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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习题解答

第三章物权法

【例题1•判断题】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

【答案】×

【例题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原物的孳息。

【例题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

现甲、乙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释】①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②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③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例题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答案】C

【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例题5】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1)选项A:

中州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但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

(2)选项BCD: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题6】甲继承了一套房屋,甲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答案】ACD

【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甲对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甲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7】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

【答案】×

【例题8】在不动产登记中,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

【答案】×

【例题9】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当事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答案】×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当日向甲交付了200万元的房款,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2009年4月20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在本题中:

(1)丙基于登记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4月1日成立时生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0】乙购买甲的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生效了。

【例题11】甲继承了一套房屋,甲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而合法占有该房屋,但乙因未进行产权登记而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选项CD:

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因进行了产权登记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例题1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乙造成的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债权合同,根据债的平等性原理,其效力并无时间先后之分;

(2)选项BC:

丙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但由于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例题1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

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合法占有,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选项C: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丁某有权依据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返还房屋。

【例题14】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

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解析】

(1)选项B: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小王将继承的房屋出卖给杜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选项C: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

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例题15】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

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关于小王和杜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必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B: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该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2)选项C: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3)选项D: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例题16】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当晚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

 A、甲B、乙C、丙D、丁

【答案】A

【解析】

(1)乙属于非法占有,不享有所有权;

(2)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丙尚未取得所有权。

【例题17】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案】D

【例题1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BD

【解析】选项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19】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的事项有()。

(2008年)

A、选举业主委员会

B、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答案】CD

【例题20】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的优先购买权

C、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A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例题21】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

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

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08年)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C

【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22】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析】

(1)选项ABD:

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选项C: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例题2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

(1)根据公信原则,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在本题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有偿取得、已经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本题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乙的追认,买卖合同无效。

【例题2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例题25】2009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

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

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

2009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B: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选项CD: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例题26】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由丙驾驶,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

丙开出租车不尽心,一次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丁。

甲、乙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路人丁只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路人丁可以请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将车出租给戊应当征得丙的同意

D、甲、乙将车出租给戊无需征得丙的同意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选项CD: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27】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丙C、丁D、庚

【答案】C

【解析】

(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例题28】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

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

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答案】C

【解析】

(1)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例题29】甲、乙公司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

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两年后,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

B、甲单独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丁

D、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答案】D

【解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例题30】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

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4、6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答案】ABCD

【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例题31】甲、乙两村相邻,乙处在一条小河与甲村之间。

甲村为了引河水灌溉自己的1000亩农田、果林,遂与乙村协商通过乙村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上修建一条引水渠,作为补偿每年支付给乙村5000元,期限20年。

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两年后,甲将灌溉区的一处50亩的果园承包给村民丙,承包期15年,则丙对乙村享有地役权。

【解释】先承包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才能设立地役权。

【例题32】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万元。

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

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在本题中:

(1)地役权自4月1日生效;

(2)如果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则地役权一并转让,丙可以向乙主张地役权;(3)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

【例题3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

(2)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例题34】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甲、乙于4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于4月10日进行了登记。

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日设立

B、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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