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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他工种zy

其他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机加工、热加工、特殊工种以外的其他工种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其他工种的安全操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XY11711.1—200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总则

Q/XY11711.2—200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加工

Q/XY11711.3—200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热加工

Q/XY11711.4—200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殊工种

13 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1 一般机械木工

13.1.1 木材的存放和加工场所的消防器应齐备,可靠,方便。

木工场所不准有明火和吸烟。

附近无易燃易爆物的堆放。

13.1.2 机床应保持清洁,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13.1.3 机床启动后,待主轴运转正常,方可工作。

不准跨越机械转动部分传递木料、工件、工具。

装卸零件、刀具应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发现机床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修。

13.1.4 各种工具、刀具要检查后使用,不得有破损、裂纹。

13.1.5 机床启动后,身体不得靠近转动部分。

操作者站在安全位置上。

严禁设备运行中测量尺寸,清理木屑。

13.1.6 锯、刨床等加工长料时,对面要有人接料。

上手与下手两人配合好,手应距刀具300毫米以上。

小工件要用推料棒进料。

13.1.7 加工大料,多人配合,应有一人指挥,动作协调。

13.1.8 工作完毕,切断电源,让其自动停车。

13.2 木车工

13.2.1 木料夹紧后,应用手转动卡盘校正,并检察刀杆、刀架、顶尖螺丝是否牢固,然后接通电源试车。

13.2.2 长料加工时应用尾座顶尖顶牢。

13.2.3 装刀具时,刀杆伸出刀架的长度,要小于5厘米,刀杆要保持50厘米的长度,加工大件时直径50厘米以上,应把刀具固定在刀架上,车刀要夹牢,进刀不可过猛。

13.2.4 小工件带有节疤,不许车削,大工件带有节疤时,不许开快车。

木料有其它硬性东西,要及时清除,否则不准加工。

13.2.5 车屑带有棱角的不规则木料,应先用固定韧转棱角部分,再用车刀进行组加工。

13.2.6 车削第一刀时,进刀量要小,用纱布或砂纸打光时,应右手在前,左手在后,用力要均匀,防止过热灼手,不准用手去试摸工件。

13.2.7 用胶粘合的木料,应待完全粘贴后,方可在车床上加工。

13.3 木园锯工

13.3.1 木园锯应装楔片、防护罩,锯片要紧固,并垂直于轴的中心线。

启动时,锯床不得有振动。

开动前,应检查各部是否完好有效,先空转两分钟,然后工作。

13.3.2 工作中应经常检查锯片松紧、垂直度、固定销,发现有裂纹、不平、不光滑、锯齿不快的锯片不得继续使用。

13.3.3 不得在园锯上加工不规则(如弧形)工件。

已经锯开的工件、木料,不得再反方向拉回。

13.3.4 调整锯床应停车。

13.3.5 锯床的进给量不宜过大。

变更锯片直径后,转速应调整,以保证安全。

13.3.6 木料长度小于500毫米,宽度小于60毫米或木料将要锯完时,应用推料棒轻轻推进。

13.3.7 机床开动后,要避开锯盘旋转方向,手或人体不得接近锯齿。

13.3.8 锯片未停止转动时,禁止调整,禁止用木棒和其他东西去制动。

13.4 木带锯工

13.4.1 开锯前,要检查锯条有无裂纹,安装是否正直,松紧是否恰当,各部螺丝是否有松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13.4.2 电锯开动后,先空转两分钟,工作速度要视木料的软、硬、厚、薄而定。

