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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金和负债 

第六条 

国家基金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勘工作拨款划转等所形成的资金。

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国家基金。

当发生下列情况,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国家基金:

1.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在地勘单位之间成建制无偿调拨资产而增加或减少的资金;

2.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及其取得的收益和有偿转让取得的净收入,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部分;

3.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

4.其他批准的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重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转增国家基金。

第八条 

地勘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

第九条 

地勘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条 

地勘单位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地勘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

生产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

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

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二条 

地勘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地勘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地勘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管材、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等。

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也视作存货 

第十七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或估价计价。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地勘单位,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地勘单位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另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 

地勘单位领用的专用管材和专用工具以及其他生产器具,可按受益对象一次或者分期摊入地勘工作成本。

第二十条 

地勘单位对存货(不包括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中的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属于国家预算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

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用具等。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地勘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

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包括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包括已购建完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单位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无偿调入的,按照调出单位帐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和原安装调试费,加上新安装调试费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单位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税金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地勘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 

地勘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

单项工程报废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已完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地勘单位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

在用的机器、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以及用于国家预算地勘工作的国家规定的大型设备、仪器等。

第二十八条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机器设备,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地勘单位确定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总工作量

总工作量可根据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年折旧率=--------×

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地勘单位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于国家预算地勘工作的固定资产,可在财政部核定的综合折旧率围,参照本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

第三十条 

地勘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

月份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地勘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国家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

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地勘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属于国家预算地勘工作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国家基金;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地勘单位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用于对外投资、有偿转让和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资料视同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地质成果资料(由国家主管机构确认),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自行勘查并自行使用的地质成果资料,按照设计采矿年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地勘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让自行勘查的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转让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所取得的收入,按其实际成本数转增国家基金,净收入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转让其他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多种经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在租赁期限,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含地质成果资料)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地勘单位以上述方式对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也视同对外投资。

地勘单位不得以国家规定不准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地勘单位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不含国家地质成果资料)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单位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地勘单位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二条 

地勘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地勘单位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长期投资,并且在地勘单位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地勘单位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不含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的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地勘单位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 

地勘单位报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以国家地质成果资料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并转增国家基金。

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增减国家基金。

第七章 

地勘工作拨款及支出 

第四十五条 

地勘工作拨款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取得的国家预算拨款。

国家预算拨款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实行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地勘工作支出是指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地质勘查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1.地质项目支出,包括以下工作项目支出:

(1)地形测绘;

(2)地质测量;

(3)物化探;

(4)槽井探;

(5)坑探;

(6)钻探;

(7)油气测试;

(8)岩矿试验;

(9)其他地质工作;

(10)工地建筑。

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地勘单位用国家预算地勘工作拨款与其他单位(企业)投资共同进行的地质项目(即拼盘项目)支出,应按出资比例划分为国家预算地质项目支出和社会地勘工作支出。

2.其他经费支出,包括:

(1)子弟学校经费补贴;

(2)离退休人员经费;

(3)富余人员经费;

(4)其他。

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支出,包括环境保护费,经批准出国考察人员费用,地勘单位成建制组成、撤销、搬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十七条 

地勘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划分国家预算地勘工作支出与社会地勘工作和多种经营的成本、费用界限。

国家预算地勘工作拨款不得列支如下费用:

按规定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项成本、费用;

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支出;

地勘单位和生活基地永久性的建筑工程支出;

其他经费支出以外的集体福利部门经费;

违反国家规定的摊派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地勘单位取得的地勘工作拨款和发生的地勘工作支出,属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按项目总预算进行结算和核销;

属延续下年度继续工作的未完地质项目,可按本年度完成进度预提节余额,待地质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总结算和核销;

属其他经费支出的按年度预算结算并予以核销。

地勘单位应严格区分国家预算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和节余。

结余资金属于未完地勘工作形成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其余应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或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增国家基金。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地勘单位在从事地质勘查、多种经营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地质勘查成本是指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从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等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地质勘查成本按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计算。

1.国家预算地质项目计算完全成本,包括工作项目成本和应分配的管理费。

2.非预算地质项目计算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工作项目计算制造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

包括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

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工具、器具、零配件、管材摊销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其他直接费:

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矿区搬迁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生产设施及设备现场安装费,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地勘单位所属分队等二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地质勘查工作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包括分队等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行政和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等。

4.地勘单位应按国家预算地勘工作和非预算地勘工作,分别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摊入成本、费用,不得相互挤占。

5.地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报废工程损失,计入有关地质项目和工作项目成本。

第五十一条 

地勘单位所属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比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地勘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国家预算地质项目和经营项目(含非预算地质项目)的直接成本比例分配计入国家预算地质项目成本和当期损益;

非预算地质项目和多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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