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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开孔规则

 

船体开孔原则

 

船体结构开孔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开孔(含开口、切口)规则和补强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65m的钢质海船,其它类型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船体结构流水孔、透气孔、截漏孔、相贯切口及补板、型材、端部形状

3开孔规则

3.1开孔原则

3.1.1所有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圆角半径为开孔短轴的1/10,且不小于30mm。

开孔应远离切口和肘板趾部;

高应力区禁止开孔或避免开孔;

高强度钢构件尽量少开孔,若开孔应采用椭圆形或相当形状;

3.1.4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50mm;开孔与板缝相交时,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75mm,见图1。

图1

3.1.5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孔。

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3.2甲板开孔

3.2.1舱口角隅

各种类型船舶舱口角隅的形式及尺度,见表1。

表1

分类

角隅形式及尺度

备注

杂货船

强力甲板大开口的角隅为抛物线形或椭圆形(见图2a),不要求设置嵌入板。

椭圆形角隅的长短轴比为2:

1,即l1:

l2≥2:

1或2.5:

1,相当圆形长短轴应沿船的前后方向:

(R)l2=Bh/20不小于305mm,不大于610mm;(R)l2≥Bh/20不小于300mm,不大于1000mm长短轴应沿船的前后方向;

角隅处的钢级:

L≤250m为Ⅳ级,L>250m为Ⅴ级

其它形状舱口角隅一般要设嵌入板(板厚比相邻甲板厚度大25%以上,而且至少应增厚4mm,但不需大于7mm)。

集装箱船

主舱口开口角隅一般为圆角形,外侧Rmin≥300mm,内侧Rmin≥250mm(见图2b),近机舱处尽可能大;

角隅为抛物线形,椭圆形或负半径的舱口角隅也将给予考虑;

主舱口线外侧的强力甲板上通常不得开任何小的开口。

角隅嵌入板加厚为邻近甲板板厚的15%,在机舱舱壁处为25%,应不小于4mm,不大于7mm,向舱口边前后延伸≥1m。

双壳体油船

所有开口的角隅都应呈弯曲成圆弧形,边缘应平滑;

甲板开口呈椭圆形,其长短轴比为2:

1,长轴沿船长布置。

散货船

一般舱口的角隅为圆形,尺度要求可参照集装箱船,其圆角半径R2≥Bh/24≥300mm

圆角处的权缝应避开圆角的弧线,以保证避开角隅的切点,舱口线内外的甲板板厚差大于12mm时,应设一平均厚度的过渡板。

 

图2

3.2.2开孔限制和要求

a)在船舯0.5L区域内的强力甲板上开孔,其圆角半径为开口宽度的1/24(Rmin≥300mm)。

如舱口围板为套环形式时,圆角半径Rmin≥150mm;

b)管子和电缆穿过甲板的开孔,应避开舱口角隅和高应力区;

c)船舯0.5L区域内强力甲板上的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6%,其它部位甲板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9%;

d)当开口不符合长宽比2:

1或高强度钢开口小于2~1.5时,应采用套环形式。

3.3外板开孔

3.3.1禁止开孔范围

船舯0.4L区域的舭圆弧外板和舷顶列板圆弧形舷缘为禁止开孔部位,外板开口应避开上层建筑端点。

3.3.2开孔要求

a)海水吸入口和其它开口都应有足够大的圆角;

b)所有开口的布置应尽可能使肋骨、纵骨、舭龙骨的不连续性减至最小;

c)所有开口及邻近尾楼(或上层建筑)前端的开口均应给予完全补偿,补偿加厚板尽可能采用

嵌入板而非覆板的形式。

d)货门(舷门)的开口应有足够大的圆角,且门的开口拟采用的补偿形式将予单独考虑;

e)若外板开口不是圆形或椭圆形的,则开口角隅应为半径尽可能大的圆弧;

f)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或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mm的范围内设泄水孔和排水管时,

均应设置止回阀。

3.4构件开孔

3.4.1主要构件的开孔

一般开孔的高度不应超过腹板高度的25%(双壳体油船为20%),且孔的位置应使其边缘与面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腹板高度的40%。

