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著录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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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著录规则.docx

古籍著录规则

科技部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重大项目

研究成果

项目名称:

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

子项目名称:

专门元数据

项目编号:

2003DEA4T035

研究成果类型:

应用指南

成果名称:

古籍元数据著录规则

成果编号:

CDLS-S05-014

成果版本:

总项目组推荐稿

成果提交日期:

2005年12月

撰写人:

姚伯岳(北京大学图书馆)

张丽娟(北京大学图书馆)

冯项云(CALIS管理中心)

沈芸芸(北京大学图书馆)

项目版权声明

本报告研究工作属于科技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项目《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的一部分,得到科技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为2003DEA4T035。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和《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课题组拥有本报告的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本报告可以复制、转载、或在电子信息系统上做镜像,但在复制、转载或镜像时须注明真实作者和完整出处,并在明显地方标明“科技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项目《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资助,项目编号2003DEA4T035”的字样。

报告版权人不承担用户在使用本作品内容时可能造成的任何实际或预计的损失。

作者声明

本报告作者谨保证本作品中出现的文字、图片、声音、剪辑和文后参考文献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承担本作品发布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科技部有关管理机构对于本作品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课题组网站(.cn)作为本报告的第一发表单位,并可向其他媒体推荐此作品。

在不发生重复授权的前提下,报告撰写人保留将经过修改的项目成果向正式学术媒体直接投稿的权利。

古籍元数据著录规则

前言

古籍著录规则是进行古籍编目工作时要遵守的规则,是在元数据规范之下的具体实施方法。

为规范古籍元数据的著录和应用工作,在《古籍元数据规范》(CDLS-S05-002)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由我国数字图书馆与标准规范建设项目“专门元数据规范”子项目组提出,起草单位为北京大学图书馆,起草人为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姚伯岳、张丽娟、于义芳,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冯项云、北京大学图书馆沈芸芸。

本规范在起草过程中,经过手工著录试验、专家咨询会、开放试验、总项目组审批后修改等工作流程,历经草案、初稿、修订稿等多个版本,最终形成了本推荐稿。

1范围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

古籍是指1912年以前在中国书写或印刷的,具有中国古典装订形式的图书。

在此之后用中国传统印刷方法印刷、或内容反映中国传统文化并采用中国古典装订形式装订的图书,也可视同古籍予以编目。

本规则除适用于中国古籍外,也适用于其他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抄写刻印的汉文古籍的著录编目。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依此规则用汉文著录编目。

不是书籍形式的古代文献如单张的拓片、舆图、契约等,不作为古籍著录的对象。

2著录总则

2.1古籍的定义

作为国家标准的《古籍著录规则》给古籍下定义说,古籍主要是指1912年以前在中国书写或印刷的、具有中国古典装订形式的书籍。

但民国间甚至现代刻印抄写的线装书及一些经折装图书,只要其内容是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各图书馆历来也都将其等同于古籍来处理。

按本规则著录的古籍,除《古籍著录规则》界定的古籍范围之外,还包括民国年间甚至1949年以后书写或印刷的、具有中国古典装订形式并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书籍。

2.2古籍的著录单位

本规则规定,无论是善本古籍还是普通古籍,著录时,一律以每种书的每个具体的版本形态为著录单位。

2.3古籍著录对象之间不同关系的处理方法

不同古籍之间存在着各类复杂的关联,这些关系同样影响着古籍著录对象的确定。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这些相关的古籍是否是单独著录,例如:

丛编和子目,原抄、原刻、原印与影抄、影刻、影印,原书与附录,合刻书、合函书、合装书等。

本规则对这些关系的处理方法如下:

1)包含关系:

丛编与子目。

“丛编”的概念涵盖“丛书”、“总集”、“别集”等包含有子目图书的古籍。

可以做丛编记录,同时为每个子目图书做单独的记录,同时在“相关资源”元素中相互进行链接。

2)并列关系1:

原抄、原刻、原印与影抄、影刻、翻刻、影印。

各本均单独著录,但影抄本、影刻本、翻刻本、影印本应尽可能在“附注”元素的“相关资源附注”属性中注明所依据的底本。

3)并列关系2:

合刻书,合函书,合装书等。

除同一著者的合刻书可采取合并著录的方法外,其他一般均单独著录。

同时在“相关资源”元素中相互进行链接。

4)附加关系:

原书与附录,原刻与附刻。

附录、附刻应视情况决定是否为之另做记录。

附录如无题名但有卷数,在题名说明文字中著录;附录如有题名并且不单做记录,在“附注”元素位置著录其名;附录内容如特别重要,或篇幅较大,或版本情况不同,应为其单独做一条记录。

有单独记录的附刻或附录,应与其主体图书在“相关资源”元素中互相链接。

2.4著录用文字和数字

古籍著录使用规范的繁体汉字。

除引用原文外,凡卷数、年代、数量、尺寸、价格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著录。

2.5著录信息源

古籍著录的信息源是被著录古籍本身。

凡取自规定信息源以外的信息,或编目员自拟的著录内容,在著录时需加方括号“[]”;必要时可在附注项说明著录来源。

2.6著录项目

需要著录的古籍元数据共有17个元素,部分元素之下又有若干元素修饰词,详见表1:

古籍著录项目列表。

具体元素与元素修饰词在著录过程中如何应用,在著录细则中予以说明。

表1:

古籍著录项目列表

元素

元素修饰词

编码体系修饰词

题名

并列题名

版心题名

内封题名

书衣题名

卷端题名

其他题名

主要责任者

责任者说明

责任方式

其他责任者

责任者说明

责任方式

日期

年号纪年

公元纪年

出版日期

印刷日期

出版者

印刷者

出版地

印刷地

版本类别

版印说明

载体形态

装订方式

数量

图表

尺寸

行款版式

附件

续表1

元素

元素修饰词

编码体系修饰词

附注

缺字附注

责任者附注

相关资源附注

丛编

子目

附录

提要

收藏历史

获得方式

题跋印记

相关资源

URI

丛编

子目

合刻书名

合函书名

附录

书目文献

主题

汉语主题词表

四库类名

时空范围

地点

时间

公元纪年

年号纪年

语种

馆藏信息

典藏号

权限

资源类型

标识符

URI

3著录细则的内容结构

在著录细则中,以元素为主线撰写著录规则,每个元素说明的项目详见表2“著录规则中元素的说明项目”;元素修饰词说明的项目详见表3“著录规则中元素修饰词的说明项目”。

表2著录规则中元素的说明项目

项目

项目定义与内容

名称

赋予术语的唯一标记。

标签

元素在本元数据规范中的可读标签。

定义

元素在本元数据规范中的定义。

元素的著录内容

在元数据规范中,元素的定义通常是比较抽象的,对于具体的资源对象,在著录规则中可以有细化的说明。

注释

对元素著录时任何注意事项的说明。

元素修饰词

若有元素修饰词,给出元素修饰词在本规范中的标签,其著录内容在下面具体说明。

编码体系修饰词及其用法

元素取值依据的各种受控词表和规范标记,或者其形式遵循的特定解析规则。

因此,一个使用某一编码系统表达的值可能会是选自某一受控词表的标志(例如取自一部分类法或一套主题词表的标志)或一串根据规范标记格式化的字符(例如作为日期标准表达的“2000-01-01”)。

这里不仅要给出编码体系修饰词的名称,最重要的是,应给出编码体系修饰词的具体用法。

规范档

说明著录元素内容时依据的各种规范。

元素取值可能来自各种受控词表和规范。

它可以和编码体系修饰词一致,也可以是适应具体需要而作出的相关规则。

必备性

说明元素是否必须著录。

取值有:

必备(M)、可选(O)、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说明元素是否可以重复著录。

取值有:

可重复、不可重复

著录范例

著录元素时的典型实例。

表3著录规则中元素修饰词的说明项目

项目

项目定义与内容

名称

赋予术语的唯一标记。

标签

元素修饰词在本元数据规范中的可读标签。

定义

元素修饰词在本元数据规范中的定义。

元素修饰词的著录内容

对于具体的资源对象,在著录规则中可以有具体、细化的说明。

注释

对元素修饰词著录时任何注意事项的说明。

编码体系修饰词及其用法

元素修饰词取值依据的各种受控词表和规范标记,或者其形式遵循的特定解析规则。

因此,一个使用某一编码系统表达的值可能会是选自某一受控词表的标志(例如取自一部分类法或一套主题词表的标志)或一串根据规范标记格式化的字符(例如作为日期标准表达的“2000-01-01”)。

这里不仅要给出编码体系修饰词的名称,最重要的是,应给出编码体系修饰词的具体用法。

规范档

说明著录元素修饰词内容时依据的各种规范。

取值可能来自各种受控词表和规范。

它可以和编码体系修饰词一致,也可以是适应具体需要而作出的相关规则。

必备性

说明元素修饰词是否必须著录。

取值有:

必备(M)、可选(O)、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说明元素修饰词是否可以重复著录。

取值有:

可重复、不可重复

著录范例

著录元素修饰词时的典型实例。

4著录细则

4.1题名

名称:

名称

标签:

题名

定义:

赋予资源的正式名称。

著录内容:

古籍各种题名及正题名的有关说明文字。

注释:

除并列题名外,所有各种题名都要生成汉语拼音。

元素修饰词:

并列题名;版心题名;内封题名;书衣题名;卷端题名;其他题名

必备性:

必备(M)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并列题名

标签:

并列题名

定义:

另一种语言和/或字体的正题名;或相当于正题名的另一种语言和/或字体的题名。

注释:

一般出现在出版物题名页上不被选作正题名的题名。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版心题名

标签:

版心题名

定义:

在古籍版心上方刻写的书名。

注释:

版心是古籍版面的中心一行,又叫书口,故版心题名也称书口题名。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内封题名

标签:

内封题名

定义:

题写在古籍内封面上的书名就叫内封题名。

注释:

内封是古籍内封面的省称,相当于现代图书的书名页,又称封面或扉页,主要用来题写书名。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书衣题名

标签:

书衣题名

定义:

在古籍书衣上书写或印刷的书名。

注释:

书衣是古籍的封面包装。

书衣题名一般题写或印刷在浮签上,粘贴于书衣的左上方,所以又称为书签题名。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卷端题名

标签:

卷端题名

定义:

古籍卷端题写的书名。

注释:

卷端是古籍每卷正文前说明书名、责任者及版刻情况的几行文字。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其他题名

标签:

其他题名

定义:

本书或其他文献中提到的与上述题名不一致的题名。

注释:

著录时,其他书名应该用方括号“[]”括起来。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1)本项首选信息源为正文首卷卷端,其次为正文其他各卷卷端、各卷卷末、封面、版心、书衣书签、目录、序跋、凡例,以及书中其他部分。

丛书著录以总目录为首选信息源。

2)题名:

即正题名,是一部古籍的主要名称。

●题名一般依正文首卷卷端所题著录。

正文各卷卷端所题题名用字、详简、词组次序不同时,一般依第一卷所题著录,其他各卷卷端所题的不同题名可在附注项注明。

●卷端所题题名如带有冠词如“钦定”、“评点”、“鼎镌”等时,题名应照录。

●如果版心、内封、书衣等处所题书名与卷端所题不同,应在以卷端题名为正题名的同时,在其他相应的修饰词下著录各种不同的题名。

●正文首卷卷端未题题名,或所题题名不能代表全书,应从规定信息源的其他部分如版心、内封、书衣等处选择适当的题名作为正题名著录,并在附注项注明。

●规定信息源中均未提供适当的题名,但可由其他资料查考得出,依查考出的题名著录,使用方括号“[]”,并在附注项说明来源。

●规定信息源中均未提供适当的题名,亦未见著录于其他资料,可根据书中的内容和著者情况拟定题名,著录时使用方括号“[]”,并在附注项注明:

