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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各级辅导员组成。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计划和指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及时上报校里有关部门并根据上级指示及时部署。
第五条
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分三级:
各学生班级及心理协会为第一级,各级辅导员为第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为第三级。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心理辅导站老师负责指导并实施,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该项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心理辅导站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要指导好学生辅导员与心理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协会与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
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遭受突然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确保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畅通。
第七条
各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人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要随时掌握全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院报告,并配合学院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及各班级心理委员应配合学院开展好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收集汇总工作。
要对各年级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排查,收集学生危机信息,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严重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及时报告,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并做好跟踪控制工作。
第九条
学生心理协会要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检查汇报制度,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
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
心理委员平时要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做到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生辅导员、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配合做好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第十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心理危机重点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心理危机对象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眼前的危机的学生群体。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二)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经常有自杀意念者;
(三)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四)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五)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六)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七)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八)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
(九)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十)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十二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轻身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有自杀倾向、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心理辅导站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
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
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四条
各年级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
应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
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心理危机应对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当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要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学院心理辅导站,辅导站老师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校级心理辅导站,学生辅导员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领导。
第十六条
建立支持体系。
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同学对其多一些关爱与支持。
第十七条
建立监护体系。
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各年级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生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对于危机程度较轻且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或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退)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就医治疗。
第十八条
建立治疗体系。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并进行及时的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学生辅导员监护下到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家人校陪同就诊。
第十九条
建立专业医疗机构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需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后,提出相关申请并办理手续;
因心理疾病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的诊断康复证明,提出复学申请,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相关责任协议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建立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章
后期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患有心理疾病学生康复且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年级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两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学院学生心理辅导站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心理辅导站要根据各年级提供的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年级。
第二十三条
