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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作文之独立担保合同

独立担保合同

【篇一:

个人房屋担保合同】

个人房屋担保合同

借款人(甲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贷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

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

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

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其他

第二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

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年月日

【篇二:

多人担保合同】

特别提示:

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保证合同

债权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

)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借贷字第0601号《民间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缔约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

个人民间借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和责任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执行费、拍买费、公告费、送达费、手续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

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每位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

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债务人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有义务应债权人要求如实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报表、银行开户的全面信息、企业资产状况、其它负债的状况和变动情况。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为法人,发生股权变更、管理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

(2)保证人为个人,发生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增减变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个人及家庭重要资产变动的;

(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电话等事项的;

(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况。

5、保证人采取以下以下行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为法人单位,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的:

(2)保证人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权利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七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额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不必征得保证人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等材料,保证人应积极如实提供。

第十条:

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缔约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缔约各方共同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缔约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缔约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时;必须_5_天内告知债权人。

在保证人事先没有告知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写明的联系地址向对方发送法律文件,到达保证人的合同联系地址时视为送达,保证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实际发生。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缔约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债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

青岛市市南区

【篇三:

银行贷款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2016.8.7第二稿)

银行贷款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概述

独立担保是国际商会458号《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规定的担保方式,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担保方式也在创新,可以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为物权法、担保法明文规定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五种方式,非典型担保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前五种典型担保之外的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有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备用信用证等。

在我国很多企业,特别是银行贷款合同中经常出现独立担保条款,如“担保人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是最常用的对独立担保的表述方式。

但是,从国内法来看,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是否有效呢?

是否真正能像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承担独立担保的责任呢?

有人认为,独立担保条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相抵触,该法律条文表明担保合同的性质为从合同,而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之抵触的合同约定理应无效。

也有人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从文义上看,明确肯定了当事人有权对担保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进行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作出选择,为独立担保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

理论上存在分歧,那么到底独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人民法院依据什么来裁判相关的案件?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

二、公报案例阅览

(一)案情简介

湖南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4年4月16日与中国乙银行长沙华顺支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金额2000万元;用途为资金周转;期限为2004年4月16日至2005年4月16日;年利率5.31%;按季结息,逾期按日万分之二点二一计收复利等。

丙水殖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担保的主债权为3000万元借新还旧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自2005年2月28日至2007年2月28日,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等。

该借款到期甲公司未归还,乙银行要求丙公司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明显属于独立担保条款。

本院的审判实务已明确表明: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中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独立担保合同或者条款在国内无效。

(三)独立担保条款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但应当看到,本院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交易市场中的运用之目的,在于维护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我国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因此,不能在否定担保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否定了担保的从属性。

尽管丙公司可以因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无效而免除独立担保责任,但由于本案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所以保证人仍应承担依约有效的从属性担保责任即连带保证责任。

三、裁判依据指引

最直接的指引法院裁判的依据有两个:

第一,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提到,“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在规定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后,又作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通常被视为独立担保的法律依据。

独立担保包括独立保证和独立担保物权,在担保实务中经常体现为见索即付的担保、见单即付的担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先诉抗辩权和主合同一切抗辩权的担保等形式。

这里应当注意到,由于独立担保的实质是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不再适用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变更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担保人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产生的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因此独立担保是一种担保责任非常严厉的担保。

担保实务和审判实践对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关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进一步表明当事人不能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的立场。

因此,对于独立担保的处理,应当坚持维护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当事人在非国际商事交易领域约定独立保证或独立担保物权,应当否定担保的独立性,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或担保物权”。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案例,如“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判决中认为,“担保函中虽然有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无效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的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

四、总结

综上,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理论也存在分歧,但是人民法院裁判相关的案件思路是一致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承认独立担保在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担保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保守的态度。

但是,虽然担保人对独立担保免责,但是依然要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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