“题名为本馆自拟”。

●规定信息源中提供的正题名文字过于冗长,且未提供可供检索的有效关键词时,可为其代拟题名,但需在附注项注明原题名。

●几部书在抄写或刻印时被组合在一起,没有总题名,如责任者相同,则依次著录各正题名。

●几部书在抄写或刻印时被组合在一起,没有总题名,如责任者不同,原则上将每一题名及其责任者分为另一条记录著录;如果关系确实密不可分,则各正题名及其责任说明依次错落著录。

3)题名说明

●“题名说明”虽然不是题名,但却是正题名著录内容的一部分,紧接在正题名之后著录,与正题名之间用冒号“:

”间隔。

“题名说明”的主要著录内容是卷数,此外还可根据文献类别的不同著录相关的时间、地点、人名等。

卷数情况应结合书中所题进行规范著录。

●正文以上下、上中下、元亨利贞、天干地支、六艺、成语、诗韵等作为卷次标识时,应统计卷数并转换为阿拉伯数字著录,同时在附注项说明原来的卷次标识情况。

如:

正文以上、下分卷,应著录为“2卷”;以上、中、下分卷,应著录为“3卷”;以甲乙丙丁或元亨利贞分卷,应著录为“4卷”;余类推,但均需在附注项说明原书标识卷数的方法。

●正文题为若干卷,其中全部或部分卷次又分出若干子卷,仍依正文所题卷数著录,不计子卷。

如:

正文分卷一、卷二、卷三、卷四,而卷三、卷四又各分为上、下两部分,卷数仍以“4卷”著录,但子卷情况应在附注项中予以反映。

●正文以外的卷首、卷末、补遗、附录、目录等部分连同自身所题的卷数著录于正文卷数之后,其间以逗号“,”分隔。

●正文分集(编),再分卷,应按正文所题依次著录。

●正文分章、节、回等,均以原书所题著录。

●正文或正文以外部分所题卷数与目录所题卷数不符,目录等处又未注明原因,以正文或正文以外部分所题卷数著录,并在附注项说明。

●正文或正文以外部分所题卷数与目录所题卷数不符,目录已在有关卷次下注明“待刻”、“嗣出”、“缺”、“未成”等字样,依目录所题卷数著录,并在附注项说明。

●残书依全书的卷数著录,实存的卷数和卷次在附注项说明。

●丛书和分丛书的集、编、种数依规定信息源中所题著录。

●丛书的集、编、种数如已包括在丛书题名之中,则不需在丛书正题名说明中重复著录。

●题名中没有反映出识别一种古籍所必需的年代、地区、体裁、人名等内容,可作为正题名说明处理,据实著录于卷数之前,置于方括号“[]”内,并与正题名之间用冒号“:

”相隔。

如:

鎮江志:

[至順]:

21卷,首1卷

畢氏家譜:

[豐潤]:

1卷

宋儒龜山楊先生年譜:

[楊時]:

1卷

4)并列题名

并列题名是与正题名相对照的另一种文字的题名。

规定信息源中如果有并列题名,应在著录正题名的同时,著录并列题名。

著录范例:

例1:

题名:

五雲靈川江氏重修宗譜:

[縉雲]:

6卷

拼音:

wuyunlingchuanjiangshichongxiuzongpu内封题名:

江氏宗譜

拼音:

jiangshizongpu

例2:

题名:

深柳書堂賸稿:

1卷

拼音:

shenliushutangshenggao

题名:

撫皖奏議:

1卷

拼音:

fuwanzouyi

(注:

此例为同一责任者的合刻书)

显示为:

例1:

题名:

五雲靈川江氏重修宗譜:

[縉雲]:

6卷

內封題名:

江氏宗譜

例2:

题名:

深柳書堂賸稿:

1卷

题名:

撫皖奏議:

1卷

4.2主要责任者

名称:

创建者

标签:

主要责任者

定义:

对创建资源的内容负主要责任的实体。

著录内容:

古籍主要责任者名称,责任方式,及其所处的时代、身份或国别等责任者说明。

注释:

主要责任者名称要生成汉语拼音。

规范档:

待建

元素修饰词:

责任方式;责任者说明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责任方式

标签:

责任方式

定义:

责任者在古籍内容形成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著录内容:

标明责任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例如撰,纂,修,纂修,注,编,辑,译,书,绘,其他。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责任者说明

标签:

责任者说明

定义:

责任者的时代、朝代,国别,身份等。

规范档:

可参见:

“朝代著录规范表”,人名规范等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1)本项首选信息源为正文首卷卷端,其次为正文其他各卷卷端、内封面、目录、序跋、凡例,以及书中其他部分。

丛书著录以总目录为首选信息源。

2)主要责任者除著录责任者名称之外,还应著录责任者说明(时代、身份或国别)、责任方式。

3)卷端所题责任者姓名不完整,或以字、号、代称等形式出现,或未题责任者姓名,则应以规定信息源中其他位置所题的责任者姓名著录。

4)责任者姓名未见于规定信息源,应从其他资料中考得其姓名著录于责任者项,并用方括号“[]”括起来,同时在附注项中予以说明;责任者姓名无考,则著录规定信息源中记载的责任者字或号或代称,并在附注项中注明责任者姓名或名无考。

5)卷端所题责任者为其姓及字,如果该责任者系以字行,则规定信息源中虽有责任者姓名,仍著录其姓及字,但需在附注项予以说明:

×××,字××,以字行。

6)著录相同著作方式的责任者一般不超过2个,超过2个时以第一人著录,其后加“等”字。

7)团体责任者如规定信息源中所题官府机构名称前未冠以必要的上级机构名称或地名,应著录于前,并置于“[]”中。

8)团体责任者需在“责任者说明”中著录其所属朝代。

9)凡中国清代以前(含清代)的个人责任者,应在“责任者说明”中著录责任者所在的朝代名称;跨朝代的责任者,应著录作品实际撰述时所在的朝代。

10)责任者时代一般以作品的实际撰述年代为准,一般按朝代名称著录。

著录方法见附录三《中国历史朝代名称著录规范表》。

11)外国责任者,如仅题有汉文译名,应按原题汉文译名著录,在“责任者说明”中著录原书所题之国别名;原书若同时载有其姓名原文,应著录于汉文译名之后,用圆括号“()”括起;如仅题其姓名原文,则著录其姓名原文。

12)僧人责任者,一般按原题法名著录。

在“责任者说明”子元素中著录其所在朝代名,并在朝代名之后加一“释”字。

13)少数民族责任者以原题汉译名著录。

14)帝王责任者须在“责任者说明”子元素中著录其朝代名和庙号或谥号,在“责任者名称”中著录其姓名,但元、清二代帝王不必著录其姓氏。

15)责任方式一般依原题著录,原书未题责任方式时,可参照以下方式选择著录:

撰:

著述。

编:

将多种著作整理、编排为一种书。

辑:

收集他人的著述或零散文字,汇集为一种书。

注:

对一部书的内容、文字进行解释。

译:

将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

修、纂:

常用于官修书的两种责任方式。

绘:

图画的创作。

书:

书法作品的创作。

篆刻:

玺印的创作。

著录范例:

例1:

主要责任者:

江永進

拼音:

jiangyongjin

责任者说明:

责任方式:

例2:

主要责任者:

韓愈

拼音:

hanyu

责任者说明:

责任方式:

例3:

主要责任者:

龍公美

拼音:

longgongmei

责任者说明:

日本

责任方式:

例4:

主要责任者:

湯若望

拼音:

tangruowang

责任者说明:

泰西

责任方式:

显示为:

例1:

主要责任者:

(清)江永進修

例2:

主要责任者:

(唐)韓愈撰

例3:

主要责任者:

(日本)龍公美撰

例4:

主要责任者:

(泰西)湯若望撰

4.3其他责任者

名称:

其他责任者

标签:

其他责任者

定义:

对资源内容的创建有贡献的实体。

著录内容:

古籍其他责任者名称及其所处的时代、身份、或国别等责任者说明。

规范档:

待建

元素修饰词:

责任方式;责任者说明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责任方式

标签:

责任方式

定义:

责任者在古籍内容形成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著录内容:

标明责任者与资源之间的关系,例如撰,纂,修,纂修,注,编,辑,译,书,绘,其他。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名称:

责任者说明

标签:

责任者说明

定义:

责任者的时代、朝代,国别,身份等。

规范档:

可参见:

“朝代著录规范表”,人名规范等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1)其他责任者的著录规则与主要责任者一致。

2)著录地方志时,应以主持编修人为主要责任者,以实际编纂人为其他责任者。

地方志的增补、续修本,一般以原本的主持编修人为主要责任者,以增补、续修的主持人为其他责任者。

如增补、续修不止一次,一般以原本主修人为主要责任者,以最后一次增补、续修的主持人为其他责任者,其间的增补、续修主持人必要时可于附注项说明。

著录范例:

例1:

其它责任者:

秦永清

拼音:

qinyongqing

责任者说明:

责任方式:

例2:

其它责任者:

王世貞

拼音:

wangshizhen

责任者说明:

责任方式:

評點

显示为:

例1:

其它责任者:

(清)秦永清纂

例2:

其它责任者:

(明)王世貞評點

4.4日期

名称:

日期

标签:

日期

定义:

与资源本身生命周期中的一个事件相关的日期。

著录内容:

著录古籍版本抄写刻印的年代。

注释:

年号纪年以中国朝代(或日本、朝鲜、越南)、帝号、纪年的顺序著录。

元素修饰词:

出版日期;印刷日期

编码体系修饰词及其用法:

年号纪年:

中国及其周边国家以皇帝或国王的年号为标准的阴阳历纪年法。

中国年号前应加中国朝代名,中国周边国家如日本、朝鲜等年号前应加国别名。

公元纪年:

以耶稣诞生为元年的太阳历纪年法,国际通用的的纪年法,是大多数国家纪年的标准。

规范档:

可参见万国鼎《中国历史纪年表》,郑鹤声《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4.4.1出版日期

名称:

发行日期

标签:

出版日期

定义:

将资源编印或制作出来的日期。

注释:

出版者将编撰完成的书稿批量复制的行为日期。

编码体系修饰词及其用法:

年号纪年:

中国及其周边国家以皇帝或国王的年号为标准的阴阳历纪年法。

中国年号前应加中国朝代名,中国周边国家如日本、朝鲜等年号前应加国别名。

公元纪年:

以耶稣诞生为元年的太阳历纪年法,国际通用的的纪年法,是大多数国家纪年的标准。

规范档:

可参见万国鼎《中国历史纪年表》,郑鹤声《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

必备性:

有则必备(MA)

可重复性:

可重复

4.4.2印刷日期

名称:

印刷日期

标签:

印刷日期

定义:

将资源印在纸张等介质上的日期。

注释:

将资源印在纸张等介质上成为古籍的日期。

编码体系修饰词及其用法:

年号纪年:

中国及其周边国家以皇帝或国王的年号为标准的阴阳历纪年法。

中国年号前应加中国朝代名,中国周边国家如日本、朝鲜等年号前应加国别名。

公元纪年:

以耶稣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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