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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成员国各自对各领域的安全健康和节约能源负责,其基本要求所覆盖的内容应为共同体程序提供足够的保护条款。

鉴于本指令所涵盖的受信人必须采取法律补救的方式阐述理由。

鉴于理事会于1984年9月17日采纳了关于燃气具的框架指令(84/530/EEC),而最新修改单为86/312/EEC,还有一个独立的燃气热水器指令*84/531/EEC)及其修改单88/665/EEC。

这些指令与本指令覆盖同样的领域故此将被废止。

鉴于测量目标是由1992年12月31日实施逐步建立国内市场,这个国内市场是指由自由贸易物品、人、服务以及资本所保证的领域而非有内部边界。

本指令已经被采纳

CHAPTERI第一章

范围,在市场和自由贸易出售的产品

Article1第一节

1.本指令应用于:

-用于烹饪、加热、产热水、制冷、发光或洗刷等的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本指令适用标准的水温指低于105℃,下文中简称燃气具。

装有类似强制鼓风和发热机体的器具亦被认为燃气具。

--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或部件,除了装有类似强制鼓风和发热机体的器具单独在市场销售使用,以及设计为燃气具一体化或组装在一块的器具,下文中均称之为燃气装置。

2.明确设计用于工业用途为目的的器具不属于本章第一段的范围内。

3.本指令所指的气态燃料是指1BAR大气压力下15℃时为气态的燃料。

4.根据本指令的目的,文中所说的正常使用是指:

-根据说明书正确安装和调节使用;

-所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压力在标准范围内波动

-根据有目的意图或合理可预见的方法使用

Article2第2章

1.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第一章所述的燃气具在市场上销售和投入使用时,如果规范使用,不会给人、家庭动物和财产带来损害。

2.成员国应将各自领土上使用的不同类型的燃气种类、压力于1991年月1日前向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沟通。

成员国也应将所有变更及时通知。

委员会应确保这些信息发表在欧共体官方杂志上。

Article3第3章

第一章所讲的燃气具及其装置应满足附录I所列出的基本要求。

Article4第四章

1.成员国不可以禁止、限制或阻止满足本指令基本要求的燃气具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2.成员国不可以禁止、限制或阻止第一章所提及的带有第8章所说的证书的燃气装置投放市场。

Article5第5章

1.当这些燃气具及燃气装置遵照如下要求时,成员国应认为他们符合第三章所说的基本要求。

(A)国家标准运用于贯彻协调标准,相关标准号已经在欧共体官方杂志上出版。

成员国应出版这些国家的参考号。

(B)国家标准可应用于第2段所提及的未有相关协调标准的情况;

2.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沟通第一段所说的国家标准符合第3章所说的基本要求。

委员会应转发这些国家标准给其他成员国。

根据第6章所提供的程序,委员会应向各成员国通报这些国家标准被认为符合相关基本要求。

Article6第六章

1.当某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第五章所说的标准未完全满足第3章所说的基本要求时,委员会或有关成员国应向根据83/189/EEC设立的常务委员会(即下文所说的“委员会”)提交资料,给出相关理由。

委员会应给出赶快一个意见。

按照委员会的意见,无论是否需要从第5章所说的出版物中删除这些标准,委员应通知各成员国。

2.收到第五章所说的沟通信息后,各委员应与委员会商量。

根据后者的意见,各委员应在1个月内知会各成员国,无论是否该正在讨论,国家标准应假定为符合,这种情况各成员国应出版这些相关标准的号码。

委托机构应在欧共体官方杂志上出版这些标准。

Article7第七章

1.当成员国发现正常使用打有CE标记的燃气具可能会给人、家庭动物或财产带来危险时,他应采取与之合适的方式从市场上撤消这些产品,并禁止或限制他们在市场上流通。

有关成员国应马上向委员通知所采取的手段,特殊情况,当不符和是由于如下原因时,应阐述对这些决定的理由:

(A)不符合第三章所说的基本要求,及第5章所说的相关标准;

(B)未正确采用的第5章所说的相关标准;

