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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0.1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应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0.3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采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

1.0.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原审核时的标准执行。

1.0.5本规定内容与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本)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

2.0.1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救援操作场地,其长度不应小于高层建筑的一长边或周边长度的四分之一且不小于一长边长度,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当设置连续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以分段设置,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15米,间距不应大于30米,且应有消防车道相连。

单元式住宅建筑应按每个单元均有对应的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原则设置。

2.0.2高层民用建筑尽端式回车场的场地不应小于18×18米,但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确有困难时,可为15×15米。

2.0.3大型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设有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环形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两处与其它道路相连。

第三章建筑设计

3.0.1生产性质不明确的标准厂房应按丙类生产厂房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如后期变更为民用建筑,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3.0.2当住宅与公寓设置在同一楼层时,其消防设计应统一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居住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编号:

R2)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普通公寓原则上不得改建为旅馆、酒店等。

确需变更的,须先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

其他改建及室内装修工程使用性质与原规划用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需征得城市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3.0.3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

3.0.4住宅一、二、三层设置的为住宅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视为住宅的配套用房,其疏散楼梯可与住宅共用。

3.0.5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室外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

3.0.6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任一层高不应大于4.5米,当大于4.5米,应按两层计算。

确因地势高差难以调整时,允许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其中一层的层高大于4.5米,但不得大于6米,如超过6米,则应按两层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其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内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

3.0.7塔式建筑设置两座楼梯确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剪刀楼梯,内廊式建筑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大型商场疏散楼梯不宜采用剪刀楼梯,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剪刀楼梯的,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一座剪刀楼梯只能视为一个安全出口。

3.0.8剪刀楼梯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在同层通过公共空间实现直接互通。

公共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前室应分别设置。

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且短边不应小于2.4米,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0.9建筑内设置的相当于前室功能的阳台或凹廊,其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有关前室的设置要求。

3.0.10建筑内商业部分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平开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30%,借用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3.0.11商业营业厅内设置的少量临时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小时的隔墙及1.5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总面积的5%,且每个仓库的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3.0.12高层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容纳人数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条计算确定,其每百人的疏散宽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3.0.12.1地下商业营业厅每一百人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米。

3.0.12.2当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主楼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时,其每百人的疏散宽度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7条确定。

3.0.12.3当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主楼的疏散楼梯共用时,应按每一百人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米进行设计。

3.0.1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当设置在地下建筑时不应大于20米。

3.0.14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设置有固定座位的公共建筑,其疏散人数应按不小于实际座位数的1.1倍确定。

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酒吧,其座位应采用固定座位,人数不应超过核定人数。

3.0.15高层建筑第一个避难层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相邻两个避难层之间的层数不宜大于15层。

当屋顶设置有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疏散平台时,最上一个避难层至屋顶的层数不应大于18层。

3.0.16高层医疗建筑内有洁净要求的产房、手术室或手术部,当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其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开设的门、窗应为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0.17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

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0.18重要的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靠建筑的外墙部位,并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

3.0.19建筑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灭火救援窗,且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

3.0.20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

第四章消防给水与自动灭火系统

4.0.1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丙类生产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2当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高位消防水箱时,各单体建筑均应按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

4.0.3一类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其住宅部分的公共区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4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设置的建筑面积大于3平方米的封闭阳台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

4.0.5当采用专用室外消防水泵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室外环状管网供水时,消防水池可不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4.0.6重要的公共建筑、商业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棚户区的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80米。

4.0.7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楼层。

4.0.8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室外、室内灭火用水总量计算确定。

4.0.9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电缆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第五章电气

5.0.1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丙类生产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2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应在其主要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其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米,转弯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米。

5.0.3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分钟;其他建筑,不应少于30分钟。

5.0.5新建建设工程属于湖南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43/737-2012)第4.1条规定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其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防烟与排烟

6.0.1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6.0.2工字型、井字型等不规则的内走道长度计算应为各段走道叠加的总和,并据此作为是否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依据。

