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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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本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借款用途、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对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循环用款需求的借款人,可以发放最高额抵押贷款。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本联社按国家利率政策确定,指导各信用社、营业部统一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具备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向各信用社、营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

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营业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十四条信用社、营业部受理。

贷款调查岗应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借款人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资料;

(二)特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借款或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对授权委托人办理的授信业务,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原则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最近的财务资料;

(五)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权威部门论证结论,项目自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及其他资金投入证明、项目投资计划及借款提款计划书等资料;

(六)贷款担保资料,主要包括:

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资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是信用社、营业部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

对客户由至少2名调查岗人员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主体情况。

调查验证借款人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验资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并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三)借款人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四)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五)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六)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一)流动资金贷款需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如实反映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评价,交贷款审查岗进行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作为贷款审查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实施,并对风险评价内容负责。

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管理状况评价。

主要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员工积极性等进行评价。

(二)借款人经营风险评价。

主要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生产设备、产品结构、业务活动等进行评价。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

主要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等进行评价。

(四)借款人行业风险评价。

评价借款人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及发展变化趋势。

(五)申请额度和期限评价。

评价借款人申请额度是否合理,自筹资金是否符合要求,期限是否合理。

(六)贷款项目还款来源的评价。

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综合效益、盈利能力情况。

(七)贷款担保的评价。

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偿债能力;

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可靠。

(八)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需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岗对风险评价作出评价结论,并将风险评价结论纳入贷款审查报告,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

第二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决策应根据尽职调查、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等情况,综合考虑效益、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决策。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级更新与调整。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在新的会计年度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更新。

同时,客户经理还应负责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动态调整,当企业经营、市场、信誉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结合信用社、营业部实际,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按照本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的规定,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七章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协商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信贷合同。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使用本联社制订的统一制式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文本。

第二十七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金信贷合同由贷款调查岗(或由专人,下同)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拟订,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清晰,正副文本内容必须一致;

(二)合同约定的事项与贷款审批内容一致;

(三)经办人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合同。

第二十九条贷款调查岗与借款人拟订流动资金信贷合同后,应送贷款审查岗审核,并交有权签字人签章。

审查岗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对审查事项承担全部责任。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流动资金信贷合同及附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合法,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二)流动资金信贷合同重要事项是否约定,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无效约定;

(三)流动资金信贷合同是否经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章;

(四)其他重要内容。

贷款审查岗审核无误后,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合同编号的顺序做好登记工作,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贷款调查岗办理。

第八章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设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认定。

根据各信用社、营业部流动资金贷款的投放量,各信用社、营业部由主任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前,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办理登记、交接或止付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用等级评定为BB(含)级以下的借款人;

(二)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

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各信用社、营业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提款时,应向贷款信用社、营业部提交提款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1)及与贷款用途相符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还应出具支付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2)。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提款申请由信用社、营业部贷款调查岗负责受理。

审核借款人提款申请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借款人应具备的所有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及提款条件是否已落实;

(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三)调查核实商务合同等提款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款用途是否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相符;

(四)借款人财务指标是否突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

(五)借款人是否有违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承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调查岗经调查核实后,将相关资料连同提款申请书一并提交贷款发放岗审核。

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岗应对贷款调查岗提交的提款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认定。

提款申请经贷款发放岗审核认定后,交有权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十九条贷款调查岗根据签批同意的提款申请书,填制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柜台会计人员办理贷款发放与支付手续。

第四十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办理的,柜台会计人员应根据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要求,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同时凭借款人开具的支付凭证即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背书记录。

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借款人名称、支付金额、资金用途、借款人交易对手名称及账号等(样式详见附件3)。

第四十一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办理的,柜台会计人员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由借款人根据资金使用需要进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至少按季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调查岗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各信用社、营业部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如情形严重危及贷款安全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出现违约纪录;

(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五)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四十五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各信用社、营业部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四十六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十七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债权。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展期,贷款信用社、营业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五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信用社、营业部应按照本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并采取积极的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五十一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定期分析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或对信贷资金安全可能形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担保。

对出现贷款风险分类等级下降或列入次级及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适当加强抵(质)押物和担保人的动态监测和重估频率。

第五十二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信用社、营业部应要求借款人按贷款比例将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收入归集还款准备金账户,并对账户内资金平均存量设定最低限额。

合同未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也应要求借款人将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收入归集在借款人在贷款信用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确保各期贷款到期前有足额的还款资金。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各信用社、营业部应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有效措施,必要时应及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贷款信用社、营业部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五十五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按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章考核与问责

第五十六条各级检查部门或银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各信用社、营业部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本联社除按《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对于各级检查部门或银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由贷款社主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被处罚款。

(一)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二)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四)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五)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六)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八)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九)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第一章引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上海机场99年至2002年的投资收益分别为3557万元、8202万元、6836万元和1926万元。

其中2000年投资收益最高,原因是公司上半年收购浦东机场资产之前大量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获得的短期投资收益大幅增加。

从2000年以后,投资收益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投入短期证券的额度逐渐减少。

但2002年公司先后将1.5亿元现金资产委托给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预计在以后的年度里将产生比较高的投资收益。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2.3.1.2准则二:

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

(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

(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e)民航企业多元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发展成为趋势;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病床数100-300张床5469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GeometricMean4.78%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七章样本公司风险状况及整体价值判断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3.3彩超V300的SWOT分析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第二篇如何做出利润最大化的广告决策(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准许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参与民航其它服务业的市场竞争,打破供方独家垄断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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