)并不直接影响银行资产负债增减变化,但能够影响银行当期损益并改变银行资产收益率的经营性业务。

注:

由于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中间业务也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并不直接影响银行资产负债增减变化,因此中间业务也可以称为表外业务。

(二)银行表外业务分类

1、技术性服务业务(中间业务)

其经营特点是银行必须遵循“不予客户垫款”的经营原则。

2、经营性服务业务(表外业务)

其经营特点是与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者负债业务有着密切关系,同时有可能转变成资产业务或者负债业务的服务业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或有”资产业务与“或有”负债业务。

(三)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1、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之间的联系

第一,中间业务都是表外业务,表外业务却不一定是中间业务,但两者有时是重合的。

例如信用证结算业务。

作为结算业务,它应该归属于中间业务;但作为信用担保业务,它却应该是表外业务。

第二,两者都不直接影响银行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化,而且它们都是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来收取费用收入或者非利息收入的。

这与银行通过信用业务(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经营来获取利息收入截然不同。

第三,银行经营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身份是相同的,即银行是以中间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来经营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

换言之,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是银行的受托业务而不是其自营业务。

2、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营目的不同。

第二,业务经营风险程度不同。

第三,银行经营表外业务的身份有可能被突破或者移位。

二、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一)规避资本管制与增加赢利来源

(二)为了适应国内与国际金融环境变化

(三)转移与分散经营风险

(四)适应客户对银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五)银行拥有发展表外业务的有利条件

(六)科技进步为表外业务发展提供了空间

三、表外业务的经营特点与经营风险

(一)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特点

1、能够充分利用银行的非资金资源。

2、服务产品种类繁多并且业务操作灵活。

3、业务经营透明度低与金融监管难度大。

4、金融杠杆性高与经营风险巨大。

(二)银行表外业务经营风险(补充)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表外业务所提要求以及所下定义,银行表外业务主要有以下十种经营风险:

1、信用风险。

所谓信用风险通常是指因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问题而使债权人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一般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使债权人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3、国家风险。

所谓国家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使其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或者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表外业务经营过程中,当金融市场环境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发生金融动荡时,因其不能及时的并以合理的资金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者变现资产来满足银行债务清偿的要求,被迫以比较高的价格吸收资金或者以比较低的价格出售资产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5、融资风险。

所谓融资风险实际上是流动性风险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指银行在表外业务到期时,因其自有资金不足,同时又没有其他可以动用的流动资金,更为关键的是无法及时的从外部融通资金,造成银行在交易合同到期日不能正常履约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6、结算风险。

所谓结算风险是指由于银行本身技术操作失误或者客户债务清偿能力不足或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造成银行所经营的表外业务在交割期不能及时与正常的履约交割结算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7、定价风险。

所谓定价风险是指银行在没有准确的或者完全的掌握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内在风险前提下,由于不能对表外业务正确定价而使银行全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弥补或者抵御表外业务经营风险的能力并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8、信息风险。

所谓信息风险是指由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客观上造成银行会计处理困难并无法真实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使得银行或者客户不能依据准确与及时的业务信息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9、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一般包括经营决策风险与经营管理风险。

所谓经营决策风险是指由于银行经营决策失误,导致银行表外业务经营形成不合理的结构或者组合,而使银行业务收入大幅度下降或者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所谓经营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银行管理者对业务操作人员的授权管理失误或者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工作失误,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10、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法律不尽相同或者金融监管宽严程度不一致或者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条例发生变化或者对于创新业务监管缺乏法律依据,造成银行不能正常的经营管理表外业务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节 担保业务管理

一、银行担保业务界定

(一)定义:

所谓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债务人)的委托,以承担负债风险为前提开具保函或者信用证来对申请人的债务清偿进行保证或者向受益人(债权人)承诺履行申请人全部经济义务的信用担保业务。

(二)性质:

银行经营担保业务不直接占用银行资金,但在信用担保成立的条件下,银行必须无条件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因此银行担保业务必然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

(三)风险:

担保人(银行)提供信用担保时的主要风险包括违约风险、文字风险、汇率风险、效益风险与政治风险。

作为风险比较大的表外业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般会对银行担保业务进行严格限制与监管。

在“巴塞尔协议”中将银行担保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定为100%的最高等级。

(四)第三方担保:

银行为了分散或者避免风险,在委托人申请信用担保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反担保,即要求申请人寻找第三方向担保人(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如果发生受益人(债权人)向担保人(银行)索偿,担保人在进行债务清偿的同时可以向第三方(反担保人)索偿,从而有效的分散或者避免担保风险。

(五)业务分类

根据信用担保工具不同,银行担保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保函业务、备用信用证业务与商业信用证业务。

二、保函业务管理

(一)保函定义:

所谓“保函”是指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按照委托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

如果委托人违约或者拒付债务,担保人(银行)则无条件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

(二)保函基本内容:

第一,当事人及其全称、法人代表与营业地址。

保函涉及的当事人通常分为基本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担保人)与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行、转开行、保兑行、反担保人)。

第二,担保涉及金额。

第三,保函有效期限。

第四,责任条款与索赔办法。

第五,保函适用法律。

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开具保函应该以其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准绳。

第六,其他相关事项。

主要涉及其他的保证条款,例如“提出即付”、“不可撤销”、“有条件”或者“无条件”等。

另外的其他相关事项有:

保函编号、交易内容、合同号码、保函签署等。

(三)保函种类:

第一,投标保函。

第二,履约保函。

第三,“还款”保函(包括预付款保函)。

第四,“付款”保函。

(四)保函业务操作基本程序:

第一,受理委托。

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有两个:

一是对担保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担保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以及是否符合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二是辅导客户规范填写“保函申请书”。

由于“保函申请书”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它必须经过委托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

第二,项目审核。

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立项手续是否规范,项目可行性报告是否科学与合理,申请人是否具备银行所要求的履约能力与基本资信等。

第三,落实反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措施。

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必须得到银行的认可。

反担保人必须拥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第四,担保协商。

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与委托人协商具体的相关事宜,例如担保的期限及其展期、保函生效以后的修改或者撤销、担保的费用及其费率、银行开具保函的其他要求等。

第五,条款拟定。

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与委托人最终确认经过协商以后确定的各种相关条款并拟定合同文本。

拟定的条款必须包括保函的基本内容。

银行在拟定条款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条款措辞应该简练、明确与严谨;担保金额务必清楚与规范;必须注明保函的有效日期及其失效期;必须清楚与规范的写明担保人的付款或者赔偿责任;担保货币的汇率风险承担等。

第六,保函签署。

签署保函的签字人必须是法人。

签字以后还必须加盖财务公章。

经过签署的保函及其相关文件在委托人、受益人与担保人都最终确认以后正式生效。

第七,后期管理。

银行在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涉及三方面:

对银行所担保的项目进行监督与控制来保证委托人履行合同;如果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银行应该按照保函的规定条款进行付款、赔偿或者索偿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总结以利于银行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备用信用证(保函的替代品)业务管理

(一)备用信用证定义

1、一般备用信用证定义:

是指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开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

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与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合约条款时,受益人只需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条款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者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必须无条件的向受益人进行付款。

2、特殊备用信用证(具有金融保证意义)定义:

是指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并向申请人收取一定佣金为条件,根据开证申请人(借款人)的委托向受益人(放款人)开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

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开证银行必须无条件的向受益人进行付款,但它拥有对开证申请人的债务追索权。

这种备用信用证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实际上开证人(银行)在出借自己的信用。

备用信用证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借款人)、开证人(银行)与受益人(放款人)。

(二)备用信用证(具有金融保证意义)类型:

1、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是指银行在备用信用证上附有因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银行可以随时撤销或者修改的条款的备用信用证。

开证银行此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

不过,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开证银行一般是不会开具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的。

2、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是指银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修改相关条款的备用信用证。

在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更愿意接受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因为它可以极大的增强受益人收回资金的保障。

(三)备用信用证业务操作基本程序:

第一,受理申请。

第二,开证审核。

第三,开证协商。

第四,开证与通知。

第五,审核与修改。

第六,执行合同。

第七,后期管理。

四、商业信用证业务管理

(一)商业信用证定义:

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凭自身的信誉向出口商发出的一种保证性文件。

(二)性质:

商业信用证对于进口商或者出口商而言主要是一种结算工具,但对于银行而言它是一种与银行信用相关的独立性保证文件,是一种特殊的银行担保业务。

由于银行在商业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只负责处理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因此商业信用证业务可以说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业务。

商业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通常分为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与其他当事人(包括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偿付行)。

(三)银行提供商业信用证服务的经济意义

1、对于开证银行而言,它所提供的是信用担保而不是资金。

因此银行开具信用证既可以不必占用其资金又可以为其带来费用收入,同时还可以吸收进口商所交纳的押金而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2、对于进口商而言,他既可以通过开具信用证来提高资信等级,又可以利用信用证来控制出口商履行交易合同并保证货物的数量与品质,同时还可以从开证银行处获得短期资金融通(因为押金只是货款的一部分)。

3、对于出口商而言,他既可以利用信用证把进口商的违约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又可以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规避进口商所在国贸易管制与外汇管制的风险。

(四)商业信用证分类

根据商业信用证的性质、期限、结算功能与流通方式的不同,它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类型: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6、其他信用证。

主要包括循环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五)商业信用证内容管理

根据国际商会关于信用证所制定的标准,规范的商业信用证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信用证规定样式及其文件名称;

“开证银行”的全称及其详细地址;

开证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全称及其详细地址等内容);

信用证号码及其开证日期;

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全称及其详细地址等内容);

信用证金额(如果该金额可以浮动则必须规定浮动限额);信用证有效期限及其生效地点;

“开证银行”对“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的指示条款;

“开证银行”的保证条款;“开证银行”的签字、印鉴与密押;

其他相关的特别条件等。

注:

如果是“跟单”信用证,则必须拥有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装箱单据、产地证明与品质证书等附件。

此外,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具体要求,还必须附有关于货物本身与货物运输的基本证明文件。

(六)商业信用证业务操作基本程序:

第一,受理申请。

第二,开证审核。

第三,开证与通知。

第四,审核与修改。

第五,交单议付。

第六,“付款赎单”。

第三节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

一、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经济意义

(一)定义:

所谓贷款承诺是指银行与客户所达成的关于银行承诺贷款事宜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契约。

根据契约规定,银行应该在承诺有效期内,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主要涉及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与用途以及保证费用等),随时准备根据客户的要求向其提供信贷服务。

(二)分类

银行的贷款承诺一般可以划分为可撤销承诺与不可撤销承诺。

可撤销承诺是指在事先约定的条件中规定客户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特定条款的贷款承诺。

如果客户不符合或者不能履行特定条款,银行可以撤销贷款承诺。

不可撤销承诺是指银行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银行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承诺。

(三)主要特点:

1、它是银行典型的“或有”资产业务。

2、贷款承诺未兑现前,它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而一旦兑现贷款承诺,它则会转化为银行的表内业务。

3、它是含有期权的银行表外业务,即客户拥有借款选择权。

在客户需要借款时,如果当时的市场利率高于事先约定的利率,客户会使用银行贷款承诺;如果当时的市场利率低于事先约定的利率,客户会放弃使用银行贷款承诺。

(四)经济意义:

1、对于银行而言,首先它可以在不动用银行资金资源的条件下获得可观的保证费用收入。

银行的保证费用收入一般包括承诺费用、使用费用、服务费用与补偿费用。

其次它可以通过参与贷款承诺市场交易来把握市场贷款需求的变化趋势,同时还可以收集客户的资信材料而降低银行贷款的信用调查成本。

最后它可以通过贷款承诺业务经营来避免银行直接贷款的“道德陷阱”。

2、对于客户而言,首先他可以通过贷款承诺来避免未来的各种信贷限制并为其做好长期资金安排。

其次他可以通过贷款承诺的约定利率来部分转移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再次他可以利用借款的选择权更加经济与灵活的运用资金。