6.0.3机械排烟口(排烟阀)应设置在房间的上方,下沿应设置在挡烟垂壁下沿以上,设置在墙面上时应紧贴顶棚,且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距地面应为0.8~1.5米。

机械排烟口(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机械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自行启动。

自然排烟窗不应采用上弦窗。

 

条文说明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

2.0.1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扑救面宜按连续的长边设置,但部分建筑物由于其建筑的特殊性,可能不能形成连续的扑救面,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设置扑救点来满足高层建筑扑救的要求(见图2.0.1)。

图2.0.1

2.0.3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当建筑规模较小或用地面积不大时,可设置一条车道与城市道路相连,当建筑规模较大及用地面积较大时,应设置两条车道与城市道路相连,确保消防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通行。

第三章建筑设计

3.0.1近年来,长沙工业地产发展迅猛,大部分工业地产在建设、设计初期按照丁、戊类厂房进行设计和施工,但在后期大部分工业地产均改作为办公使用。

由于厂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的要求相对民用建筑要求较低,导致改变使用性质后存在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因此有必要在设计之初从严要求。

3.0.2公寓是指由居住单元组成、供许多人家居住的公共寓所,一般每层分隔成数家,各家房间格局大致相同并通过公共走道连通,房间成套,设备较好。

酒店式公寓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

居住用地(R2)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普通公寓改建为旅馆、酒店等,由于涉及到用地性质的改变,原则上不得同意此类改建行为。

3.0.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活动场所并不仅仅局限于幼儿园,儿童游乐场,许多针对儿童的教育培训机构不断涌现,如:

早教中心、培训学校、亲子园等,这些场所的主要活动人群是儿童,所以应将此类场所纳入儿童活动场所。

早教中心是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中心等机构的简称,是专门为婴幼儿的父母或家人提供幼儿早期教育培训指导和帮助的服务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孕妇和0-6岁孩子及其父母和家人。

亲子园是指由父母或家人带幼儿一起参加活动,提供亲子群体之间进行交流、活动的场所。

3.0.4住宅建筑因功能需要,常需在下部楼层设置物管用房,因其结构和上部住宅一致,且面积较小,功能相对单一,火灾危险性小,所以可视为住宅的配套用房,可与住宅共用楼梯。

3.0.5商业服务网点虽然属于营业性质,但其与建筑的其他部位采用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进行隔断,防火分隔条件较好,所以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可以参照《高规》中“其他建筑”袋形走道尽端距离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20米的规定。

3.0.6目前,长沙市部分楼盘的商业门店的层高较高,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业主违规将门店扩建为两层,形成下铺上库或下铺上住的情况,加大了火灾危险性。

为从源头上控制此类行为,制定本条。

3.0.7设置剪刀楼梯是为了解决楼层面积较小,难以按规范要求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一种处理措施。

剪刀楼梯因其特殊的构造,两个楼梯出口非常靠近,对于内廊式建筑,如果设置剪刀楼梯(如图3.0.7.1所示),会造成所有房间均为单向疏散,不符合双向疏散的原则,应按尽量避免袋形走道的疏散设计原则,将楼梯设置在两端。

如图3.0.7.2所示。

图3.0.7.1

图3.0.7.2

3.0.8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为两个安全出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按《高规》6.1.5条规定执行,目前部分设计方案中剪刀楼梯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过近,如图3.0.8.1所示,此类设计不得采用。

图3.0.8.1

为确保火灾时剪刀楼梯的一个楼梯间被烟火封堵,可以通过另一个楼梯疏散,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在同层实现互通,目前部分设计方案中一楼两户的户型其剪刀楼梯两个安全出口在同层不能互通,如图3.0.8.2所示,此类设计严禁采用。

图3.0.8.2

特别要提出的是,公共建筑剪刀楼梯楼梯间的两个前室应分别设置,严禁采用前室套前室的做法,如下图3.0.8.3的做法必须禁止。

图3.0.8.3

3.0.9发生火灾时,起火层的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还能为不能及时进入楼梯间的人,在前室内作短暂的停留,以减缓楼梯间的拥挤程度。

