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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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考勤管理办法》

《2020最新最全考勤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2.1各用人单位负责员工考勤的有效管理、统计和控制,负责统计本部门的考勤数据。

2.2总经办负责跟进各用人单位考勤数据的情况,审核各单位考勤员确认后反馈的考勤报表(含加班),以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同时负责对各单位考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内容3.1作息时间

3.1.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公司实行年综合计时工作制,若公司实行单双休工作制的,休息日一般为双休周星期六、星期日;若公司实行单休工作制的,休息日为星期日。

生产系统若不能安排休息日休息的,可安排其他时间,以保障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3.1.2公司生产系统实行年综合计时工作制,公司通过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休假方式,保障员工合理的平均休息时间。

3.1.3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可选择实行单双休工作制或单休工作制。

1)单双休工作制,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7.25小时,上班时间为:

8:

30-11:

45,1:

30-17:

30,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其中双休周工作时间为36.25小时,单休周工作时间为43.5小时。

2)单休工作制,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6.67小时,上班时间为:

8:

30-11:

45,1:

35-17:

00.超出公司标准工作时间的可根据公司生产安排,在淡季时可安排员工调休。

3.1.4如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按正常工作时间出勤,需要灵活制定作息时间的,可以在保证标准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制定灵活作息时间方案,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总经办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1.5生产系统可根据生产情况调整工作起止时间,可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

生产系统调整工作时间的,需填写《附表8:

工作时间调整申请》,经分厂领导审核,报分管生产领导审批,总经办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3.1.6员工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到岗或离岗,不能迟到或早退。

上下班时间起止点是指实际到岗和离岗时间。

3.2考勤打卡管理

3.2.1公司实行上下班手工考勤及打卡考勤同步,所有员工在上下班时间,若手工考勤与打卡考勤有出入时,以打卡考勤为准。

在工作时间因私事请假或因公务外出离岗和到岗时必须刷卡,除公司领导外,其他全体人员上下班、外出均由本人亲自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对于无故不打卡者当日考勤以旷工处理。

职能部门员工均需手工记录考勤需填写《附表3:

考勤签到表》,已办理完一卡通人员,考勤签到表可由考勤员做记录,没有一卡通人员均需员工本人签到。

职能部门人员以指纹打卡为准。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无打卡记录:

1)员工出差、被外派至总部及兄弟公司学习、管理及技术支持。

员工外出期间的考勤由各单位考勤员手工记录,并在考勤系统内进行请假维护。

2)员工考勤卡丢失或损坏,由直属主管出具证明其出勤。

3)因停电、打卡机故障、贮存器满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无法打卡。

4)新员工报到之日至领取正式厂牌期间的考勤由各单位考勤员手工记录。

5)员工除上述可无打卡记录的情况外,每月未打卡只限2次(一天都未刷卡记为两次未刷卡,一天只打卡一次,记为1次未刷卡),超过2次(不含2次)的,每超过1次下调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次。

每月月底各单位统计员根据考勤系统记录,统计未刷卡次数超过2次人员信息,并统一汇总进行内部公示,每月5号之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将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提交总经办(人力),其中职能工资制人员,奖金下调金额做入工资表部门绩效下浮中,承包单位可以每月月底通过通报的形式,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统一通报,并做入二级奖惩通报中,体现在工资表分厂绩效下浮中,奖金下浮的金额分别计入部门基金和分厂承包费中。

6)员工厂牌丢失、厂牌损坏等,导致无法打卡的,需在24小时之内补办完厂牌,员工丢失厂牌手工维护考勤次数最多仅限两次,否则统计为未打卡。

(备注:

补办厂牌流程:

去财务交钱领取收据,凭收据来人力补办厂牌,可由统计员代办)。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单位考勤员手工补卡、登记:

1)因特殊情况造成员工无法刷卡(如停电、卡机故障、卡损坏、卡丢失)或忘记打卡等,以及因公司班车延误造成的迟到,需在当天向所在部门或分厂考勤员反映,做手工签卡登记。

2)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至领取一卡通厂牌期间采取《附表3:

