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84886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108.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docx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通 告

卫通〔2009〕4号

   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本标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前    言

   本导则为推荐性标准。

   本导则的附录A~F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卫生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张敏 李涛 缪剑影 蒋岩 王焕强 杜燮祎 李文捷 陈亮 邢玉兰 余冬保 陈曙旸 张云 项晓培 张云林 邱明月 秦戬 张爽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1  范围

指体液;任何从人体(活体或尸体)上取下的未经固定处理的组织或器官;含艾滋病病毒的细胞或组织培养液或器官培养液;含HBV或HIV的培养基或培养液;感染了HBV或HIV的实验动物的血液或器官或组织等。

   其中体液是指精液、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液、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其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

   3.19 被污染的锐器  Contaminated sharp

指被污染的、能刺破皮肤的物品。

包括注射针、穿刺针和缝合针等针具、各类医用或检测用锐器、载玻片、破损玻璃试管、安瓿、固定义齿并暴露在外的金属丝及实验室检测器材等。

   4  用人单位应遵循的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职责

   4.1 职业卫生防护原则

   4.1.1 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是工作场所引起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活动,以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并接受政府、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4.1.2 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

对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

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

   4.1.3 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

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的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并不妨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4.2 职业卫生防护职责

   4.2.1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体系框架和运行模式见附录B。

   4.2.2 用人单位应按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优先等级制定书面接触控制计划,以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血源性传染病控制的优先等级见附录C。

   4.2.2.1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包含如下要素:

① 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进行识别;②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包括具体执行方法,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病毒研究实验室及病原制备场所等的控制措施,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及职业接触后预防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接触事故的记录、存档和报告。

   4.2.2.2 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

   4.2.2.3 对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每年至少进行1次总结、检查和修订,并随工作任务、程序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及时改进。

修订职业接触控制计划时应体现消除或减少血源性病原体接触的新技术,考虑选用经济、适用、有效和更安全的医疗器械和设施。

   4.2.2.4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落实用于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安全操作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经费。

   4.2.3 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采取措施保障注射安全(见附录D)及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见附录E)。

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4.2.4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4.2.5 做好职业接触的记录和报告及档案的保存和转移。

   5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包括列出可能的职业接触工种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序;进行职业危害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 职业接触的识别

   5.1.1 识别方法

   5.1.1.1 与医护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作规程、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卫生需求。

   5.1.1.2 查阅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风险行动和作业,评价职业接触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

   5.1.1.3 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其他可能的职业接触的来源,包括导致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所有可能来源,尤其是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查明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种及其有关血源性病原体防护知识、态度和行为,并按工种进行列表阐明。

   5.1.2 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主要工作场所

   5.1.2.1 医疗机构(重点是手术室、妇产科病房、产科、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牙科、骨科和供应室等);

   5.1.2.2 病原制备机构;

   5.1.2.3 血源性病原体临床实验室;

   5.1.2.4 血源性病原体研究实验室;

   5.1.2.5 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

   5.1.2.6 其他场所:

采供血机构、戒毒所、殡仪馆、羁押或劳教机构等。

   5.1.3 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主要人群:

指那些因职业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人,包括:

①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医生、病理(尸体)解剖人员(包括法医)、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 ,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③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工等;④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

   5.1.4 职业接触的途径

   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

   5.2 风险评估

    根据职业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医护人员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风险水平与性质,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风险。

风险评估包括:

   5.2.1 血源性病原体在工作场所的传播途径。

   5.2.2 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频率和数量,各种传播途径和最可能的传播途径,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5.2.3 接触与重复接触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况。

   5.2.4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有关血源性病原体知识及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5.2.5 所使用的各类医疗卫生设备是否有增加或减小职业接触风险的可能。

   5.2.6 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控制措施。

   6  风险控制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的控制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险,其次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为控制,再次是个人防护和接触后预防措施,参见附录C。

   6.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危害预防的最有效措施是尽量完全消除工作场所的危害,如尽量少用锐器或针具,取消所有不必要的注射,消除毛巾挂钩等不必要的锐器,以及采用无针系统进行静脉注射。

