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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项目申报程序.docx

农经项目申报程序

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前期工作:

1、深入项目区调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初步拟定建设内容;2、对拟定的建设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所有数据要求准确、真实;3、全面掌握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人口、贫困状况、贫困人口、项目建设材料来源及当地建设费用等);4、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概况、项目区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概算、投资来源及构成和效益分析等)

(二)申报要件:

一阶段:

1、乡镇申报要件:

申报立项文件(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实施单位、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文件附件:

项目建议书;乡镇根据县立项文件办理国土、规划、环评等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级申报要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请示文件,文件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环评等相关要件;备案卡;投资项目编报导出资料。

二阶段:

市发改委对可研报告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作业设计,县发改委审批作业设计及概算,并编制项目资金建议文件上报市发改。

三阶段:

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根据《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除有桥梁、河堤等控制性工程外,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三)项目建设: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及可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督,随时接受项目管理部门检查。

项目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验收,县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农委和水利部门开展县级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单位收集整治项目建设资料,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以工代赈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在批准的规划范围内,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

项目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资料、建后管护、供水水质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等情况。

其中,对无质检部门工程质检报告或报告结论不合格、无审计部门审计报告或报告反映问题严重、无卫生部门水质检测记录或水质检测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工程不予验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促进了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但从项目监督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储备。

  

(一)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制。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编制招投标方案,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附法人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按规定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以及其它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

  (三)除国家对编制项目建议书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可根据项目实际简化程序,省略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深度。

  (六)农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按规定应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七)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在审批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估(评审),重大项目还须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意见和投资政策,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八)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及以上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审批概算百分之十的,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九)前期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申请省预算内补助资金的省属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申请省预算内补助资金的地方小型农林水利项目由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二、严格规范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项目申报程序,规范申报材料,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省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纳入相关规划,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农林水利项目。

主要包括: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保护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材料。

  1、省级单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效益预测等)、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2、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承诺文件,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文件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程序。

  1、省属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项目所在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由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申请中央投资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相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后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委。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第二年申报工作。

  三、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和引导作用。

  

(一)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落实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

  

(二)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要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五)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六)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七)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设区和受益区对项目投资、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九)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十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林水利项目的监督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对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任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投资计划和项目补助标准,工程建设滞后,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中央和省检查、稽察、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县(市、区),暂停安排农林水利项目1-2年。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和国家批准的方案开展相关业务,对弄虚作假、违规失职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3年内禁止承担政府投资农林水利项目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央、省投资项目对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四、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是基本建设中一项重要程序,也是全面考核工程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按权限及时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办理审计审批。

  

(二)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完工报告,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三)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四)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意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全文如下: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各地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备。

根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建设规划或总体方案.

第九条 各地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或总体方案,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按坝系编制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区和淤地坝坝系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重点安排人地矛盾突出、坡度5-15度(东北黑土区3一10度)尚在耕种的缓坡耕地,严禁在退耕还林(草)地块实施坡改梯和陡坡开荒;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合理布局,小流域治理程度低于30%且近期未纳入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原则上不得在沟道安排淤地坝建设,新建大型淤地坝库容应控制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确保下游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

其中,对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其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审批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核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按规定附送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群众投劳承诺,以及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为促进落实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地可按规定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地方水土保持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下同)。

第十五条 各地应积极引入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方式遴选项目,列入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区、市)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分解落实具体项目投资计划,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额度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中央投资计划按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千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的项目,并根据相关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年度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

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重大调整需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推广实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合格后分期拨付。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特点,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

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中由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部分,经批准可不进行施工招标;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推行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和工程建设公示制。

鼓励采取受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模式,投资、任务、责任全部到村,由村民民主产生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组织村民自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

对受益群众直接实施的项目,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应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着力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效益监测。

具体监测工作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应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从项目前期、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淤地坝防汛工作参照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的程序和要求,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确保安全运行。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要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两次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司,并抄送相关流域机构。

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建设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负责督导、抽查的相关具体工作。

检查结果将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核验。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核。

其中,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坝验收和坝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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