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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村组管理的其他小型水库,可明确一名就近居住的村干部(党员)为水库专管人员,也可招聘或指定责任心强的专管人员。

第九条属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经管理主体确定的专管人员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乡镇水利站备案。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对管理主体负责,业务上接受乡镇水利站指导和管理。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应熟悉水库管理业务知识。

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知识培训,对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核发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小型水库防汛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巡查责任人等“四种人”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落实管理范围内各小型水库防汛的防汛指挥长、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人。

其中防汛指挥长一般由水库行政责任人担任;

主管部门责任人一般由水库管理主体负责人担任(村管水库为所在村书记或主任担任;

水利站管理的水库由水利站站长担任);

技术负责人一般由乡镇水利站指派人员担任;

岗位责任人由水库专管人员担任(有管理机构的水库由其负责人担任)。

各水库每年明确的各类防汛责任人应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逐步杜绝租赁、承包。

1、租赁、承包合同已到期的水库,主管部门应监督管理主体收回水库经营权,不得再对外租赁、承包。

委托专管人员管理的水库,其经营可在签订经营合同后由专管人员直接管理(合同范本详见附件2)。

2、已对外租赁、承包尚未到期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监管责任仍由水库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租赁、承包人除在法律(政策、法规)框架下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履行水库安全和水质保护工作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凡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水库管理主体须与租赁、承包人补充签订经营合同(合同范本详见附件2)。

如果租赁、承包人不接受管理,或者水库安全和水质达标长期得不到保障,水库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可依法解除租赁、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逐步推进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

小型水库的管理主体或主管部门可将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型水库采取打包的方式,委托给一个专业队伍进行管理和维护。

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不能取代管理主体的责任。

管理主体应与“物业化”管理队伍签订合同,明确管理事项及责任。

第三章水库建设和水库注册

第十三条新建小型水库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

1、规划同意书许可。

按照《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须报请具备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

利用中央及省投资或企业自主投资新建的小型水库,由有权限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并办理水利、环保、国土、移民等相关手续。

3、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新建的小型水库由有权限的发改部门审批;

发改部门核准新建的小型水库,报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第十四条对于未批先建的小型水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除对建设单位依法实行处罚外,还须责令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水库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通过鉴定具备蓄水条件的,需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不具备蓄水条件的,应限制运用,定期整改,直至责令拆除。

第十五条新建小型水库在下闸蓄水试运行之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新建小型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

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实施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大坝加高、溢洪道扩整、剖坝新增输水或其他设施,如水库总库容没有增加的,需按相关程序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水库功能发生变化的,需同时做水资源论证)。

如水库库容需要增加的,需参照新建水库程序执行。

小型水库在运行工况、特征值、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修订调度规程并报批。

第十八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水库管理主体及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小型水库降等、报废应由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报告(含降等或报废的工程措施设计、影响分析及水源补求措施设计),并征得水库受益范围内第三方权益人同意后,组织清产核资。

小型水库降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小型水库报废由具备新建同类水库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小型水库的库容经复核或者经过工程措施库容减少后达不到水库规模的,应当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水利部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调度运用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小型水库科学调度和应急管理。

属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需以乡镇为单位汇编调度规程与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水库调度运用应按照调度规程进行操作;

水库防洪抢险应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调度运用应以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根据水库的使用功能和兴利主次关系,结合库区淹没和下游河道行洪的实际情况,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洪、下游安全服从大坝安全、生产用水服从生活用水”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除害和兴利的关系,把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将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

第二十二条以灌溉或供水为主的小型水库,其使用功能如需变更,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水库管理主体应加强水库输水管理,保障渠道(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

禁止非管理人员擅自启闭输水设施或阻挠管理人员启闭输水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渠道内乱挖乱堵、擅自输水、抢水、阻水。

第二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物价部门共同推进小型水库水价形成机制。

小型水库灌溉、发电、生产生活用水或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渠道维护、水库维修养护、防汛物资购置等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年汛前督促小型水库备汛工作,明确镇直相关部门的防汛责任。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人(防汛指挥长)每年汛前应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规定,部署水库防汛相关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物资和应急演练,落实水库值守、巡查、报汛及维修养护等工作。

汛期要加强督办,雨季要到岗到位,抢险要靠前指挥。

第二十五条尚未达到防洪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小型水库,在水库脱险之前,水库管理主体必须采取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保证水库安全,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镇水利站应配合县级水利行业白蚁防治机构开展白蚁普查和防治工作。

各县级辖区内,每年至少要对三分之一的小型水库进行白蚁普查和防治工作,最多每3年一个轮回。

对发现蚁害的水库,应及时组织治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新建(含扩建)或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要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首次安全鉴定要在蓄水验收后5年内进行。

对水库安全鉴定发现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筹措资金解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淹没区和行洪河道的管理。

