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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鲜言、温利华等)——信息披露

●〔2017〕5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国平)——信息披露

●〔2017〕5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鲜言)——信息披露

●〔2017〕5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童星、朱正贵)——中介机构违规

●(2017〕5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中介机构违规

●(2017〕5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振凯、刘冬等)——中介机构违规

●(2017〕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永威、曹勇)——操纵市场

●(2017〕5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廖山焱)——期货市场操纵

●(2017〕5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国武)——内幕交易

 

各地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

(中审华寅、杨敏兰、刘志民)——中介机构违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1号

当事人: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

余丽,女,1966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任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总裁,住址:

上海市静安区。

周伯勤,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兼任北大资源副总裁(分管财务),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郑明高,男,1972年7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总裁兼财务总监,住址:

刘玮,男,1980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刘丹丹,女,1983年12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住址: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俞惠龙,男,1950年出生,时任中国高科副总裁,中国香港籍。

夏杨军,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

卢旸,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

林学雷,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

龚民煜,男,1953年9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董事,住址:

上海市徐汇区。

孙醒,男,1976年3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独立董事,住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陈卫东,男,1960年7月出生,时任中国高科独立董事,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为中国高科第一大股东。

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信)为中国高科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是其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武汉天馨购买武汉国信商铺的51,065,850元房款来源于北大资源,且经方正集团批准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北大资源集团所属企业请示报告单》,2012年9月7日,北大资源(方正集团下属公司)物业集团在“物业集团武汉分公司关于购置武汉国信新城、国信馨园商铺的请示”中提到,“为充分利用以上两处商铺的商业价值,继续发展我司招商经营业务,现特向集团领导请示以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以上两处商铺”。

该报告单分别经由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北大资源总裁余丽等签字同意。

根据方正集团提供的《资金审批表》,2012年9月7日武汉天馨向方正集团提出资金申请,其中提出“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购买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国信三期门面和国信馨园门面,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3,437,840.9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附件《资金申请明细清单》中显示“购房款51,065,850元”“国信新城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

1,063,012.17元”“国信馨园商铺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需缴纳费用:

1,308,978.81元”。

该审批表分别经北大资源物业集团财务总监郑某、北大资源资金部总经理林某飞、北大资源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周伯勤、方正集团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李某民、方正集团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人侯某玉、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陈某签字同意。

2012年9月24日,北大资源通过其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3706×

×

3623账户转账6,295万元给正中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正中资产)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

0015账户同日正中资产将其中5,347.03万元转给武汉天馨浦发银行武汉沿江支行7005×

0162账户,同日武汉天馨将其中51,065,850元购房款转至武汉国信华夏银行武汉江汉支行5239×

0140账户。

(二)武汉国信支付武汉天赐236.79万元采购款

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1万元、40.16万元。

2012年11月7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分别向武汉天赐付款65.26万元、40.16万元。

2012年12月11日,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4笔采购款,金额合计236.79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

其中,5,106.59万元为中国高科全资子公司武汉国信销售60套商铺给武汉天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武汉国信2012年营业收入的98%,占中国高科2012年房地产业务收入的17.14%。

武汉国信销售给武汉天馨60套商铺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0.60万元)的比例为79.15%。

中国高科2011年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上签字的人员有:

中国高科时任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

时任董事兼北大资源分管财务副总裁周伯勤;

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

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玮;

时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丹丹;

时任副总裁俞惠龙;

时任董事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

时任独立董事孙醒、潘国华、陈卫东。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国高科年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高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中国高科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周伯勤;

其他责任人员为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潘国华、陈卫东。

其中,潘国华因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会将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余丽在听证会、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一)中国高科主要申辩意见

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不存在关联关系,涉案交易也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

中国高科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尽到合理的审慎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不可能也无从知悉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2.余丽、周伯勤等个人知情不代表公司知情。

余丽、周伯勤未尽勤勉义务向中国高科报告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中国高科不应对余丽、周伯勤的过错承担责任。

3.2012年年报于2013年4月27日公告,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下发《调查通知书》,涉案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责时效。

(二)余丽、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等责任人员主要申辩意见

1.在任职期间,申辩人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

在方正集团未告知关联关系的情况下,申辩人对涉案关联关系毫不知情,通过正常的履职也不可能知悉,对涉案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2.涉案交易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

3.涉案交易行为已过两年追责时效。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赐、武汉天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涉案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国高科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对其未依法披露涉案大额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担责。

涉案交易虽然仅为一笔关联交易,但其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高达79.15%,公司前一年度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高科无法发现也未予以关注有悖常理,也表明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同时,本案事实和证据明确表明,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和时任董事周伯勤知悉并参与实施了相关交易。

