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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的企业为保护其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将其资本化,增加专利权价值;

另一种是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

  在此,需要探讨的是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与其价值披露的关系。

自创无形资产尽管在研制、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但在其自创并依法取得后,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特征,而且自创所费往往低于其所值,有时甚至所费极小,所值极大。

例如商标权价值,“万宝路”被评估为399亿美元,“可口可乐”为334亿美元,“青岛啤酒”为亿人民币。

这些商标价值与为取得这一价值而发生的成本相距甚远。

简单地以所费代替所值在帐上反映这一特殊资产,难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

因而,我们认为,应在遵循实际成本原则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基础上,运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其关键在于测定一个适当的成本利润率。

这样得出的数额,宜在财务报告附加注明中反映。

  2、使用无形资产期间,应当运用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费用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并在同一期间内予以确认。

据此,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应力求与其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相配比。

  3、处理无形资产时,应按收益确认原则。

收益确认原则即处理某项无形资产所收到的补偿价格与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本期的收益或损失。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会计确认时,应当根据经济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

例如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自创的生产上的秘密决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质上,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

又如租赁权问题,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在一项不可取消的融资租赁关系中,有关租赁资产的大部分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获得由于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而应将其在承租方会计报表上进行资本化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帐。

  首先,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其确认除了应遵循前述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之外,还应当符合资产的一般确认标准,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文件中所规定的两条标准:

第一,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企业;

第二,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

  其次,应针对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其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和稳定性,补充确认标准。

对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无形资产原则公告》中认为需要附加以下两个确认标准:

第一,无形资产在促使未来经济利益预期流入企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无形资产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证实;

第二,存在充足的资源,或其有用性可以证实,使得企业能够获得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

  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规定为:

“无形非货币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①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②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以商誉为例,这种处理方法,显然符合会计界对商誉问题的传统看法,即只有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外购商誉,也就是购买价格与被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才能在会计上加以确认。

非购买商誉即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创商誉,在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确认。

  然而8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

在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活动中,不少企业往往不惜重金收购其他企业,所付的买价中,有80%甚至90%是由于购买商誉的。

在企业合并中出现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显然并不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时,只是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

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为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符合资产确认的第一条标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应当加以确认。

同时,近年来会计理论的发展,对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论基础也提出了挑战。

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由,主要在于自创商誉不具备可计量性,对其加以确认与稳健原则、历史成本与会计基础、会计目标相悖。

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点:

  1、会计目标由强调盈利能力,进而转为越来越注意满足信息使用者最关心的现金流量、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需要,而商誉作为未来超额盈利的直接体现,是企业未来有利现金流量的重要资源,无疑应在“成本大于效益”的约束条件下,在财务报告中加以充分披露,如实适当地加以反映。

  2、近年来会计界对传统的稳健原则进行了重新认识,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不能只考虑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还必须对或有利得、或有收益加以反映,即所谓全面稳健。

自创商誉是一种可以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或有资产,也应区别其不确定性程度,采取适当处理方法加以确认。

  3、历史成本会计基础发生了动摇。

从物价变动会计的兴起,到80年代创新金融工具的出现,历史成本会计基础不断受到冲击。

例如,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合约成立,在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时,交易双方之间的报酬与风险已经开始转移,会计就必须提前确认,即以合约签订时间为标准,以公允价值计量。

这种做法冲破了传统会计中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的限制。

在现代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模式下,对那些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俱高,企业形象好,且连续若干年有比较稳定的超额盈利企业,对其自创商誉的确认不仅必要,而且正在成为可能。

  三、无形资产计量

  无形资产计量的基础有原始成本,现行成本、市价、现值等等。

与固定资产的计量相类似,无形资产可以按其不同的取得方式,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

随着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目的,如转让、出卖、投资、要求补偿等,无形资产计量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重置成本法。

用这种方法计价无形资产,须先测算无形资产的现行市价即市场上的公允价格,再扣除已使用期间的各项损耗和失效价值,其差额即为无形资产现行价值。

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现行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各因素损耗价值。

由于计算重置成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材料消耗,按实际工时及小时工资率、小时费用率计算工费,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补偿为目的的可确定的无形资产项目的计价。

  2、收益现值法。

这种方法有两种不同的作法:

一种是按受这种无形资产直接作用而实现的年销售收入,以一定的比例逐年提取。

从目前来看,我国从外国引进的无形资产,其提成比例约为销售收入的%~3%。

出让或出租这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特许专营权、着作权等,可按收益率及约定期限计算年金现值,即收益现值。