操作者或辅助人员不得站在锯条侧面。

工作中,应有一人指挥,其余人员紧密配合。

13.4.3 操作中发现锯条摆动或声音不正常时,要立即停车检查。

13.4.4 电锯开动后,第一锯口板面有凹凸不平时,要停车检查。

13.4.5 电锯开动或停车时,开关手柄要用固定销拴住,防止自动关闭,锯条润滑时,要站在侧面,刷把长度不小于1米。

13.4.6 锯割园木要仔细检查有无砂石、钉子或其它杂质。

13.4.7 当锯条断裂皮带尚未完全停止转动时,不准用手去拿锯条。

13.4.8 工作物和锯条接触后,不许再摇摆工作物。

工件将要锯完时,应用推料棒推进,不得用手推进。

13.4.9 工作台面、锯条的护具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13.5 木平刨工

13.5.1 刀具要锋利,安装要牢固,防护装置应齐全。

13.5.2 较短的加工件应使用压板和推料棍,手推料时,手不得从刨刀上面通过,不得用腹部顶着木料前进,接木料时要站在侧面,手距刨刃应在300毫米以上,推进速度要慢。

13.5.3 不得刨畸形木料以及按规定不允许加工的木料,刨横头的宽度不得过长。

13.5.4 调整靠栅和清理刨花时,应待停车后进行。

13.6 木钻工

13.6.1 工作前,要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要把钻头上紧,钻套上牢固,工作时不准戴手套和围围巾。

13.6.2 根据木料的性质,适当掌握钻头进给量和转速。

13.6.3 任何加工件都应有夹具,不得用手直接抚摸或按着一头进行钻孔。

13.6.4 换钻头时,应停车。

不得用棉纱或碎布擦拭正在转动的部位。

13.6.5 钻下的木屑,不得用嘴去吹,以防飞入眼中。

13.6.6 换取工件时,应停车后进行。

13.7 手工木工、木模工

13.7.1 手工木工一般安全规程

13.7.1.1 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13.7.1.2 清除工作场地的尖、刀物件,检查所有工具是否良好,木料是否有裂纹、节疤,有无钉子、铁丝等妨碍物。

13.7.1.3 工作场所要注意防火,消防器材要齐备方便,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在工作场地抽烟。

木屑、刨花、碎片要及时清理,安全道要畅通无阻。

13.7.1.4 工具不得随意乱放,工作完后要及时清理现场。

13.7.2 搬运木料安全操作规程

13.7.2.1 用各种人力车搬运木料,车况应良好,装载不得过多、过高、过重,道路应畅通,多人操作时,要相互配合。

不准猛拉、猛推、猛跑。

13.7.2.2 木料应堆放整齐,不得堵塞安全道和工作场地,1.5米以上长木料应平放,不准靠墙靠物立放,园木要支垫稳实。

13.7.2.3 搬送木料应注意前后左右,不得遮挡视线,转弯时要小心慢行。

多人抬扛木料时,应同一肩位,换肩、下肩动作要一致。

13.7.2.4 大木料应平放在地上,不准靠墙物立着存放,圆木料要垫稳妥。

13.7.3 使用木工工具安全操作规程(手锯)

