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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docx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章、《中国共产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三)公司体制和机制等重要方案;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及实施;

(九)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中层任免奖惩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选聘、任免;

(二)后备的管理;

(三)市、省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四)涉及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纪政纪职工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计划;

(二)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技改大中修项目;

(三)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项目;

(六)较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二)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三)对外担保;

(四)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五)1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的方针政策和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

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

主要方式有:

委会议、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等。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

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委会议、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重要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政主要领导提出任免有关事项。

(二)支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委纪检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提交委会议讨论决定。

没有经过支部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单位和职能科室、分管领导或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室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政一把手必须齐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

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三重一大”事项,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执行决策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一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

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建设、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民主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及分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决策失误或涉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纪政纪处分、移送机关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

XX公司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密结合集团公司20XX年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要求,始终把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在前期制定并明确公司领导风廉政建设分工要求的基础上,于近日又制定了《XX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万通公司“三重一大”的范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原则和程序以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万通公司进一步防范决策风险,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深入推进公司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

XX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暂行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防范决策风险,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深入推进公司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3、“三重一大”的基本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4、“三重一大”的范围

4.1重大事项决策

4.1.1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管理事项;

4.1.2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4.1.3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1.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1.5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4.2重要任免

4.2.1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奖惩;

4.2.2公司后备的推荐、选拔。

4.3重大项目安排

4.3.1公司年度计划以及计划外追加项目;

4.3.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4.3.3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上报董事会审批的其他重要项目。

4.3.4重大经营项目或重大经营业务的开展。

4.4大额度资金使用

4.4.1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以及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4.4.2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及重大捐赠、资助等;

4.4.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4.4.4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为大额度资金。

5、“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5.1依法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的方针政策和的纪律,坚持责任、权力和义务相统一,切实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2依权限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5.3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避免个人决策。

5.4民主决策的原则。

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决策。

5.5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要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

6、“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

6.1决策议题的确定

6.1.1董事会或上级要求讨论公司“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

6.1.2各分公司(部)“三重一大”事项的请示;

6.1.3班子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或少数成员提议并经总经理同意讨论的问题。

6.2决策准备

6.2.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总经理在决策前要与委书记事先沟通,充分协商。

6.2.2对列入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按照分工进行必要的准备,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书面意见与建议,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6.2.2重要任免应事先通知公司,以保证能够正常履行程序。

6.2.3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应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6.2.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征求工会意见,并通过职代会讨论审议。

6.3集体决策

6.3.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提名或建议,相关分公司(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6.3.2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2/3。

6.3.3会议表决应采取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6.3.4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作出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

6.3.5“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的情况,应有详细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6.4决策的执行

6.4.1与会人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对通过的决策,应无条件执行。

6.4.2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公司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必须明确实施责任人和部门。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

6.4.3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质量技术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7、监督检查

7.1公司总经理是监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7.2委负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3协助委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检查工作。

8、责任追究

8.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8.1.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8.1.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8.1.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8.1.4未向公司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8.1.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8.1.6其他因违反集体决定而造成损失的。

8.2责任追究处罚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9、本暂行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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