最后他可以通过贷款承诺在客观上支持与维护其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程度。

二、银行贷款承诺业务操作基本程序

第一,受理申请。

第二,业务审核。

第三,条款协商。

第四,签订合同。

第五,执行合同。

第六,业务总结。

三、银行贷款承诺业务分类管理

(一)信用额度(最常见的贷款承诺)

这种贷款承诺一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定期贷款承诺与不定期贷款承诺。

(二)备用信用额度

这种贷款承诺一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的备用贷款承诺、递减的备用贷款承诺与可转换的备用贷款承诺。

(三)循环信用额度

这种贷款承诺一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的循环贷款承诺、递减的循环贷款承诺与可转换的循环贷款承诺。

四、票据发行便利业务管理

(一)定义:

所谓票据发行便利是指银行(包括发行银行、包销银行与其他投资人)与客户所达成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中期(一般是5-7年)循环融资承诺。

在承诺有效期内,银行应该根据契约规定并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以承购连续性短期(通常是3个月或者6个月)票据的形式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

票据发行便利业务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借款人、组织银行、发行银行、包销银行与其他投资人。

(二)特点:

银行票据发行便利业务的最大经营特点是,它既是银行“或有”资产业务又是银行“或有”负债业务。

(三)性质:

票据发行便利实际上也是一种银行贷款承诺业务,所不同的是银行不一定由自己来提供贷款。

(四)经济意义

1、对于银行而言,首先它可以获得可观的业务收入。

其次它可以实现分摊责任与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最后它可以有效的规避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种管制,因为票据发行便利业务属于银行表外业务。

2、对于客户而言,首先他可以比较低的成本来实现其融资目的。

其次他可以利用借款或者融资的选择权更加经济与灵活的运用资金。

最后他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票据发行便利在客观上支持与维护其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程度。

3、对于投资人而言,他的投资完全可以满足在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方面的客观要求。

因为短期票据的债务人绝大多数是信用程度比较高的借款人,同时短期票据利率一般不会低于货币市场利率或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五)票据发行便利业务分类管理

1、包销票据发行便利:

它是指在中期循环融资承诺中附加包销承诺或者提供等额贷款承诺条款。

这种票据发行便利通常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第一,循环包销票据发行便利。

第二,可转让循环包销票据发行便利。

第三,多元化包销票据发行便利。

2、不包销票据发行便利:

它是指在中期循环融资承诺中没有附加包销承诺或者提供等额贷款承诺条款,银行只是通过其经营网络为客户安排短期票据的发行与销售。

(六)票据发行便利业务的交易程序

第一,借款人选择组织银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组织银行受理后向借款人出具义务承担书。

第二,组织银行与借款人共同拟定关于借款人的情况备忘录并着手联系包销银行与投标小组成员。

第三,借款人委任包销银行与投标小组成员;同时组织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票据发行便利的相关条款。

第四,借款人与包销银行以及投标小组签订便利协议、票据发行协议、付款代理协议与投标小组协议以及相关的特定条款。

第五,便利代理人(通常是组织银行)具体安排票据发行、组织投标、通知中标、公布价格、投标小组付款、包销银行购买等事宜。

第四节银行贷款出售业务管理

一、银行贷款出售定义

  所谓贷款出售是指银行在贷款形成以后将贷款出售给第三方而重新获得资金来源,同时通过这种债权的转移来取得手续费收入。

银行出售的贷款通常是短期贷款,最常见的是距离到期日不足90天的贷款,但也有距离到期日比较长的贷款。

贷款出售以后,出售贷款的银行一般会保留贷款的服务权,即代表贷款购买人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与归还贷款的本金与利息并以此来取得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二、经济意义

