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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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科教发〔2008〕45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属卫生类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

随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推进和发展,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已成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实施细则.doc

2.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doc

主题词:

科教教育通知

主送: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属卫生类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抄送:

附件一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

认可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应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作为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与义务,作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高尚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依所授予学分的不同而分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前者是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后者是指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以个人为主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学习活动或成果。

本实施细则所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授予Ⅰ类学分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

经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甘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院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分别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获准举办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五、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等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四)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与方法。

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卫生行政管理负责人,负责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研究方向或管理范畴。

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八、医疗卫生、教学和科研机构可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项目申报资格。

九、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先报所在市(州)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省直各单位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一、省级社团组织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所属关系先报各学(协)会审核后,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或按所属关系报各学(协)会审核,由各学(协)会直接报中华社团组织,经核准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同时经网上和书面形式申报。

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十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先报所在市(州)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十四、省直各单位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须填写《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十五、省级社团组织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将填写好的《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所属关系分别由省级社团组织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十六、省级社团组织拟向相应的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登陆相应的中华社团组织网站,填报相应中华社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同时经网上和书面形式申报。

十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时间为8月1日—9月26日(备案项目以每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备案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时间为11月20日—12月25日;中华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参照各社团项目申报通知。

十八、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依次分别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社团组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中华社团组织审批(中华社团组织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当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广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授予学分数、举办日期、举办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中华社团组织批准并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1月和7月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十、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公布的项目要求如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于项目结束后十五天内,将举办项目的总结、参加人员名册、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授课内容(文字或声像材料)、考试试题、考试卷、课程安排等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授予的学分数。

二十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二年,如第二年继续举办同一项目,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分别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十三、未举办或因故不能执行当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如拟在第二年举办,应重新申报。

二十四、拟在我省举办的外省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外省省级社团组织或中华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接受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办班通知、日程等有关资料报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十五、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和严肃性,凡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一律不能被认可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能授予Ⅰ类学分。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颁布的《甘肃省继续医学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卫科教发[2005]第313号)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继续医学教育的不同形式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

其形式主要为:

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由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学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经相应中华社团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等培训的需要,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面向社区医护人员的转岗培训、专项项目培训等。

(二)Ⅱ类学分

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以个人为主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学习活动或成果,其形式主要为: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新手术或疑难手术示范、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发表论文、综述、译文和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励、自学专业技术知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材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3、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获得的Ⅱ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2—8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经单位同意,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包括成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以当年课程考试成绩单或已取得的毕业证为依据,可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考核与登记

(一)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学分登记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应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软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依学分类别,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学分登记,并对其学分获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或电子信息卡和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和考核依据。

(二)学分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和要求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应随时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进行记录和登记,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Ⅰ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中7、8两项合计不得超过15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5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Ⅰ类学分不得少于8学分,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Ⅱ类学分中7、8两项合计不得超过15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继续医学教育主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办班通知、日程等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弄虚作假、滥发学分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下发的《甘肃省继续医学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甘卫科教发[2001]第508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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