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与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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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与处罚规定

XX非煤地下矿山

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XX矿山

X年X月

开阳广隆矿业清江磷矿分公司

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XX矿山安全管理,规员工作业行为,严肃查处“三违”现象。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安全隐患,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公司形象。

结合XX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劳动组织纪律考评

第一条新员工入矿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

若用人部门私自安排未办理入职手续人员从事井下作业的,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人.次或处罚安排人员责任者500元/人.次;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的人员全部负责。

第二条未经矿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非本矿人员私自安排到井下进行参观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

一经查实,处罚私自安排人员500元/次;若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人员全部负责。

第三条入井作业人员须如实在井口办理入井、出井签字手续,不得请他人代签,不得签到后不下井。

一经查实,出、入井未在井口办理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请人代办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代签人、被代签人各20元/人.次;签到后不入井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酗酒上班的,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并立即停止当班工作,不计当班出勤。

第五条作业人员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倒短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井下值班室人员等有操作护棚的除外,但下车或离开值班室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

(1)井下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2)地面涉及要求佩戴安全帽的工作,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

(3)未系安全帽系的,处罚当事责任者员50元/次;

第六条入井作业人员须佩带有效矿灯或手电筒、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穿水鞋。

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

(1)未佩带有效矿灯或手电筒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2)未按要求佩戴防尘口罩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

(3)未按要求穿水鞋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驾驶员在车上除外,下车必须按要求穿水鞋)。

第七条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员工,做如下处罚:

(1)对迟到、早退者处罚20元/次;

(2)对未请假不参加培训者,处罚100元/次;

(3)培训上课期间玩手机或打瞌睡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4)培训上课时在课堂上交头接耳、大声喧哗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5)虽参加培训但未按要求参加考试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

第八条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的,做如下处罚规定:

(1)对迟到、早退的管理人员处罚50元/次;

(2)对脱岗的管理人员处罚200元/次;

(3)对迟到、早退的班组人员处罚20元/次;

(4)对脱岗的班组人员处罚100元/次;

(5)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第九章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对开会缺席、迟到、早退、扰乱会场纪律(如手机响、打、交头接耳、玩手机、打瞌睡、随意走动、大声喧哗、起哄等扰乱会场纪律的行为)的,做如下处罚:

(1)对未请假缺席当事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2)对迟到、早退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3)视情节轻重处罚扰乱会场纪律当事责任者20至100元/次。

第十条矿区围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做如下处罚规定:

(1)视情节轻重对酗酒闹事者,处罚200元至1000元/人.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罚款外,另处待岗一个月,视其思想转变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2)对打架斗殴者,处罚参与斗殴者500-1000元/人.次,并作开除处理;因打架斗殴导致他人受伤或致残,所产生一切后果由参与打架斗殴的责任人自行负责;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3)在矿区围借故殴打他人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0-1000元/次;并作开除处理;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致残的,除公司处罚外,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责任者自行承担,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4)聚众赌博的,对聚众带头人处罚200元/人.次,对参与赌博责任人处罚50元/人.次。

(5)对吸毒者,一经查实,开除处理。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管理,不满因自己的“三违”行为受到处罚而侍机威胁、谩骂管理人员者,处罚200至500元/次;殴打管理人员的,作开除处理。

第十二条矿山在举行公共活动期间(如组织安全月活动,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被安排到的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对不参加的处罚100元/人.次。

第十三条矿山若有特殊情况发生,矿山所有人员不准随意离开矿山,有事按规定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矿山,并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随时听候调用。

违反此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十四条上班期间睡岗、串岗的,除不计当天出勤外,另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若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九章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为不影响次日的工作,矿山员工在矿娱乐时间应不超过当日23:

00,不按此规定执行,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人.次。

第十六条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十天者,开除处理。

第十七条井、井外嘘风打哨、高声喧哗、起哄等不听劝阻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人.次。

第十八条现场人员未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的,处罚100元/人.次。

第十九条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处罚当事责任人200-500元/次;因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未拒绝违章指挥而冒险作业的,处罚冒险作业者200元/次;因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或相关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不服从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除外),属个人行为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200元/次;属集体行为(含二人以上)的,视情节处罚200-1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未执行交接班制度或交接班不清而影响正常生产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值班记录填写不真实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200元/次;若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私拿公司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至5000元/次;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顶帮安全管理考评

第二十四条作业班组在作业面无照明或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冒险作业。

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且责任班组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未完成整改而继续冒险作业的,处罚作业班组200元/次;同一班组不能重复同样的违章行为,否则,每重复发生一次同样的违章行为,处罚金额将在上次处罚金额的基础多增加100元。

