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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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

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

成本监审的报告

为了客观反映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合理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队对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水公司)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我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广州市政府的批示,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水务局,从2015年8月1日起中心城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净水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根据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目前,污水处理范围涉及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和黄埔共6个行政区,总面积达948.7平方公里。

净水公司下辖9家污水处理厂以及6家管网分公司。

9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计产能为298万吨/日,配套污水泵站48座,污水管网长度1496公里。

2015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量达到9.93亿吨,平均272.03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95.31%。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从2015年8月1日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二条规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本次净水公司2013-2015年度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污泥处理成本及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成本,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管网贷款利息。

成本构成项目说明如下:

(一)污水处理运行成本。

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二)污泥处理成本。

指公司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过程发生的成本。

包括运输费及其他费用(污泥处理承包费)。

(三)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成本。

指污水收集管网的运行维护费。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三)《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粤价〔2006〕228号)。

(四)《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09〕191号)(以下简称<省监审办法>)。

(五)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六)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2015年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下统称<岭南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净水公司财务账簿、报表和相关成本资料。

四、成本监审的程序

首先,对净水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和成本核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对净水公司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再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净水公司报送的成本数据及资料进行复审。

再对净水公司的经营成本报表和工程立项批文、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以及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成本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查验、取证。

最后审核结束,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净水公司,按原则达成共识后我队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五、成本核算方法和核增核减情况

根据《省监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污水处理完全成本-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污水收集管网)的折旧费-污水收集管网投资借款利息

污水处理单位成本=年污水处理总成本÷年实际污水处理量

各项定价成本坚持合法、合理、相关原则,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人员工资。

企业职工实际人数以三年期末工资汇总表中所列人员数量核定,对于实习生、返聘人员、临时工、内退人员等进行了核减,同时不得超过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规定的人员上限。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标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行平工资)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1.2倍中的较低值,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计。

经审核,净水公司2013-2015年的年均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7.38万、7.85万元、8.36万元,均不超过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该项费用据实核定,工资标准未做调整。

(二)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按相关文件规定,在不超过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三)税金和离退休职工经费。

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对于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不予计入成本。

由于存在补缴以前年度离退休职工经费、账载印花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予以核减及调整。

核定企业三年税金为300.55万元、232.63万元、1366.03万元,年均核减35.13万元。

核定企业三年离退休职工经费为286.76万元、312.57万元、397.42万元,年均核减93.57万元。

(四)业务招待费。

根据《省监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入管理费用:

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三年合计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36.88万元、72.85万元、49.40万元。

三年年均上报数为86.38万元,年均核减12.06万元。

(五)贷款利息。

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测算,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本次成本监审管网贷款利息不进入定价成本,故只对管网贷款利息进行测算。

企业上报三年财务费用分别支出8.87亿元、10.21亿元、8.63亿元,年均财务费用9.24亿元。

经测算三年发生财务费用分别为6.34亿元、6.29亿元、6.23亿元;其中管网贷款年均利息为4.14亿元。

年均财务费用测算数为6.29亿元。

(六)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按收入比例方法确定。

企业上报三年其它业务收入分别为738.48万元、772.34万元、442.65万元,三年分别按占收入比例冲减总成本283.99万元、268.03万元、-27.09万元。

(七)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根据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有专项用途但不能直接冲减该项费用的,或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冲减总成本。

主要冲减成本为处理垃圾渗滤液收入,经审核,三年处理垃圾渗滤液收入分别为654.65万元、846.39万元、352.9万元。

(八)维修费用在不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内据实核定。

京水公司承包费、污水代收服务费、管网运行维护费、污泥处理费等以合同标价核计。

材料费、水电费、绿化费、会议费等允许列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三年平均污水处理总成本为14.33亿元,应冲减成本收入为0.08亿元,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为9.74亿吨,单位处理成本为1.46元/吨(含管网贷款利息);剔除管网贷款利息4.14亿元,单位定价成本为1.04元/吨。

 

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2017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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