开孔的长度不应超过腹板的高度或次要构件间距的60%,取其中较大者,见图3;

H≥B≤0.6lD(D1)≤H/4S≥0.4H

图3

b)腹板上开孔端至次要构件切口角隅的距离应相等,切口与开孔之间距离不要过近,应按表2设置。

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

为通过次要构件而开的切口(贯穿孔),应使其产生的应力集中为最小。

切口的宽度应尽可能

小,顶边应为弧形且具有尽可能大的角隅半径。

腹板直接连接的范围或(补板)搭接的尺寸应足以承受通过次要构件传递的载荷。

型材贯穿孔的形式可参见Q/GSIJ0401016。

 

表2mm

序号

开孔形式

最小距离S

备注

A区域

B区域

1

孔与孔

 

(D1+D2)/2

D1+D2

1)一般在孔的周围加上与腹板等厚的覆板或扁钢框时,可以减小S,减小值为覆板或扁钢宽度的二分之一;

覆板、扁钢框示意图如下:

 

2)*1为对于油船规范要求S≥100;

3)*2为对于油船规范要求S≥180;

*3为加补板时,其间距按下图示设定:

S3≥BS4≥2BS5≥B

2

孔与板

 

*1

D/2

*1

D

3

孔与面板

 

D

(D≥0.4h)

2D

(D≥0.4h)

4

孔与扇开孔

 

(D+R)/2

D+R

表2mm

序号

开孔形式

最小距离S

备注

5

孔与切口

*2

(D+B)/2

*2

(D+R)

6

切口与切口

*3

S1≥2B

S2≥2D

S2≥2B

——

e)主要构件上的开孔应避开高应力区,构件应力区的划分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离强桁材(强横梁)端梁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中桁材腹板上不应有任何开孔;

f)所有肋板,旁桁材上均应设置人孔;所有肋板、旁桁材、均应有适当的流水孔、透气孔,并应考虑泵的抽唧率;

g)距船舯0.75L区域内的中纵桁上不应开人孔或减轻孔,在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时,应予以补强,并取得船级社同意;距船舯0.75L以外区域的中桁材上可开孔,但开孔高度应不大于该处桁材高度的40%;

h)轻型肋板的开孔边缘至内外底距离应不小于中桁材高度(即开孔高度不大于桁材高度的0.6倍)的0.2倍。

3.4.2次要构件的开孔

通常,在货(油)舱的纵骨范围内,不允许设间距很近的扇形孔,见图4所示。

图4

纵骨上的透气孔或泄水孔(流水孔)、大接头对接处的通焊孔距肘板趾端和主要支持构件交点

和其它高应力区的距离通常不小于200mm,见图5所示。

图5

高强度钢纵骨上的流水孔应具有光滑的焊趾,为椭圆形或相当形状,且避开对接缝,见图

6或参照Q/GSIJ0401016。

高强度钢甲板纵骨上可设置小的圆形透气孔。

图6

对于纵骨上的孤立开口,其间距超过1m、孔的高度不超过腹板高度的10%或75mm时,以较大者为准,计算纵骨剖面模数可不考虑,但任何情况下,其开口高度均不得超过纵骨高度的25%。

e)纵骨(或横骨材)穿越水密构件时,应在水密构件一侧(一般约150mm)的骨材上设置截漏孔(一般R=30mm,孔高不超过骨材高度的25%),其形式见图7或参照Q/GSIJ0401016。

图7

4开孔补强形式

4.1构件开孔的补偿加强方式,应按构件开孔所处的应力区位置及开孔大小来确定,可参照表3。

表3mm

构件名称

比值D/H

比值

b/L

备注

A区域

B区域

不加强

加强

不加强

加强

桁材(强梁)腹板

货油舱

*1≤0.2

*2≥0.5

*10.1

>0.25

0.5

*1D≤300

*2D≤600

货舱、机舱及除货油舱外的其它舱

≤0.25

>0.5

0.125

0.25

0.25

--

居住区域及露天甲板

≤0.33

>0.5

0.165

0.25

0.5

--

实肋板

≤0.4

>0.5

0.2

0.25

--

--

双层底内的旁桁材、各种隔板

≤0.6

0.66

--

--

--

--

注:

D—开孔高度;h—桁材(板材高度);b—开孔宽度;L—次要构件间距。

4.2一般予以补偿加强的开孔,可采用与开孔等截面的覆板或扁钢框方式,覆板或扁钢的板厚不小于开孔构件的板厚,覆板单边宽或扁钢宽度不应小于50mm。

凡构件上的开孔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均应予以开孔补强,补强形式可参照表4。

表4

类型

补强形式

适用范围

Ⅰ型

孔的高度、宽度超出允许范围,且宽度为高度的2倍以内。

即H/4

Ⅱ型

孔的高度在允许范围内,且宽度为高度的2倍以上。

即H/4≤D,b>2D

Ⅲ型

孔的高度、宽度超出允许范围,且宽度为高度的2倍以上。

即b>2D>h/2

Ⅳ型

孔的高度、宽度超出允许范围,且高度为桁材高一半以上。

即D>H/2,Φ>H/2

注:

此形式尽可能不采用,若不得而言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4.4甲板开孔处应力集中系数超过2.4时,应以适当的套筒形式作边缘加强。

4.5构件高度应力区内小开孔(切口)的补强

a)构件交叉处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设孔时应按图8补强;

图8

b)强构件端部趾部下设切口时,应按图9补强。

图9

c)分段大接头处、纵骨(横梁)通焊孔距相邻扇形孔太近时,可按图10补强。

a)

b)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录名称

A.1应力区划分说明

各类构件按应力状态,可分为A,B,C个区域。

见图A1示意。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录A

A区域,是一般应力区;

B区域,是中间应力区;

C区域,是高应力区,也称禁开孔区。

图A1

A.2桁梁构件

桁梁构件通常是T型组合构件,其应力区划分见图A2

注:

1)图中L表示构件长度;

2)当α≤45°时按图示确定,

当α>45°时区取α=45°。

图A2

A.3纵向强度构件

A.3.1纵骨、纵向梁架应力区见图A3.a);

A.3.2纵向制荡壁反应力区见图A3.b);

A.3.3纵向桁材应力区见图A3.c)。

图A3

A.4平板龙骨上部肋板

平板龙骨上部肋板应力区见图A4。

图A4

A.5支柱上下端构件

支柱上下端构件的应力区图A5。

图5

A.6扶强材下端的肘板

扶强材下端与肘板连接的应力区见图A6。

注:

b为防挠材面板宽度

b`为肘板面板宽度

 

图A6

A.7其他部位构件

A.7.1肋板端部应力区见图A7.a);

A.7.2中桁材应力区见图A7.b)。

图A7

1.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50mm;开孔与板缝相交时,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75mm

2.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孔。

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3.开孔限制和要求

    a)  在船舯0.5L区域内的强力甲板上开孔,其圆角半径为开口宽度的1/24(Rmin≥300mm)。

如舱口围板为套环形式时,圆角半径Rmin≥150mm;

    b)  管子和电缆穿过甲板的开孔,应避开舱口角隅和高应力区;

    c)  船舯0.5L区域内强力甲板上的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6%,其它部位甲板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9%;

d)    当开口不符合长宽比2:

1或高强度钢开口小于2~1.5时,应采用套环形式。

4.主要构件上的开孔应避开高应力区,离强桁材(强横梁)端梁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中桁材腹板上不应有任何开孔

5.距船舯0.75L区域内的中纵桁上不应开人孔或减轻孔,在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时,应予以补强,并取得船级社同意;距船舯0.75L以外区域的中桁材上可开孔,但开孔高度应不大于该处桁材高度的40%;

6.轻型肋板的开孔边缘至内外底距离应不小于中桁材高度(即开孔高度不大于桁材高度的0.6倍)的0.2倍。

7.对于纵骨上的孤立开口,其间距超过1m、孔的高度不超过腹板高度的10%或75mm时,以较大者为准,计算纵骨剖面模数可不考虑,但任何情况下,其开口高度均不得超过纵骨高度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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