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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旅游发展规划

吐鲁番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

 

总则

1.0.1编制背景

  为有效保护我囝吐鲁番地区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科学、合理、适度地发挥自然与文化遗产在西部丈开发中的积极作用,促使地区旅游业健康、协调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1.0.2适用范围

  本规划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编制而成,依法审批后,作为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屉的法规性文件,相据《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入《吐鲁番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1.0.3编制依据

  

(1)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毕人民共和囤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其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2)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199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中毕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8)

  —《旅游规划通则》 (1999)

  —《中国旅游资源普壹规范(试行稿)

  (3)参考文件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1962)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1969)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

  —《吐鲁番地区旅游资源普查与旅游业发展规划1994—2010》(1995)

  —《吐鲁番绿洲可持续发展研究》(199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纲要》(2000)

1.0.4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加强和改善吐鲁番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积极依托其丰富多样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发展特色旅游,促进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

1.0.5规划期限

  

(1)近期2002—2005年

  

(2)中期2006—2010年

  (3)无期2011—2020年

1.0.6规划范围

  吐鲁番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辖区面积6.97万平方公里。

2、规划原则与目标

2.1规划原则

2.1.1 总原则

  

(1)以绿洲生态环境基础作为一切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以水资源为基础条件,以环境容量为控制底线;

  

(2)以文物保护规划作为旅游发展规划的前提;

  (3)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相衔接。

2.1.2文物保护规划原则

  

(1)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2)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3)保护文化多样性

2.1.3旅游发展规划原则

  

(1)有效保护

  

(2)市场导向

  (3)突出特色

  (4)持续发展

  (5)产业联动发展

2.2规划目标

2.2.1总目标

 有效保护文化遗产,发展区域旅游,最终谋取吐鲁番地区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2.2.2文物保护目标

  使吐鲁番地区而珍贵的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2.2.3旅游发展目标

  以地区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为基础,使旅游业发展成为吐鲁番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3.1总体规划

3.1.1 规划要求

  强调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1.2 主要内容

  总体规划由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分期与估算三部分主要内容组成。

3.1.3 文物保护规划主要内容

  

(1) 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分析与综合评估结论;

   

(2)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总体规划编制,包括确定保护的原则、目标、内容和重点、保护范围区划、保护措施与工程、保护措施分级等:

   (3) 对文物分布集中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详细细规划提出规范性要求。

3.1.4 旅游发展规划主要内容

  

(1) 旅游发展策略与总体布局;

  

(2) 主要旅游片区的旅游规划;

  (3) 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划。

3.1.5 分期与估算主要内容

  

(1)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分期规划和投资估算:

  

(2) 旅游发展的分期规划和资金估算;

  (3) 总体规划投资总额估算。

3.2详细规划

3.2.1 规划要求

  

(1) 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根据基础资料条件,对重要文物集中分布区和主要旅游区编制结构性的控制规划;

  

(2) 对其他类型相同的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示范性;

  (3)提供规划管理依据,增强实施的操作性。

3.2.2 文物保护规划主要内容

  

(1) 规划内容包括两大重要文物集中分布区(以下简称:

片区)和苏公塔(额敏塔)等18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

   交河片区(含l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4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高昌片区(含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自治区级和3·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苏公塔与二唐沟烽燧等(含l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自治区级和1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 规划重点

   勘测与分析文物及其环境现状;

   评估文物的现存状态、文物价值、管理与开放条件,分析现存主要问题;制定与评估结论相对应的保护措施,包括有关的工程经济指标和分期规划:

   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文物保护单位具体地形,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要求;

  规定开放要求,编制展陈方案;

   提出完善管理机构的建议和工作目标。

3.2.3 旅游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内容包括5个主要旅游区的结构性控制规划:

  交河故城遗址区

  葡萄沟旅游区

  火焰山旅游区

  库木塔格(沙山)旅游区

  克尔碱旅游区

  

(2) 规划重点:

  详查与评估旅游资源,分析现存主要问题;策划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  

  — 组织内外交通,设计游览路线;

  — 规划旅游服务设施:

  

  — 编制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规划;

  — 核算环境容量,评析经济效益:

  — 编制规划实施分期和资金估算。

  

4文物保护规划

4.1保护策略

4.1.1 吐鲁番地区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在我国中西文化交流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丰富的文物古迹是我国乃至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4.1.2 本规划的保护范围为吐鲁番地区的文化遗产,主要对象为208处文物保护单位(见附表)。

4.1.3 保护规划的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利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4.1.4 保护规划实施要求

  

(1) 必须原址保护;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2) 尽可能减少干预;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

强调文物环境保护;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3) 强调考古发掘的保护意识;实施保护工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考古工作。