考勤签到表》记录每日上下班出勤时间,考勤员依照《附表3:

考勤签到表》上记录的维护到考勤系统,补登到考勤系统的上下班时间需与《附表3:

考勤签到表》上记录的上下班时间保持一致。

总经办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正式入职的新员工办理一卡通厂牌,各用人单位收到总经办发出的领取厂牌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一卡通厂牌领回并发放到员工手中。

首次为员工办理的一卡通厂牌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补办一卡通厂牌的或员工离职前无法退还一卡通厂牌,需提交30元工本费至总经办考勤员,总经办考勤员负责做好补办记录和台账,做到有账可查。

3.2.4员工丢失厂牌后限一日内到总经办补办新厂牌,同时职能部门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指纹打卡时,应当日到总经办采集新指纹,且同时记录未打卡次数,按照3.2.2执行。

3.2.5员工有一卡通厂牌,但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打卡,需要考勤员手工维护系统的,需填写《异常打卡审批单》,考勤员根据领导审批的《异常打卡审批单》在考勤系统进行手工维护,如员工因请假未能正常打卡的,考勤员凭借领导审批的《请假单》进行考勤系统维护,科长、班长/组长级别的需由分厂/部门领导审批有效,其他人员班长/组长审批后,最后科长审批有效。

3.2.6员工考勤(级别或承包)需按人事系统进行登记,本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工资考勤性质。

3.2.7班车迟到管理

1)坐班车人员如遇到堵车,可用每月发放的交通补贴,改用其他交通方式到公司。

班车迟到10分钟以内的,可维护手工考勤,每月仅限维护两次,两次之后按照请假处理;

2)超过10分钟的记录为请假。

班车迟到不作为任何手工维护考勤以及迟到的理由。

3.3缺勤管理

3.3.1迟到。

未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到岗者都视为迟到。

1)迟到5分钟(含)以下者暂不进行考核,但一个月内此种情况出现三次(含)以上者,将累计当月迟到时间,并按第2)条处理。

2)迟到5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者,记违纪警告。

迟到2小时(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当天记为旷工,并记违纪警告。

3.3.2早退。

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早退30分钟以内,考核50元,记违纪警告;超过30分钟(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当天记为旷工,并记违纪警告。

3.3.3旷工

1)员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2)员工连续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4加班管理

3.4.1各生产相关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时,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加班,特殊情况不能加班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

3.4.2对于职能部门,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若有额外的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加班的,员工可以申请加班,每月原则上员工可申报的加班小时不超过36小时,具体按公司规定限额执行。

职能部门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为7.25小时(大小休)或6.67小时(小休),其中白班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内休息为1.75小时(大小休)或1.83小时(小休),下班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休息时间为2.25小时(大小休)或2.33小时(小休)。

中、夜班人员休息时间为0.75小时(大小休)或0.83小时(小休),下班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休息时间为1.25小时(大小休)或1.33小时(小休)。

员工在填报加班时,需将休息时间从加班时间中扣除。

如果公司实行大小休则:

a.白班工作时间为8:

30-17:

30,其中11:

45-13:

30休息、17:

30-18:

00休息,18:

00开始计为加班;

b.中班工作时间为13:

45-21:

45,其中17:

30-18:

15休息,21:

45-22:

00休息,22:

00开始计加班;

c.夜班工作时间为20:

00-次日04:

00,其中00:

00-00:

45休息、04:

00-04:

20休息,04:

20开始计为加班。

如果公司实行小休则:

d.如果公司实行小休,白班工作时间为8:

30-17:

00,其中11:

45-13:

35休息、17:

00-17:

30休息,17:

30开始计为加班;

b.中班工作时间为13:

45-21:

45,其中17:

00-17:

50休息,21:

45-22:

15休息,22:

15开始计加班;

c.夜班工作时间为20:

00-次日04:

00,其中00:

00-00:

50休息、04:

00-04:

30休息,04:

30开始计为加班。

3.4.3加班的范围定义

1)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报加班:

a.值班性质的加班;

b.上级交办的紧急任务必须在当天完成的;

c.跟进分厂生产的加班;

d.非工作时间组织培训且未享受课酬的(指讲师或组织培训者)。

e.紧急技术开发任务加班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为加班:

a.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公司内外培训或会议;

b.看资料、自学;

c.因当天无法完成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导致的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滞留在公司的时间;

d.新员工试用期未独立上岗者,为熟悉岗位工作而滞留在公司的时间,新员工试用期间工作日延时的不允许上报加班,如安排节日、假日上班的,可根据实际上班小时数记录加班;

e.组织或参加公司或部门/分厂活动的;

f.正常工作日出差超时;休息日出差(原则上休息日出差不计加班,但如休息日出差确有紧急工作任务安排的,且已提前报部门领导或总经办考勤员审批通过并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可计为加班;休息日出差可申报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不计加班);

g.工作时间之外招待、陪同客户等应酬的。

h.公司中层(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工作日、假日延时工作的。

i.应届毕业生试用期间(6个月)工作日延时工作的,如安排节日、假日上班的,可根据实际上班小时数记录加班。

j.员工被外派至总部及兄弟公司学习、管理及技术支持期间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均不填报加班。

k.跨部门调动或通过内部招聘进入新部门,工资性质为级别的员工第一个月工作日不记加班。

3.4.4加班管理的原则

1)效率至上的原则;

2)加班自愿的原则;

3)健康第一的原则;

4)调休优先的原则;

5)职能制员工加班必须先申报,后审批的原则。

各单位应均衡工作量来减少加班,避免同一部门部分员工不需加班、部分员工加班却甚多的不合理现象。

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长期需加班完成,部门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3.4.5加班申报及审批流程

1)职能制员工

a.员工的加班均需填写《附表4:

加班申请表》或《附表5:

集体人员加班申请表》,报本部门/分厂领导同意后方可记为加班,且同一员工一天最多可申报两次加班。

b.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

若有额外的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安排加班的,由员工上级领导提出,员工本人或单位考勤员当天17:

00前(单休制)、17:

30前(单双休制)或至少提前一天(节假日)填写《加班申请表》(必须注明加班人员、加班理由及工作内容、加班小时数、加班地点等)。

中班、晚班及经批准后的特殊排班,需在加班开始之前填写加班申请。

c.员工申报加班需填写加班证明人,加班时间无证明人者不计加班;单独一人加班时,需在离开办公室前以邮件形式发送部门考勤员及直接负责人告知其加班结束,以便作为证明其加班的依据。

时间证明人与时间复核人需对其加班的真实性负责。

d.员工申报的加班,须经员工上级主管(科室审批人)和部门领导(部门审批人)审批通过,并与手工考勤和打卡时间匹配后,方为有效加班,可作为该员工计算加班费或申请调休的依据;员工的未经申报审批的自行加班,视为无效加班。

e.加班必须实行当天审批制。

科室审批人及部门审批人对员工的加班申请原则上要求在当天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科室审批人可延迟至员工申报加班后次日下午14:

00前审批(中晚班员工或特殊排班人员申请的加班要求在24小时内审批),部门审批人可延迟至员工申报加班后3日内审批(中晚班员工或特殊排班人员申请的加班要求在48小时内审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审批的加班申请将自动失效。

如遇周日,加班审批时限可在原基础上再延迟一天。

f.考勤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加班申请与审批情况进行监督、跟进和汇总统计。

科室审批人和部门审批人负责对本单位的加班进行审核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加班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加班时间的长短等),科室审批人和部门审批人可在审批时如实扣除不在加班范围内的加班小时。

g.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和人事变动时,涉及科室审批人和部门审批人变化的,相应单位应及时向总经办提出申请,由总经办对更改审批人进行备案。

2)承包制员工

因公司生产计划安排而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直接计为加班,由单位统一填写《附表5:

集体人员加班申请表》。

因各单位自身原因或员工本人因素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或员工本人向生产部和总经办进行书面申请、备案。