(C)第5章所提到的在标准里有诸多缺点。

1.代表应与有关社团尽快进行讨论协商,得到结论后,代表发现第一段所需的相关测量被证明时,就应马上将该国的测量方法通知其他盟国。

当第一段所说的决议归因于标准的问题时,代表在和有关社团商议后,如果该成员国已经采取方法试图维持这些标准,应在2个月带来此内容给委员会,并参考第六章将这些方法传授。

2.当一个燃气具不符合打CE标记时,有能力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行动来反对这个无论是谁粘贴的标记,并通知代表和其他盟国。

3.代表应确保成员国获得相关程序的进程和结果。

CHAPTERII第二章

符合性认证的方法

Article8第8节

1.系列燃气具产品的符合性认证方法

(A)EC形式检验参考附录II第一部分

(B)产品在投放在市场之前,由制造厂商作如下选择

-EC的符合性声明。

形式参考附录II第二部分

形式(产品质量保证)参考附录II第三部分

形式参考附录II第四部分

-参考附录II第五部分的EC的确认证明。

2.在燃气具产品是一个单个或是很小的数量,用单体作为EC确认的情况,参考附录II第六部分,可以由厂家选择。

3.完成了第一段(B)和第二段的程序后,应根据第十节将EC符合性标记粘贴到符合的器具上。

1.第一段提及的程序应应用于关于第一节所说的安装方面,除粘贴EC符合性标记外,适用时,草拟符合性声明。

认证证书应发布宣称本指令所提出的适合于该产品的要求,并声明其产品性能和该器具是作为一体化的产品或辅助装配在器具上均符合基本要求的最终器具。

认证应提供如下装置。

5.当器具服从其他欧盟指令时

-应被验证的符合本指令的基本要求根据放在第1和第2段的程序

-应被确认也需符合其他指令的基本要求的根据那些质量的程序

第3段提及的粘贴EC标记应保证所有使用于本指令的规定均已符合。

6.当一个机构负责执行建立这些程序或用一种语言接受它时,相关的符合性认证的记录和信件应用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存档,

Article9第9节

1.各成员国应通告代表及其他成员国的机构,下文称“授权机构”,负责按第8节所说的程序执行。

代表应在欧共体官方期刊杂志出版作为信息目的的授权机构的目录,用上这些机构的形象标志并确保这些目录得到更新。

2.成员国应应用附录V展示的标准来评定这些被授权机构。

满足协调标准下评估标准的机构应推定满足附录V展示的标准。

3.如果发现该机构不再符合第二段所说的标准时,已经被授权的机构成员国必须收回批准,从而马上通知代理及其他成员国。

CHAPTERIII第三章

符合EC标记

Article10第10节

1.在附录III展示的符合的EC标记和内容应显著的、明显清晰地并用不能去除形式粘贴在器具或参数铭牌上。

该参数铭牌应设计为不能再使用。

2.禁止才在器具上粘贴与EC标记类似会导致混淆的标记。

Article11第11节

建立EC标记错误或EC标记误贴在器具上,或装置证明被归结于如下原因的错误:

-器具或装置不符合该产品的EC形式认证检验

-器具或装置符合该产品的形式认证检验但不符合适合于它们的基本要求,

-厂家未能履行附录II规定的义务。

授权机构应撤消其粘贴EC标记的权利或发布证明并应通知其他授权机构和向有关成员国报告。

CHAPTERIV第IV章

Finalprovisions最终规定

Article12第12节

依照本指令采取的任何决议包括限制器具在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应陈述基于有基础的精确。

它应被毫不延迟地通报给有关社团,但同时有效通知法律补救法机构,在正在被讨论和受时间所限的成员国的有效法律下类似修补被影响。

Article13第13节

84/530/EEC和84/531/EEC因此废止

Article14第14节

1.在1991年7月1日前,成员国应采纳和出版法律、规则和必要的行政规定与本指令配套一致。

这些都应通知代理,

这些规定应于1992年1月1日开始运行。

2.不管怎样,在第2节减损,成员国在此期间直到1995年12月31日和不违背第30至36节的条约的情况下,在1992年1月1日符合大部分成员国规则,允许器具和装置投放在市场或投入使用。

3.成员国应就采纳本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文本规定与代理处沟通。

Article15第15章

本指令是致辞于成员国的。

DoneatLuxembourg,29June1990.

