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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有效期

购销合同有效期

  篇一:

购销合同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中标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

  甲方: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乙方:

_广州市科伊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配送商)

  根据2012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规定,为确保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或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所提供的医用耗材产品信息,采购《医用耗材采购一览表》相关医用耗材产品(见附表)。

  第二条乙方须按购销合同《医用耗材采购一览表》向甲方供应医用耗材(见附表)。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医用耗材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异议。

  第四条供货标准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

  2、乙方所供应医用耗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相关标准及行业标准,并随货附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3、医用耗材型号、规格、包装、质量标准须与挂网信息以及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内容一致,不得更改。

  4、甲方收到乙方的货物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

  5、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格产品,并将医用耗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采购需求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品种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送到。

  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

按双方协议的不高于挂网采购目录价格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产品成品价格、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可能产生的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协议价与平台更新后价格孰低原则执行,包括甲方尚未使用的产品。

  

(二)货款结算:

甲方在收到配送产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120日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医用耗材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质量标准、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不得向甲方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贿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产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甲方发出的采购需求后不供货或在供货期内无法按时供货的,甲方为解决临床使用,有权采购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相同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乙方所供医用耗材产品因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给甲方或实际使用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到现场配合甲方处理事故,一切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若被有关部门列入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无条件解除购销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产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12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各项采购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章日期:

年月日签章日期:

年月日

  附表:

  医用耗材采购一览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篇二:

购销合同,验收

  篇一: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或具体数量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装方式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4)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的订单约定。

  4、包装方式

  第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付款方式:

货币结算方式:

利息承担方式:

收到相应货款后三日内乙方应开出17%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七条验收方法

  1.数量的验收方法:

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到现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由乙方处理解决。

  如不能当场进行清点检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5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构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开箱或每批设备到达现场后2个月内甲方仍不开箱检验的,视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2.质量的验收方法:

甲方应在货物数量验收完毕后十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以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准。

  时间:

;验收标准;

  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

  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时,应做好记录,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性能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后,甲方应在7天内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建阳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收货验收中,如发现货物数量、型号、规格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妥善封存货物,由乙方在天内处理;如甲方当场未对货物数量、型号、规格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

  2、如果甲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约定验收时间之日起过一个月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约的

  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增加。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甲方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向乙方按的比例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

  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就延期付款部分按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中止交付尚未交付给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货款及违约金时止。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

  ①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天的逾期拒绝接受货物的免责期,在此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②若甲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接收货物,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拒绝接收货物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而对乙方的送货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则甲方仍应按产品原约定价格付款;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

  ①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天的逾期交货免责期,在此期限内乙方不承担任何逾期交货

  责任。

  ②若乙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交货,则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向甲方按的比例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③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并拒绝收货。

  4.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应按实际交货期计算付款时间。

  第十一条货物灭失风险的责任划分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由承运人时起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转移及终止

  1.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最终以书面方式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2.合同任何一方欲做本合同项下所设定权利、义务之概括转移或部分转移,均需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单独转移行为视为无效。

  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设定义务,致使本合同所设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另一方有权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且不承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继续有权以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应承担就此而产生的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其它。

  (本条除下述条款外还可以约定特殊购销合同的特殊条款,例如海关结转规定等)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约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签订地为。

  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签订为提高效率可采用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期为订单签订之日起

  30天,甲、乙双方应每30天核对一次订单并互寄订单原件,订单传真件失效后,订单效力应以订单原件为准。

  本合同项下订单应以如下方式编号:

订单号=本合同标号+订单签订日期+订单两位序号构成。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

  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甲方):

(公章)卖方(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签订篇二:

产品购销合同书

  产品购销合同书

  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需方:

(以下简称需方)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数量:

  货款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交售日期

  

(1)交售日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发货为准。

  

(2)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均事先书面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三、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一)供方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按需方指定的到站发运,然后将提货单寄给需方所在的单位。

  

(二)供方负责发货及汽车的运输费用。

  (三)需方必须在货到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并将验收的质量结果在验收后三日内发传真给供方。

如需方不在本条规定时间内验收,视为需方对本次交付货物质量无异议。

(四)合同签订生效当日,需方必须预付5%的定金。

  (五)需方收到货进行质量验收后,必须在自到货之日起天内将货款汇入至供方的指定帐户上。

  五、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在交产品时,未达到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交付货物质量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并退货或协商解决。

  

(二)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或交货,每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六、需方的违约责任

  

(一)需方在合同执行中无正当理由退货的,供方不返还定金。

  

(二)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需方每天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滞纳金。

(三)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本批次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八、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章)需方:

(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电话:

篇三:

购销合同详细版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购货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详见附表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详见附表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台(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按实际情况计算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供货单位供应的以外,应由购货单位负责供应。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供货单位另外收取。

如果供货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供货单位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

  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3)项执行:

  

(1)购货单位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

  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购货单位代运(购货单位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供货单位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供货单位自提自运。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贰个月后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货单位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供货单位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购货单位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供货单位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2)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篇三: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供方向需方提供古贝春42度内招酒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名、单位、单价、规格

  二、议价周期:

因市场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如遇商品调整价格,双方协商

  达成共识后,供方将单价以书面形式告知需方,经需方签字盖章回传生效,若需方对新的价格不予接受,可解除合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结算方式:

  采用月结。

  1.甲方结账日为发货当月的月底(即每月最后一日),甲方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以甲方实际验收为准)至乙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更换该账户或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任何个人,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每月支付日期遇非工作日顺延。

  3.乙方指定帐号为:

  名称:

  税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

  账号:

  四、交货方式:

  1.乙方应将产品按时保质保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需提前2天向乙方订货,乙方应根据甲方订货单上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送货地点等约定事项送货。

  3.乙方送货时提供一式两联的送货单,经收货人签字后,甲乙各留一联,便于对帐。

甲方对帐结款后,所有原始单据甲方予以收回。

  五、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产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及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同时保证所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

  六、验收标准:

  甲方在收到乙方运送的货物后应立即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若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双方约定标准,应当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通过甲方对交付货物的验收。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如期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若逾期履行义务,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产品质量须符合上述质量、验收条款,否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重新补发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必须按第二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延迟超过三十日以上的,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相应损失。

同时,在甲方延迟支付货款期间,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向甲方供货。

  八、不可抗力: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要求在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时间段内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要求相应变更协议条款;如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就本协议的解除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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