   (4) 预防灾害侵袭。

4.1.5 规划内容

   

(1) 划定文物保护规划分区;

   

(2) 划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等级;

   (3)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管理控制要求:

   (4) 制定文物保护的主要措施;

  (5) 设计文物保护的主要工程:

  (6) 提出环境治理与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7) 制定有关风蚀防治的主要生物措施;

  (8) 提出有关水资源的规划要求:

  (9) 提出涉及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划要求。

4.2规划分区

4.2.1交河片区

  以交河故城为核心,分布于4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要文物保护单位:

  

(1) 交河故城  

  

(2) 雅尔湖石窟寺

  (3) 雅尔湖石器地点

  (4) 交河故城沟西墓地

  (5) 交河故城沟北墓地

4.2.2高昌片区

  以高昌故城为核心,分布于3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要文物保护单位:

  

(1) 高昌故城  

  

(2) 柏孜克里克石窟寺

  (3) 阿斯塔那古墓群

  (4) 台藏塔遗址

  (5) 吐峪沟石窟寺(含吐峪沟麻扎、吐峪沟古墓群)

  (6) 胜金口石窟寺(含胜金口佛寺遗址群)

  (7) 七康湖石窟寺(含七康湖遗址)

4.2.3苏公塔、烽燧遗址 

  

(1) 苏公塔(含:

安乐古城遗址)

  

(2) 烽燧遗址(以二唐沟烽燧遗址为例)

4.3保护分级 

4.3.1 本规划结合文物现状评估结论,从保障重点、资金筹措、讲究效益等方面考虑,对全地区208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统筹规划,设立6档保护措施等级与优先顺序。

划分依据:

  

  

(1) 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级别

  

(2) 文物保存现状

  (3) 文物价值、管理、利用等综合评估

4.3.2 6档保护措施等级的适用范围与具体措施

  

(1) I级:

   — 主要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

   —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分类划分控制区块,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竖立标志说明牌;

   — 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

   — 所有必需的保护措施应优先实施;   

   — 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提供实施保障。

   

(2) Ⅱ级:

   — 主要适用于亟需保护和加强管理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开放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设立专职保管人员;

  —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分类划分控制区块,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

竖立标志说明牌;

  — 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

  — 对所有必需的保护措施应创造条件、分期予以实施;

  — 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

 

  (3) Ⅲ级:

  主要适用于Ⅱ级以外的自治区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价值较高、保存较好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设立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竖立标志。

  说明牌;

  建立记录档案;

  所有必需的保护措施在可能条件下分期实施;

  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

  (4) IV级:

   适用于留存状况一般、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设立兼职保管人员: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竖立标志

   说明牌:

   建立记录档案;

   在可能条件下,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

   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

  (5) V级:

   适用于留存状况较差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现存遗址占地划定保护范围,竖立标志说明牌,避免人为破坏;

   建立记录档案。

  (6) VI级:

   适用于原已登记的、现已基本无存的文物单位;

   建立记录档案;

   可在原地点设置说明标牌。

4保护范围

4.4.1 本规划依据评估结论,参照地方政府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对全地区文物保扩单位的

   保护范围重新进行界定。

4.4.2 保护范围

   

(1) 根据文物本体及其周围关联环境的安全性与整体性(包括遗存可能分部范围)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2) 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者,如交河故城、高昌故城、阿斯塔那古墓群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一 重点保护区是指重要文物遗存分布和遗存分布密集的地带;

   一 一般保护区是指保护范围内除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区域。

   (3) 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入与况,须按法则程序报批。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

4.4.3 建设控制地带

   

(1) 在保护范围外,将需要保护环境风貌与限制建设项目的区域划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规划要求:

   一 尽可能囊括与文物保护单位关联较密切的历史地理环境:

   一 能够形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和谐的视觉空间和环境效果:

   一 能够控制直接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污染源(包括水系污染、噪音、有害气体排放等)。

   

(2)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可根据各种环境因素肘文物构成影响的程度(如环境风貌、视域景观等)分类划分控制区块、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以利区分管理控制强度。

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一般应不少于保护范围外50米,最大边界可取视线所及范围。

   (3) 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其设计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4.4.4 划定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具体界限时,必须有明确们标志物为依托,以便文

   物管理部门落实现场立键标界工作。

4.5保护措施

4.5.1 本规划依据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环境和文物价值,在总体层面就主要问题制定保护措施。

各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须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4.5.2 根据现状评估结论和破坏因素分析,规划编制下列主要保护措施:

   

(1) 遗存本体的保护采用可逆性的修缮保护技术与工程措施:

   

(2) 遗存载体的边坡失稳等类问题采取防护加固措施:

   (3) 自然灾害问题采用监测和有效防护工程措施;

