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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中心组学法材料

党委中心组学法

时间:

2010年10月9日下午3:

30

地点:

三楼会议室报告厅参加人员:

行政办公会全体人员

领学人:

吕立言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

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首先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一)法治——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

法治的字面意义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在法治状态下,所有公民与社会组织皆依法行事,公民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部门都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

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都通过法律得到了合理配置,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

实施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

因此,所谓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

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

它是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就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

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巩固、强化法治理念的过程。

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

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一)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政治首先就是民主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

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只有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三)科学性

任何科学都是对一定客观规律的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四)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具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能够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1、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

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

“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

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

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2、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完备

——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

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4、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

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根据民主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2、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

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意,而且是执法为民的起码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

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给予他们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3、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

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离开了平等,公平正义就成为抽象的空谈。

2、合法合理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获得支持的依据,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它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为让人尊重和信服的基础。

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3、程序正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是实现正义的方式。

程序正当,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

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4、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一个久拖不办的行政批文,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拿到证照、赢得官司,但错过了时间,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1、把握大局

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

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

2、围绕大局

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大局为目标方向,执行落实以大局为行为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

3、立足本职

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

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

坚持

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在一致性。

具体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

同时,也要防止和反对只讲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在当代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政党领导国家和政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

那么,为什么中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是由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决定的。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1、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政治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的特殊性。

只有在政治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我国的国情和社

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

制度。

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

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

其次,必须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

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成本效益,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阶段提出过高要求。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

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

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本质上高度一致,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完善立法

1、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

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

2、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坚持民主立法,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

坚持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3、法制统一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这三者结合起来,才

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法制统一,必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严格执行立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4、体系完备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今后立法工作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多地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二)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1、行政要合法

行政要合法——亦即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2、行政要合理

行政要合理——亦即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行政要高效便民

行政要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最大

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

4、权责要统一

权责要统一——是指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并且在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政务要公开

政务要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政务信息、行政事项、工作内容等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知晓和监督。

6、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是指公务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严格公正司法

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司法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

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生命,没有高效,司法将会难以生存和发展;权威——

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品行和性格。

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没有司法权威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4、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

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

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

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

(四)其他基本要求

1、加强制约监督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方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研究和实践,必须充分体现制约监督的要求。

2、自觉诚信守法

“徒法不能以自行。

”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得不到充分尊重和自觉遵守,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会形同虚设。

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使人们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做到自觉诚信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3、繁荣法学事业

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

因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显得格外重要。

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牢牢把握法学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才能繁荣发展法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4、实施正确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和落实,关键在于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指明法治建设的方向,规划法治建设的路径,凝聚法治建设的力量,保证法治建设的成效。

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同样应当坚持和落实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规定性,即立足法治建设的实际,实践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引导和统一法治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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