FortheCouncil

ThePresident

M.SMITH

(1)OJNoC42,21.2.1989,p.5andOJNoC260,13.10.1989,p.3.

(2)OJNoC158,26.6.1989,p.218andDecisionof13June1980(notyetpublishedintheOfficialJournal).

(3)OJNoC194,31.7.1989,p.18.(4)OJNoL109,26.4.1983,p.8.

(5)OJNoL81,26.3.1988,p.75.(6)OJNoL300,19.11.1984,p.95.

(7)OJNoL196,18.7.1986,p.56.

(8)OJNoL300,19.11.1984,p.106.

(9)OJNoL382,31.12.1988,p.42.

ANNEXI附录I

ESSENTIALREQUIREMENTSPreliminaryremark初步标记基本要求

TheobligationsresultingfromtheessentialrequirementsforappliancesinthisAnnexalsoapplytofittingswherethecorrespondingriskexists.

由器具在本附录的基本要求而产生的义务也适合用于相应风险存在的装置。

1.GENERALCONDITIONS1.通用条件

1.1.

1.1器具应设计和建造成可安全操作,并且当按本指令第1节(4)定义的正常使用时,人、家庭动物或财产不存在危险。

1.2当投放在市场上时,所有器具应:

-配有供安装者使用的技术说明书,

-配有供使用者使用保养的技术说明书,

-带有适当的警告语,必要的亦出现在包装上,

说明书和警告语必须用目的国的官方语言或成员国语言。

1.2.1供安装者的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所有安装、调整和维护的指导,在确保按照这些操作正确运行器具时,器具应能安全使用,特别是,说明书应规定:

-所使用的燃气种类

-所使用的燃气压力

-所需新鲜空气的流量

-补给助燃空气要求

-未安装3.2.3所说的避免未燃燃气混合构成危险的装置

-疏散燃烧产物的条件

-强排燃烧器和安装类似热机体的燃烧器,他们的性能特点是,要求装配、辅助服从基本要求适用于完整的器具,并且适合时,该目录有厂家推荐。

1.2.2给用户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包含所有有关安全使用的信息,并必须特别将某些使用限制引起用户注意.

1.2.3在器具及其包装上的警告语必须清晰注明使用燃气的种类\燃气供气压力和一些使用限制.特别是在器具必须安装在有足够通风的区域方面.

1.3.为当按说明书安装何谓一体时,意图作为器具一部分的装置应设计并制造满足其正确用途

说明书为安装\调节\运行和维护应提供有关装置.

2.MATERIALS材料

2.1.

材料必须适和于在器具上他们的目的和用途,并能经受他们可预见的技术\化学和热冲击.

2.2.材料的性质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必须由制造厂家或供应商担保.

3.设计和结构

3.1通用要求

3.1.1器具必须如此构造:

当正常使用\无不稳定性\无扭曲\无破损或发生削弱安全性的磨损.

3.1.2浓缩引长的在启动或使用期间必须不影响器具的安全性.

3.1.3.器具必须如此设计和构造:

如果发生外部而来的火灾时能最小化爆炸的风险.

3.1.4.器具应如此构造:

不会发生水及不适当的空气穿透到燃气管路.

3.1.5.如果发生辅助能源的正常波动,器具必须能连续稳定安全地运作..

3.1.6辅助能源反常的波动或失效,或其复位不应该导致不安全的情形.

3.1.7器具必须如此设计和构造:

消除电源的危险.在使用电源这方面应符合安全属于73/23/EEC指令的电器危险的安全部标,应等效满足这个要求.

3.1.8器具的所有受压零件必须经受机械和热压无任何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形.

3.1.9器具应如此设计和构造:

安全\控制或调节装置失效不可以导致不安全的情形.

3.1.10若器具配置了安全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的机能不能由控制装置支配.