   (4) 所有人为破坏问题采用加强管理措施;  

   (5) 风蚀问题主要采用生物措施与化学保护技术相结合措施。

4.5.3 在制定各文物保护单位自勺具体保护措施、尤其是重要文物的重点保护措施时,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

在保护措施和技术不够成熟的情况下,首先考虑具有可逆性的措施。

4.5.4 上述所有保护措施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各遗存具体问题日勺实际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技术方案须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列入规划的保护二程必须委托专业部门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行业规范,依程序审批后才可实施。

4.6保护工程

4.6.1 保护工程包括防护加固、灾害防治等工程,主要适用于遗存本体及其环境。

规划根据全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型、现状和环境单元,按照遗存载体、生土建筑、石窟寺、岩画等遗存类型编制保护措施。

4.6.2 用于防护加固的技术和工艺措施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 表面喷涂保护材料和损伤部分灌注补强材料:

   — 由于这类材料的配方和工艺经常更新,需要防护的构件和材料情况复杂,使用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 以对文物原状干扰最小者为首选。

   — 所有的保护字强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须先在实验室进行试验,取得可行结果后,才允许在被保护的遗存实体上作局部的中间试验;并能过至少一年的观察时间,得到完全可靠的效果后,方可谨慎使用。

   — 实际使用的各种材料与工艺要有相应的科学检测措施,并必须提交监测报告。

   

(2) 保护性构筑物:

   一 用于防护的构筑物不得改变或损伤被防护的原材料和原结构;

   一 不妨碍再次实施更有效的防护加固工程;

   一 必须添加在文物外表的保护性构筑物,仅限于用作重点部位的抢救性措施,同时应尽最大可能保持文物原有的形像特征。

   一 直接施加在文物上的防护性构筑物,应主要用于缓解近期有危险的部位。

   (3) 保护性建筑物:

   一 保护性建筑物在设计时要把保护功能作为首要任务:

其形式应与遗存现状与环境风貌协调。

   一 在建造时不得损伤文物原状,并具有可逆性。

4.6.3 土体遗存和土崖、砂岩山体等遗存载体因土体或岩体边坡失稳、造成滑坡和崩塌(包  括窟体崩塌)等地质病害是大型土遗址的主要破坏力。

加固措施主要从消除或削弱剪切应力、合理改善坡高坡角等方面入手,一般可慎重考虑以下防护加固工程和技术措施:

   

(1) 喷锚加固

   

(2) PS—F裂隙灌浆

   (3) 裂隙表面封护等防护措施

   (4) 砌块、挡墙以及支撑等工程加固措施

4.6.4 生土建筑遗存的加固措施可参考4.6.3条,但须侧重考虑可逆性和可识别性。

4.6.5 石窟寺保护主要针对环境地质病害,壁画病害和防震等破坏因素采取防护措施。

   

(1) 石窟寺中存在的岩体裂隙交切及风化地质营力作用,引起岩石风化、边坡岩体失稳、地震坍塌、冲沟切割及风蚀掩埋等环境地质病害的防治措施:

   一 为避免各种风化营力的持续破坏,应改善石窟周边的植被环境;

   一 为制止沟蚀侵害,修建石窟崖顶排水设施:

   一 为防治地表径流产生的冲沟可设置排水沟渠。

觌划重要文物的排水沟渠总计3050延长米,估算体积6100立方米:

   一 为防止石窟岩体的崩塌和滑动,可考虑采取喷锚加固措施,但应维持石窟外貌和保护历史遗存遗迹;

   一 对洞窟崖壁开裂、坍塌等病害进行加固性灌浆黏结。

黏结材料性能要求接近被加固岩石的物理力学性状,并要求材料的黏结性好、黏度低、可灌性好、室温下可固化,符合耐久性、耐冻融性、耐水性等性能要求。

   

(2) 石窟壁画保护措施可参照莫高窟壁画的保护经验,结合实际情况,慎重采取相应措施:

 

   一 壁画起臌等现象引起的大面积脱落可分别采用边沿加固、泥浆黏贴、铆钉加固等措施;  

   一 龟裂起甲壁画可采用聚乙烯醇和聚醋酸乙烯作黏合剂加固;

   一 烟熏壁画清洗尚无成熟技术,目前正在探索物理保护措施,有待试验结论;    

   一 吐峪沟石窟寺应尽快建立监测,记录小环境变化可能引起的对石窟壁画的影响,为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3) 石窟寺防震措施:

   一 对局部石窟岩体已有的明显裂隙位移进行加固,增强石窟岩体自身的抗震能力:

   一 对正在扩大的裂隙位移进行长期观测,分析岩体稳定性的变化趋势,提出相应对策;

