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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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Word格式.docx

二、一般规定

第4条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组织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防尘工程和防尘材料消耗所需费用必须分别在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费用或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5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的原则,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否则,不得投产。

第6条必须完善综合防尘各项管理制度,设置综合防尘系统图、综合防尘管理牌板、测尘曲线牌板、防尘管路台帐、防尘设施台帐、巷道冲刷台帐、煤层注水台帐、隔爆设施台帐。

第7条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及其组织与管理制度,由矿长每年组织编制,并按计划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

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及时清扫运出。

第8条按照XX煤电(集团)公司的规定将本矿防治粉尘及测尘情况于每月5日前如实填表上报XX煤电(集团)公司。

第9条产生煤尘的地点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10条、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风速过高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第11条、井下煤仓及溜煤眼必须留有存煤,不得放空,不得兼做通风用。

第12条、井下接尘人员下井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具。

第13条、矿井的地质审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以后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必须由XX煤电(集团)公司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尘爆炸性应由的煤炭科研所或其它单位进行,鉴定结果由提供煤样的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三、防尘管路及供水管理

第15条、井下所有施工工程都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⑴、防尘用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应符合要求;

⑵、水源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

使用井下水源时,应能稳定可靠的供水。

⑶、地面建设的永久性蓄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能够满足井下防尘洒水系统连续2小时以上的用水量。

⑷、敷设防尘洒水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尘洒水管路应到达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所有采掘工作面、转载点及运输的重载系统,及其它可能产生粉尘的地点。

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该区段负载的水压和水量。

防尘管路应吊挂牢固。

井下所有的主要运输巷、采煤工作面机巷、掘进机巷的防尘管路每隔50m,其它巷道的防尘管路每隔100m都应设三通阀门;

转载点及酮室口、巷道交叉口也都应设三通阀门;

距离小于100m,且两头的联络巷道留设的三通阀门能满足该巷道洒水防尘需要时,可不接防尘管路。

四、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16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湿式钻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第17条、采煤工作面巷道防尘

⑴、运输机巷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安排专人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⑵、回风巷必须在距工作面50米内安设两道净化风流水幕。

⑶、在工作面进风流中必须安设两道净化风流水幕。

⑷、进、回风巷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清扫或冲洗周期为:

工作面机巷3天/次,回风巷7天/次。

第18条、煤层注水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都要实行煤层注水。

机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做到逢采必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采取煤层注水,但必须采取其它防尘措施,并报XX煤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⑴、顶底板岩石遇水易膨胀,易造成经常性的顶板垮塌或底板推移,严重影响采煤工作安全的煤层;

⑵、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尤其是急倾斜或极薄煤层),当采用煤层注水时影响了采煤工作的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时;

⑶、孔隙率小于4%难于注水的煤层;

⑷、原有自然水分大于4%的煤层;

⑸、煤层很松软,破碎,且打钻(打眼)易塌孔,难于成孔的煤层;

⑹、残米工作面;

⑺、采用下行冒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的厚煤层),当上层(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了灌浆或注水的防尘措施时,其下一层(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

第19条、综采工作面防尘

⑴、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且正常使用。

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必须设泵站实行动压供水。

⑵、应积极推广使用自移式液压支架喷雾防尘系统。

⑶、综采工作面需要放炮时,必须有相应的防尘措施。

第20条、炮采工作面防尘

⑴、打眼必须湿式打眼。

⑵、放炮使用水炮泥。

⑶、放炮时进行喷雾。

⑷、放炮前后应分别进行煤壁、顶板冲洗。

五、掘进工作面防尘

第21条、所有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刷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22条、掘进工作面巷道中风速不得低于0.15m/s。

第23条、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

第24条、由在距工作面50米内安设一、二、三道风流净化喷雾,使用正常。

第25条、距工作面30米内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30米以外的巷道每周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第26条、用风镐掘进及修整巷道时,必须实施湿式作业。

第27条、打锚杆眼必须实施湿式作业。

锚喷支护作业必须潮料喷浆。

第28条、掘进机应设置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且正常使用。

第29条、扒肝机实行自动或手动喷雾装置,实施装煤岩喷雾。

六、运输及转载防尘

第30条、转载点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各类转载点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控制喷雾系统,实施转载喷雾。

第31条、转载点喷雾除尘设施的管理应责任到人。

第32条、装煤站在装煤点回风侧2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

第33条、载煤矿车向煤仓放煤时,应实现卸煤同时喷雾。

第34条、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净化水幕,运输大巷应安设手动或自动控制的常开式喷雾装置。

喷雾装置应有专人管理。

七、预防及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第35条、在矿井的两翼、相临的采区、煤层和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的上下风巷、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取隔爆措施。

第36条、被动式隔爆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按保护范围分为主要隔爆水棚和辅助隔爆水棚。

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主要隔爆水棚;

在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道、采区内部的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层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辅助隔爆水棚。

第37条、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隔爆棚的水量不得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水量不得少于200L/m2。

第38条、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1.3米;

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第39条、首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

200m范围内。

第40条、水槽棚的水槽应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

第41条、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的轨面不小于1.8m;

棚组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42条、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第43条、被动式隔爆水棚必须进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管理牌板应包括安装地点、巷道断面、水袋规格、安装数量、棚区长度、总水量、管理人、检查情况、检查日期等内容。

第44条、不具备设置被动式隔爆棚的巷道(如巷道高度、宽度、长度受限或临近收作的工作面),必须设置水幕喷雾洒水、冲洗或清扫巷道等综合隔爆措施。

八、测尘

第45条、根据矿井的生产情况配备3?