(三)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保证所签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担责。

不知悉、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相关人员隐瞒违法行为,均非法定免责理由。

本案涉案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责任人员并未提供其对涉案关联交易提出异议记载于董事会,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等相关有效的勤勉尽责的证据,不能免责。

(四)我会在2015年7月23日下发《调查通知书》前,已于2015年1月19日向涉案主体下发过《监督检查通知书》,也即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日应为2015年1月19日之前。

因此,涉案违法行为未过两年追责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国高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余丽、周伯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郑明高、刘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5日

〔2017〕42号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住所: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住所: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李友,男,1964年7月出生,2003年至2006年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总裁,2006年至2013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首席执行官,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住址:

余丽,女,1966年3月出生,2003年至2012年12月任方正集团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任方正集团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2010年9月至2015年2月任方正证券董事,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郝丽敏,女,1963年12月出生,2003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利德科技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方正集团助理总裁,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任方正证券监事,住址:

何其聪,男,1971年5月出生,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任方正证券董事会秘书,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方正证券总裁兼董事会秘书,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方正证券总裁,2015年3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证券董事长,住址:

雷杰,男,1970年4月出生,2010年9月至2015年2月任方正证券董事长,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韦俊民,男,1963年3月出生,2007年9月至我会调查时任北京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产)董事、高级副总裁,2015年1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集团董事,2015年2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证券董事,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容大)、方正证券等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李友、何其聪、雷杰、韦俊民等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8月1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方正证券上市前,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时名上海圆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西藏容大(时名上海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方正证券约为3.98亿股、8,344.2万股、5,461.38万股,分别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1.19%,为方正证券第二、第八、第十三大股东。

(一)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1.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利德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李友、余丽等方正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并实际控制的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鼎)。

2004年11月至2012年4月,利德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郝丽敏担任,郝丽敏于2008年10月进入方正集团工作,任助理总裁等职。

(2)2001年至我会调查日,利德科技共发生15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大部分为方正集团关联方或方正集团主要负责人李友,且转让价格均为初始出资额。

(3)2007年6月至10月,方正集团以利德科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为标的,对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4)方正集团控制利德科技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

2015年3月,方正集团2015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利德科技在2015年8月30日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减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1.81亿股,同时,通过财务部员工韩某平操作利德科技股票账户,卖出利德科技所持有的1.81亿股方正证券股票。

2015年5月,方正集团将利德科技减持方正证券股票所获得的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

转款完成后,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未签署任何借款合同。

(5)2004年至我会调查日,利德科技在没有签署借款协议的情况下,长期大额占用方正集团资金,且方正集团财务系统中将利德科技作为内部单位进行核算。

2.西藏昭融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西藏昭融成立至我会调查日,历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存在在方正集团或利德科技任职或与方正集团高管关系密切的情形。

(2)利德科技通过上海招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招强)、上海田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田笙)控制西藏昭融。

上海田笙、上海招强均无实质经营业务,利德科技通过该两家公司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上海田笙、上海招强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西藏昭融无实质经营业务,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过西藏昭融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西藏昭融的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3)方正集团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户,并通过利德科技控制西藏昭融银行账户。

2015年3月2日,方正集团2015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西藏昭融减持其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89,515,623股,同时,通过方正集团财务部员工韩某平操作西藏昭容股票账户,卖出西藏昭融所持有的全部方正证券股票。

2015年3月至4月,西藏昭融通过利德科技将减持方正证券股票所获得的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8,700万元)和北大资源账户(8.31亿元)。

综上,西藏昭融在人事、股权等方面与利德科技或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利德科技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方正集团可以控制西藏昭融股票账户,并调拨西藏昭融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且西藏昭融银行账户由利德科技统一管理。

因此,方正集团同西藏昭融也存在关联关系。

3.西藏容大与方正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2006年至2009年,西藏容大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利德科技员工。

(2)利德科技通过上海富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宏)、上海汉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赋)控制西藏容大。

上海富宏、上海汉赋均无实质经营业务,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过该两家公司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上海富宏、上海汉赋的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西藏容大无实质经营业务,是利德科技代管的平台公司,利德科技通过西藏容大持股并控制其他公司。

西藏容大的历次股权变更、对外投资都由利德科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均由利德科技统一保管。

(3)方正集团董事会控制西藏容大资产出售。

2010年5月15日,方正集团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西藏容大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方正证券股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构成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前已形成。

(二)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四条以及该准则2012年修订后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五条以及2012年修订后的该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披露。

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在方正证券上市时出具的专项声明、承诺或说明,均包含“本公司与方正证券其他股东不具有关联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上述4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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