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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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docx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

在淮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淮北市运输管理处负责“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负责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详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淮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淮北市运管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交通管理部门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附件一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3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下载打印。

3、有关常见问题可查询交通部网站。

4、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企业预先核准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手机电子邮箱

设备、设施情况

设备设施

装卸设备型号数量(台)设施种类面积(平方米)

集装箱叉车通用仓库

正面吊运机专用仓库

集装箱轨道吊机简易仓库

小型叉车集装箱堆场

直举升叉车通用堆场

搬运手推车停车场

货物传送带货物托运场所

监控系统有否高台

计算机管理系统检查口

与表内名称不一的,可在空白栏中填写。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 内划√

1、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本表)

2、

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5、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只有上述6份材料齐全有效后,您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吊销。

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附件二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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