第二十五条作业班组至少在作业面常备完好有效长短撬棍各一根。

未按要求配备,每少配备一根撬棍,处罚责任作业班组100元,并在整改期限完成配备。

同一班组不能重复同样的违章行为,否则,每重复发生一次同样的违章行为,处罚金额将在上次处罚金额的基础多增加100元。

第二十六条作业班组不按规定管理好撬棍,导致撬棍因铲车碾压、片帮冒顶、爆破等原因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责任作业班组50元/根。

第二十七条班组按要求领取撬棍时库房无备用撬棍材料的,处罚安全科分管责任人100元/人.次。

第二十八条作业面帮顶有明显安全隐患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认真,处理后帮顶仍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到位就开始蛮干、冒险作业的班组。

一经查实,处罚作业班组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作业班组在掘进作业前,须仔细检查凿岩机具及风、水、管、线的完好情况,确认完好并全部牢固连接好后方可进行掘进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况处罚责任班组100至200元/次。

第三十条放炮后不处理安全或安全处理不到位就离开岗位,给后序工作留下安全隐患的。

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打残眼、打干眼和不按要求将盲炮处理到位就进行掘进作业的。

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300元/次。

第三十二条作业面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安全和辅助掘进作业,违反此项规定,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三十三条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支护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采用φ40的钎头打锚杆孔进行锚杆支护或锚网支护。

一经查实,不计劳务费用,且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并由责任班组照价赔偿违章支护所消耗的材料费用。

(2)锚杆支护角达不到要求,(与岩层面的夹角不小于70度),对支护岩层反而造成破坏作用的,除不结算支护费用外,对已使用的锚杆由责任班组照价赔偿。

(3)在进行混凝土支护过程中,浇灌的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起不到支护作用而造成人为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实,除不结算劳务费用外,对已使用的材料由责任班组照价赔偿。

(4)喷浆支护时,未按要求进行喷浆,喷浆厚度及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不结算喷浆劳务费用。

(5)在进行整改或支护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护好测点,未保护好测点的(特殊情况除外),处罚相关当事责任人100元/点。

第三十四条高空作业或坡度较大的巷道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未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五条不服从管理,对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或方案找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执行的而继续冒险作业的,处罚责任班组或责任人500元/次,并勒令按整改指令或方案进行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放炮后炮烟未吹散、空气质量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冒险进入作业面的,处罚当事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七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所检查过的巷道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发现。

处罚当班责任区域安全员100至500元/次。

第三十八条安全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视而不见,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反映、不处罚而故意包容违章。

一经查实,处罚当班区域安全员或其他管理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对技术施工方案不重视,未取得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同意,随意更改设计方案,按自己的意图进行施工。

一经查实,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班组或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并不计施工费用。

第四十条对安全大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在限期整改时限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若无特殊情况,处罚责任班组或相关负责人100至300元/次。

第四十一条发现可能危及人生安全的隐患未立即撤出人员,并及时上报采取措施处理的,处罚责任人500至1000元/次。

第四十二条对上级部门来矿检查人员不礼貌,顶撞上级部门来矿检查人员的,一经发生,处罚顶撞者500元/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罚。

第四十三条在特殊地段进行掘进施工作业(如巷道遇断层破碎带、裂隙带、红页岩、碳质页岩、绿页岩、砂岩等地段),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支护和掘进作业,不得冒险蛮干。

对于不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支护和掘进作业的班组,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

第四十四条矿山遇到上一条的施工情况时,矿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未及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班组进行专项培训,现场交接指导具体的处理方案的,处罚分管安全、技术的责任人500元/次。

第四十五条任何人未经允许和安排,不得进入采空区和废弃巷道。

违反此项规定处罚当事责任人500元/次。

第三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考评

第四十六条采掘班组须根据打眼情况领用民爆物品,并于本日本班将民爆物品用完,若用不完的,须在24小时之按规定履行退库手续,不按规定退库将民爆物品私藏井下者,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并责令立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不按规定退库并私自带走,属行为,处罚责任班组5000元/次,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爆破员及爆破安全员须按规定到民爆物品储存库签字领取民爆物品,爆破员及爆破安全员在签字领取民爆物品过程中,一律不准代签字。

违反此规定的,做如下处罚:

(1)每发生一次代签字,处罚代签字者200元,处罚被代签字者200元;

(2)若因违规领用民爆物品造成公司卡被锁而导致公司无法购买民爆物品而影响生产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0元/次。

