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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鄂建[2003]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理办法(试

行)》

的通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试点市建委(建设局):

为适应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试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条件,作好初审上报工作,切实做到总量控制、择优推荐。

湖北省建设厅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经省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实行准入制度。

第六条申请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厅核准备案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

2、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3、甲级设计资质;

4、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办法试行前两年内已承担并完成3项项目管理合同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单位(试行期间)。

(三)法人代表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职称,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应具有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

建设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具有国家注册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和社会信誉,有相关专业专家的支持。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申请表;

(三)单位营业执照;

(四)单位章程;

(五)现有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长期合作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有本人签字认可);

(八)单位员工名册及其注册、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业绩证明(已开展过的相应业绩资料);

(十)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前期的咨询,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或组织评估等。

(二)建设工程准备和设计阶段的管理,包括:

1、建设工程用地的征选和报批、动拆迁和工程项目外部配套工程的咨询和管理;

2、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

3、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招标;

4、组织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报审;

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

6、组织工程施工图报审。

(三)工程建设实施、竣工和质量保证期阶段的管理,包括:

1、组织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招标、采购;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3、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以及合同和文明施工管理;

4、组织工程联动试车;

5、按国家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

6、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7、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及评估;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档案资料移交;

9、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管理;

10、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按委托方的授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可承担第八条中全部或部分工作。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委托与组织

第十条委托方可根据已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的资历,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大纲作为主要评定条件,择优选定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也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委托方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委托方可不在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受委托方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委托方应当委托监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内容、管理费计取、支付、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的特点,由本单位人员组成该项目管理机构,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在任命项目管理经理和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并确保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经理应是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历的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过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

项目管理经理在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内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权利、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规章和有关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公正维护委托方、参建各方的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过失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方赔偿,赔偿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如委托方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责任的赔偿超过该公司注册资金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实施专业责任保险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委托方的项目决策责任。

(二)委托方的投资决策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与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有偿的专业化管理活动,其酬金应根据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规模、委托的范围、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应在建设工程管理费中单独列出。

全过程委托的项目,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取。

试行期间的取值按照财政

部财建[2002]394号文或建设部建标[1996]628号文中相应的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

部分委托的,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组织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有关标准协商收取。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技术、经济和管理优势,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或是委托方产生了效益,可从经委托方和法定的价格审定机构确认的工程节省投资额或效益总额中分成。

具体分成方法和比例可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对社会信誉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消其管理资格。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如有争议,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通过经济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市试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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