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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

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

一、什么是整体转让?

 1、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函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此函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3、涉及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上述三个文件分析:

凡是整体转让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如果只是把本企业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企业搬迁到一个新的地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

而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整体转让涉及的契税规定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 :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首先是转让企业注销,全部或部分职工被购买企业安置工,这是不征收或减半征收契税的前提条件。

三、企业整体转让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第四条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怎样判定是销售全部资产?

还是进行投资?

主要看接受企业支付手段。

例1:

甲将本企业整体转让给乙,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实收资本(股本)2000万元,接受企业乙,以现金支付转让额3500万元,这属于销售全部资产。

对超过净资产转让额500万元,要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名词:

A、股权票面价值:

即按1元/股发行股票,经营的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实际无论是0、8元/股还是1、2元/股,都确定为1元/股;

B、股票的账面价值:

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是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实际资产的价值。

每股账面价值是以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求得的。

即:

净资产价值,或者是0、8元/股或者是2、00元/股。

C、帐面净值:

一般是对固定资产而言的,即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D、帐面价值,是指某一会计科目的帐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举例说明,期末会计帐簿显示:

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

500万元

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

30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方余额:

50万元

则:

固定资产的帐面余额=500万元

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500-300=200万元

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500-300-50=150万元

例2:

甲企业实收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转让给乙企业,转让价3500万元。

接受企业乙,按本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确认给甲企业3000万股票,另外给500万现金。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该项业务属于“投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时还两项需要确认:

A、如果甲企业解体(废业),例1的情形对50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考虑股东收回投资时的个人所得税。

例2的情形不征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已解体,是谁投资?

假如是原投资人按比例确认,那么2000万的投资变成3000万股权。

要考虑股东取得“红股”的个人所得税,还有500万元现金的处置。

B、甲企业不解体(存续),那么仍属于甲企业投资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可以适用一般纳税处理或特殊纳税处理。

一般纳税处理:

第四条第三部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特殊纳税处理:

如果整体资产转让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甲公司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选择特殊纳税处理。

即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五个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四、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整体转让,如果属于兼并被兼并行为(或属于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投资行为)——免征。

如果属于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第一种行为销售全部资产(拿钱走人)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

在某市有个纺织厂,生产编织袋,占地88888平方米.净资产30万元,原企业职工100人。

由于经营不景气工人放假,之后买断,剩3人。

然后将企业整体转让.被另一个企业兼并,支付价款3000万元。

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没答案,这是一个税收筹划)

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兼并是合并的形式之一,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五、应注意事项:

企业整体转让后,投资人要收回投资资本,虽然不征营业税,但要涉及以下税种:

例如:

某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投资人股本2000万元,转让通常可能出现四种以上情况:

1、高于净资产转让(3500万元)

2、低于净资产转让(2500万元)

3、以净资产等价转让(3000万元)

4、以投资股本转让(2000万元)还可能低于股本转让。

还可能本企业的净资产是负数,零转让等

解析:

无论那种情况:

都要考虑投资人(股东个人或法人)是否收回投资,如果转让后该企业解体(废业)投资是若干自然人的,原投资2000万元,收回2500万元或3000万元,对超过投资资本的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果投资人其中之一是法人,需要收回投资。

假如有40%的股份以净资产等价转让(3000万元)为例,2000股本的40%是800万元,收回1200万元,多400万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

按新税法规定不征税,因为这3000万元净资产是投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行成的。

如果高于净资产转让(3500万元),这个法人收回投资是否纳税?

也不纳税。

因为需要纳税还是在投资方缴纳(先税后分)。

如果在转让过程中有土地房产评估增值因素而形成净资产高或转让额高,这个法人收回投资是否纳税?

同理,先税后分。

以投资股本转让(2000万元)或低于股本转让,这个问题就要分析原因,一般情况下,会有场外交易或关联方交易行为。

这就要求税务检查人员有反避税能力。

这时要利用《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实施核定。

六、征收管理

(国税发[2003]76号)

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

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子公司整体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2007-7-268:

43:

07来源:

中国税网作者:

【大中小】

   您好:

   我公司在2006年5月份用外购的探矿权及一些货币资金在异地投资了一全资子公司。

该子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目前尚处于探矿阶段,不具备办理采矿权的规定条件。

在探矿过程中,开支了工资、办公费、业务费、差旅费等开办费,购置了变压器,架设了高压输电线路,修建了简易房屋(非自建),掘进了近30米探矿巷道,除此外没有发生其他经营活动。

总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考虑,准备将该子公司整体出售。

   出售方式上有两种:

  

(1)该子公司资产整体转让,出售价款用于该子公司安置人员、偿还债务。

请问:

该子公司的这种整体转让行为是否会涉及两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收?

