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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附件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南(分类版)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1.1定义

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1.2功能要求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旨在实现“四个功能”:

一是,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

提供就近的日托、全托等社区托养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康复、陪同就诊等医养结合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生活服务,提供喘息服务、照料者服务技术指导、养老辅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二是,实现“一体化资源统筹”。

充分发挥综合体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重点统筹好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

三是,实现“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

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区级平台建成本区域统一的网络门户和数据库,组织实施统一需求评估、审核,各类为老服务受理、服务分派,行业监管等。

街镇信息网络,通过区级平台功能延伸,实现咨询、受理、社区层面资源调配、服务质量监管、需求调查等以及各类为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是,实现“一门式的办事窗口”。

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各类为老服务,为老年人和家属获取信息和办事提供方便。

1.3建设要求

每街镇至少设置1个。

建筑面积一般可在1000平方米左右,可独立设置,也可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1.4场所设施要求

应具有两类功能性设施和场所,一是日托、全托、助餐、护理站等设施场地;二是为老服务受理、办事办公以及信息平台等为老服务综合管理设施场地。

1.5管理要求

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1.6服务要求

1.6.1服务规范

提供各类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标准。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

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

1.6.2人员要求

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雇用或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护理、照护、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获得上岗证书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1.6.3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1.6.4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1.6.5内部管理

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2.长者照护之家

2.1定义

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

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

2.2功能要求

面向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就近提供短期托养和上门两种服务方式,内容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等服务,主要包括:

——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机构住养照料,其中,收住四级及以上的老人不少于总床位数的60%;

——为大病出院仍需康复护理或家属需要喘息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期寄养服务;

——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可以根据自身供给能力和社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

为未入住机构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相当于机构专业水准的上门照料、护理服务;其他可以延伸至社区、居民家庭的为老服务,如家庭护老者培训等;其他专业化特色服务。

2.3建设要求

每街镇至少设置1个。

床位规模10-49张(含),单床建筑面积18M2以上,建筑面积300M2以上;老年人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2.4设施要求

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护所必需的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所。

场所应设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

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

长者照护之家应设置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活动(康复)室等功能区,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应当设置室外活动场所。

2.5管理要求

须经法人登记,取得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2.6服务要求

2.6.1服务规范

提供各类服务应遵守有关标准。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

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

2.6.2人员要求

参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养老护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6.3收费管理

政府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由政府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长者照护之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2.6.4内部管理

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2.6.5安全管理

1)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从其相关要求;

2)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面积1000平方买以下的应有消防备案凭证。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3)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设施;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2.7长者照护之家申请表

 

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表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长者照护之家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名称

(单位或者个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申请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拟登记法人类型

(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项目地址

拟开设床位数(10-49张)

用房类型

□公建配套用房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用房

□其他

房屋权属

□自有产权房

□使用权房

□租赁房

□其他

有无房产证

□有□无

有无独立出入口

□有□无

房屋产权

所属单位

租赁期限

(租赁项目填写)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投资总额

(万元)

就餐解决方式

□内设小型食堂

□资质机构送餐

消防安全

1000平方米以下:

□消防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报告

1000平方米以上:

□消防验收报告

拟收住老人身体状况及占比

轻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占比(%)

中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占比(%)

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占比(%)

床位功能划分及占比

全托床位数量(),占比(%)

临托床位数量(),占比(%)

运营方

机构名称

运营方法人

(主要负责人)

服务内容

□1.住宿服务□2.个人生活照料服务□3.护理服务□4.膳食服务

□5.安全保护服务□6.清洁服务□7.洗衣服务□8.休闲娱乐服务

□9.保健服务□10.心理慰藉服务(必选项)

□11.交通服务□12.陪同就医服务□13.代办服务□14.教育服务

□15.协助医疗康复护理服务□16.通讯服务□17.临托服务

□18.日间生活照料服务□19.日间护理服务□20.日间康复服务

□21.居家生活照料服务□22.居家护理服务□23.居家康复服务

□24.其他特色服务(可选项)

本人(单位)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街镇

意见

区民

政局

意见

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3.1定义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籍等日间服务的社区托养机构。

3.2功能要求

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等行动不便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膳食供应、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项目。

有条件的可依托机构的服务资源,开展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等社区延伸服务。

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鼓励提供交通接送、生活辅助等项目化服务。

同时,可提供早托、晚托等延时服务,采用按半日、按次服务等灵活周转的方式,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3.3建设要求

按照老年人口数和需求情况合理布点。

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生活照护等主体功能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

3.4设施要求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内设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康复)室、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

3.5管理要求

须经法人登记或由取得法人资质的主体进行运营,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提供的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6服务要求

3.6.1服务规范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等有关标准。

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

3.6.2人员配备

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康复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与机构服务对象数(上门服务对象除外)配比不少于1:

8,养老护理员、专技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人员可由专技人员兼任。

专技人员、养老护理员需持证上岗。

3.6.3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3.6.4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3.6.5内部管理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3.7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申请表、验收表、承诺书

 

市政府实事项目申请表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项目名称

填报日期

 

上海市民政局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开工时间

年月日

拟竣工时间

年月日

完成项目形式(打“√”)新建□改建□扩建□

总建筑面积㎡新增建筑面积㎡

日间服务人数

经费投入情况

拟总投资:

万元

其中:

1.土地费用万元

2.土建费用万元

3.装修费用万元

4.设施(设备)配置费万元

5.其它费用万元

经费来源:

1.区县财政万元

2.区县福彩金万元

3.区县其他福彩金万元

4.街镇资金万元

5.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万元

6.村集体资金万元

7.社会捐赠万元

8.其它万元

添置的主要设施与设备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区县民政局经办人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区县民政局领导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注:

一式三份。

市、区(县)民政局各一份,项目建设单位留存一份。

 

 

市政府实事项目验收表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项目名称

填报日期

 

上海市民政局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时间

年月

完成项目形式(打“√”)新建□改建□扩建□

占地面积㎡;绿化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日间服务人数

经费投入情况

总投资:

万元

其中:

1.土地费用万元

2.土建费用万元

3.装修费用万元

4.设施(设备)配置费万元

5.其它费用万元

经费来源:

1.区县财政万元

2.区县福彩金万元

3.区县其他福彩金万元

4.街镇资金万元

5.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万元

6.村集体资金万元

7.社会捐赠万元

8.其它万元

验收内容

1.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符合□不符合□

2.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符合□不符合□

3.台阶和坡道、走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符合□不符合□

4.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符合□不符合□

5.卫生间、浴室应安装安全扶手;符合□不符合□

6.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符合□不符合□

7.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符合□不符合□

8.休息室、活动室、卫生间、浴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米。

符合□不符合□

区县验收意见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盖章)

 

领导签名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三分份,报市、区县民政局各一份,项目单位留存一份。

上报验收表时须附:

(1)工程审计报告书乙方;

(2)项目实景数码照片五张以上;(3)市政府实事项目承诺书一份。

 

市政府实事项目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

(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承诺书

民政局:

年度我单位完成新建老年人日托机构家,收到民政部门给予新建老年人日托机构的一次性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为本市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护理、娱乐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现自愿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规定中的护理三级自理老年人的标准,合理配备工作人员,规范管理和服务;

二、严格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本单位房屋和场地从事与养老服务相悖的经营服务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其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

三、保证十年内不改变本单位的养老设施房屋用途或性质;如擅自改变本单位养老设施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应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全额退还民政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并负责做好所有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如遇不可抗拒力原因,需改变养老设施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的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按照每年10%的比例扣除民政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后,将剩余退还区民政局;

五、本承诺书,自收到养老设施建设补贴经费之日起生效;

六、本承诺书为不可撤消之承诺,并一式三份;市民政局部门、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

         日间服务机构(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4.护理站

4.1定义

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4.2功能要求

面向社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4.3建设要求

按照人口数和需求情况合理布点。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4.4管理要求

须经法人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5服务要求

4.5.1服务规范

遵守《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沪卫计医政【2016】46号)

4.5.2人员要求

护理站人员由社区护士、康复治疗士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

社区护士为经岗位培训的执业注册护士,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其他社区护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社区护理知识、经验和能力,上岗前应经社区护理培训及公共卫生护理教育培训。

4.5.3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护理站,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护理站,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4.5.4安全管理

——护理质量安全。

加强医疗护理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护理质量控制制度、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医嘱制度、查对制度、差错与事故防范和登记报告制度、治疗室管理制度、居家护理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完善医疗护理文书管理制度。

——护理安全防范。

护理人员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护理项目的性质与内容,服务项目可能存在的有关安全风险、纠纷预防及相关处置方法、服务对象的疾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护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时间应急预案。

对居家护理个性化需求服务项目,护理站应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协议后执行。

4.5.5内部管理

护理站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5.“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

5.1定义

嵌入社区,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

5.2功能要求

主要为家庭照料困难的高龄、独居、纯老以及其他需要照料的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庭支持等服务,可根据本社区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选择设置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陪医、相谈、助乐等服务,一般不少于3项。

5.3建设要求

每2-3个居委会设置一个助老服务站。

5.4场所设施要求

可单独设置,也可与老年活动室,社区老人助餐服务点结合设置,内设餐厅、综合室、卫浴间等服务和活动空间,并配备相应服务设施设备。

5.5管理要求

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由街镇、居(村)委直接运营管理;由街镇、居(村)委牵头,组织招募社区志愿者参与运营管理;委托老年协会运营管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5.6服务要求

5.6.1服务规范

——应将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服务对象、优惠范围、收费标准等公开告示,并设置意见箱(簿),接受监督。

——应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制定开放时间,一般应坚持每天开放(国定节假日视需求而定)。

服务站的管理方应做好年度计划和年终总结工作。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

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

5.6.2人员配备

助老服务站中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雇用或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护理、照护、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获得上岗证书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5.6.3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助老服务站,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助老服务站,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5.6.4安全管理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助老服务站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6.5内部管理

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5.7“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验收申报表

 

“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验收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站点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工作场地面积

□建筑面积________M2□使用面积__________M2

工作场地性质

□产权□使用权□其他

工作场地使用情况

□独用□合用(合用设施)______________

运营主体

□街道居家养老中心□街道老年协会□街道聘用人员

□委托社会组织运作(社会组织名称)_______

经费(万元)

□落实工作场地经费_______□装修费_______

□设备添置费_______□运作经费_______

□其他_______

资金来源(万元)

□区投入_______□街道投入_______□其他_______

服务内容

□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

□陪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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