6名测尘员,负责本矿的粉尘测定工作。

第46条、测尘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作业工龄,并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测尘人员调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第47条、井上下作业场所的每道工序都必须进行粉尘测定、分析、化验工作。

必须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工作,并每半月向矿、每月向局上报一次测尘结果,以便各级领导掌握防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第48条、煤矿粉尘测定时间:

井下每个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

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49条、粉尘测定点选择及测定方法按XX煤电(集团)公司煤技字(91)259号文件执行。

九、防尘职责及区域划分

第50条:

管路安装

1、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的防尘管路由采煤区负责安装、维护及拆除,机巷管路应留至工作面转载机头,风巷应留至上出口30米内,并按规定设置6分三通闸阀。

2、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防尘管路应紧跟工作面,并按规定设置6分三通闸阀。

3、三通闸阀的设置规定为:

运输机巷(包括综掘巷道)每50米设置一个,其他巷道每100米设置一个,转载点前后5米范围内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点。

第51条:

巷道冲刷

1、轨道石门,运输巷,东西部轨道巷、东西部运输巷、东西部586回风巷,回风上山及各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道由通风区负责每月冲刷一次。

2、井下所有运输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由使用单位负责每班冲刷一次。

3、采煤工作面上出口50米范围内由采煤单位负责每原班冲刷一次,机巷、风巷由通风区负责每3天冲刷一次。

4、掘进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迎头30米每班冲刷一次,后路每3天冲刷一次。

第52条:

净化喷雾

1、轨道石门,东西部轨道巷,东西部586回风巷、回风上山及各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道由通风区负责安装两道净化水幕,并负责维护,保证雾化良好,能正常

2、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由通风区负责各安装两道净化水幕,并负责维修,由采煤单位负责看管,使用。

3、掘进工作面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放炮净化喷雾,煤巷一道、半煤岩巷两道、岩巷三道,放炮净化喷雾距迎头不得超过50米,雾化良好,使用正常。

4、运输机巷,东西部运输机巷及采煤工作面的胶带机巷各转载点由通风区负责安装转载点防尘喷雾,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使用。

5、各掘进工作面的转载点喷雾,扒肝机喷雾、综掘机内外喷雾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使用。

6、采煤工作面煤机内外喷雾、移架喷雾及转载机喷雾由采煤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使用。

7、掘进巷道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冲洗巷帮,装煤时必须洒水。

第53条:

隔爆水棚

1、轨道石门,东西部轨道巷,东西部586回风巷及回风上山由通风区负责安装主要隔爆水棚、并负责定期维护、充水。

2、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及其他需要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由通风区负责安装辅助隔爆水棚,并负责定期维护、充水、移挪,相关施工单位负责看管、爱护。

第54条:

煤层注水

采煤工作面必须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

煤层注水孔的施工由防突区负责按通风区提供的设计施工,封孔完毕后交通风区负责实施煤层注水。

第55条其他

1、各种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规格及设施的使用等必须符合《XX煤电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规定。

2、防尘管路、设施安装完成后,由通风科、调度所、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共同在现场进行交接,以书面形式移交给使用单位负责看管、使用。

3、凡防尘管路需拆除、维修等影响防尘、隔爆设施的,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移挪、维护,以保证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十、奖惩

第56条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综合防尘工作;

第57条凡发现防尘管路不齐全,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58条凡发现喷雾设施不齐全,每缺少1道罚责任单位200元;

1处不完好罚责任单位100元;

1处不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50元;

第59条发现煤尘堆积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60条严禁干打眼,否则每发现1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61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罚放炮员和迎头跟班队长各5元/眼;

放炮不开喷雾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队长及放炮员各50元;

放炮前不冲洗巷帮,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队长50元;

第62条出肝不洒水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队长50元;

不潮料喷浆罚当班班队长及拌料工各50元;

第63条通风区负责隔爆设施的安装、维修工作,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负责看管,发现设施被人为破罚管理单位200元,设施维修不及时罚通风区50元;

第64条所有综合防尘管路、设施安装完毕后均交由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对故意破综合防尘管路、设施的,罚破者500元;

找不到责任人的,由负责看管的单位负责维修,并罚200元;

不经通风区同意,随意拆除防尘管路、设施或挪做它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500元;

第65条各单位必须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并配齐兼职防尘员,人员配备标准:

每个头面每小班不少于2人;

领导小组及兼职防尘员名单必须报矿通风科及安全检查处备案。

无领导小组罚单位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人员变动必须通知矿通风科及安全检查处,并及时补充人员,兼职防尘员不足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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