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799415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4.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docx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

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

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

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

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与当事人的切身

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

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

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容: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

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与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

号、和投诉监督等容。

三、公示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客观,让当事人一

目了然。

公示容有变化时,与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与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

一、接待投诉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

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

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与容如下:

(1)投诉人、性别、工作单位、联系、通讯地址与被

投诉的律师;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与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与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

(2)被投诉的律师;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

明书。

6、法定代表人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

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

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补充材料。

否则,

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市司法局投诉

或市律协投诉,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

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第五章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

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

记薄中应载明:

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

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

根据案情,需

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

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

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

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

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

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

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与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

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

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勤人员处办理立

案登记手续与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

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

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

由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与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

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

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

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

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

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本所留存备档。

第六章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容与监督后果;

五、定期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与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第七章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

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

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

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 3 日进行,其研究讨论

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与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

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

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

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

有义务配合。

第八章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

其职责是负责审

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

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

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与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

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

与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

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

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与时通知律师

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

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第九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

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

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

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

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

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

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与证物

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

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目录、案卷材料、备

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

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

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

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

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

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

立卷人的章。

十一、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整理

立卷。

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

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 档案管

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

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与国家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

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

上注明当事人的、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

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

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

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

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

出纳和会

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

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

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

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

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

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

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

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化、建立富有生机

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

《律师法》与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 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

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

政管理工作。

对对本所与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 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第五条 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 45 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

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

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

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

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八条 聘用律师的程序是:

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

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九条 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

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

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被辞退、解

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与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

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

师辞退、聘用与解聘一样。

第十四条 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

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十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

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

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

师辞退、聘用与解聘一样。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

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

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

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五、交回律师执业证。

第十九条 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与合作协议办理有

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

属合作人会议。

第十二章所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管理的化、规化,根据本所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

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围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

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

二年,可连选连任。

所务会人数为 3 人。

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

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

第四条 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

第五条 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每月至

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所务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

理制度;

二、决定所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与工作人员的录

用、聘用与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与修改;

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

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

第八条 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

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

解释、修改权属律师

会议。

第十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与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

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与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

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与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

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与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

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

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

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外记者采访涉与律师相关

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十四章政治业务制度

一、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政治学习容为时事

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容为执业法律法规与

技能。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的容、

方式由主任组织安排。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通

知的参会对象、时间、方式等要求参加。

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按照会议的布置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

四、所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

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与时安排补学。

五、因公、因私请假须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

为,按本所经济责任制方案实施考核。

第十五章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国家规定实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办案人员需外出

必须经主任批假,其他人员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办案或准假外出的,应在人员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三、外出办案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应事前向主任

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连续 5 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详

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

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四、外出期间应保持与所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

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与所联系。

五、遇到可能影响利益的情况时,必须与时向主任报告。

六、个人与家庭遇到困难,需所提供帮助的,应与时向主任报

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师商定处理事宜。

第十六章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的使用,加

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财会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

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

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附注

时间以备查。

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

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

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

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

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一、为不断提高律师与工作人员业务和政治素质,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业务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定期组织学习;

 

三、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四、学习容定期在本所公布,供本所律师随时查阅学习;

 

五、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

 

六、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容讲解,并定期聘请专家来所讲学;

 

七、所勤负责学习教案的文字输出工作并负责学习考勤记录;

 

八、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容并作记录;

 

九、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

 

十、律师接受所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其与时进行补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