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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则9

乌弄龙.里底水电站及沿江公路工程

1.总则

1.1为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各方工程变更处理的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乌弄龙里.底水电站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中公司及乌弄龙.里底水电工程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均可能涉及时,统称发包人。

1.3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

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1.4本细则所称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设计文件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的合同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b)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d)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e)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f)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1.5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监理人同意才能实施,监理人的变更指令必须在变更可能实施之前发出。

1.6监理人的变更指令原则上应明确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及计价原则。

承包人必须执行监理人的变更指令,但承包人认为该项变更应调整合同价格而在变更指令中未明确或对监理人变更处理的计价原则有不同意见时,应在实施之前及时提出,否则认为承包人已接受监理人变更指令中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

1.7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

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1.8本细则主要适用于主体建安工程合同,其他合同项目可参照执行。

2.变更的依据

工程变更的主要依据为: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

(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

(3)经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等。

3.变更立项审批权限

3.1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差异,若是测量和计算错误造成,不需按变更处理;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均有权提出变更,但正式变更指令均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实施,即变更指令的出口在监理单位;

施工图设计变更修改,由监理人审核后签发。

3.2变更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引起合同价格增加额度进行分级管理:

3.2.1监理人变更审批权限

凡是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报筹建处备案。

3.2.2发包人对变更的立项审批权限

凡是单项工程估价超过监理人权限的工程变更,均由发包人立项审批。

其中: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300万元的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报公司备案。

工程变更单项估价大于3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筹建处上报公司审批立项。

3.3重大技术方案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由筹建处组织监理人和设计单位做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提出初拟方案报公司,由公司征集意见、组织咨询,并审查批示。

4.变更提出

设计图纸修改、自然条件变化、发包人要求等因素均可能引起变更,按承包人实施依据的文件,可将变更分为设计提出的变更和监理指示的变更。

4.1设计提出的变更

设计提出的变更指技施设计阶段图纸、技术要求、现场设计通知等文件内容和招标文件内容不同引起的变更。

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或设计修改通知单)经监理审核、签发至承包人执行。

4.2监理指示的变更

监理指示的变更包括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意见指示承包人进行的变更、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变更及经核准的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4.2.1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根据工程需要做出变更决定和向监理提出变更意见。

发包人提出变更并不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不表示发包人必须要给予承包人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支付。

对于发包人的变更决定和变更意见,监理人应按不同的方式处理。

发包人做出的变更决定时,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变更决定内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不用再报送审批。

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意见,监理人应认真分析研究,决定是否采纳。

如不宜采纳,及时向发包人说明。

否则,应优选合理的实施方案,根据变更性质和处理权限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或报筹建处审批。

根据发包人变更意见发出的变更指令,不解除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的变更决定或意见以筹建处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主持会议形成的纪要不作为发包人变更决定的依据。

监理人不能根据发包人的口头指示发出变更指令,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筹建处提交备忘录进行确认。

4.2.2监理人决定的变更

监理人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工程需要直接发布变更指令,不需经发包人审批,变更指令应同时报筹建处备案。

监理人还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认为可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4.2.3承包人的变更建议

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性质的变更,但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建议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工作内容做出变更。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要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人在变更建议中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时,应接受合同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变更报价计算原则,并按此原则估价。

变更估价必须和变更方案相吻合,达到可以评价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分析合同价格变动幅度的深度要求。

变更估价工程量清单与批准变更实施后的变更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基本一致。

《变更申请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b)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c)变更估价单(要分析变更对原合同价格的影响)

d)估算变更工程量计算书

e)变更项目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要分析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的影响)

f)为监理人与筹建处能对变更申请进行有效审批必须的图纸、文字资料、影像资料、或其他资料。

承包人的变更申请报告不能提供上述的完整资料,监理人有理由拒绝承包人的变更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5.变更确认

承包人要得到变更实施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的变更费用,必须提供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资料。

5.1设计提出变更的确认

由发包人审核后经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图纸文件,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其中存在的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承包人可直接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不需要再进行变更项目的审批。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总价项目的变更也要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实施,但是此类变更不调整合同价格。

5.2监理指示变更的确认

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均以变更指令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执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具有和变更指令同等的效力。

