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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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

物资招标办法通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2010年8月23日印发

校对:

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尹立乾

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提高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水平,依据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和各省(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实施单位)的所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招投标活动与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原则上,中国联通的电子招标投活动应当通过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实施。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下列通信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应对拟定的招标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的意见。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招标的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拟不招标的,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二)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三)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招标需求与准备

第八条招标项目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原则上,通信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启动招标活动。

第九条招标需求单位负责提出需求,组织编制技术或业务规范书。

需求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需求物资、采购预算、技术或业务要求等。

第一十条招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包括:

发标范围、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原则等关键条款。

招标方案应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层级会议或授权领导审批后执行。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批准后的招标方案执行,严禁招标过程中调整招标方案。

招标实施单位应在招标方案审批通过后、开标唱标前,将招标方案及相关审批记录密封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一十一条招标实施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依法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一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实施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方案审批通过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所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发标

第一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和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一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一十五条招标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实施单位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实施单位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一十六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进行审查。

本办法对招标公告的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公告,本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委员会。

第一十七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一十八条招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范本。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十九条招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招标实施单位应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提出的疑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实施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实施单位组织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式公开进行。

对于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招标实施单位应组织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开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实施单位或者招标代理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实施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实施单位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实施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其所属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合同签署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招标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招标实施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操作行为,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增强保密意识,防止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

要自觉接受、配合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重点加强对招标内容和招标方案审批、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招标实施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实施单位的招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招标工作过程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招标工作的时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招投标双方的约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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