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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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强化信用管理
1.全面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道路货运站(场)信用体系。
工作措施:
实施诚信体系管理,通过行业诚信体系考核等手段,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站(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黑名单"
制度,实施动态监管。
对诚信企业予以资源、政策、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失信企业集中力量严格监管。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加行业经营。
依法规范行业市场经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㈢实施分类监管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目标任务:
按照审批改革要求,逐步简化审批事项或审批流程,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吊销或注销。
⑴根据省政府规定,在符合法定告知承诺条件后,道路货运站经营者即可从事运营。
⑵加快推进道路货运站(场)主体结构调整,鼓励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水平高的道路货运站(场)扩大经营规模。
⑶提高安全生产指标在日常监管中比重,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企业。
⑷综合利用行业既有考核手段加强行业监管,完善部门间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管理合力,逐步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
制度。
对于考评不合格或者经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⑸在告知承诺到期后,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撤销许可文件。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货运站(场)严格遵守和履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保障道路货运(场)站安全,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㈣实施风险管理
针对行业的不稳定因素,做好预警工作。
1.针对行业稳定控制、规划调整、安全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做好风险评估;
2.适时建立风险评估的发布机制。
㈤加强社会监管
1.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提升行业监管透明度,推动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将货运站(场)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检查、处罚、重点监控名单信息对社会公示,提升行业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的浓厚范围。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自律。
配合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的安全教育、人员培训以及企业自律等活动的开展,全面推进货运站(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3.完善社会监督
加强宣传,建立并不断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市民群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⑴广泛宣传行业统一举报电话。
通过与传统大众媒体、新型自媒体合作,鼓励市民群众主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⑵开展信息化建设,拓宽市民投诉、举报渠道,加强跟踪、督办、协调,提高投诉、举报处置效率。
㈥多部门联合监管
1.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行政许可
不断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推进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加快建立健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通过政府部门间的数据交互,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材料。
2.严厉打击行业非法营运行为
严厉打击行业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市场健康发展。
⑴加强完善各级部门的联动执法,并与公安、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动;
⑵加强在港区、道口等货物集散地执法,严厉打击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管程序
㈠制定道路货运站(场)行业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方案;
㈡由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印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㈢收集相关证据,形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作监管记录并签字;
㈣总结监管情况,形成监管意见,送达被监管经营者;
㈤督促整改,视情况组织复查,整改结果等相关材料制档留存。
四、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行政审批机关告知见附件2,申请人承诺见附件3。
附件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附件2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按照《南通市通州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本行政机关就《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试点范围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法定条件
㈠《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㈡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㈢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㈣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㈤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㈥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㈣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㈤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㈥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㈦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材料;
㈧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从、补充提交的材料
㈠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㈡在年月日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实地检查。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检查,对不符合条件,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通过现场核查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3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或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