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首例博客告博客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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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庭审程序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

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郭亚静,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

被告。

[被告张明]:

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微博网]:

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微博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无异议。

[被告微博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

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

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张明]听清了。

[被告微博网]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明]:

不申请回避。

[被告微博网]: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张明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1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

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原告在微博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为:

《解剖沈阳》。

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

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

“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微博痴呆症了吧!

沈阳除了有微博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敬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张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

因沈阳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2015年6月20日,我与沈阳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

当天沈阳发表文章,不仅没有与我沟通,擅自有选择性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络,文中说“你与顺风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

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并有目的性的对刚刚认识的网友进行暗示性中伤,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沈阳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沈阳从我的QQ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沈阳又发表具有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思考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

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沈阳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沈阳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

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沈阳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沈阳》。

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2016年1月8日,沈阳开始写《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微博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还从其他地方找来了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

如此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参骚扰,我忍无可忍。

2016年1月15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要大度一点。

在众多朋友的劝说下,我也决定主动让步。

因此,在2016年1月15日、16日、17日,我采取了以下行动:

2016年1月15日,发出《投诉函》,向微博网投诉沈阳。

2016年1月15日,发出《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微博网、方兴东先生,及沈阳》,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沈阳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16年2月,我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16年2月16日播出,题目是《你微博了吗?

》。

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沈阳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2016年3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

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沈阳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对于因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感受,我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

对不起。

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沈阳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沈阳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在沈阳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沈阳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沈阳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

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沈阳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

[审判长]微博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微博网]:

我公司是微博网的运营商。

微博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

鉴于无法对微博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

沈阳所诉的几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

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

1、被告的文章是否有诋毁性、污辱性。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和质证。

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

我方有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

2、被告微博网的企业注册信息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

3、沈阳参加两次国际会议的证明,张明在文章中称沈阳根本没有参加越南、日本两次国际会议,显然是不属实的。

4、宋都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

第一,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而且这是张明自己注册的信息:

第二,张明多次发表攻击沈阳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张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

5、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

6、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沈阳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公证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

(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

对原告提出的前五份证据都没有异议。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

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XX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微博网的,XX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

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

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原告]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我方有两个证人,一位是原告的妻子,一位是原告的邻居。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原告的妻子出庭。

(法警带原告的妻子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王丽]我叫王丽,今年32岁,公司部门经理,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王丽]我是他妻子。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王丽]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开始发问。

[原告]你丈夫最近有哪些异常,请详细陈述。

[王丽]他就没有出过家门,每天在家就只知道抽烟喝酒,每次我回到家,屋里总是烟熏熏的酒味十足,他甚至连孩子也不接送了,无缘无故就会摔杯子,有时吃饭时就会发脾气,甚至把餐桌给掀了,整天愁眉苦脸的。

[原告]你丈夫精神异常,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王丽]都是那个大学生张明发的那些文章。

大学生,我看你连个小学生也不如。

[被告张明]你以为每个大学生都是洪战辉呀。

(法官敲槌,原告方喊抗议)

[审判长]请被告张明注意法庭纪律,否则,法庭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听见没有?

[被告张明]知道了。

[审判长]请证人也注意说话的方式。

[王丽]对不起,审判长。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被告张明]好的,请问,我发给你的邮件的题目,是“警告”还是“敬告”?

[王丽]是“敬告”。

[被告张明]你丈夫现在有工作吗?

[王丽]暂时没有。

[被告张明]那你丈夫在家是不是家庭妇男,整天就做做洗洗涮涮的活?

[王丽]这是我的家事,用不着你管!

[原告]抗议!

被告的问题有对原告人身攻击的嫌疑。

[审判长]请被告注意在法庭上的言辞。

[被告张明]我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张明]证人是原告的妻子,对她的证言,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微博网]鉴于证人与原告的密切关系,我方对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王丽签字)请证人退庭。

(王丽退庭)法警带证人原告的邻居出庭。

(法警带原告的邻居进场)

[审判长]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潘红雨]我叫潘红雨,今年30岁,机械厂销售科科长,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4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潘红雨]我是他邻居。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潘红雨]听清楚了。

[审判长]原告方开始发问。

[原告]你和沈阳是邻居吗?

[潘红雨]是

[原告]沈阳现在的精神状况如何?

[潘红雨]不好

[原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潘红雨]都是那个大学生张明发的那些文章。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问。

[被告张明]我的问题是,你们既然只是邻居关系,对他的精神失常,你怎么可能了解的这么清楚?

[潘红雨](沉默)

[被告张明]即便他真的精神失常了,你怎么知道那是由我的文章的原因造成的?

