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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片成型设备;

3.其他糖果(除胶基糖果和压片糖果以外):

(1)化糖设备;

(2)熬煮设备;

(3)冷却设备;

(4)充气设备(充气糖果必备);

(5)成型设备;

(6)包装设备(异型产品除外)。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003《糖果卫生标准》;

GB17399-2003《胶基糖卫生标准》;

SB10018-2001《硬质糖果》;

SB10019-2001《硬质夹心糖果》;

SB10020-2001《乳脂糖果》;

SB10021-2001《凝胶糖果》;

SB10022-2001《抛光糖果》;

SB10023-2001《胶基糖果》;

SB10104-2001《充气糖果》;

SB10347-2001《压片糖果》;

有效的糖果地方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果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

(二)分析天平();

(三)真空烘箱;

(四)滴定装置;

(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杀菌锅;

(七)微生物培养箱;

(八)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糖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糖果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干燥失重

4

还原糖

抛光糖果、胶基糖果、压片糖果不要求

5

脂肪

*

乳脂糖果,中、低度充气糖果测定

6

蛋白质

乳脂糖果测定

7

8

总砷

9

10

胶基糖果测定

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12

着色剂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13

菌落总数

14

大肠菌群

15

霉菌

16

致病菌

17

标签

注:

1.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标签要求:

单件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还应注明产品的类型。

配料中原果汁含量低于%的产品,不得标为果汁XX糖果;

含水果固形物的产品可标为水果XX糖果。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有乳脂糖果产品,需增加抽取该类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不少于3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1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以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白砂糖、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糖、乳、可可脂(代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混合→精磨→精炼→保温贮存→调温→浇模→包装→成品

各种类型糖果心→涂层→包装→巧克力制品

1.精磨过程,控制物料颗粒度。

2.精炼时间、温度的控制,调温温度的控制。

3.成品包装控制。

4.巧克力制品中巧克力的含量。

1.产品品质变化,表面花白。

巧克力泛白的原因有两种,由脂肪引起和由砂糖引起的花白。

2.口感粗糙或粘稠。

巧克力最终细度决定于精磨过程的结果,物料过大或大粒的比例过多,口感粗糙;

但质点过小或小粒的比例过多,使人感到糊口。

3.油脂氧化酸败(果仁巧克力)。

果仁巧克力较容易因油脂氧化而变味。

4.贮藏中生虫、霉变。

包装不严和储存条件不当,果仁等巧克力制品原料不新鲜,造成产品变质,无法食用。

(一)生产场所。

巧克力及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

巧克力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温湿度必须符合工艺的要求。

1.化油(化酱)设备;

2.精磨设备;

3.精炼设备(纯可可脂巧克力);

4.保温贮存设备;

5.调温设备(纯可可脂巧克力);

6.成型设备(或涂层设备);

7.冷却设备;

8.包装设备(异型产品除外)。

单纯巧克力制品生产企业不需具备精磨设备、精炼设备、调温设备。

GB《巧克力卫生标准》;

GB/T19343-2003《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SB/T10024-199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现行有效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巧克力及其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一)天平;

(二)刮板细度计或微米千分尺;

(三)分析天平();

(四)真空烘箱。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巧克力及制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GB/T19343-2003和SB/T10024-1992项目。

可可脂

√☆

GB/T19343-2003项目

非脂可可固形物

总可可固形物

乳脂肪

总乳固体

细度

巧克力制品的巧克力部分不要求。

GB/T19343-2003和SB/T10024-1992项目

巧克力制品中巧克力的比重

水分

SB/T10024-1992项目

蔗糖

糖精钠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甜蜜素

18

19

1.带☆项目的标准值按企业原始配料计算确定,审查时查看配料记录并在抽样单上注明。

2.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3.标签要求:

预包装巧克力、巧克力制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如执行标准为GB/T19343-2003,并在标签上标注了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应按标准要求标示巧克力的类型。

使用甜味剂代替白砂糖制成的巧克力,应在产品名称中加以说明,如“甜蜜素巧克力”。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

随机抽取2kg(不少于3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1kg,1份检验,1份备用。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2: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

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1个。

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产品品种,即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中的1类或几类;

茶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茶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其产品类别编号:

1401。

杀青揉捻干燥绿茶

萎凋揉捻(或揉切)发酵干燥红茶

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干燥乌龙茶

杀青揉捻闷黄干燥黄茶

萎凋干燥白茶

杀青揉捻渥堆干燥黑茶

制坯窨花复火提花花茶

拼切匀堆包装袋泡茶

筛切拼堆(渥堆)蒸压成型干燥紧压茶

精制加工:

毛茶筛分风选拣梗干燥

分装加工:

原料拼配匀堆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鲜叶、鲜花等原料因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造成茶叶产品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茶叶加工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不当,影响茶叶卫生质量和茶叶品质。

