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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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的核心区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合肥火车站铁路沿线以南(包含火车站北广场范围及胜利北路至北二环止),中都路穿胜利路至敬亭山路,从敬亭山路向北转到站前路以北区域。

在火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火车站地区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遵循市属区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火车站地区应达到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服务优良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四条合肥市车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在管委会和瑶海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

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园、文广、卫计、城管、环保、安监、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瑶海区政府要将火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保障火车站地区建设、管理和执法经费投入。

第六条瑶海区政府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火车站地区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涉及火车站地区的,应征求瑶海区政府意见,与火车站地区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火车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研究实施火车站地区重大改造投资方案;

(三)协调解决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瑶海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火车站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配合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火车站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职责;

(四)完成市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火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三)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火车站地区违法行为;

(四)协调组织开展火车站地区联合执法;

(五)建立火车站地区交通秩序、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制度;

(六)负责市政设施的卫生保洁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

(七)建立健全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八)督促检查涉及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制定实施火车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计划的具体措施;

(十)按照火车站地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站地区的市容环境、广告布置、经营店档和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

(十一)完成管委会和瑶海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职责:

(一)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三)财政部门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协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火车站地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五)林园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火车站地区城市绿化工作;

(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火车站地区文化经营网点的管理工作;

(七)卫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火车站地区站外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及爱国卫生的管理工作;

(八)城管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九)环保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环境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十)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火车站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各类市场主体的规范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物价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综管办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涉及火车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文化出版经营、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

已经办理委托或者授权手续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在火车站地区派驻执法人员。

对委托、授权管理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综管办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

相关执法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四条相关执法机构对火车站地区管辖区域内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需要移送的,依法予以移送。

第十五条派驻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接受综管办的统一领导、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委会考核派出部门工作的评价依据。

综管办可以根据考核情况向派出部门提出调换派驻人员等意见。

第十六条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火车站地区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综管办应当及时派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第十七条综管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和步行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需要进入步行区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除外。

在规定时间内,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出步行区。

第十八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擅自毁坏护栏、施划停车位;

(四)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

(二)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收费、强行拉客、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秩序排队候客、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

(三)客运车辆不按照站点停靠、候客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营运;

(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五)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管道及道路设施;

(二)损毁、破坏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设施;

(三)擅自设置隔离栏、隔离锥、地锁(车位锁);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六)其他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火车站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经营秩序、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和检查。

进入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维护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火车站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火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的,应当符合火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火车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火车站广场和道路设置各类临时构筑物、摊点以及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停车场,确因应急管理需要设置临时构筑物的,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地点、区域和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接客揽客、摆放物品、兜售商品。

第二十四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悬挂横幅标语;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霓虹灯;

(六)擅自扩建构筑物、建筑物及改变房屋结构(破墙开门);

(七)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摆放灯箱、晾晒衣物;

(八)无证设摊经营、临街商店出店经营;

(九)随意堆放、倾倒生产、生活及建筑垃圾;

(十)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利用雨水管道倾倒污水、污物;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偷取草花和盆花;

(四)擅自移植、截锯、砍伐树木;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强制介绍食宿、交通、旅游或提供劳务等行为;

(二)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五)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六)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七)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八)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

(九)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十)非法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

(十一)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提供餐饮服务活动;

(十二)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事相关服务活动;

(十三)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十五)非法从事职业中介;

(十六)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或影响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综管办和相关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劝告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送往定点医院实施先医治后救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条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其移交给综管办。

综管办应在接管后统一进行养护、管理、经营。

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客运交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火车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涉及火车站地区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经营场所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依法审批前征求综管办意见。

第三十二条火车站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分工做好火车站地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火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需要调整或者需要在其范围外划定一定控制区域的,由综管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瑶海区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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