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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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国家标准和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星级评定专家组,并指导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复评和评价结果的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工作,对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监督,组建、调整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星级评定专家组,监督指导本区域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区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对二星级(含)以下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并对申报三星级(含)以上管辖范围内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2.依法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

3.近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4.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照《北京市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文本(范本)》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参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第八条各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绿化率作为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申报星级评定前应行自评,依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年所获荣誉和奖项;

3.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区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受理一、二星级评定申请和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

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区初审情况,受理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

各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机构。

第十二条星级评定工作采取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的方式进行。

专家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市、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应包括养老服务、标准化、消防、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等领域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

第十三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在机构现场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结果符合评定等级,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核;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评定等级,向该机构提出不符合评审等级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报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被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依据申请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星级评定:

(一)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三年内发生存在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评价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价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完成后,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交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星级评定委员会要将评审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审查。

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第十八条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星级评定结果,并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颁发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应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挂钩。

未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或参加星级评定但未取得一星级及以上星级资格的,取消获取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因新成立运营前未满一年难以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在星级资格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

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参加复评且未提出参加高一等级评定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星级资格自动失效,原星级标志牌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

申请高一等级评定但未获通过的,保留原星级资格。

第二十二条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取得星级资格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因发生亡人1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取消星级,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星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应遵守利害相关方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本单位或本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区民政局及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对获得星级资质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随机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星级标准或出现违规现象的星级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取缔其星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

管理办法

2.《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

 

附件1: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

为保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评定质量,建设和管理好星级评定专家队伍,制定本办法。

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作为组织方通过联席制度,共同负责候选人申报、核准、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等工作。

一、专家申请条件及产生方式

专家候选人采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

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定工作中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了解星级评定工作中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三)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在职养老机构院长提出申请的,所在养老机构应为已被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机构。

(四)本人自愿参加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接受管理和监督;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和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专家的权利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定工作受理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评定活动有关的各项材料;

(二)在评定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评定结果,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可要求参加评定的专家组在评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评定专家组结论上签字;

(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专家的义务

在星级评定工作中,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所签署的意见负全责;

(二)不得擅自向各方透露有关评定工作活动的内容,不得向外界泄露受理对象请求保密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三)在评审活动中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组织方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定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组织方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接受对其所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担星级评定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专家的使用

(一)组织方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与咨询活动。

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

(二)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作相应记录并备案。

(三)专家库要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补,并向社会公布。

六、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组织方对评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监督专家在从事和参加评定工作活动中,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在评定或咨询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协调;

(三)考查和评价专家在评定工作活动中,所作评定意见的质量水平、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四)对专家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五)对于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况予以处理;专家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核实无误,由组织方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附件2: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星级评定申请书

根据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有关规定,本养老机构申请评定星级养老服务机构。

本养老机构明确并遵守下列准则:

1.认真填写申请表的各项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同意按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或改变本养老机构的星级,如有异议则服从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法定代表人签字(养老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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