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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答题月

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

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

共同管理企业。

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

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

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0年10月,甲私自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答复以下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

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确?

3.假设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假设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

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1.丁的看法不正确。

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才v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

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假设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假设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

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

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6.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

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

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

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淮工三个同学张雪与王紫藤、李靖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决定:

张雪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均为三分之一,在淮工校内设立。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每人承担三分之一。

张雪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4、约定利润均为三分之一是否有效?

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

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

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

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

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

合同规定:

康乐民出资15万元。

农效忠出资10万元。

利润按6:

4分成。

营业期5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

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

遂起诉于法院。

问:

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为什么?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

4、合伙有哪些形式?

 

【案情】

2009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方法:

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设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4、协议有无不妥之处?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时机。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

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防止。

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4、甲是否可以退火?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2007年11月22日A房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

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

2007年12月14日,A房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

工程建筑面积74781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

A房产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开进了施工队伍,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产公司在

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

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B建筑公司拒绝。

12月31日,A房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

“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B建筑公司只得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60万元。

问:

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B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相同,而A房产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合同是否成立?

3、A房产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阜阳市颖东区老庙镇房屋拆迁工程队〔以下简称拆迁队〕为中房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集团〕与案外人合作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福建北路福苑小区二号楼地基拆除工程项目施工。

2006年2月23日,拆迁队的负责人朱某某与中房集团派驻该项目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杨某某、阮某某、王某某共同签署了“关于福苑小区二号楼地基处理会议纪要”,约定了总工程款18.3万元。

2006年3月26日,拆迁队撤离施工现场,双方未办交接手续。

此后,中房集团房支付拆迁队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

为此,拆迁队起诉要求中房集团房地产公司付工程欠款

13.3万元。

为支持其主张,老庙镇拆迁队提供了“关于福苑小区二号楼地基处理会议经要”、福苑小区公开招标公告、天津市塘沽区招标工程办公室的存档文件以及收取中房集团房地产公1万元工程款的收据等证据。

中房集团房则主张涉诉工程不是拆迁队施工,在“关于福苑小区二号楼地基处理会议经要”中签字的杨某某、阮某某、王某某并非我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本单位的授权,拆迁队提供的收款收据是其单方所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拆迁队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中房集团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其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问:

1、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是否生效?

3、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

4、证人的效力如何?

公司法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现金占3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答复:

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

哪些不符合规定?

为什么?

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

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

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

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问:

1、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与旧的比较〕

2、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3、乙应承担什么责任?

某房地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答复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会?

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

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

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赵某与李某1990年结婚,2004年离婚,但对财产没分割。

99年赵某投资40万元与甲乙成立,公司总股本60万元,06年5月李某要求成为公司股东。

问:

1、如果李某要求成为公司股东,应经过什么程序?

2、如果三人不同意,李某有什么权利?

3、甲乙享有什么权利?

一、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董事兼总经理。

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

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

现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家电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1〕不合法。

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

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4〕可作以下处理:

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5〕无效。

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6〕无效。

该行为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仅经过董事会批准是不行的。

二、某大型国有企业A,与省外的国有企业B、C共同筹划设立一股份,将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6000万元,A、B、C作为发起人认购2000万元,其中A以其土地使用权和车间整体作价500万元(实际价为550万),B、C则以其所分别持有的商标权和专利技术共同作价1500万元,作为对新设公司的投资。

随后,募集小组制作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间,募集小组以新设公司的名义向某机械厂定购一批生产设备,共计200万元。

由于准备工作繁多,招股期满后,半个月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股东纷纷要求退股,请根据公司法答复以下问题。

1、股份的成立,是否需要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A、B、C三企业在设立股份的过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募集小组在筹建过程中以股份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3、本例中,如该股份未能成立,A,B,C三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何承担?

5、因为招股期满半个月募集小组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股东纷纷要求退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某股份董事会于2008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8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请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有效?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再次,董事C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

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标准。

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合同法: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5个人在丙家赌钱,甲输光2万元后,向乙借钱继续赌,乙怕不还,说:

赌场上借钱不吉利,我把钱给丙,你向丙借,并写了借丙3万元的借条,到期甲无力归还,丙诉至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甲乙两夫妻无子,遂向丙要求借腹生子,并承诺待子诞生后,付两万元劳务费.当丙生下儿子丁后,甲乙拒不付款.丙将甲乙告上法庭,请问该如何处理?

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调节财产关系不调节人身关系,要根据其他法律调节。

甲与丙合同无效,甲应向丙支付抚养费,孩子归丙抚养

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丙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无权要求甲乙支付抚养费

韩美艳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简称印气巴谊印气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美艳诉称:

2004年7月2日,她与被告签订了《InchbyInchCHINA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并于7月6日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

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期间,印气巴谊印气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经营指导。

2004年12月,她突然接到印气巴谊印气公司的律师函,声称要解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

她也随后通知印气巴谊印气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

2008年2月16日,张某购买李某烘干机。

协议书约定:

烘干机价格为4.4万元,运费由李某承担。

张某有权对烘干机进行核实价格,如果烘干机市场确实是4.4万元,张某在20日内付清本息;如果烘干机市场价格不是4.4万元,则烘干机无偿归张某所有,运费由李某负担。

合同签订后,张某核实烘干机价格,得知市场价格是3万元,2008年5月10日遂以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为由,告知李某拒绝付款。

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李某于2009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给付4.4万元货款,此案应如何处理?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

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

以下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璜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识别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

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解析】B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某百货公司销售空调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

“凡在本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价款百分之三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

”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

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

A不正当竞争行为B变相行贿行为

C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

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折扣、佣金是合法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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