第四十八条在民爆物品运输过程中,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运输,禁止将雷管及炸药混合运输或同车一次性运输。

违反此规定,处罚当事责任者500元/次。

第四十九条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库,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火种、各种电子通信设备带入库;其他非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进行库检查或参观时,除应遵守前述规定外,还必须按规定进行如实登记。

违反此规定,视情况处罚责任民爆物品库值守人员、爆破管理人员100至300元/次。

第五十条对无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的班组,由矿山专职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到现场施爆。

对有爆破员和爆破安全员的班组,现场可以将民爆物品按规定分开储存在民爆物品临时储存箱并按规定上锁,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放置在临时储存箱之外的其它位置。

若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规定:

(1)将民爆物品混装的,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

(2)现场未按规定临时储存管理民爆物品的,处罚责任班组500-1000元/次;

(3)民爆物品临时储存箱不按规定上锁的,未上一把锁,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五十一条非民爆物品库管员严禁从事民爆物品开票作业。

若有此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库管员200元/次,处罚代当班当事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十二条民爆物品库管员及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每天及时对民爆物品的入库、发放及退还等情况进行统计,按规定及时完成民爆物品台账和相关记录,必须做到民爆物品的账、物、卡相符,做如下处罚规定:

(1)若因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容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并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2)若因工作不认真,导致民爆物品账、物、卡不相符的,处罚当事责任人200元/次,并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3)因此项原因导致民爆物品流失,将相关当事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当班民爆物品库管员、爆破安全员、爆破员、民爆物品运输驾驶员、民爆物品看守人员,如果有事离开矿山,除须提前请假外,必须在离开矿山之前,安排好其职责围的相关工作,确保民爆物品发放、使用等环节不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

若违反此规定,处罚当事责任人500元/次。

第五十四条作业班组在放炮前须按规定设置警戒,未按要求设置警戒的,处罚当事责任爆破员、爆破安全员、班组各500元/次;因未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而发生人生伤害事故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严禁非法施爆。

违者处罚当事责任人1000-2000元/次,因此发生事故的,承担事故所有经济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爆破作业时,必须用起爆器起爆,严禁直接将起爆线搭接在电源线上起爆。

若有直接将起爆线搭接在电源线上起爆的情况发生,做如下处罚规定:

(1)开除施爆当事人;

(2)处罚当班跟班安全员1000元;

(3)处罚当事责任班组2000元。

第五十七条严禁采掘班组边打眼边装药的现象发生。

若有此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处罚责任班组500元/次;处罚跟班安全员200元/次。

第五十八条每班按规定退还的民爆物品在退还后24小时之必须领用,超过24小时的,火工库管员有权将退还的民爆物品配发给其他班组使用(但要作好登记),退还民爆物品的班组不得有任何怨言和意见。

第五十九条民爆物品储存库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入库、装卸、发放及退库全过程,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违反此规定,处罚相关当事责任人500元/次;若因上述原因造成民爆物品的丢失、流失等,当事责任者承担一切后和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六十条民爆物品库管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脱岗、离岗、迟到或早退。

若违反此规定,造成民爆物品得不到及时发放影响生产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0元/次。

第六十一条矿山每月应召集全矿涉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爆破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例会,通知学习或开会未到的人员,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

第六十二条炮后对检查出的盲炮、残炮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处罚当事作业班组处罚500元/次;处理盲炮或残炮所得的民爆物品,未及时按规定存放、使用或退还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爆破作业人员500元/次;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施爆作业前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相关设备设施(如凿岩机具、风水管线、电缆、铲装运设备等),导致上述设备设施被损坏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200元/次,并照价赔偿所损坏的设备设施。

第六十四条跟班安全员、值班人员未按上述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监督好当班作业班组在民爆物品领取、运输、储存及使用等各环节的,视情况处罚当事责任安全员、值班人员各100元至500元/次。

第六十五条凡因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民爆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及使用等各环节造成民爆物品的丢失、流失、被盗、发生非正常炸响、发生爆炸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用电及机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考评

第六十六条作业班组不得私自乱拉乱搭接电源,违反规定作业者,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作业班组200-500元/次。

第六十七条在进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运转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设备检修中,禁止合闸”标识牌,且实行谁挂牌谁拆牌,任何人在标识牌未拆除前,不得合闸。

违反此规定,做如下处罚规定:

(1)处罚检修未挂牌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2)处罚标识牌未拆除就合闸的当事责任人500至1000元/次;

(3)若因此造成事故,按事故大小对责任者进行从重处罚。

第六十八条在检修过程中,禁止在非安全电压情况下带电检修,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若因此而造成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掘进作业面禁止使用36V以上电压作为照明电,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实,处罚分管电工100元/次。

