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十八项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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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十八项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本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下井带班。
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深入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
(一)矿井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班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三)矿井技术员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系统,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四)矿井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
矿井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由矿井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三、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记录
(一)矿井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基层班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四、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十)矿长、队长是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矿井内部管理和考核
(一)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二)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三)加强矿井内部监督考核。
要把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一)默勒总矿安全科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二)默勒总矿安全科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
(三)默勒总矿安全科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矿区通报,
(四)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矿井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一、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发挥经济杠杆激励作用,实现我矿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抵押奖励
(一)安全抵押奖励范围:
矿属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二)安全抵押奖励标准:
1、直接生产单位:
队长抵押150元,副队长、主管技术员抵押120元,
2、井下辅助单位:
(含通风、防尘、安全员)队长抵押120元,副队长100元、
3、生产、安全科(调度室、机电队、):
科长抵押150元,副科长和主管技术员抵押120元,科员抵押50元。
4、地面单位:
科(队)长抵押100元,副科(队)长抵押70元,一般人员抵押30元
6、井下直接单位(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的班组长抵押60元,工人抵押40元。
7、井下辅助单位的班组长抵押40元,工人(含供应站火工品作业人员、机电井下机修工)抵押30元。
(8)地面单位的班组长抵押30元,工人抵押20元。
(9)副矿长抵押300元,矿长、抵押400元
二、抵押兑现条件:
(一)当月内全矿杜绝死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
(二)当月内本单位杜绝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
(三)当月个人完成下井次数和反“三违”指标。
(四)当月本人无“三违”。
(五)本单位量化细化责任到人,搞好业务保安。
三、处罚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金予以没收:
1、当月发生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一线领导、包队领导、包科室;
2、当月发生瓦斯超限、自然发火、突水、瓦斯突出事故,或者本单位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造成机电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4、严重“三违”人员。
5、跟班、值班的空岗、脱岗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金不予兑现:
1、当月矿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
2、当月内
(1)井下单位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一线领导、包队领导、包队科室;
(2)井下单位轻伤事故当班现场作业的所有人员;(3)地面单位发生工伤或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的所有人员。
3、集体违章的当班所有人员及队所有管理干部。
4、当月没有完成下井次数或反“三违”指标的管理人员。
5、当月工人出勤工数:
直接单位入井不够18个、辅助单位入井不够19个、地面单位出勤不够20个工的。
6、各类“三违”人员。
7、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者。
8、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整改的责任者。
值班人员不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
9、完不成安全培训指标的单位队长。
10、每周不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学习的队长、技术员,缺一次不兑现,缺两次没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适当扣除兑现金额:
1、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安全会议的,一次扣除兑现金额的50%。
2、不及时报送安全报表的每次扣除兑现金额的50%。
3、其他原因被追究连带责任的适当扣除兑现金额。
四、各类事故的罚款
(一)发生死亡1人的对单位罚款20000元,发生重伤1人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轻伤1人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
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二)对于各类隐患的罚款,按现场处罚办法执行。
矿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运行保障机制,严肃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由矿长组织,每年初根据默勒总矿下达的安全目标书制定矿井全年的安全目标,全年的总体目标为:
矿无死亡、队无重伤、办无轻伤。
三、安全矿长具体负责矿安全目标的管理工作。
四、具体的安全工作目标。
(一)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二)井下班队杜绝死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0以下;地面杜绝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零上。
(三)杜绝瓦斯突出和自然发火事故。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规划等级,实现安全高效。
五、安全目标层层分解。
以班队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将安全目标纵向分解到各基层班队,横向分解到科室。
各科室将安全指标分解到班组、岗位,使每一职工人人有责任,人人有指标,并落实到生产的全过程,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队,队保矿。
五、坚持安全目标与安全责任紧密挂钩,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凡发生重大事故,除从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发生一次死亡1人责任事故,对责任队的队长、跟班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追究科室的管理责任;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责任事故,按总矿有关规定处理。
六、认真落实矿级领导和科室包队制度,分解安全责任。
包队领导和包队科室的经济利益与所包基层区队的安全状况挂钩。
七、加大安全奖惩的力度。
每月(季度、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凡是完成本月(季度、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没有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矿井安全举报制度
一、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事故发生以后的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向矿生产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矿报告。
三、发生事故后,所有员工都有向矿生产调度室、总矿安全科汇报的权利和义务。
四、汇报的内容包括: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五、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
伤亡事故最多不超过1小时,非伤亡事故如水患、瓦斯超限事故等,最多不超过1.5小时。
六、事故发生后,汇报人必须如实地汇报,本矿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报告事故的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事故汇报人对事故汇报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七、对于迟报、不报、大事小报、重伤轻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承担,并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八、接到现场汇报的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
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积极筹措安全生产建设资金、技术发展资金。
每月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技改费用及其它安全专项资金。
二、按照公司的规定,优先保证生产建设中的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及时入。
三、按公司的规定,要求对生产建设的安全技改资金及时拨款,保证安全技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四、对于安全资金的核算,设置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划拨,弄清每笔安全资金业务的来龙去脉,并随时和有关人员核对,及时登记台帐。
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保证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到位。
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安全技改费用及安全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必须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投入计划,计划中要明确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
七、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从销售额中按低沼气矿井不低于6%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对安全投入计划资金和提取的安措费、维检费等费用必须设立安全基金专户。
八、安措费只能用于改善和更新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
九、因安全投入不足,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矿井负责人和相关的责任。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标准化,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使矿井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以适应矿井发展需要和满足职工安全生产愿望。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必须以矿井实际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围绕《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开展合法规范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安全与质量之间、安全管理与质量标准化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生产必须讲质量,抓质量标准化必须抓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质量为本,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促使矿井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第四条本制度是指导矿井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行自评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满足生产的要求,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矿井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监查和指导。