13.7.3.1 锯木料时应站稳,脚要踏实木料,开锯时不应用力过猛,锯至将透时,应轻缓送锯,手应远离锯口。

13.7.3.2 手指不准靠近锯齿,不准用手指给锯口定位。

13.7.3.3 锯条应保持一定张力,用后放松,以防使用中突然折断。

13.7.3.4 眼和锯口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用嘴吹或对着人吹锯屑。

13.7.3.5 拉大锯时,木料要固定牢靠,踏板要放稳,动作要一致。

13.7.4 使用手刨、斧头、铁锤、凿子安全操作规程

13.7.4.1 刨刮窄料、薄料、条形料时,工件应放稳,最好用胎具固定,不得用电刨。

工作中,手不得紧贴着木料移动,木料要顶靠牢实,注意察看铁钉、结疤,及时取出。

推刨时要均匀用力。

13.7.4.2 斧头、铁锤在使用前要检查手柄是否有裂纹,头部是否松动。

工作中要握紧拿稳,脚底踏实,精力集中,注意手脚。

遇木料较硬时,用力要轻、慢。

13.7.4.3 使用凿子时,手要握紧,轻削慢削,不得用手握工件下端,用刃口向下直劈。

打眼时,要经常活动凿子,掌握适当倾斜度,落锤要稳、准,手应握在凿子中部。

13.7.5 电动工具的安全操作

13.7.5.1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工具不得使用。

13.7.5.2 禁止使用未接地线的电动工具。

13.7.5.3 禁止在潮湿工作条件下使用电动工具。

13.7.5.4 使用电动工具时,应佩戴绝缘手套或人与地面处于绝缘状态。

13.7.5.5 发现电动工具漏电时,应停止使用,通知电工检修。

13.7.5.6 使用电动工具,电源和电缆应符合使用说明规定的条件,不得超负荷使用。

需临时接线时,应遵守临时接线安全规程。

13.7.5.7 工作中禁止用手提着电线,禁止用手触摸转动的部位,禁止佩戴非绝缘手套。

14 简易煤气炉、余热锅炉加热工操作规程

14.1 工作前应注意事项:

14.1.1 操作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履行交接班手续,实行面对面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纪录。

14.1.2 锅炉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以下事项:

1——锅炉水位是否正常(应在1/3≤h≤2/3);

2——锅炉安全线、压力表、水位表、供气阀、开关位置是否正常;

3——锅炉附属设备(引风机、鼓风机、出渣机、摇灰机、炉门提升机构)是否运行良好;

4——简易煤气炉燃烧状况及存煤情况,水封池存水情况和密封门关闭位置;

5——加热炉装料量和材质及加热技术要求是否合理可行。

14.1.3 上述检查项目确认无疑,方可请示班组长批准点火运行。

14.2 工作中注意事项

14.2.1 点火前先开引风机5-15分钟,排出炉内残余气体,然后开鼓风机送风,一、二次风阀开启顺序为先一次风阀,后二次风阀。

14.2.2 煤气炉工作程序为:

14.2.2.1 煤气炉准备点燃前,经检查存煤量充足,燃烧状况具备点燃条件,关闭平煤门,先开一次风,明火点燃,适当调节二次风助燃升温。

经检查如果发现存煤量不足,燃烧状况不良,不具备一次明火点燃条件,应先给一次风,明火烧烤煤气炉和加热炉15~25分钟,待煤温提高≥500℃以后,方可摇灰、出渣、加煤,再次重复明火点燃程序。

14.2.2.2 煤气点燃应采用明火点燃工艺操作,严禁采用油棉纱之类突然点燃方式。

14.2.2.3 煤气点燃,应先开一次风,待明火从煤气出口喷出,适当开二次风,使火焰正常(或加热室有明火,直接点燃煤气)。

14.2.2.4 点燃煤气时,操作人员应打开炉门,并避免正对炉门,防止煤气喷火伤人。

14.2.3 正常运行的监视

14.2.3.1 点火运行

a.炉子点燃后,操作人员应随时调节一、二次风,使火焰呈现最佳。

火焰(白色)。

炉子点燃后,操作人员应根据煤质情况,适当加水蒸汽以防止炉子结渣,并提高煤气质量。

b.炉子正常运行后,应经常摇渣、出渣、防止结渣,并随时注意炉子附属设备、引风机、鼓风机、炉门提升机构、摇灰机、出灰机运行状况。

c.炉子正常运行后,要经常检查余热锅炉水位情况(1/3≤h≤2/3)和压力表(<0.6Mpa),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处理。

d.压力表装用后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应封印并标有工作压力红色标记。

14.2.3.2 压力表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停止使用

a.有限制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不能回到限制钉处;没有限制钉的压力表无过力时,指针离开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漏气或指针跳动;

e.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性的缺陷;

14.2.3.3 水位表应标有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记,严禁满水和短水,水位表每班最少释放冲洗一次,以防淤塞出现假水位现象。

确保水位表灵敏准确。

水位表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使用并修理:

a.最高、最低水位标记不清,照明有问题;

b.水位表淤塞,水位突高、突低、水位不准;

c.漏水、漏汽及水位表玻璃损坏;

d.两块水位表同时失灵或差别超过安装差别。

14.2.3.4 安全阀应经安全检验部门校验后铅封,没有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调整,安全阀要坚持每周作一次手动排汽试验,每周作一次自动排汽试验,以防失灵。

