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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LT

  

(一)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从其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下同)。

  1.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否则不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信托财产未终止确认的,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①委托人应在原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目核算,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内容包括:

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以及收取的对价等。

  ②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仍应按未设立信托前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

  对未终止确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应将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核算。

  ③委托人收到受益人支付的对价,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委托人属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应在类似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信托融资款应列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如信托融资款的期限超过1年,则应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应对所确认的信托融资款按期确认利息费用,并通过“财务费用”等科目核算。

  ④委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性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或余额、当期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⑤信托终止日,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清算价值低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账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2.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3.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且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核算及披露、信托终止时的核算,比照上述“

(一)1?

(2)”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委托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并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4.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惟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

(一)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委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目,委托人应比照“

(一)1?

(2)”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惟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比照上述“

(一)1”和“

(一)2”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报酬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受托人发生的为信托项目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确认为对信托项目的债权。

  (三)受托人按规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通过“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核算;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时,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五)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记入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应设置“信托受益权”科目核算。

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信托受益权处置完毕时,应将“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本办法中“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五)受益人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信托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查询;如有证据表明信托受益权已发生减值,受益人应对信托受益权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对信托受益权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贷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其后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信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六)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

  受益人于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

  (七)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未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之后、“递延税项”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八)信托终止,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十)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一)信托项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信托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3     1100      拆出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9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11    1141      坏账准备

   12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13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14        1301      客户贷款

   15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16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7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8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9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20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21    1433      未担保余值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    1601      无形资产

   26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7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信托负债类

   28    2102      应付利息

   29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30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31    2131      应付托管费

   32    2141      应交税金

   33    2151      其他应付款

   34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35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36    2301      递延收益

       信托权益类

   37    3101      实收信托

   38    3111      资本公积

   39    3131      本年利润

   40    3141      利润分配

       信托损益类

   41    4101      利息收入

   42    4201      投资收益

   43    4301      租赁收入

   44    4401      其他收入

   45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46    4502      营业费用

   47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存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

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或买入返售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存出投资款”每月至少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信托项目“存出投资款”账面余额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存出投资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0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反映信托项目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信托资金。

  二、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拆出资金时,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拆出资金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拆出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不能收回的拆出资金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拆出资金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信托资金本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

投资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等科目。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五)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期末,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期末仍应按成本计量。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并分别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或成本。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则应作为应收票据出售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实质上转移给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四、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已计利息。

112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股票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应领取的该部分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的利息(即发行日或上期付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同业之间拆出资金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放贷款,按贷款本金、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

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七)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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