   6.2 如无法消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考虑用其他风险较小的方式取代现行操作规程,例如使用毒性较低的化学物质代替原有毒性较高的消毒剂,如用聚乙酸替换戊二醛等。

   6.3 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将工作场所的血源性病原体隔离或移开,包括机械、设施和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6.3.1 配备并使用锐器容器,也称之为“安全盒”。

可重复使用的锐器用完后应放入防穿刺、防渗漏、有警示标识或安全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硬质容器中,以便进行适当处理。

   6.3.2 采用新技术,如使用有安全保护装置的锐器。

   6.3.3 改善人机工效条件,如改善照明,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和工作台布置良好。

   6.3.4 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或免水洗的手消毒剂及眼睛冲洗设施,确保劳动者每次操作后能及时洗手和冲洗眼,在脱去手套或其它个人防护用品后能立即洗手,在接触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后,能立即用洗手液(皂)和流动水清洗手和其他部位的皮肤或粘膜。

   6.3.5 配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如高压锅等,并应定期修理和更换。

   6.4 管理措施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6.4.1 医疗机构

   6.4.1.1 采取标准预防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预防的要求包括:

①配置洗手和洗眼设施;②使用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③合理安置病人;④制定并遵守环境操作规程, 包括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场所的清理清洁和被服清洁;⑤对锐器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处置;⑥制定适宜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操作规程;⑦保障生物标本的处理与运送安全;⑧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洗、运输和维护。

(查前稿)

   6.4.1.2 职业安全卫生一般操作规程

   

(1)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工作场所,应禁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摘戴隐形眼镜等。

   

(2)禁止食品和饮料混置于储存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冰箱、冰柜、抽屉、柜子和桌椅面等。

   (3)禁止弯曲被污染的针具,禁止双手回套针帽,禁止用手分离使用过的针具和针管,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用人单位有理由说明没有其它方法,或这种行动是由于特殊医疗需要;②使用专用机械设备,或单手操作技术。

   (4)在处理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喷、溅、洒落和飞扬或产生飞沫。

   (5)禁止用口吮吸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

   (6)在收集、处理、操作、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标本应放在防泄漏的容器中。

运输过程中按照三层包装的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①按照GBZ158要求,对储存、转运或运输的容器密封后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

②如果容器外发生了污染,应在外部再放一个容器来阻止其泄漏,外部的容器同样应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

③如果样品能把第一个容器戳穿,在其外部应再放一个耐戳破的容器。

   (7)在维修或者运输可能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设备前应当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消毒,用人单位能够说明无法对设备进行消毒情况时除外。

   (8)在被污染的设备上张贴生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9)在处理、维修或者运输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设备前,用人单位应告知相关劳动者、维修人员和/或制造商,以便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6.4.1.3 清理清洁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内部布局、被污染物体的类型、需要清洁的表面的类型及工作开展情况等,制定清洁工作时间表,以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卫生。

   任何设备、环境或工作台面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物污染后应立即清洁和消毒。

   

(1)工作结束后,应使用适当的消毒剂消毒被污染的工作台面。

当工作台面被血液、体液或其它潜在传染物明显污染后,或在上次清洁后工作台面又被污染,应立即消毒。

   

(2)当工作台面的保护性覆盖物(如塑料盖布、铝箔、防渗透的吸水纸等)被明显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3)应定期检查、清洁消毒箱、桶、罐或类似的重复使用容器;若容器被明显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4)禁止用手直接拿取被污染的破损玻璃物品,应使用刷子、垃圾铲和夹子等器械处理。

   (5)禁止劳动者直接把手伸入容器中存放和处理被污染的重复性使用的锐器。

   6.4.1.4 安全注射

   安全注射要求注射不伤及被注射的人,并且实施注射的人不受任何可以避免的风险的伤害,注射所产生的废物不对社会造成危害。

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方能达到安全注射。

   安全注射措施见附录D。

   6.4.1.5 采取措施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

    在外科和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内科、接生和牙科,包括常规医疗操作,以及产科、妇科和应急救援中,均应采取措施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具体措施详见附录E。

   6.4.1.6 废物管理

   