试验时,操作人员要严格监督水位和各部安全可靠,严禁以安全阀鸣叫做为是否超压信号,安全阀发现下述情况之一,应停止使用并重新校验:

a.锅炉工作压力表超出安全阀工作压力而不鸣叫者;

b.手压试验发现操作不灵活;

c.工作压力安全阀和起压安全阀失调或偏差,不准供汽、上水及排污。

14.2.3.5 锅炉供汽、上水和排污应缓慢开动阀门,严禁过猛、过快,造成锅炉及管道振动,以防发生起压缺水和满水事故。

14.2.4 工作完毕注意事项

14.2.4.1 工作完毕煤气炉应先关二次风,后关一次风,进而停鼓风机,10-15分钟后停引风机。

14.2.4.2 停炉后,先打开加煤口,后开平煤门,加煤。

14.2.4.3 每次加煤应防止易燃易爆物混入炉内。

14.2.4.4 停炉后,余热锅炉排污、上水、排气。

14.2.4.5 停炉后,将当班下列运行情况记入交接班本:

a、加煤次数,加煤量,当班总耗煤量;

b、钢材加热工艺执行情况;

c、余热锅炉上水次数,排污量,水质化验情况;

d、辅助设备运行情况。

14.2.4.6 交接班时,面对面交接清楚,接班后发生问题概由当班负责,接班时对有异常情况未处理,可以拒绝接班。

15 其他辅助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15.1 一般仓库保管工

15.1.1 材料、工具、零部件、设备等应堆放有序,分类摆放,货架应稳固,高度适当,货物不得超出货架,安全通道应畅通无阻。

15.1.2 搬运有刃口、毛刺、油滑的物件时,应穿戴防护手套、工作服,工作服下襟、袖口应紧扎。

15.1.3 货物不得堆放在靠近电器开关的地方,更不得堆放于带电的电线电缆之上。

15.1.4 不得在光滑、涂油的物件表面行走,梯架不得有油污、支放要牢固。

15.1.5 夜间搬运物件时,照明要充分,道路要畅通,不得疲劳作业。

15.1.6 两人共同作业时,要相互配合,并由一人指挥。

15.1.7 货物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不得少于60厘米,距屋柱、货垛不得少于20厘米。

15.1.8 采用吊车、行车、叉车或其他起重机械作业时,应遵守相应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应与起重工、挂吊工、天车工、司机等密切配合。

15.1.9 库房外5米以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吸烟,消防器材齐全定置安放,保管工应会熟练使用。

发生火灾时,保管工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15.1.10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不准超负荷用电,下班时应切断电源,关闭门窗,锁紧库房门,并巡视察看一遍,确认无漏洞时方准离开现场。

节假日时,应在窗口、门缝上粘贴封条,收假后上班前应巡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15.1.11 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15.2 油料仓库

15.2.1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15.2.2 进入库区的人员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15.2.3 库区内禁止吸烟,周围5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库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5.2.4 库区内消防器材齐全,定置安放,保管工应会熟练使用。

发生火情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迅速采取措施扑救,禁止用水灭火。

15.2.5 油库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应防爆密闭,夜间停电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5.2.6 启闭油罐(桶)的注出油孔口盖,测量液面和取样时,禁止使用金属或石头等工具,操作人员应避开下风口。

15.2.7 禁止使用渗漏或注油孔口盖密闭不严的油桶(罐)储存四乙基铅汽油。

15.2.8 库区内应建立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5.2.9 不同油料应分开存放。

15.2.10 库区内温度应保持在35度以下,如超过此温度,应采取措施降温。

15.2.11 下班时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库区内禁止闲杂人员过夜。

15.3 化工油漆库

15.3.1 化工油漆库保管员首先应执行一般仓库保管工安全操作规程。

15.3.2 化工油漆库应列为防火防爆的要害部位重点管理,要有责任管理制度,库房内通风应良好,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房。