3.4.6加班时间的计算

加班时间=加班结束时间-加班开始时间-须扣除的休息时间,再将加班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进行换算得出加班小时。

对于职能部门员工加班满30分钟不满60分钟计为加班0.5小时,加班满60分钟不满90分钟计为加班1小时,加班满90分钟不满120分钟计为加班1.5小时……依次类推。

例如:

a.某员工工作日加班开始时间为18:

00,加班结束时间为19:

50,该员工的加班时间=19:

50-18:

00=01:

50,再以30分钟为单位将加班时间进行换算,得出加班小时1.5小时。

b.某员工休息日加班开始时间为09:

36,加班结束时间为17:

23,中途休息时间为1.5小时,该员工的加班时间=17:

23-09:

36-01:

30=06:

17,再以30分钟为单位将加班时间进行换算,得出加班小时6小时。

1)职能制员工

a.加班时间的计算不以打卡时间或加班申请审批时间作为唯一计算依据。

员工的加班必须与员工打卡记录或手工签到相符,若经过加班审批的员工加班时间长于打卡时间,以打卡时间计算加班时间;若经过加班审批的员工加班时间短于打卡时间,以加班审批的加班时间计算加班时间。

手工考勤不能作为计算加班的依据。

b.加班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计算,加班不足30分钟不计加班。

如果加班时间涵盖了12:

00~13:

30,则扣除1.5小时的休息时间;如公司实行大小休制度加班时间涵盖了17:

30~19:

30,则扣除0.5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公司实行小休制度,加班时间涵盖了17:

00~19:

00,则扣除0.5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加班时间涵盖了00:

00~2:

00,则扣除0.5小时的休息时间。

例如:

公司实行小休制度,员工申报的加班时间为17:

00-19:

00,则可记为有效加班时间的小时数为1.5小时。

c.一般8:

30前来公司的不计加班,个别单位特殊岗位人员要计加班的,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加班管理方案,报总经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审批加班。

如申报时间为7:

00上班的计1.5小时加班(需7:

00前打卡有效)。

如申报时间为7:

30上班的计1小时加班(需7:

30前打卡有效)。

如申报时间为8:

00上班的计0.5小时加班(需8:

00前打卡有效)。

d.如果公司实行单双休周工作制,职能部门员工记录加班时间的规则为:

平日加班小时。

周一至周五期间,每天7.25小时以外的上班时间,记为平日加班小时。

假日加班小时:

双休周:

周六或周日的出勤、且在当月未安排轮休的,记为假日加班;单休周:

周六7.25小时以外或周日的出勤、且在当月未安排轮休的,记为假日加班。

节日加班小时。

法定节日(春节、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节)的出勤计为节日加班。

另,当法定节日与周日重叠时,当天的出勤应计为节日加班,假日(公休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调整日期确定。

e.若公司实行单休周工作制,职能部门员工记录加班时间的规则为:

平日加班小时。

周一至周五期间,每天6.67小时以外的上班时间,记为平日加班小时。

假日加班小时:

单休周:

周六6.67小时以外或周日的出勤、且在当月未安排轮休的,记为假日加班。

节日加班小时。

法定节日(春节、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节)的出勤计为节日加班。

2)承包制员工

因公司生产计划安排、或各单位原因而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由各承包单位根据员工实际手工考勤和打卡记录计算加班。

因员工本人因素产生的延时工作时间,根据员工本人经申请备案的加班时间、并结合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加班。

各单位统计提交的承包制员工加班时间与实际手工考勤和打卡记录加班时间的误差最大不可超过0.5小时/天。

3.4.7有下列行为者,一经查出,均以混加班处理:

1)下班后非正常打卡,而是超过半个小时以上再返回来打卡并计为加班者;

2)非工作需要将中途外出时间计入加班者;

3)将休息时间计入加班者;

4)将不属于加班范围的加班时间计入加班者;

5)实际加班内容与加班申报内容无关,甚至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3.4.8调休管理(只限于职能工资制人员)

1)公司职能工资制员工均可填写《请假校批单》申请加班调休,且员工的有效加班应优先安排调休,法定节日的加班只可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调休;

