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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Word文件下载.docx

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代税收理论,所得税具有普遍征收、有利于公平和富有弹性等特性,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理由,更是基于其公平与合理性。

在当代经济社会中,企业经营非常普遍,在法律上企业与个人或股东个人不同。

因此,在企业利润没作分配之前,仍为企业之所得,不能作为个人或股东个人所得,当然也就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可不征税,则当企业盈利时,就可能将盈利保留不作分配,以逃避个人所得税,出现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因此,在各国所得税税制中既有个所得税,也有企业(公司)所得税。

二、xx企业所得税制的沿革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

1937年1月1日,所得税原则及所得税暂行草案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所得税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得税的征收,对积累资金、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

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为以后的所得税制建立打下了基础。

工商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1958年到1985

年前后27年,不同历史时期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集体企业,同时也对未纳税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外资企业征收。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是国家从非国有经济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

同时也可以合理调节收入水平、平衡集体企业之间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在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所监督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

其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勺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91年将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

涉外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83年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

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在此前的30多年,受非税论”的影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不征所得税,而米用利润上缴的办法。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55%勺8级超额累进税率。

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由财税部门商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是:

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照55%的比例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

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制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起点。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55%勺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1985年统一集体企业所

得税对于适当调节集体企业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都起过重要作用。

为适应私营企业所发展需要,于1988年开征了私营企业所是税,税率为35%。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税制,做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

1994

年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三个税种。

这种三税并存的局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按经济性质分别设置多种所得税,税率悬殊大,税前列支的项目和标准不统一,税负不公平。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为55%;

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10%,最高55%;

私营企业所得税率为3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33%加上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不一样,造成各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是税前还贷与过多的税前扣除侵蚀了所得税的税基,造成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

三是减税、免税的优惠过多过乱,并向集体企业与外资企业倾斜,造成利益分配不均。

四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重脱节,致使国营企业

所得税似税非税,扭曲变形。

由于第二步利改税”的政策取向是维持企业原上缴利润的水准,按不挤不让的原则,对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定为55%,部分企

业还按一厂一率再核定上缴调节税,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部分企业还要交承包费。

税收征管分离,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计划、财务、成本管理、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的批准权都归财政部门,致使国营企业所得税形同虚设,它对经济的调控功能也被削弱。

五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上税后上缴利润和征收两金”,税收负担偏重,企业缺乏白我改造、白我发展的能力。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

争”的原则,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改革的要点:

(1)统一了各类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致,便于今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这个税率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接近。

(2)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

(3)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

(4)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贷款利息进入成本,加速折旧为企业还贷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强,在统一税法的同时,取消了税前还贷,建立了新的企业还贷制度。

(5)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确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两项减免税收政策,其他减免税政策一律取消。

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税制趋于规范,有利于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是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是增强了税收聚财功能;

四是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距;

五是稳定了涉外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

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三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社会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税制模式,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矛盾日趋突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1、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新体系,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足鼎立、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资本融合速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经济呈现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致使原按企业性质分别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村注,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游戏规则,维护中国大市场的统一,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政策平台,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2、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是遵循世界贸易组织

(WTO)公平竞争原则,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要求。

根据测算,近几年全国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为24%左右,比外资企业的平均税负14%约高出10个百分点。

税负上的差距使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处于公平地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后,对外资企业优惠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将相继取消,因此,若继续保留对外资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加剧资源占用的不平衡。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加快的情况下,做大做强民族经济,鼓励内资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是国家提高民族经济竞争力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

因此,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平竞

争原则,积极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3、建立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根据统计,2006年我国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FDI位居全球首位。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开放搞活、招商引资的政策,对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和各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是招商引资政策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客观上讲,在招商引资方面也存在虚假外资、引资质量不局等I可题,导致税收每年损失约600亿兀以上。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精神,必须在进一步清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产业税收优惠体系,取消低层次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鼓励周科技产业发展、提周产品技术含量等周层次引资上来,更好地发挥外资作用,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4、合理调整原税收优惠政策,是统筹区域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要措施。

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中,东部沿海11省市占了绝大部分,中部8省市次之,西部地区12省市最少。

由于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由此而导致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带来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问题,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此,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出发,削减东部地区优惠,增加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是与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

统筹区域发展、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的政策目标和任务相一致的。

同时,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杠杆,适当加大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力度,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

5、原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固有弊端比较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一,内、外资税制分设,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不同;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区、开放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内外的企业税负不同;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同。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侧重在吸引投资和区域优惠;

而内资企业税收优惠相对较少。

另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造成不同企业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

这种税制不符合统一、公平的原则。

第二,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资金流入流出国界日趋频繁。

国外所得税的通行做法,一般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按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并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不规范的税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一些企业如何适用税法难以认定;

一些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境内设立所谓外资企业进行避税;

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也越来越多。

第三,税制不规范,给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原内、外两套所得税法差别较大,企业在选择经营实体的组织形式时,更多地受到税收政策导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这种税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在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税制不利于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改组。

第四,两套税制法律效力级次不同,税法条款过于原则,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律。

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有20条,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只有30条,税法内容过于简单,大量税收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过于简单的税法和大量法律效力低的部门规定,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且存在较多释义不清的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加大了征管成本。

彻底解决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必将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变化

1、改革原则

基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所得税改革主要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税负,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第二,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体现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三,积极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控作用,将税收优惠由原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格局,优化国民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第四,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吸收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成果,进一步充实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建立一个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第五,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第六,有利于加强征管、组织收入。

税收征管过程是个执法过程,它要求有一个完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

在总结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起草的新税法,体现了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完整性和严密性,有利于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

2、主要变化

从主要内容看,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

五个统一、两个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并规范征管办法;

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从税法体例上看,一是具体条款更加全面和详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有20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只有30条内容,过于简单化。

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确定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

不论是实体性要件,还是必要的程序性要件,有关权利、义务创设的原则性条款规定均应在法中有所体现,这是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通过总结这些年立法和执法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所得税法的一些通常做法,新税法共有8章60条,其具体条款比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更全面和详尽、增强了税法的可操作性。

二是分章明确税法的规定。

为适应税法全面和详尽的需要,使结构更具严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企业所得税从收入总额、扣除费用到应纳税额确定的内在逻辑顺序,实行归类分章设条,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结构更加规范化,其中收入总额、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核心章节的内容比现行税法更加规范和充实。

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意义

目前中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的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

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

环境,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进程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

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可以在税收方面为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局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4、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5、统一内、外资企业所税法,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

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国纷纷推出了新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

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

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源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税制的总体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进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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