15.3.3 库房保管员应了解所管物资的安全使用知识,不得将非保管物资带入库房。

15.3.4 库内物品应分开存放,同一库房不得同时存放两种以上化学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亦不得超过规定的存储数量。

15.3.5 存储电石应防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处理。

15.3.6 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和审批程序。

15.3.7 库区内消防器材应完好、配置齐全并定置安放,保管工应会熟练使用。

库区内应建立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查报警系统,发生火情和异常情况时应启动报警系统并迅速采取措施扑救,禁止用水灭火。

15.3.8 库区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应防爆密闭,夜间停电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换防爆装置。

15.3.9 运送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时,桶(瓶)盖要拧紧,容器不得倒放或平放,运送人员禁止吸烟,沿途相距火源应在5米以上。

15.3.10 运送电石时应排空容器桶内的气体,途中注意防潮。

下雨天不准装运电石。

15.4 质量检验工

15.4.1 到现场检查时要佩带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紧扎袖口和下襟口。

15.4.2 在现场作业时要注意空中和地面周围,行走应在安全道上,被检查的工件应摆放在安全位置,并有一定的活动空间。

15.4.3 检查工件前,应观察被检查工件是否放置稳当,没发现问题时才能进行检查作业。

15.4.4 检查大件时,工件调面应由挂吊工配合天车进行,如有两人以上进行检查作业,应由其中一人进行指挥,相互协调配合。

15.4.5 进行较高工件检查作业时,注意梯架放置稳妥,梯蹬无油污,脚底踩实。

15.5 化验工

15.5.1 工作前要穿带好劳动防护用品,紧扎袖口和下襟口,女工应戴工作帽,且将头发置于帽内。

15.5.2 有毒的化学药品要装在密闭的容器内,妥善放置,禁止与皮肤直接接触,工作完后要消毒洗手。

有毒化验操作尽量在抽毒罩内进行。

15.5.3 易燃药品(如乙醚、酒精、苯)禁止与火源接触。

15.5.4 易燃易爆药品应放置于低温处,移动时不得强烈震动,启用易挥发药品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15.5.5 配置稀硫酸和氢化钠(钾)溶液时,应在耐热器内进行,浓酸参水应缓慢,用玻璃棒搅拌稀释。

15.5.6 开闭氧气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阀的侧面,慢开慢闭。

15.5.7 使用电器设备时,应遵循用电设备的操作规程。

15.5.8 使用砂轮时,应遵循砂轮机操作规程。

15.5.9 折断玻璃时,应用锉刀在需要折断处锉出槽口,再垫布折断。

断口应高温烧制圆滑。

连接玻璃棒(管)时,也应垫布操作。

15.5.10 身上或手部沾有易燃物或浓酸、碱时,应立即清洗干净。

15.5.11 烧水或加热酸时,容器不得注满。

15.5.12 试剂配置好后,应在容器上贴注标签,有毒物体应特别标注。

15.5.13 高温物体要放在不易起火的安全地方。

15.5.14 移动重物时,应双手操作。

15.5.15 钻取试样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15.5.16 使用高氧酸沸腾蒸发时,严禁与有机物接触,不准戴胶皮手套。

15.5.17 剧毒药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进出登记制度。

15.6 备料工

15.6.1 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紧扎袖口和下襟口,女工应戴工作帽,且将头发置于帽内。

指挥吊车作业时,进入现场应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天车工和起重挂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5.6.2 用机动车辆运送原材料、辅料时,操作人员应遵守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5.6.3 送往冶炼的废钢铁应材质清晰,不得混号,应由分捡人员事先对易燃易爆物、有色金属、密封容器、其他杂物进行分捡。

15.7 油漆工、喷漆工

15.7.1 油漆、喷漆现场和库房严禁烟火,区域内消防器材应完好、配置齐全并定置安放,操作者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7.2 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紧扎袖口和下襟口,女工应戴工作帽,且将头发置于帽内。