对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学生,学院应给予高度关注。
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学院心理辅导站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备,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
第七章
心理危机干预具体措施及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具体措施及责任人:
(一)对遭遇家庭重大变故等突发事件者
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者
1、干预参与者:
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站、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
2、干预方法:
该生好友、同学或班级班干在事件发生后与其多沟通,在生活上、学习上多关心他,班级心理委员、学生辅导员要时刻注意该生行为,如出现意外行为要及时制止。
学生工作负责人应对其表示同情,造成支持性气氛以逐渐减轻其悲伤。
(二)对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者
对于个人认为关系自己前途命运的重要考试的失利,而产生极度悲伤和痛苦,自认前途黯然,万念俱灰,甚至萌发自杀的念头。
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专业老师、班级学生干部
2、干预方法:
(1)学生辅导员、班干部向该生讲解“人生之路,坎坷挫折十之八九”、条条大路通向成才之途的道理,使其从“一次挫折,一生无前途”的错误认识中解脱出来,勇敢地正视挫折,面对困境,振奋精神,重新生活。
(2)学生辅导员对其考试的失利抱宽容的态度,不要过多的指责、埋怨,更忌与他人相比较。
帮助其认真分析失利的原因。
分析时除指出个人不足外,也要考虑到客观因素以减轻其悲伤、懊悔、自责、内疚等负性情绪。
(3)学生辅导员、专业老师与该生共同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其实际水平,并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近期奋斗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使其行动有的放矢,并充分肯定其实现目标的有利条件,增强自信心。
对于流露出“活着没意思”情绪的求助者,或已准备采取自杀行动,或自杀未遂者,要严格监护,置监护对象于视线之内,严防藏药自杀。
创造良好的心理治疗气氛,鼓励求助者表达自己的不良心境,使内心冲突外化。
指出任何自杀的念头都是消极的不明智之举,应该配合治疗,以求达到心理平衡。
(三)对个人情感受挫者
失恋的年轻人往往把“狂热的爱变成愤怒的恨”,出现极度的负面情绪,甚至伤害自己或对方。
学生辅导员、心理辅导站老师、学生干部
对失恋者指出恋爱和感情不能勉强,更不值得殉情,而且使其相信将来肯定有机会找到自己心爱的人。
对企图采取攻击行为者则防患于未然,学生辅导员、学生干部应制止其攻击行为,指出这种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犯罪性质,才可能阻止当事人的鲁莽冲动行为。
(四)对人际关系失调及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社会交往很少,缺乏社会支持者
大学生人际关系主要包括:
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
学生辅导员、班级干部、心理辅导站
(1)学生辅导员、班干部用各种方法加强学生自信心以及对自我的全面认识,发现优点、特点及长处;
(2)学生辅导员可以通过开展形式不同的班级活动,给学生交流交往、展现自我提供平台
(3)传播、渲染寝室文化
(五)对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感强烈者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干部、宿管员、心理辅导站
(1)各年级帮助学生找老乡。
首先了解一下学校里有哪些老乡。
当思乡心切,或在节假日感到孤独的时候,可以找他们聊聊,拉拉家常,谈谈家乡的变化和儿时的趣事,或相随到附近的旅游区参观游览。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思乡心境。
(2)班干部主动与学生沟通。
俗话说,一回生、二回熟,三回成朋友。
再要好的朋友,开始也是陌生人。
人际交往有“自我循环”特性:
越是怕陌生,越是不敢交往,陌生感越是强烈;
越是不怕陌生,越是敢于同陌生人接触,陌生感越是消失得快。
特别是与同学交往中,互相交流一下初中到大学的感受,你会发现,很多情感、心理活动是一样的,包括“回归心理”的产生。
情感的共鸣,有助于心理上的沟通,会增进相互间的理解。
一个人来到一个举目无亲的新环境,一时的不适应是很自然的,从不适应到适应,人人都要经历这个过程。
懂得这个过程是不可避免的有利于回归心理的控制。
(3)培养业余爱好。
学生辅导员可以从新生入校后收集学生的相关资料,善于发现各个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点,通过组织班会、娱乐活动、互帮互助中培养他们的业余爱好,发挥个人特长,让他们在学习以外找到自己的优势。
(4)通过书信或电话与老同学、老朋友或家乡的亲人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思想、介绍新环境中的人和事,可减轻思乡、怀旧的情绪。
这点需要学生辅导员及时了解、掌握新生的个人信息。
(六)对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自卑感强烈者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处、心理辅导站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参加由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勤工助学工作,多与学生沟通,年级辅导员要随时了解学生家庭变动情况。
(七)对身体出现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者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干、专业老师、心理辅导站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干部关心学生,长期与学生保持联系,如该生系长期住院者,学院书记、学生辅导员可组织其他学生到医院进行慰问看望,让患病学生感觉班级、学院对他的关心、关怀,学生辅导员、专业老师定期安排班级学习委员或成绩好的学生对其进行辅导。
(八)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者,如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
正在服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病情以及曾患心理疾病休学、病情好转又复学者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心理辅导站
发现此类学生,学生辅导员第一时间上报到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工作处。
相关处理意见:
由学生辅导员通知该生家长劝其休学治病或退学,若被告知已康复,必须由相关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证实其已经康复者方可入校继续就读。
(九)对身边同学出现个体交往危机状况者
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多与学生交流,在交流中可以探知学生内心想法,增加学生安全意识,消除危机感。
(十)对转系、休学、降级或近期遭受处分者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工作处
各级辅导员可以根据学生发生的不同情况多跟学生沟通、谈心,切忌不重视学生、忽视学生,使学生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注意谈话时的语气、语调,切忌使学生有抵触情绪。
事后学生辅导员应注意学生行为,如有异常,及时向院领导、学生工作处汇报。
(十一)对有自杀倾向或曾经有自杀行为者
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心理辅导站。
学生工作负责人接到消息后应详细掌握事件发生情况及进展,事件发展较严重情况下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协调指挥工作;
各年级辅导员收集和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现象、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及产生心理问题原因,同时联系、通知学生家长;
心理辅导站通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护工作(如:
保卫处根据事件发生情况采取相应应急保护措施,到现场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围观学生、群众喧闹、起哄现象发生,如情形严重时拨打当地110或119到校协调工作;
联系校医院医护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好紧急救护准备工作)。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年级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其中包括:
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心理辅导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