   一 加固工程措施应避免加固用的构筑物在地震时对石窟造成新的破坏威胁。

4.6.6 岩画保护措施:

   

(1) 制止开山炸石等人为因素对遗存周围环境的破坏;

   

(2) 对石质表面的直接保护应限制使用高分子有机聚合材料等防护涂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探求其他物理保护手段。

4.6.7 用于防止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防护工程:

  

(1) 防洪工程应按照国家GB5020l—94中有关文物古迹的规范要求设计;

   

(2) 位于火焰山穿沟及泉流附近的交河故城、柏孜克里克石窟寺、胜盘口石窟寺等应考虑设置防洪堤坝。

规划重要文物的防洪堤坝总计5600延长米,估算体积64150立方米。

   (3) 高昌故城和阿斯塔那古墓群等大型重要遗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适当地段考虑防洪措施和工程。

   (4) 对火焰山山麓受到泥石流破坏的胜金口石窟寺等尘土建筑遗址应尽快在相应地段设置泄导渠坝。

规划该地段设置泥石流挡墙1200延长米,估算体积2400立方米。

   (5) 尽快建立洪水、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制度。

4.7环境治理

4.7.1 环境治理主要是对文物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为破坏因素采取整治的综合措施。

本规划根据文物环境现状提出以下措施:

  

(1) 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现代建筑物、构筑物及杂物:

  

(2) 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

  (3) 清除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影响的污染源:

  (4) 为改善文物环境而采取的绿化措施不得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并避免园林化倾向。

4.7.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凡L含有现代居民点的,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界跨越现代乡(镇)级以上辖区范围的,应对相关区域的居民社会系统规划提出调控要求。

4.7.3 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在详细规划中,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编制主要措施。

4.8 土地利用

4.8.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提出明确的规划要求,确定保护区划的各类用地性质与规模,并纳入相目关的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4.8.2 凡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必须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改变保护规划所规定的用地类别。

若需变更,必须按照规划变更的审批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4.8.3 凡规划征用为保护用地的土地,应在规划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或补办《土地证》,并附有准确的地形图。

4.8.4 凡位于城镇建设用地之外的规模较大、涉及土地利用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用地(如大型遗址保护区),可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的实际需要编制专顶的土二地利用仂,调规划。

4.9风蚀防治

4.9.1 风蚀是全地区文物面临的最普遍、最严重的自然破坏因素。

因此,风蚀防治是文物保护最重要的内容。

4.9.2 文物的风蚀防治是一个由工程、化学、生物措施组成的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防护体系:

  

(1) 采用工程措施、化学技术可增强文物本体的抗侵蚀强度:

  

(2) 通过增加地表粗糙度,与盆地的生态环境抬理相结合,并辅以局部的工程手段,可削减大风的侵蚀能力。

4.9.3 风蚀防治的工程措施主要是对文物本体及其载体采用加固性措施。

规划要求:

  

(1) 对风蚀严重、土体下部缺损凹陷部位,可使用土坯进行支护加固,或使用钙结核土分层夯补。

  

(2) 土坯强度不可过高,增强系数应加以控制。

支护加固的土坯可添加草筋等拉结材料、或进行改性试验,力争在提高强度的同时,提高抗渗强度。

  (3) 对岸边裂隙和遗址土体开裂部位,要进行抢救性加固。

在现场试验可靠的基础上,可考虑使用土锚杆锚固,加固和裂隙灌浆,或灌浆与锚固相结合的工程措施。

  (4) 危体加固工程实施之前,必须对其地质、水文、地震及其稳定性进行科学评价,尔后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批。

4.9.4 文物本体的风蚀防治化学措施目前主要采用PS喷涂。

规划要求:

  

(1) PS喷涂必须慎重使用,风蚀严重地区的重要遗存迎风面、顶面可考虑采用该技术;

  

(2) 采用化学技术必须以适度改善文物本体的抗侵蚀强度为目的,严格控制PS浓度过高;

  (3) 具体实施项目应有前期试验结论。

4.9.5 风蚀的环境治理原则是增加地表粗糙度,即:

减少裸土面积、增加植被覆盖率。

因此,全地区文物的防风蚀措施主要涉及全地区的尘态与环境改善、农田综合治理、水资源分配规划等地区综合性规划,需要从《吐鲁番地区城镇体系规划》范围内进行综合考虑。

本规划从全地区文物保护角度提出的防治要求与规划措施应纳入地区相关经济与建设专项规划。

4.9.6 鉴于盆地风蚀严重的现状,规划从整体环境与具体环境两个层面提出防治措施:

  

(1) 整体环境的措施主要涉及地区绿洲系统的生态改善;

  

(2) 具体环境的措施主要涉及交河、高昌两大片区的防风蚀生物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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