第七十条作业班组须按要求将照明线路按规定悬挂于巷道帮上,不得随意摆放在巷道中;行灯须用电缆,不得用付导线或胶质线代替;行灯手柄须用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锚杆、钢筋等导电材料制作。

违反此规定,做如下处罚规定:

(1)不按要求进行照明线路悬挂的,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

(2)不按要求使用行灯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七十一条电机风扇叶片、砂轮机、水泵等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罩或防护罩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处罚分管电工200元/处。

第七十二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设施禁止裸线、裸接、裸闸,若有裸线、裸接、裸闸现象,每个裸露点处罚分管电工100元。

第七十三条未使用的电缆、电线头带电,但未进行绝缘包扎的,处罚分管电工200元/处;若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对分管电工处以500元至5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对应安装照明的巷道或作业场所,未及时安装的,处罚分管电工100元。

第七十五条对运输通道无照明或照明设施损坏,通知后未及时整改处理到位的,处罚分管电工100元/次。

第七十六条作业班组下班离开作业面后不关灯的,处罚当班安全员50元/次,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次。

第七十七条重要电路或重要场所的停、送电以及1KV以上电力设备检修时,未严格执行停送电作业制度或未明确现场监护人的,处罚当事负责任者500元/次。

第七十八条操作1KV以上的电力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及站在绝缘台上进行作业,否则处罚当事责任者1000元/次。

第七十九条控制箱未作防水渗透措施的,处罚分管电工100元/次;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摆放距离不足5米的,处罚当事责任人100元/次。

第八十条潜水泵的电缆未按要求进行悬挂的,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未按要求悬挂电缆的处罚分管电工50元/次。

第八十一条未及时移泵造成水泵被烧坏的,处罚责任班组或责任人200元/次;带电移动潜水泵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

第八十二条因损坏电气设备、电缆对生产造成影响或导致其它电器设备损坏的,视损失情况处罚当事责任人3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照价赔偿。

第八十三条电缆、管道、控制箱、电气设备未挂牌标识管理的,经告知后未做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第八十四条将衣服凉挂在电源线上的,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在未做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利用碘钨灯、灯泡烤衣服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若因此而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第九章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十五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相关责任者200-1000元/次。

第八十六条对未填写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因未填写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或记录不真实,致使设备故障未得到及时维修或处理而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根据影响生产的程度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

第八十七条对设备未进行日常检修或对其它定期检修的零部件未定期检修的,处罚当事责任人100元/次;无设备检修记录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

第五章文明卫生考评

第八十八条井下分管区域,发生漏风一处经管理告知处理而不处理的,处罚分管当事责任人50元/漏风点。

第八十九条班组责任区域风水管未按要求悬挂整齐,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处。

第九十条班组作业面机具摆放不规、风、水、管线凌乱,水沟不通,杂物未清理干净,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处。

第九十一条修路工主路上风水管未按要求悬挂,处罚当班修路工20元/处;道路积渣、积水未按要求处理到位,处罚当班修路工20元/处;没有尽职尽责,文明卫生达不到矿里的标准,矿山安排其它人员加班修理路面的,产生费用从修路工工资中扣除支付。

第九十二条技术员负责井下安全警示标识牌管理,未按照要求及时悬挂和更改,经告知还不完善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三条有意损坏测量桩点或在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好测点,给测量工作及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测量桩点。

第九十四条井下随意大便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

第九十五条公共场所(办公楼前后、食堂、会议室、厕所、楼梯间等)乱扔烟头、杂物者,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第九十五条安全员未对班前会议室卫生进行打扫,处罚当事责任人20元/次。

第九十六条任何工程完工后,在提请竣工验收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者,一次处罚100元并不予验收。

第六章通风及通风设施管理考评

第九十七条不按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经告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

风筒布距离迎头超过10米以上的,未及时延伸风筒布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九十八条在井下撞坏风筒布、风水管、电缆电线、设备的,照价赔偿(800风筒20m长500元/节,500-600风筒10m长200元/节)。

同时风筒、风水管撞坏脱节漏风漏水的,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

并视造成影响生产的情况,另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第九十九条已损坏的风筒未及时缝补或更换的,处罚现场安全员和班长各100元/次。

第一百条空气质量较差的巷道或采场,没有启动局扇的,处罚当班安全员、班长,各50元/次。

 

第七章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考评

第一百零一条明知车辆有故障,未及时检修,就下井运输,造成堵路影响生产的,视堵路影响生产时间的长短处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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