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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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3篇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xxxxx以及xxxxx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精心为大家整理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院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努力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

  

(二)在违纪处分期间仍出现违纪行为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利益,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害学院或他人财产,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元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财物价值在5元以上,或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私藏淫秽物品但未传播,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在多次提醒和批评教育无效的基础上,再次出现夜不归宿三次以下者给以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并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三次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明火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勒索、冒领(冒用、虚报)财物(有价证券)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5元之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5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盗窃、诈骗者或盗窃、诈骗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窃、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敲诈勒索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冒领(冒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聚众斗殴、寻衅闹事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策划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打人致伤,后果严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为斗殴者提供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对酗酒、赌博、吸毒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严禁酗酒,对不听劝阻,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加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无烟校园管理规定,在禁烟点吸烟,多次不听检查人员劝阻且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互帮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院)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取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伪造或骗取证件,欺骗学校,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消防、教学场所、宿舍、食堂、公共场所等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污染环境,滋事起哄,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或地区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院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达到1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到21—3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到31—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违反学术诚信和学业诚信行为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评奖、评优、资助、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采用欺瞒等违纪行为而获得相关评优称号者,一经发现,撤销其优秀称号,宣布其所获荣誉证书作废。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一学期内受两次通报批评者,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如确不能参照的由学生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相关二级学院配合;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纪律处分,由学生处或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学术、学业不端相关纪律处分。

  

(二)对违纪学生应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负责行文,处分材料由二级学院归档,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负责行文,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归档,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教务处等);

  (五)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行文,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归档,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校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违纪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6个月、8个月、1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

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等进行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6个月者,延迟毕业。

留校察看期满前,经本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已改正错误的,学校评议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准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日,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2人、同学代表2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三十三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需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各种处分决定,应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二级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依据《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有关二级学院和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并记录备案。

对于受处分学生应做进一步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九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和班主任汇报思想认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一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2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预科学生,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由所在院(部)负责考核,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

对在察看期间内认识错误深刻,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学校同意,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对有突出表现者,经学校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对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或行为,或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学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违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于追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殴打他人但未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殴打他人致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殴打他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斗殴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或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先动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从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从重处分;

  1.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其它损失。

若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比例;

  1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伤害情况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七条非法获取或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4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4元以上至1元(含)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1元以上至2(含)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2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及敲诈、勒索数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者,参照本条第1款处理。

  伪造公文、证明;涂改证件;偷窃、私刻印章;偷窃档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弄虚造假,伪造或篡改学业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元(含)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校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凡参与赌博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以现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赌博活动的初犯者,如认错态度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淫秽图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黄色网站、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复制、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在学生宿舍违规使用电器、燃器具等,造成火灾等事故者;

  在学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邮件)者;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乱扔物品,乱烧杂物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第十三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政府、学校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已受校纪处分或在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本条例者,从重处理。

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给予纪律处分时,在数种违纪行为中按严重程度最重的处分。

  第十九条附加处罚

  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在一年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章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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