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巡察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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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巡察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公司党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公司党委报告专项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对*公司党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素质全面、能打硬仗;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熟悉党务工作、银行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八条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巡察办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被巡察地方为本人成长地或者长期工作地的;

(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履职的。

第九条设立巡察组若干,每组由若干人组成,实行一次一授权,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岗位,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脱钩。

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公司经费预算。

巡察组组长一般由中层正职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中层正职或副职党员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巡察组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组工作实施领导;

(二)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组织撰写向领导小组汇报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负责对本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与巡察办和相关机构、部室沟通重要情况;

(六)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二条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二)拟作深入了解的重要案件线索和重要专题;

(三)巡察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

(四)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拟与被巡察机构(部室)主要负责人沟通的内容;

(六)组长认为应当提交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

(一)分支机构,各部室,赣商村镇银行班子及班子成员;

(二)*集团公司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员和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独断专行、软弱焕散、严重为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对所辖各行领导班子专项巡察,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每次时间为1至2周。

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开展机动灵活的巡察。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由巡察办公室根据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拟定专项巡察项目和巡察对象,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公司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巡察工作启动前,巡察办应当向*公司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室了解被巡察机构(对象)的有关情况,*公司各相关部室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巡察组自受领任务起5日内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巡察办应提前3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函告被巡察机构、部室,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机构后,应当向被巡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

参加动员大会人员为:

巡察组全体人员、被巡察机构(部室)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十一条专项巡察实行公开公告制度,被巡察机构(部室)要公告专项巡察的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二条巡察主要工作方式包括:

(一)听取专题汇报;

(二)列席相关会议;

(三)受理来信来电来访;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进行个别谈话;

(六)走访调研和暗访;

(七)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八)进行专项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九)核查重大事项报告、财产收入、账户流水等;

(十)*公司党委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机构(部室)的党组织开展,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

(二)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相关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三)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

特殊情况下经组长批准,可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个别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四)不干扰被巡察机构(部室)日常工作和参与处理具体问题;

(五)暗访应当经组长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2人以上进行;

(六)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并严格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七)不直接查办案件;

第二十四条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需要深入了解,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开展工作,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巡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全行稳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公司党委。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公司党委书记报告有关重要情况。

第二十六条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机构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机构(部室)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巡察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形成书面巡察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

巡察报告由组长组织撰写,集体讨论研究,符合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察的基本情况;

(二)被巡察单位、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有关意见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它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决定。

巡察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5日内召开反馈会,向被巡察机构(部室)党组织反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对涉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被巡察机构党政班子成员进行反馈;

对涉及被巡查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问题和不宜在较大范围内反馈的问题,向被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反馈;

对涉及被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由领导小组审定并反馈。

第二十九条被巡察机构(部室)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方案经巡察组审核把关后,通过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对象整改情况应经该机构(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通过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当地张贴或在内部网络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整改情况公开30日后,被巡察地方组织民主评议,参加人员为有关服务对象、该机构中层以上人员、普通党员和员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该机构总人数的一半。

评议结果应及时通过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专项巡察办公室要适时采用督办、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巡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视听资料等,巡查组应在反馈会结束后及时整理档案,由巡察办审核并归档;

工作中使用的笔记本及电子存储介质统一移交巡察办。

第三十四条巡察成果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交办处理。

有关党组织、机构、*公司部室收到巡察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察办。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巡察办应适时采用督办、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进行监督,督促整改。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铺张浪费、接收超标准接待;

(二)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

(四)不参加不健康活动;

(五)不办理与巡察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一般在食堂吃工作餐,不擅自在驻地外食宿。

第三十八条巡察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严重违纪线索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二)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各分支机构、各部室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巡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

(五)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条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由巡察办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指定的全行各项巡察工作,并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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