(1)锐器的废弃与存放。

①被污染的锐器应尽快废弃至密闭、防刺破和防泄漏的容器中;②存放污染锐器的容器应尽可能放在靠近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上,以方便安全使用;使用时应竖放,定期更换,不容许存放过满;③存放污染锐器的容器移出使用区或更换时,应先盖好容器,防止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溢出和外露;移出前若有发生穿透或泄漏的可能,应将其放入第二层容器中,第二层容器的要求同上;④不能徒手打开、清空或清洗重复性使用的容器,避免操作时引起劳动者皮肤损伤。

   

(2)其他废物的管理。

废物应放在密闭的容器中,容器应能分类容纳各类废物,且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防止液体泄漏。

容器移出使用区时,应先盖好容器,防止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溢出和外露;若容器外发生污染,应将其放入第二层容器中,第二层容器的要求同上。

   (3)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6.4.1.7 衣物清洗

   

(1)在处理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衣物时应尽量少抖动。

   

(2)应在规定的区域将被污染的衣物装入规定的袋内或容器中,不应在工作区域对其进行分类或浸泡。

   (3)装有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衣物的袋子或容器,应按规定进行生物警示标识后才能移交到洗衣房。

   (4)应将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湿的衣物装入防渗漏的袋子或容器中。

   (5)应为直接接触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衣物的清洗者配备防护手套或其他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6.4.2  HBV、HCV和HIV研究实验室和制备场所的要求

   本节适用于HBV、HCV和HIV的培养、制备、扩增、浓缩、实验或处理等研究实验室和病原制备场所;不适用于仅对血液、组织、器官进行检测或分析的临床诊断实验室。

研究实验室和病原制备场所应符合下列防护要求。

   6.4.2.1 制定微生物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Microbiological Practices,SMP)。

   来自于这些场所的所有医疗废物都应进行焚烧或用高压灭菌消毒,在此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进行HBV、HCV和HIV的实验操作时,其他人员不得入内;需要在工作区以外区域对污染物消毒时,应将其放入耐用、密闭和防泄漏的容器中,作好生物警示标识后,方可移出工作区;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工作区域。

只有经过培训和符合进入要求且能遵守出入规定的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区或动物室。

培训内容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潜在的生物危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入的特殊要求和进出程序等;当工作区域或安全窗口存在潜在传染物或感染动物时,在所有入口应张贴生物警示标识。

   

(2)所有涉及HBV、HCV和HIV及其他潜在传染物的实验操作都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禁止在开放环境中做具有潜在传染性的生物实验;实验室工作服、围裙和其它防护服只能在工作区或动物室使用,禁止穿出工作区或动物室,清洗前应先消毒;处理感染动物和接触其他潜在感染物质时应戴手套。

   (3)皮下注射针具和注射器只用于胃肠道外注射、实验动物或封口试剂瓶液体抽取。

注射或抽取传染性强的物质只能用针具固定式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

处理针具时应小心谨慎,禁止毁形、磨尖和双手回套针帽或更换。

针具和注射器使用后应立即放入耐穿刺的容器中,重复使用或丢弃前应进行高压灭菌消毒。

   (4)所有潜在传染性溅出物应由专业人员或其他经过培训的人员使用专用设备及时收集或清除;发生溅出或职业接触事故应及时按要求报告。

   (5)定期检查、维修、更换负压过滤式排风管道,确保气体排出前达到净化要求;编写微生物操作安全手册,每年至少评价、修订一次。

要求劳动者了解潜在危害,掌握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6.4.2.2 配备防护设施

   

(1)在从事可能导致飞沫、溅出、溢出和产生气溶胶等的潜在传染性物质职业接触工作中,应配备经过国家认证的生物安全柜,或其他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和机械防护设施,如防护服、护目镜、呼吸面罩、离心安全杯、密封离心转头和动物保护笼等。

   

(2)安装或移动生物安全柜时应得到批准,并至少每年检修一次。

   6.4.2.3 HIV研究实验室还应在每个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手、洗眼设施和高压消毒设施。

   6.4.2.4 HBV、HCV和HIV制备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同一建筑物内工作区应与开放区域分开。

进入工作区应至少通过两道门,可在其间提供更衣间(可带淋浴),进入工作区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2) 工作区的门、墙壁、地板和天花板表面应平整、防水并易清洁。