3.1.11.由厂家设置或调整好的所有器具的零件的状态应得到合适保护,不能被用户或安装人员操作处理.

3.1.12控制杆和其他控制设定装置必须清晰标记并给予合适的指导以阻止在操作时的一些错误.他们的设计应排除意外的误操作.

3.2未燃烧气体的释放

3.2.1器具必须如此设计:

使燃气泄漏量不会有危险.

3.2.2器具必须如此构造:

燃气在点火和再点火期间及火焰熄灭后有限制以避免未燃气体在器具内累积的危险.

3.2.3.器具打算在室内或房间内使用应配备特殊装置避免未燃气体在类似空间累积的危险.

器具不适合有类似必须仅限于在足够通风条件的地方使用的装置,以避免累积危险的未燃气体。

成员国可在他们的领土内对安装这些器具的其合适的空间通风条件以详细定义,记住他们的特殊特征。

大型的厨房器具和以包含毒性成分为气源的燃具则应配套上述装置。

3.3点火

当正常使用时,器具必须如此构造:

-点火和再点火应顺畅,

-交叉点火应确认

3.4燃烧

3.4.1.

3.4.1当正常使用时,器具必须如此构建,火焰稳定应确保以及燃烧产物不能包含不可接受的有害身体健康的物质。

3.4.2当正常使用时,器具必须如此构建,器具不会有意外的燃烧产物。

3.4.3器具连接的排放燃烧产物的烟道必须如此构造,在不正常的气流条件下不会释放达到危险数量的燃烧产物到相关房间。

3.4.4独立的无烟道家用加热器具和无烟道瞬时热水器必须不会导致:

在房间或有关空间,一氧化碳含量可能出现一种危险到那里出现的人的健康,记住包含他们可预见的接触时间。

3.5能源的合理利用

器具必须如此构造,以使保证能源的合理利用,这点应反映技术发展水平及考虑安全因素。

3.6温升

3.6.1试图安置在接近地板或其他表面的器具的零部件不应到达到使周围环境出现危险的温升。

3.6.2用来作为操作的旋钮和控制杆的表面不应出现危险使用者的温度。

3.6.3用来作家庭使用的器具外部零件的表面温升,用来作为传热器具的表面或零件除外,不应在运转条件下出现危及使用者尤其是儿童的情况,对此应考虑适合的反应时间。

3.7用于卫生用途的食品和水

3.7欧共体在这个区域没有偏见,使用在构造器具的材料和配件,不应削弱可能回接触到卫生用途的食物和水的质量。

附录II符合性认证程序

EC形式检验

1.1EC形式检验是由授权机构对一个器具检查和发证的认证程序的一部分,代表着该产品所申请的正视、满足了本指令的要求。

1.2形式检验的器具应由厂家或其授权代表提供到共同体范围内某一个授权机构。

1.2.1.器具应包括:

-厂家的名字和地址,或授权代表的名字和地址(如果由授权机构申请的话)

-一个书面声明本申请未向其他授权机构申请,

-附录IV所述的设计文件

1.2.2厂家必须将器具交由授权机构处理,正视产品的代表性,下文称“形式检验”。

若检验项目需要,授权机构可以要求更多的样品。

1.3.授权机构必须:

1.3.1检查设计文件和验证该型号已经被按符合设计文件来制造,并且确定元件均按第5节提及的申请提供的标准和本指令的基本要求设计,

1.3.2执行或已经执行适当的检查和测试,解决办法被厂家采纳以符合基本要求,无论第5节提及的标准没有被申请。

1.3.3执行或已经执行适当的检查和测试,无论由厂家选择的申请标准被有效运用,从而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当形式检验符合本指令的规定时,授权机构应发布EC形式检验证书给申请方。

证书应包含形式检验的结论,测试条件,某些情况下,批准的形式检验报告应有形式检验的有效性和必要性数据,或有关的功能描述。

相关的技术参数例如图纸、图表应附在证书里。

1.5授权机构必须通知其他授权机构立刻发布EC形式检验证书和其他一些1.7提到的形式检验。

他们应获得一个EC形式检验证书副本和其他,并有理由获得附加证书的副本及所执行的形式检验报告副本。

1.6.