另一种是以未来若干年预计将持续获得的年收益及其投资报酬率计算年金现值。

在计算过程中需根据报酬率及期限,查年金现值表,求得年金现值系数。

收益现值法一般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时计价。

  

  3、超额收益法。

是指按照历史资料预测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期间可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现值,减去按照同行业一般收益水平预计的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期间可获得的全部收益现值,其差额即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超额现值。

其计算公式为:

  n   n

V=∑[资产总额×

预期收益率÷

[n]]-∑[资产

 i=1   i=1

  总额×

同行业正常收益率÷

[n]]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无形资产转出时计价。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作为一项特殊长期资产,不论是出于财务报告目的,还是出于资产管理的需要,都必须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在其预计有效年限内摊销,并合理地确定各会计期的企业收益。

  无形资产是没有残余价值的,它们的预计寿命,也就是其有效年限,即为摊销的期限。

不同的无形资产其有效年限是不相同的。

我国有关法规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规定为: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为5年;

商标权为10年;

发明专利权为15年;

商誉则没有法定年限。

同时,同一项目的无形资产,在不同的国家其有效期限是不相同的。

在无形资产摊销问题上,对以下两个问题争议较多。

  一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问题。

①当今科技飞速发展,技术更新日新月异,以电子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其无形损耗很大,因而许多企业要求对这类无形资产尽快摊销完毕,以保证投资的回收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他们主张一般以四年为宜。

②无形资产项目有法律保护期或契约规定的权利年限,其摊销年限不得超过它们。

③摊销期应由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规定一个最高年限。

1970年美国AICPA所属APB规定不超过40年,未免太长。

现代大公司的业务经营计划一般也不超过20年,无形资产摊销的最高年限也不宜超过20年。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商誉的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④如果无形资产提供的经济利益因经济环境、消费者的偏好、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种种原因,以致明显下降,应立即减少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增加摊销额直至全额转销。

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选择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两个标志,同时体现了稳健原则。

主要有以下规定:

①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上限;

②法律规定了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申请书中未规定有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作为上限;

③法律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

④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为上限。

  二是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帐务处理。

主要有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采用直接冲减法,它以现行会计制度为代表,要求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

另一种主张倾向于采用备抵法,认为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应当贷记“累计摊销”。

两种观点的焦点在于如何保证信息的充分揭示。

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沿用了现行会计制度的做法,认为“企业应将入帐的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等额摊销,其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费用,同时冲减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

”我们认为,在采用直接冲销法时,应当加以补充,要求在更换新帐时,把各项无形资产的购入日期、每期摊销额与原价加以抄录过帐,以备查找,并将这些资料以及无形资产的政策、方针、核算原则、计算方法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加以补充说明。

  五、无形资产投资、转让和转销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能够同有形资产一样,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投资、转让和转销交易。

无形资产在投资、转让和转销时,其计价应全面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通货膨胀因素,以及国内和国外市场因素等,合理计价,并据以订立有关合同和协议。

  关于无形资产投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

中外合营双方可以用一定的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合资企业。

在分配股利时,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处于平等地位。

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当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外购非专利技术或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投资入帐价值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确定;

投资入帐价值与无形资产原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并在投资持有期间或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当企业以非专利技术等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投资入帐价值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确定,同时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

递延投资收益应在投资持有期间或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转销,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偿转让专利权、商标权、外购非专利技术或着作权等无形资产时,应冲销其帐面金额,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其帐面金额和相关支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以交换的方式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冲销该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

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应按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另外支付的金额入帐。

企业开发、利用或经营土地时,应转销该土地使用权的帐面金额,同时将其转入有关资产帐户。

  六、无形资产重估价

  无形资产由于不确定性较大,价值易于波动,因而应按确定的重估价周期,在各报表日根据重估价政策对无形资产进行重估。

这也是无形资产特性的表现。

  对同一项无形资产进行重估时,若其帐面价值增加,应作为重估价准备,计入资本公积;

若其帐面价值减少,则应计入当期损益。

当因重估价而产生的帐面价值的增加与同一项无形资产以前重估价的减少直接相关时,此项增值应在原重估价减值计入当期损益数额的范围内转回,其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当因重估价而产生的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减少与同一项无形资产以前重估价的增加直接相关,并且该项计入重估价准备的重估增值未被转销时,此项减值应在原重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其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将已重估价的无形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时,与其相关的重估价准备应确认为递延投资损益,并在投资持有期间或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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