(3) 每个工作区域应有一个洗手池和洗眼设施,洗手池应设在出口处,使用足踏式、肘触式或自动开关,在工作区或其附近应配备高压消毒设施。

(4)应安装通风排气系统,保证空气流向正确,即直接往工作区送风,排出的废气不能回流到建筑物的任何其它区域,应排放到建筑物外,且远离进风口。

   6.5 个人防护用品

   6.5.1 一般原则

   6.5.1.1 存在可能发生职业接触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免费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围裙、工作服、面具或者面罩、护目镜、口罩、人工呼吸专用套筒或者其它呼吸装置。

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在有效期内使用能够有效阻止血液或者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渗透或者污染劳动者的工作服、便服、内衣、皮肤、眼睛、口腔或其它粘膜。

用人单位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向劳动者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种类和尺寸适宜。

应为对乳胶手套过敏的劳动者提供低敏型手套、手套内衬、无粉手套或其它类似替代品。

   6.5.1.2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在某些罕见和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使用某种个人防护用品会影响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或可能增加劳动者本人或其同事安全危害时,可暂时或短时间不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在案,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当发生此类情况时,应:

    

(1)立即脱掉被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渗透的衣物。

    

(2)劳动者离开工作区前应先脱去个人防护用品。

    (3)将脱掉的个人防护用品放在指定的区域或容器内进行储存、清洗、消毒或处理。

6.5.1.3 用人单位应按本要求免费为劳动者清洁、清洗和处理个人防护用品。

   6.5.1.4用人单位应根据要求为劳动者免费维修和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以确保其防护效果。

   6.5.2 选用条件

   6.5.2.1当劳动者的手可能接触血液、其它潜在污染物、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或进行血管穿刺,处理或接触污染物或被污染的表面时,应戴手套;当一次性手套(如外科或检查用手套)被污染、撕裂、刺破或失去防护功能时,应尽快更换;严禁一次性手套重复使用;非一次性手套必须经消毒后方可重复使用,一旦破损应立即丢弃。

   6.5.2.2 当可能发生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喷溅、洒落污染眼、鼻和口时,应同时佩戴口罩和护目镜或面罩。

   6.5.2.3 可能发生职业接触时,应穿着工作服、围裙、隔离衣、手术衣或其他适宜的防护服,穿戴何种防护服根据接触程度而定。

   6.5.2.4 可能发生大量的血液或潜在污染物污染时(如尸检、矫形外科和产科),应穿戴手术帽、鞋套和/或工作鞋。

   7  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

   7.1 一般原则

   7.1.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劳动者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

   7.1.1.1 用人单位应在岗前培训的10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接种乙肝疫苗。

若劳动者以前接受过全程乙肝疫苗接种并抗体检测表明有免疫力或具有接种的医学禁忌证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不接种。

   7.1.1.2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接种乙肝疫苗,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声明,但以后又愿意接受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接种。

   7.1.2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并提供以下资料:

相关管理规定;接触者的职责描述;发生接触的途径和情况记录;如可能应提供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所有与职业接触相关的医疗救治记录(包括疫苗接种)。

   7.1.3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病毒检测。

   7.1.4 在获得源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和接触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HBV、HCV和HIV血清检测。

应将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告知接触者,同时应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1.5 专业机构应在接触事故评估结束后15天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交用人单位;

   7.1.5.1 关于接种乙肝疫苗的随访意见仅限于明确劳动者是否需要接种以及是否已经接种乙肝疫苗。

   7.1.5.2 关于接触后评价和随访的书面报告仅限于:

告知劳动者评估结果,因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后的健康影响,以及需要的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7.1.5.3 所有其他发现和诊断都应保密,不应写在书面报告中。

   7.2 接触后的应急处理

   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包括:

   7.2.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

   7.2.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7.2.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7.3 评价源患者

   7.3.1 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的风险,包括源患者的液体类型(例如血液,可见体液,其他潜在的传染性液体或组织和浓缩的病毒)和职业接触类型(即经皮伤害、经粘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