3.茶叶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易受设备、用具、场所和人员行为的污染,影响茶叶品质和卫生质量。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的验收和处理、生产工艺、产品仓储。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米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

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

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1次。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

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1.绿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设备(手工、半手工名优茶视生产工艺而定)。

2.红茶生产必须具备揉切(红碎茶)、揉捻(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拣梗和干燥设备。

3.乌龙茶生产必须具备做青(摇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设备。

4.黄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和干燥设备。

5.白茶生产必须具备干燥设备。

6.黑茶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和干燥设备。

7.花茶加工必须具备筛分和干燥设备。

8.袋泡茶加工必须具备自动包装设备。

9.紧压茶加工必须具备筛分、锅炉、压制、干燥设备。

10.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必须具备筛分、风选、拣梗、干燥设备。

11.分装企业必须具备称量、干燥、包装设备。

GB9679《茶叶卫生标准》;

GB/《紧压茶花砖茶》;

GB/《紧压茶黑砖茶》;

GB/《紧压茶茯砖茶》;

GB/《紧压茶康砖茶》;

GB/《紧压茶沱茶》;

GB/《紧压茶紧茶》;

GB/《紧压茶金尖茶》;

GB/《紧压茶米砖茶》;

GB/《紧压茶青砖茶》;

GB/《第一套红碎茶》;

GB/《第二套红碎茶》;

GB/《第四套红碎茶》;

GB/T14456《绿茶》;

GB18650《原产地域产品龙井茶》;

GB18665《蒙山茶》;

GB18745《武夷岩茶》;

GB18957《原产地域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

GB19460《原产地域产品黄山毛峰茶》;

GB19598《原产地域产品安溪铁观音》;

SB/T10167《祁门工夫红茶》;

相关地方标准;

(一)鲜叶、鲜花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毛茶和茶坯必须符合该种茶叶产品正常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

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

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

(三)茶叶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

符合SB/T10035《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一)感官品质检验:

应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

审评用具(干评台;

湿评台;

评茶盘;

审评杯碗;

汤匙;

叶底盘;

称茶器;

计时器等),应符合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相关规定。

(二)水分检验:

应有分析天平(1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三)净含量检验:

电子秤或天平。

(四)粉末、碎茶:

应有碎末茶测定装置(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要求)。

(五)茶梗、非茶类夹杂物:

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要求)。

七、检验项目

茶叶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茶叶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备注

预包装产品按GB7718的规定进行检验

感官品质

总灰分

水溶性灰分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酸不溶性灰分

水溶性灰分碱度(以KOH计)

水浸出物

粗纤维

粉末、碎茶

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茶梗

非茶类夹杂物

六六六总量

滴滴涕总量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每一品种均需随机抽取某一等级的产品进行检验。

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一)抽样地点:

成品库。

(二)抽样基数: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kg。

抽样以“批”为单位。

具有相同的茶类、花色、等级、茶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方法按GB/T8302《茶取样》的规定。

样品数量为1000g。

对单块质量在500g以上的紧压茶应抽取2块。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用。

(四)封样和送样要求:

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2个茶样罐或茶样袋中,封口后现场贴上封条,并应有抽样人的签名。

抽样单一式4份,应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和抽样人、被抽查单位的签字等。

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

茶样罐或茶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在对紧压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时,应当有地方民族工作管理部门和边销茶商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

(三)企业和质检机构承担茶叶感官审评的人员,必须经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特有工种“评茶员”的职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四)茶叶产品必须包装出厂。

附件3: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

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1502。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

1.原料处理设备:

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

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

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

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

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

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

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

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规定的设备,并具备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规定的设备。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GB/T15037-1994《葡萄酒》;

QB/T1982-1994《山葡萄酒》;

QB/T1983-1994《山楂酒》;

QB/T2027-1994《猕猴桃酒》。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所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酿酒原料葡萄或其他水果应新鲜,无霉变腐烂、无夹杂物、无药害、无病害、无污染。

(一)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

2.干燥箱;

3.微生物培养箱;

4.消毒锅;

5.电冰箱;

6.恒温水浴;

7.生物显微镜;

8.压力测定装置(适用于起泡酒);

9.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2.干燥箱;

3.恒温水浴;

4.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原酒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明“*”标记的,企业应该进行自检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验,每年不得少于2次。

微生物项目为带“*”标记的项目,生产企业无须对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但企业必须具备检验微生物的能力,能够对产品中的微生物包括酵母菌进行有效的监控。

表1葡萄酒质量检验项目表

项目名称

酒精度

总糖

滴定酸

挥发酸

游离二氧化硫

总二氧化硫

干浸出物

二氧化碳

仅对起泡酒

细菌总数

苯甲酸、山梨

酸、着色剂、甜味剂等添加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表2原酒质量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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