(一)对于出售贷款的银行而言

第一,可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第二,可以获得比较高的收益。

因为银行可以利用重新获得的资金来源来形成盈利更高的贷款,或者再出售新的贷款来取得手续费收入。

第三,可以利用贷款出售来满足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需求。

第四,可以利用贷款出售来规避金融监管当局对于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管制。

(二)对于贷款购买人(通常是银行)而言

第一,有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的贷款组合。

第二,可以获得或者开辟新的投资方式或者领域。

第三,能够获得比较安全的投资收益,因为出售的贷款一般都是信用程度比较高的优质贷款。

(三)对于借款人而言

第一,贷款出售促进了融资的便利。

第二,可以利用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来降低融资成本。

三、基本分类:

银行贷款出售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更改”、“转让”与“参与”。

(一)“更改”是指贷款出售银行与借款人修改他们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来更改债权人而由贷款购买人作为债权人,同时贷款购买人与借款人应该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二)“转让”是指贷款出售银行在事先通知借款人的条件下,将直接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转让给贷款购买人。

贷款购买人在接受“转让”时应该确认其所获得的权利。

(三)“参与”是指贷款出售银行根据贷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将贷款债权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本息的权利出售给参与人的条款)将收取本息的权利出售给参与人。

这种贷款出售不涉及贷款合同中法定权利的转移,同时贷款出售银行一般会保留贷款的服务权;但贷款出售银行与贷款购买人之间必须签订一份确认“无追索权”的协议,即贷款购买人实际上需要承担比较大的经营风险。

注:

在一般情况下,不同质量的贷款会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出售。

例如,优质贷款通常采用“参与”方式出售,而劣质贷款通常采用“转让”方式出售。

四、“参与”方式交易的基本程序:

第一,贷款发放。

第二,贷款出售报价。

第三,贷款出售接洽。

第四,贷款出售协商。

第五,贷款出售合同执行。

第五节远期利率协议

一、远期利率协议定义

  所谓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以降低收益为代价,通过预先固定远期利率来防范未来市场利率波动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实现负债保值或者资产保值目标的一种金融工具。

就其本身而言,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关于利率的远期合约。

如果交易双方对于未来一定时间的市场利率预期存在差异或者分歧,他们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利率协议来实现负债保值或者资产保值目标。

二、远期利率协议操作

  交易双方商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协议利率并确定一种参照利率;等到将来清算日时再按照规定的期限与本金,由其中一方来向另外一方支付协议利率与届时参照利率之间差额利息的贴现金额。

三、远期利率协议的经济意义

主要体现在它能够比较好的防范因为银行保持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对称而产生的利率敞口风险。

(一)对于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而言

因为他预期市场利率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走势上升,所以希望现在就把未来的利率确定在自己愿意承受的水平上(协议利率上)而签订或者买入远期利率协议。

如果未来的利率的确上升了,他可以用从卖方处得到的差额利息来弥补实际筹资中所需增加的利息支出;如果未来的利率下降了,他在实际筹资中所减少的利息支出也将以差额利息的形式支付给卖方。

虽然买方没有实现盈利,但他实现了预先固定远期利率并防范未来市场利率波动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的目标。

(二)对于远期利率协议的卖方而言

因为他预期市场利率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走势下降,所以希望现在就把未来的利率确定在自己愿意承受的水平上(协议利率上)而签订或者卖出远期利率协议。

如果未来的利率的确下降了,他可以用从买方处得到的差额利息来弥补实际投资中所减少的利息收入;如果未来的利率上升了,他在实际投资中所增加的利息收入也将以差额利息的形式支付给买方。

虽然卖方没有实现盈利,但他实现了预先固定远期利率并防范未来市场利率波动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的目标。

四、远期利率协议经营特点

第一,经营成本比较低。

因为远期利率协议不仅可以使经营者的风险管理费用减少,而且还可以完全凭借信用(不需要支付保证金)就能够达成协议,直到起息日结算之前只需要一次支付少量的资金。

第二,经营方式比较灵活。

例如在交易货币种类方面可以自由选择美元、英镑、欧元、瑞士法郎或者日元;在交易期限方面可以自由选择天数或者月数,长度则可以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选择;在交易金额方面可以在两千万美元到五千万美元之间自由选择,实际上更大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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