2)如确因紧急、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如请假前员工本人已有加班时间的,经员工本人事前书面申请,可用当月假日加班时间、工作日加班时间对事假进行冲减,且假日加班时间优先调休;

3)加班实行调休的期限为1个月,即当月事假使用当月加班时间及上月预留加班时间进行调休。

调休期间可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4)法定节日加班不可用于调休,休息日、工作日加班时间可用于调休。

员工调休前须在请假单上标注,并将调休的小时数和调休的时间备注,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调休;

5)预调休为公司统一组织工作日进行调休处理,预调休当天若员工正常出勤,则按照工作日出勤登记。

3.5假期管理

3.5.1依照国家规定(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实行),目前法定假期为:

1)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天;

3)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一天;

4)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5)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一天;

6)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一天;

7)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三天

3.5.2请假方式

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附表1:

请假校批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的请假单提交部门考勤员处,由考勤员作请假登记;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以电话告之所在单位领导或考勤员办理请假手续,并于休假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未请假、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或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不返岗的,除因临时发生重大急病或重大事故经部门领导核准者外,均以旷工处理。

3)员工休假、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公司,或推迟休假、出差者,皆应按出勤规定签到。

3.5.3请假审批手续

非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如下表所示,划√为需报审批手续,请假天数为连续或一个月内的累计天数。

请假天数t(天)

直接上级

科室主管

部门/分厂领导

总经办/公司领导

t≤1

1<t≤3

3<t≤7

t>7

1)事假审批

a.中层干部请假审批。

由公司领导审批。

已审批的假单应交各单位考勤员,作为统计考勤的依据。

同时单位考勤员需另将中层干部请假单交由总经办(人力)备案存档。

b.所有员工无特殊原因每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

c.员工提出辞职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事假,特殊原因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需总经办考勤员审批,且最长不超过7天。

2)病假审批

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或医疗机构建议停止工作需住院治病休息时(病假条后附医院医疗证明书),根据医疗期相关规定可给予病假。

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实际工作年限xx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xx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xx年以下的为9个月,xx年以上xx年以下的为12个月,xx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以员工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请假条件。

员工休病假,病假天数在1天(含)以下的,需提供有定点医疗资格的社区门诊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天数在1天以上的需由县级以上或二甲(含)以上医疗资格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必要时需提供病历、药费单或急诊证明等资料。

无病假证明或未经审批的病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如期满后仍未好转需续病假则需再次提供医院新开出的上述证明资料后方予以续假。

3)丧假审批: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提供丧假证明可给予丧假三天。

赴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实际路途增加天数,但增加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4)婚假审批:

a.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的,在结婚登记后十二个月内,可凭本人结婚证、身份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并延长婚假十五天。

b.婚假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总经办考勤专员审批。

婚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

休婚假员工必须提供其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总经办考勤专员验证后方能办理休假手续。

婚假为领取结婚证次日开始休假,一年内休完,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待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审批:

a.产假。

员工持有生育证生育婴儿的,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刨宫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20天小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小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可给予小产假42天。

b.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结扎、安环、取环可凭相关证明给予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实施宫内放环术的,给予假期2天;实施宫内取环术的,给予假期2天;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给予假期21天;男员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给予假期7天。

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休息2天,实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休息10天。

c.孕检假。

凡持有《生育证》而怀孕的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者,根据孕检周期,可享受假期0.5天/月,怀孕六个月以上者,根据孕检周期,可享受假期0.5天/2周(即一个月两次0.5天)。

d.哺乳假。

女员工持有生育证生育婴儿上班后,给予工间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

工间哺乳假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假增加30分钟。

每天两次工间哺乳假可合并一次使用。

因哺乳假是为照顾员工喂养婴儿所设,不允许累加使用。

e.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

为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允许累加使用。

6)陪产假审批:

a.对于持有准生证和出生证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员工,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

b.陪产假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总经办考勤专员审批。

陪产假原则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两次休完。

休陪产假员工必须提供其生育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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