一是该子公司按“清算方式”在其经营所在地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二是总公司对于该子公司清算净损益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计算股权投资损益及其相应企业所得税。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是否会涉及其他纳税义务?

 

  

(2)该子公司资产及债务全部整体转让。

对于该种转让行为,子公司按什么政策规定履行何种纳税义务?

若子公司没有纳税义务,总公司是否以该子公司整体转让金额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计算股权投资损益及其相应所得税?

若该子公司有纳税义务并履行了纳税义务,总公司是否以该子公司整体转让净损益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计算股权投资损益及其相应所得税?

  (3)总公司在计算该项股权投资损益及其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该子公司所在地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转让行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相关证明?

   以上情况涉及的税收政策有无详细规定?

谢谢!

   答:

   1、我们理解,你的第一种方式是以子公司名义将公司的可出售资产对外转让,用转让取得的价款偿还债务,安置人员,剩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该方式下,首先应以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首先子公司出售资产应缴纳相应的流转税。

比如子公司出售存货、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土地转让、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关税收等。

同时,作为子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以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取得的清算所得,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取得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活出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为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对于清算所得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就要向企业的股东进行分配,分配结束后,子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就可以消亡了,其相关的纳税义务也随之消失。

而公司的股东取得子公司清算后的分配应作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应将从子公司取得的分配额扣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后,确认所得或损失。

对于损失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所得,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还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收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你公司就属于清算子公司的情况,取得的所得允许扣除子公司股息性质的所得后,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资产及债务全部整体转让,对你公司而言,可以理解为一种整体资产转让行为,而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就子公司而言,可以理解为一种企业合并业务,按国税发【2000】1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这里,我们要强调,子公司资产及债务全部整体转让,必须是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企业,即相关的纳税义务或法律责任由合并企业承担的合并业务,如果是要进行法定清算,即子公司将资产卖与合并方并自行偿还债务后,自身主体注销就不是119号文所说的合并业务,应按我们答复一中的方法处理。

这里假设你说的就是119号文所说的情况。

对于子公司,首先看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420号文的规定是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按财税【2003】183和184号文执。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规定:

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这种情况下,你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所得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以及国税函【2004】390号文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就不再详细表述了。

   3、总公司在计算该项股权投资损益及其所得税时,无特殊情况是不需要该子公司所在地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转让行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相关证明,因为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所属税务机关负责的,在子公司办理清算时,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会注意到股东清算涉及的税收问题,但这个不是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主题:

整体转让分支机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您好!

我公司转让下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包含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等在内的所有事项全部转让给另外一个公司,且按账面的净资产(账面净资产100万元)价值转让。

转让后,这个分支机构还是和以前一样正常经营,相当于只是换了一个总公司。

请问,1、我公司转让此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100万元,如何确认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通过转让收入扣除投资额来确认所得额的话,我公司对此分支机构的投资,不是通过一次性支付一笔大额款项的方式投资,是通过成立初期替分支机构支付各种款项的方式来投资的,那我公司的原始投资额应该怎么确认?

3、我公司的这个分支机构原有的税务登记是否需要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并进行税务清算?

4、是否适用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谢谢!

提问人:

刘小姐

时间:

2010-12-0717:

04:

47.0

·回复:

整体转让分支机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因对您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了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一家民营企业,要被外资收购,公司股东有10多个,但外资不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而是先采取收购公司整体资产的方式,公司总资产总计6500万,所有者权益有4400万,外资想以6000万的价格收购,请问大家企业整体资产产权转让都要缴什么税.请大家积极发表看法,先多谢了

现阶段,资本市场中股权分置的改革正进行得如火如荼,随着改革的纵深发展、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的最终实现,资本市场的并购活动将无可避免地变得越来越频繁,众多企业正未雨绸缪地进行着以资产重组、资产转让和股权结构变动等形式为主的,旨在达到重估自身的资产价值、增强对外并购竞争能力,避免被恶意收购的公司架构重组活动。

那么,如何在这种公司架构重组和并购活动中既能达到上述目的,又能将税负影响降到最低呢?

笔者认为,充分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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