水库下游河道应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乱挖乱占、设障阻洪、缩小过水能力。

已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及时清除。

水库在滞洪期内,或执行紧急预案调度并按照经批准的调洪方案下泄洪水时,应事先通知上、下游有关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洪水造成的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淹没的损失,水库按调度规程泄洪冲毁下游行洪区内非法阻水障碍物的损失,水库及下游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非法活动被依法取缔造成的损失,国家、集体和水库相关管理单位、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工程管理与水质保护

第二十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工程管理范围:

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含库内岛屿)、大坝及其禁脚地、溢洪道、渠道及其禁脚地。

工程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

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

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

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1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10米;

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算起周围100米。

第三十条水库工程在紧急抢险时,可以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一条确需利用水库坝顶或坝坡平台兼作公路的,申请人应组织编制技术论证报告,并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专用公路的,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

属于乡村道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第三十二条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1、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电站及输变电设施、涵闸等工程设施;

2、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3、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等;

4、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5、损毁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

6、在渠堤上垦植、铲草、移动护砌体;

7、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第三十三条加强水库水污染防治,逐步实现小型水库水质达标。

水库水域及周边范围内应禁止下列活动:

1、围垦、网箱、拦网养殖和投化肥养殖,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2、兴建产生高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养殖基地;

3、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4、倾倒垃圾、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5、直接或间接排放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浸泡植物等;

6、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承担城镇生活供水或者农村安全饮水任务的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设立标志,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五条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科学试验的,必须事先经过水库管理主体同意,有偿使用,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产养殖、科学试验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

第三十六条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等水利设施,应当符合防洪、大坝安全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及流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确认环境评价报告已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项目须由发改部门审批的,需与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经批准在库区兴建的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场、开挖面和弃土废渣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内容植树植草,保持水土,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已经建成的开发建设项目(厂矿企业、养殖基地、楼堂馆所、旅游设施等),如对水库工程安全或水质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影响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水利设计单位评估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水质影响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对水质定期检测后认定。

限期不能消除影响的,应予以关停。

第三十七条对于破坏水库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的行为,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应严密监视,乡镇人民政府应严加管理,必要时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

第六章 

枢纽工程管护维修

第三十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建筑物、管理设施、水流形态和坝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和观测,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

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初次蓄水检查。

1、经常检查。

由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负责完成,频次不少于半月一次,溢洪道泄洪、输水管(洞)放水时要跟踪检查。

2、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4月)、汛后(10月)、春节之前(1月),应对水库枢纽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配合各乡镇水利站或水库管理机构完成。

3、特别检查。

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应加密对水库水雨工情进行观测和检查。

检查由水库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水库防汛技术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负责完成,必要时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家会同检查。

4、初次蓄水检查。

新建水库或水库除险加固后第一次蓄水,应在较高水位时对工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水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完成。

第三十九条小型水库工程检查和观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大坝。

土坝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

有无白蚁危害;

上游坡有无风浪冲刷;

下游坡坝身及坝山结合部有无散浸或集中渗漏,散浸是否形成沼泽,集中渗漏是否冒浑水;

坝头岸坡山体有无滑坡或其他变形迹象;

坝脚下游附近区域有无异常出水,有无流土管涌迹象;

坝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是否荆棘密布、杂草丛生等。

对于混凝土或浆砌石坝,应注意坝身(含溢流坝段)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

岸坡及基座岩体是否稳固,有无集中渗漏;

廊道是否漏水;

反滤排水设备的渗水有无骤增骤减;

塔架有无倾斜等。

2、溢洪道。

应注意过水通道内是否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

两岸山坡是否稳定;

边墙和底板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缝、损坏和渗水现象;

溢洪水流是否冲坝脚和坝坡;

交通桥(机耕桥)是否正常等。

泄洪时还要随时注意工程运行情况和下游防护工作,观察泄洪是否导致工程性破坏。

严禁在尾水附近捞鱼或涉水,以免发生事故。

3、输水管(洞)。

应注意管(洞)内壁有无堵塞物,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和异常滴水声;

出口管内有无漏水,管外壁周围有无浸湿或漏水现象,出流有无浑水;

分级取水卧管是否完好无损,取水口是否密闭,顶端通气室的通气孔是否畅通等。

对闸控取水的,应注意启闭机房、排架(或竖井)、工作桥及面板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发生沉降变形或倾斜;

闸门有无歪扭,门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无老化及漏水现象,导轮是否锈蚀;

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有无不正常音响和振动;

丝杆是否弯曲、磨损、锈蚀,铆钉或螺栓有无松动;

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吊点结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

机械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

机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通气管是否完好无损,是否通畅;

供电电路是否畅通等。

在放水过程中,还应注意管(洞)是否异常堵塞,有无异常声响,管外壁周围有无漏水现象,是否冒浑水;

出口流态、流量有无突变现象。

如有以上情况应及时关闭闸门或取水口,及时检查处理。

4、管理设施。

应注意进库和上坝公路是否畅通;

水库所在地通讯设施是否畅通,手机是否有信号;

