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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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以下制度
一、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行政中层干部、女职工及其他根据需要指定的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并上报有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组长负责全面工作,成员分工主要有:
①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检查落实情况;
②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③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工作;
④职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⑤临时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⑥流动人口子女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⑦工会女工的管理工作;
⑧卫生、健康咨询教育工作;
⑨日常具体事务检查工作。
二、管理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卫生部门及计生部门的计生政策,广泛开展计生宣传工作,使全体职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人都必须自觉执行。
(二)、号召青年教职工晚婚晚育。
【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推延三年,(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三)、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做到一孩“上环”,每季度到计生服务所查环一次)。
(四)、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工作。
(建立统一的育龄妇女登记卡)。
(五)、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凡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必须在本年度八、九月间提出申请,凭准生证生育)。
(六)、雇用临工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凡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合格的一律不雇用。
(七)、雇用的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卫生院将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合同。
(八)、流动(暂住)人员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
(九)、B超室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开展孕妇检查时必须“双签”,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妇产科接诊产妇时需查验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需在产妇分娩后24小时内向乡计划生育部门报告,严禁对≥14周的孕妇开展引产手术。
(十)、落实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处罚、补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