第六条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应坚持总矿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查、矿井负责和职工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矿井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机构,为有效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矿井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专业人员,了解国家及地方法规,熟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及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具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应达到的能力要求。
第十条根据本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因企制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考评内容主要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既含概了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主要方面,又符合现有国家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形成相互关联,构成一个系统化的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
一、矿井的井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应依法提出明确的安全承诺,并确保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行动。
二、矿井的井长应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定期组织评审,确保与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级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员工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认真履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根据管理职位设置要求,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供参考的以下职位:
1、矿井的井长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5、班队长、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三)根据机构设置要求,应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设备、生产技术、计划、调度、质量、消防、保卫、运输、教育、设计、职业卫生、环保、后勤等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制度,对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的考核,并纳入矿井的奖惩机制中。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矿井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投入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根据政府规定分别确定提取标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一、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二、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经费;
三、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监控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设施、防粉尘设施、员工休息设施、应急救援所需设备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四、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六、安全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经费;
七、开展救援演练所需费用;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规与规章制度
一、国家地方法规、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是矿井实施安全生产的主要准则,矿井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质量标准,传达到全体员工,提高矿井的守法意识。
二、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规定,结合矿井的特点和性质,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的从业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应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定期评审,如需要应及时修订。
建立如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持证,
2、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检修,防火、防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
4、事故查处上报管理,
5、作业场所监测管理等制度。
6、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标准和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
一、依据国家、地方法规及行业安全质量标准的规定,按照所需的安全培训需求,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二、制定的安全培训目标和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地方法规及行业安全质量标准的最低要求,安全生产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所涵盖的培训内容应包括:
1、日常安全知识培训。
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外来人员安全培训。
4、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安全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检修前安全培训。
7、特殊岗位资质培训。
8、应急知识及技能培训。
9、消防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培训。
10、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知识培训。
三、各级管理者应为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提供相应的资源,安全培训的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做好安全培训记录变更和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由各级管理者不间断的组织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危害的辨识与评价活动,共同做好风险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明确风险评价范围和目的,选择科学合理的辨识评价方法和程序,全面辨识危害,准确评价风险等级,采取风险削减措施,控制风险可能酿成的重大后果。
三、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范围包括规划、设计、建设、投产、运行等各个环节,主要是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缺陷,设备失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四、依据不同风险的优先控制顺序,采取措施来削减风险,并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可选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或它们的措施组合。
五、在进行风险辨识评价时,应从人员、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重点辨识评价下列因素:
火灾和爆炸;冲击和撞击;中毒、窒息和触电性质因素的环境;人机工程因素;设备腐蚀和缺陷;工艺控制。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管理要求
根据其生产特点和性质,应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企业对重大潜在危险,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并将演练计划、实施记录和评价工作形成文字材料建档保存。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保证有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对于易燃、易爆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和场所,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预案,配备思想和技术素质好的人员,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外来人员进出、施工、检修时建档登记,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
五、制定施工现场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动火、动土、临时用电、吊装、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必须落实现场防护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监测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目的。
检查的目的:
一是及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二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的实现,必须确认存在的风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三、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应制订《安全检查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次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综合性检查由主管矿长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专业性检查,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
四、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验证,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总矿的主管部门报告;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六、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总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任何事故都应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应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五、做好各类事故的统计、汇总,报送企业的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二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达标和非达标。
在自评的基础上确认已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A级、AA级和AAA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总矿负责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行考评,对非达标的事项作为重点监控予以监管。
第二十二条总矿加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自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总矿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国家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开展切合矿井实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考评实行动态管理,一月为一个管理周期,满一年后,申请复评。
考评或复评成绩等级分为合格和优秀,凡获得一次优秀的为A级,获得两次优秀的为AA级,获得三次优秀的为AAA级,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