监理人在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之前,需要对变更的具体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合理、经济的原则迅速决策,还应预先估计变更所带来的影响。

尤其是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报告,应先由监理人从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变更估价的准确程度等方面先进行详细审查,明确提出变更处理意见。

属监理人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监理人可直接下达变更指令或批复承包人,并报筹建处备案。

筹建处原则上不干预监理人权限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但是筹建处发现监理人的变更指令有明显违背合同内容的错误,并使筹建处发生了不必要的支付,将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停止实施变更或在事后追究监理人的合同责任。

超出监理人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必须经筹建处审查批准后,再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的格式见附表1-1、附表1-2、附表1-3。

监理人的变更指令和对承包人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应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项目的计量支付原则,尤其要明确是否需要给承包人额外支付,一般不单独出现“项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计量,费用根据合同规定计算”等缺乏操作性的内容。

需要紧急处理的变更项目,或合同文件中对合同责任和风险归属规定不明确,短时间内难以分析清楚的变更项目,可按必要、合理的原则先决定进行变更,监理人以临时书面变更指示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的内容、项目和计量办法,不用在事先明确支付原则,但应在指示中注明。

承包人必须执行监理人的临时书面变更指示,监理人必须在发出临时书面变更指示后的7天内补发正式的变更指令,明确关于临时变更指示内容的支付原则。

5.3变更确认文件

确认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包括监理人签发的设计图纸(承包人自行设计的图纸也必须经监理人签认,但不作为变更依据)、监理人的变更指令、监理人对承包人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承包人的变更要求应以《变更申请报告》的方式明确提出,监理人对《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此类变更确认的唯一依据。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报告中隐含有变更内容,即使有监理人同意该方案或措施的批复文件,也不能作为变更确认的依据。

监理人应规范现场签证的适用条件,监理人的现场签证单原则上只能用于需采取特殊计量方式或必须实时计量的变更项目,但不能作为确认变更的依据。

对于在现场能确认为承包人的责任和风险时,可拒绝签证或在签证上注明责任。

引起事件的责任在现场难以认定,发生项目的工程量在事后无法进行计量,必须在现场予以确认时,为了使现场计量能及时进行,监理在签证上注明只认定事实,不确认责任。

计量签证和责任划分分开进行。

只有最终根据合同规定划清责任后,现场签证才能作为变更或索赔的依据。

现场签证应从简,能够采用建安有效实体单位进行计量的,不得再对人工、材料和机械数量进行计量,对无法采用建安有效实体单位进行计量的,也只对主要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数量进行计量。

现场签证由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现场监理人员所属的部门负责人确认,估算价格超过1万元的现场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现场签证单的格式由监理负责制定。

变更项目是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延续,监理人需对变更确认项目规范编号(附表2)。

5.4变更确认时限

监理人在签发设计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时,应认真检查,发现存在合同中所述的变更时,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编制《变更报价书》,同时通知筹建处。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存在合同所述的变更,而未得到监理人的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及时据此编制《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上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在14天内未作答复,视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监理人以临时书面指示决定的变更,必须在7天内补发正式的变更指令,如监理人在7天内没有补发,承包人可提出包含具体计价方法的书面确认函,如监理人在收到确认函后的7天内未作答复,视作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计价方法。

遇到安全、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可不受程序和时间限制,但承包人和监理人仍应在可能的时间起算7天内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

5.5变更确认流程图

详见附图1。

6.变更价格

变更价格原则上应在变更开始实施之前确定,如果变更价格只有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或变更完成之后才能确定,则必须在变更开始实施前规定变更价格计算的具体办法。

6.1变更价格计算原则

合同《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直接采用该项目的合同单价。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但是有可以参考的类似项目,以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为基础,计算变更项目的单价。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和可以参考的项目,则按以下原则计算变更项目的单价:

a)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基础单价采用合同价格;

b)其他直接费率、间接费率、利润率与合同水平相同;

c)人工、施工机械效率、一般消耗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参考定额数量,按合同水平进行调整;

d)装置性材料,包括构成实体的混凝土材料、填筑料、砌筑量按实体用量加计损耗用量计算;

e)税金按合同税率计算。

6.2变更价格确定

变更价格确定的程序为:

承包人报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复核→协商→签订变更工程量清单

6.2.1承包人报价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令或自超出监理人规定的应答复时间开始起算的14天内给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逾期则认为承包人已放弃变更价格的要求。

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为承包人明确提出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唯一有效文件。

监理人和发包人拒绝接受内容不完整的报价资料,如单独的单价分析表等。

《变更报价书》内容包含变更报价申报说明(变更令号、变更简况、报价编制分析说明)、变更报价清单(表式与合同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统(专)供材料耗量汇总表及其他报价辅助资料。

6.2.2监理人审核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报价书》后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筹建处。

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Ø

项目的计列是否合理;

单价计算的原则是否和投标文件一致;

选取定额依据的施工方法是否和批准的变更方案一致;

选取的定额是否合理;

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对于使用新工艺的项目单价,还要查看提供的施工记录是否准确和有代表性。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的审核成果资料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其附件包括:

审核说明、《工程变更报价审核表》、单价分析计算表、统供材料耗量汇总表及其他报价审核辅助资料,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工程变更报价审核表》的格式见附表2。

6.2.3发包人复核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变更报价审核资料后,进行工程变更会审(附表3)。

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承包商三方对“工程变更清单审定表”进行会签(附表4)。

6.2.4发包人发函、实施

“工程变更清单审定表”会签后,发包人向监理人发“商务处理函”(附表5),监理人收到后向承包商签发变更报价审查确认通知书。

6.3变更价格确定流程图

详见附图2。

7.附则

7.1工程变更审批完成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商均应建立工程变更台账;

工程变更结算办法详见《合同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7.2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发包人。

7.3本细则中的内容和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有矛盾时,按合同规定执行。

附图1:

变更确认流程图

变更原由

附图2:

变更价格确定流程图

附表1-1

变更项目立项审批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200×

×

总×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概况:

项目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计财部负责人:

筹建处分管领导(签字):

筹建处主任(签字):

注:

本表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填写,适用于变更估价大于监理审批权限的单项变更。

附表1-2

变更原因及内容:

监理人意见:

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1、该表由监理填写。

2、用以说明变更的图纸、文字资料和监理意见可另外附页。

附表1-3

变更项目立项估算清单

总-×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估算单价

合价

备注

项目监理工程师:

合同监理工程师:

本表仅作为变更立项报批阶段的基础资料,不是审核确认的变更报价清单。

附表2

变更报价审核表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变更号:

报价编号:

20XX-X,总XX

项目编号

施工单位申报

监理单位审核

备注

单价

 

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章):

监理单位合同主管部门(章):

审核:

部门负责人:

本表由监理人填写,监理人需对变更项目规范编号。

附表3

工程变更会审表

报价书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报价会审说明主要内容有:

变更概况;

变更新增项目与原合同条件变化;

变更项目特殊要求(若有);

涉及单价复核中的有关参数或数据,如土石方运距、填方料源、混凝土级配及标号、砂浆标号、材料及设备供应情况等,并对变更工程量进行复核。

工程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章:

机电物资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部门章:

计划财务部(主办部门)意见:

本表由业主单位部门责任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章。

如内容较多可另外附页。

附表4

工程变更清单审定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业主单位名称:

工程变更编号:

简要说明

(有关变更依据,监理审核,业主相关部门对工程量及其增减、统供材料、价格及变更费用增减的审定情况)

变更处理过程

施工单位申报:

        元

文号:

监理单位审核:

业主单位复核:

变更项目名称及规格

变更工程量

变更单价(元)

合价(元)

合计

施工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业主单位签章

计划合同部:

合同工程师:

计划财务部:

(部门章)

工程部:

项目工程师:

施工单位领导:

机电物资部:

(公章)

本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业主单位三份。

附表5

商务处理函

计财函[20XX年]XX号

来文号:

事由:

XX监理部:

(计财部)盖章:

20XX年X月X日

主办部门:

计划财务部   主办:

复核:

协办部门(工程部):

筹建处分管领导:

筹建处主任审批:

抄报:

筹建处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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