因此,前室应有与人数相适应的面积,来容纳停留疏散的人员。

而相当于前室功能的阳台或凹廊应当有同样面积要求。

3.0.11商场内由于功能的需要往往会设置一些临时仓库,这些仓库通常会储藏可燃的丙类物品,其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为了有效地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所以规定临时仓库和商场之间应采取有效地防火分隔措施,且对仓库的面积和规模进行限制。

3.0.12当主楼的疏散楼梯和商业裙楼独立,且主楼和裙楼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裙楼疏散条件和多层建筑类似,所以疏散宽度的设计可以参照《建规》执行。

当裙楼和主楼共用楼梯时,其疏散流线交叉,疏散条件复杂,应参照《高规》进行计算。

3.0.13当前大型商场不断出现,大量采用防火卷帘,根据防火分区的设置原则“防火分隔物应首先选用固定分隔物”,防火卷帘是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毕竟不如防火墙安全可靠,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一旦失效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措施将失去作用等问题,造成火烧连营。

建筑设计中应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因此对防火卷帘的数量和尺寸进行限制。

3.0.14设置有固定座位的剧场、影院等建筑,因其通常都会有观众候场要求,所以在确定疏散人数参数时应在固定座位数基础上进行适当放大。

酒吧要求采用固定座位主要是防止营业期间超员和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发生。

3.0.15第一个避难层的设置高度是在综合考虑人员疏散能力和目前我市的消防装备的基础上确定。

目前我市主要登高消防车有云梯消防车和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的额定最大工作高度为53米,登高平台消防车的额定最大工作高度为50米,发生火灾时聚集在50米以下避难层的避难人员,当楼梯不能疏散时,可利用登高消防车进行疏散。

因此,首个避难层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

最上一个避难层至屋顶层数的确定主要考虑建筑使用效率将规范中“不宜超过15层”的条文在满足屋顶设置有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项疏散平台的条件下进行适当放宽至18层。

3.0.16洁净产房和手术室等用房因其特殊的功能需要,在手术时为了保证其洁净要求,避免感染,所以自动灭火设施不适合在此类场所设置。

但此类用房很可能出现在发生火灾时不能也不应该立即逃生和疏散的情况,所以这些用房十分有必要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隔开,并确保其本身安全。

3.0.17建筑内有人经常通行处的防火门因反复启闭,极容易造成防火门的损坏而失去防火分隔的作用,所以设置在此类地点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且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

3.0.18重要的公共建筑是指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消防控制室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和信息中心,也是火灾时灭火作战的指挥和信息中心,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特别是重要的公共建筑业态繁多,功能复杂,消防控制室作为消防安全的核心部位其重要性就更加不言而喻,且值班人员可能需要长时间在消防控制室内进行操作,为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所以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从严要求,只能设置于建筑的外墙部位,并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3.0.19目前建筑户外广告牌使用非常广泛,这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往往遮挡建筑外窗,使建筑内部不通风,采光条件差,一旦引发火灾,烟气难以排出,且消防员的灭火救援通道也常被阻断,针对上述问题特制订此条。

第四章消防给水与自动灭火系统

4.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2条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而实际上单层、多层皮革、海棉等丙类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比木器厂房等火灾危险性更大。

4.0.2目前,部分小区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高位消防水箱,但整个小区只有一处设计有水泵接合器,这种设计不能确保消防车快速向管网内供水,因此要求每栋建筑均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4.0.3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条的规定,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7消防水泵房在火灾情况下有可能需要人员到水泵房对水泵进行手动操作,为保障人员的安全,对水泵房的设置位置进行规定。

第五章电气

5.0.3规范规定对于地下和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对于设在一至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面积规模大小均未作要求。

目前,我市部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规模较大,有必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六章防烟与排烟

6.0.3发生火灾时,烟气和热气聚集在上部,因此自然排烟窗的设置应紧贴顶棚,以利于烟气和热气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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