水库安装的信息化设备、水库管理房、水位观测尺(桩)或其他标记是否完好无损;

水库现场是否存放砂石料等防汛物资,数量是否减少等。

5、水雨情。

观测水库水位及对应库容、溢洪道过水深度及对应下泄流量;

特别检查还应观测水库流域范围内的降雨情况。

第四十条小型水库枢纽工程检查和观测情况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检查都须认真进行,详细记载。

每次检查应由负责单位逐库填报《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表格见附件3)。

经常检查的表格由水库专管人员保存,年终考核时一并交乡镇水利站存档(有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可自己留存);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表格由乡镇水利站或水库管理机构汇总并形成汇报材料后,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迅速研究处理。

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应初步判别险情程度,如情况严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迅速上报。

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险情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出事故。

第四十一条通过检查,对水库存在的工程性问题的严重程度,判别标准如下:

1、一般病情。

大坝荆棘密布、杂草丛生;

大坝坝顶、坝面、防浪墙、排水沟、反滤坝,溢洪道边墙和底板,交通桥面板及栏杆,输水设施取水口和出水口等建筑物表面破损、脱落、塌陷、隆起、裂缝等;

闸门、启闭机、丝杆等金属结构没有润滑、油漆脱落等;

已形成的进库及上坝公路凹凸不平,通车艰难。

2、较大病险。

介于一般病情与重大险情之间的所有问题。

3、重大险情。

大坝发生异常的较大变形;

大坝坝体或坝基形成明显渗漏通道,且冒浑水;

大坝上、下游坡出现较大塌坑(洞);

大坝下游坡因渗漏导致滑坡、脱坡;

大坝两端山体发生地质破坏,导致山体滑坡,挤压坝体或挤占溢洪道行洪断面;

大坝坝脚下游附近区域异常出水,有流土管涌迹象;

高水位时,输水管坝下埋管管外壁严重渗水,可能抽筒;

可能导致水库具有溃坝风险的其他险情。

第四十二条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管理设施进行维护。

小型水库维护一般可分为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岁修、大修和抢修。

1、经常性的维修养护由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负责完成。

主要针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般病情”进行处置,以保持坝区整洁、工程完整、进库道路通行顺畅。

2、水库岁修由水库管理主体负责完成。

主要针对汛后全面检查所发现的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必要整修,整修范围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较大病险”。

3、水库大修和抢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主要针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险情”进行处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各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编报每年的维修养护实施计划(方案),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水库经营收入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水库大修和抢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小型水库信息化建设、维护和管理,统筹资金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章水库管理考核

第四十四条应加强小型水库管理水平的考核和考评。

由乡镇水利站对小型水库进行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进行考评。

1、对小型水库的管理情况,乡镇水利站应在每年汛后组织对辖区内的各小型水库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各水库是否有管理机构或有专人管理,坝容坝貌是否整洁,枢纽工程是否存在病险情,防汛物资是否齐全,工程收益是否用于水库管理,检查和观测资料是否齐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及流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大坝安全和水质达标的违法经营活动,水库水质是否达标等。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表见附件4),70分以上为合格。

对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责令整改,并可适当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金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终组织对各乡镇的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考评应对乡镇水利站直管的小型水库进行全面检查,对其他水库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抽查情况和平时检查发现的情况,并结合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站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考评表见附件5)。

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评实行100分制,7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水利站加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工程技术档案和运行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

档案管理与水库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同样作为考核的必要条件。

1、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平时应整理留存的资料包括:

水库枢纽工程检查和观测资料;

水库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工作中的检查资料;

水库经常性的维修养护资料;

水库经营和水费收入及支出的资料;

管理章程制度及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资料等。

以上资料在年终考核时汇总上交乡镇水利站统一存档。

2、乡镇水利站或水库管理机构应收集整理并存档的资料如下:

(1)各水库资料。

包括:

各水库上交的资料;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资料;

岁修、大修和抢修的资料;

防洪抢险的资料;

维修养护验收资料;

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大坝加高、溢洪道扩整、剖坝新增输水或其他设施的资料;

使用功能变更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资料;

各阶段水质检测资料;

管理章程制度及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资料;

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的执法资料;

年度考核资料;

枢纽工程及库区管理的图片资料等。

(2)综合资料。

各水库专管人员备案资料;

水库管理、防汛抗旱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和综合资料;

乡镇明确防汛组织机构及各水库防汛责任人的文件;

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水库责任人培训和应急演练资料;

本乡镇各水库位置及防洪影响区域和灌溉面积图表;

水库枢纽工程定期检查综合汇报材料;

水库综合执法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小型水库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水库没有落实专人管理、水库存在安全隐患、水库水质和坝区整洁不达标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在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进行计分。

第四十七条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所管理的水库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并对管理主体予以通报,追究责任。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所管理的水库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进行问责。

乡镇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评连续三年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进行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附件:

1、小型水库管理协议书(范本);

2、小型水库经营合同书(范本);

3、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

4、小型水库管理考核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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