授权机构拒绝发布或撤消EC形式检验证书必须将其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理由通知通告的成员国及其他授权机构。

1.7.申请者必须保存授权机构已经发布的EC形式检验证书的所有影响符合基本要求的形式检验修改。

修改已批准的证书必须收到额外的由授权机构批准发布的类似改变影响符合基本要求或使用器具所描述的条件。

额外批准应以原始EC形式检验证书的附加形式给出。

2.EC形式检验的符合性声明

2.1EC形式检验的符合性声明是程序的一部分,厂家宣称器具有关的符合他们申请的EC形式检验证书和本指令安全基本要求的描述。

厂家必须粘贴EC标记在各个器具上并草拟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可以覆盖一个或更多的器具,并必须由厂家保存。

EC标记必须伴随有授权机构的识别符号以便按2.3的随意检查。

2.2.制造商应采取必要的测量方法确保制造程序,包括最终产品检查和测试,导致产品的同次性和符合如EC形式检验证书所描述类型,以及所申请的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由制造商选择的授权机构必须执行如2.3所列的抽检器具。

2.3器具的现场抽样检查应每隔一年或更短时间内由授权机构进行,一定足够数量的号码应被检查和适当的测试,正如在第5节所提到的申请标准或相关测试必须被执行以使确保符合本指令的相关要求。

授权机构应在每个案子决定是否这些测试需要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当一个或更多器具被拒绝时授权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阻止该产品上市。

3.EC形式检验声明(产品质量保证)

3.1EC形式检验声明(产品质量保证)是制造商履行3.2声明的义务的程序,器具相关的符合如在EC形式检验认证所描述的内容,以及满足他们所申请的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制造商必须拈贴EC标记到各个器具并草拟一份书面符合性声明。

这个声明可以覆盖一个或更多的器具并必须由制造商保存。

EC标记必须伴随授权机构的识别符号以被EC监督。

3.2制造商应应用一个质量体系来保证器具的符合性如在EC形式检验认证所描述的类型和他们申请的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3.3质量体系

3.3.1在器具被怀疑时,制造商必须对正式批准的质量体系提出申请表,给其所选择的授权机构。

器具应包括

-起于已获批准的质量体系的一个执行的义务的保证

-相关的已获批准的文件和EC形式检验证书副本

3.3.2所有被制造商采纳的要素、要求和规定必须用系统的合理的以方法、程序和书面说明书方式文件化,质量体系文件化必须许可质量程序、计划、手册和记录一个统一解释,如果包含,特别是对以下有足够的描述:

-质量目标、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以及他们关于器具质量的权利

-制造程序、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和系统行为应被使用

-检查和测试应在制造的之前,中,后被执行,并且有一定频率地执行。

-监视达到器具质量要求的方法和质量体系有效运作

3.3.3.授权机构应检查和评估该质量体系以决定其是否满足3.3.2的相关要求。

它应认为符合这些关于质量体系执行协调标准的要求。

应将这个结果通报给制造商并通知其他的授权机构。

这个给制造商的通知必须包含形式检验结果,授权机构名字、地址和关于器具的合理的评估结果。

3.3.4制造商应保持授权机构已批准的质量体系和关于更新质量体系带来的更改通知,例如新技术和新质量观念。

授权机构必须测试被提议的更改和判定写该质量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必须重新评估。

这个结果必须通告制造商。

该通告必须包括审查的结论和重新评估的理由。

3.3.5授权机构撤消正式批准的质量体系必须通知其他授权机构,并给出该决定的理由。

3.4EC监督

3.4.1监督的作用是确保制造商适时地履行已经认可的质量体系的义务。

3.4.2制造商应允许授权机构到制造场地开展评估,检查,测试和存储以及提供必要的信息,特别如下:

-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记录,例如检查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与报告相关的人员的资格等,

3.4.3授权机构必须至少每2年执行审查1次,以确保制造商维持并运用已认可的体系,并必须提供一个审查报告给制造商。

3.4.4进一步说,授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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