[潘红雨](沉默)

[被告张明]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张明]证人是原告的邻居,对他的证言,我不予认可。

[被告微博网]鉴于证人与原告的密切关系,我方对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然后签字。

(潘红雨签字)请证人退庭。

(潘红雨退庭)下面由被告出示其他证据。

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张明]:

我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2006年1月15日我向微博网的投诉函,证明当时我已经主动就此事寻求解决办法,我对我的过激言词已经表示了解决诚意,且投诉函中包含了沈阳对我的攻击文章信息,请求微博网删除。

第二份证据是证人证言,证明我确实向沈阳道过歉。

[审判长]:

投诉函是如何送达的?

[被告张明]:

通过我的微博,并给微博网打了客服电话。

[审判长]:

你的这一文章什么时候被删除的。

[被告张明]:

很快,大概5分钟。

[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原告。

(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

投诉函来源于电脑存档,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并且文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投诉函中所涉沈阳发表对张明攻击的文章的内容,我们不予认可。

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判长]:

被告微博网对张明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微博网]:

对投诉函真实性无异议,其当时发表在张明的微博上,我们确实当日删除了。

[被告张明]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被告张明的证人出庭作证。

法警带证人出庭。

(法警带被告的同学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林永春]我叫林永春,今年22岁,现住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35号。

[审判长]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林永春]我们是同学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林永春]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开始发问。

[被告张明]林永春要证明我曾经向沈阳到过歉。

[林永春]我证明张明曾经向沈阳道过歉。

他曾经给我说过他要向沈阳道歉,他写文章向沈阳道歉的时候,我也在场,亲眼所见。

[被告张明]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提问。

[原告]你是不是张明的同学?

[林永春]是

[原告]那么请问证人,你是否了解张明?

[林永春]我和他大学四年,对他应该算是比较了解了。

[原告]张明告诉过你他要道歉吗?

[林永春]是

[原告]你是不是亲耳听见的?

[林永春]是

[原告]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听到的?

[林永春](沉默)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鉴于证人与被告之间的密切关系,我方表示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然后签字。

(林永春签字)请证人退庭。

(林永春退庭)下面由被告微博网出示他证据。

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微博网]:

我方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原告。

(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

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删除了侵权文章。

[审判长]:

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微博网上还有吗?

[原告]:

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

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

没有。

[被告张明]:

没有。

[被告微博网]:

没有。

[审判长]:

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微博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微博网:

http]: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

是。

[审判长]:

被告微博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微博网]:

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

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微博网]:

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

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

原告是否与被告微博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原告]:

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微博网。

[审判长]:

张明,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张明]:

我的微博,“敬告沈阳妻子”一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

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

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尘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

没有异议。

[审判长]:

没有异议,那么这5篇文章,哪些是你自行撰写的,那些是你转载的?

[被告张明]前四篇是我自己写的,最后一篇“扒沈阳的皮”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扒过沈阳的皮。

[审判长]请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直接明确地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好吧。

那你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张明]:

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

原告方,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

微博网一员工发表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暂时我们认可《扒沈阳的皮》的文章是张明转载的。

但是,应当清楚的是,转载也是一种侵权,它加重了第三人侵害沈阳名誉权的后果。

[审判长]:

我明白你的意思。

被告微博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

[被告微博网]:

不认可。

[审判长]:

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

张明,你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张明]:

很明确,3次,分别在发给沈阳的电子邮件、微博网的专栏、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审判长]:

原告,你方对被告张明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

对于被告张明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

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张明向原告沈阳道歉的证据。

而且我希望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有两次,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的诚意。

第一次是被告说“原告没有起码的知识,非常可笑,由于没有分清作者,而把《扒沈阳的皮》的文章归为我写的”;第二次是被告说没有扒过沈阳的皮,曾经引起了法庭的一阵哄笑。

所以说:

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张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

相反,我们看到了被告张明公开的肆无忌惮地污辱诽谤。

[审判长]:

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张明在2016年4月3日发表的《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

没有看到。

我们只看到了张明对沈阳的攻击性文章,这些文章至今未删除,仍在数十家网站上被转载。

[被告张明]:

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沈阳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

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张明]:

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微博网]:

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

不同意。

[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

现在休庭。

待合议庭合议完毕以后宣读审判结果。

(击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部分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经本院调查,合议庭合议认为,网络上虽是言论自由,但也应有一定限度,不能以自由为借口,就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随意发表观点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网上言论虽为化名,但网民也应对其言语负责,被告张明在博客网上发表的《解剖沈阳——反微软垄断,保护民族网络产业》等文章中含有侮辱性语言经网络不断传播,对原告沈阳的名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至于被告张明对原告沈阳名誉权的侵犯,由于被告沈阳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查,被告张明可另案解决。

北京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微博托管商,理应负到监管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北京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监管的难度,酌情减免其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1、二被告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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