15.7.3 要保持现场的环境安全卫生,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浸漆、喷漆作业面较大的连续作业,应安置排风通道和废漆处理装置。

在容器内作业时,应佩戴通风面具,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15.7.4 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并扎紧安全带,另一头要拴捆于牢靠的地方,工具、漆桶要稳妥放置。

15.7.5 油漆作业场地10米以内不得进行电气焊(割)作业,不得有明火。

15.7.6 需要油漆、喷漆的工件应放置稳固,摆放整齐。

15.7.7 带电的设备和电控箱周围1米以内不得进行喷漆作业,在装配试车场地进行喷漆作业要有一定间隔距离。

严禁在运转的设备上进行油漆作业。

装配输送线或悬挂链上的产品喷漆作业,应设置喷漆操作室,操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和面具。

15.7.8 油漆里含有铅粉或溶剂挥发浓度较大时,应戴防毒面具,严禁用香蕉水和汽油洗手。

15.7.9 增压箱内的油漆和喷枪所承受的压力应保持稳定。

15.7.10 调合漆、腻子、硝基漆、乙烯剂等化学配料和汽油等易燃物品应分开存放,密封保存。

15.7.11 溶剂和油漆在车间的储备量不许超过两天的用量,并且要放在阴凉的地方。

15.7.12 汽油和有机化学配料等易燃物品,只能领取当班的用量。

用不完时,下班前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15.7.13 空气压缩机要有人专管,开机时应遵守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并经常检查、加油,不准超压使用。

工作完毕,应将储气罐内的余气放出,断开电源。

15.7.14 下班前,清扫工作场地,存放好工具,废棉纱应放到指定地方。

15.8 瓦工

15.8.1 开始砌砖前,应详细检查脚手架、小横杆是否牢固和有无擦头板等,如发现隐患,自己又不能够解决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置完毕后,再进行操作,及时清扫踏板上冰雪及杂物,以免滑倒伤人。

15.8.2 砌砖时应将碎砖砍落在墙上或踏板上,不准向墙外砍砖头和扔碎砖头。

15.8.3 高空作业禁止在跳板上打闹,禁止穿硬底鞋、带钉鞋。

15.8.4 所用工具不得随意乱放,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工作场地。

15.8.5 不准蹲在墙上,禁止在横梁上、墙上行走。

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应搭设安全防护网,每步架高不得超过800毫米。

15.8.6 砌转所挂水平线不得用重物吊线。

15.8.7 安全防护网应随墙体增高及时提升,高差不得超过4米。

15.8.8 在无安全防护网的高空作业时,应系扎安全带,另一头拴绑在牢固的柱框上。

15.9 管工

15.9.1 工作前要穿带好劳动防护用品,紧扎袖口和下襟口,女工应戴工作帽,且将头发置于帽内。

检查所用工具的牢固程度,防止锤头脱落,工具断裂。

15.9.2 套丝时头部要避开套管,用力不得过猛,不允许一扳套成。

两人合作时,要相互配合,并由一人指挥。

15.9.3 铺设地下管道在经过电缆或油、气管网时,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停电、停气后方得施工。

15.9.4 高空作业应系扎安全带,在跳板上作业应检查跳板的稳固程度,使用梯架作业应支放稳梯架,并有两人以上扶持梯架,禁止单人作业。

15.9.5 维修锅炉、压力管道时,应在停止运行后,释放完管道压力后进行,禁止带压操作。

15.9.6 采用浇铅工艺连接管道时,应将铅口杂物清除干净。

热弯管道时,应将管内油污、冰块清理干净,填注的沙子要干燥。

冷却管子时,管口不得对着人。

15.9.7 在地沟或光线较暗的场地施工,要配备充分的照明,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工作场地应悬挂危险警示牌,夜间应用红灯警示。

15.9.8 架设高空管道应注意高压线,管道距离高压线应在1米以上。

15.9.9 各种管道及压力容器进行压力实验时,严禁敲打和振动。

冬季试压后,应及时排空管道及容器内积水。

15.9.10 使用手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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