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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风制度

测风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矿井通风管理,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测风制度。

第二条各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条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注明巷道名称、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测风时间、测风人姓名等。

第四条各矿正常情况下,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第五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测风,遇到主扇运转状态异常时,必须随时测风。

第六条当矿井更换主扇、倒风机、改变风叶角度、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反风或通风网络发生异常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

第七条每次测量局部通风,必须同时测出局扇吸风量和工作面正前的风量,计算出百米漏风率。

第八条每次的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

第九条每个测风地点至少实测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实测。

第十条每次测风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一条每次测风完毕,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及时填写测风报表,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每次测风时,测风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运输巷道测风注意来往车辆、机械设备,严禁到支架严重损坏有冒顶危险的巷道去测风,必须测风时,要向调度室汇报,待维护好时,才准进去测风。

第十三条测风时,若发现风量和瓦斯有特殊变化时,必须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测风仪表使用要爱护,不得碰撞或振动,并经常保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五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测定矿井反风量,保证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测风报表报送煤电公司安全监察部、一通三防部。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一)矿通风调度室每日要填报“矿井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内容包括:

当日各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有害气体浓度、温度、风量、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安全监测机房负责每日打印“监测系统重点日报”,内容包括: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气标校和故障等情况。

(二)负责填制、打印日报的通风调度员和监测机房值班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和“监测重点日报”必须分别由通风调度负责人、监测队值班干部审查签字后,报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逐级审阅。

(三)矿通风调度负责每日按规定时间把当日井下瓦斯浓度超过0.5%的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温度、风量情况,瓦斯超限,重大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公司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等,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室汇报。

监测机房按规定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前日监测系统的瓦斯超限情况、运行状况和故障及处理情况。

(四)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通风调度每日要对各矿调度的情况进行整理,填全公司的“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调度员签字后,经通风调度主任审查签字,报中心主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

(五)公司和矿审阅日报的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规定的审阅领导不在家时,可由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审阅),通风调度负责将领导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生产调度室和有关单位,由生产调度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通风调度要及时掌握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督促领导批示的落实,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关于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的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瓦斯积聚超限,是严重的不安全隐患,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对瓦斯超限的处理当成一件大事来抓,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原煤炭部(88)煤安字第153号文)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现场瓦斯排放管理,严防发生重大瓦斯事故,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集团公司现场瓦斯排放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审核贯彻

1、因各种原因(停电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或停风区、启封盲巷或采空区等)造成瓦斯积聚需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

就地排放瓦斯措施由施工队负责编写,集体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写。

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

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设有声光瓦斯报警仪。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实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和设岗警戒位置等,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简明通风系统示意图)。

(3)绘制简明供电系统简明示意图,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的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戒牌和设专人看管。

(5)启封、贯通老巷和长期停风区等的瓦斯排放,措施中要编制巷道的顶板管理内容,防止排放瓦斯过程中顶板冒落伤人,并注意高冒处积聚瓦斯的处理。

(6)编制排放瓦斯过程中人员的自主保安措施。

(7)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8)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检查有关电器设备无问题后,由地面调度室瓦斯排放指挥下达恢复送电命令,调度室要做好记录,井下方准指定专人按要求恢复供电。

2、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处)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

排放瓦斯前,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集中贯彻措施,进一步明确每个人的任务和职责,并签字备查。

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低于2%的采掘工作面,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并由矿通风调度做好记录备查,现场执行本条瓦斯排放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严禁执行就地排放。

①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编制作业规程的同时,编制该工作面瓦斯排放专项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安检、通风、开掘等部门集体审批,并认真进行贯彻学习,签字备查。

为保证参与瓦斯排放人员能够掌握排放瓦斯措施的基本内容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针对性,一要做到每月至少重新贯彻学习一次;二药做到通风系统调整或改变局扇安设位置时,及时修订工作面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并认真学习贯彻。

就地排放瓦斯措施必须在矿调度室备案,以保证调度室的正确调度指挥。

②现场发生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给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及时汇报当天值班矿领导。

值班矿领导必须召集调度、安检、通风等部门,把瓦斯超限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③现场瓦斯情况符合就地瓦斯排放条件时,由矿(处)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按工作面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实施瓦斯排放。

④实施现场就地排放瓦斯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现场跟班干部负责,现场指挥由地面调度室坐阵指挥的矿(处)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一人全面负责。

地面调度室坐阵指挥的第一责任者是矿(处)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

⑤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先核准现场的瓦斯浓度是否在2%以下(以监测探头和人工检查的最高值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2%,严禁执行就地排放瓦斯。

2、巷道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2%,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处)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矿(处)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由通风科(队)长现场指挥集体排放。

本情况排放瓦斯的现场第一责任者是矿通风科(队)长,地面调度室坐阵指挥的第一责任者是矿(处)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浓度达到和超过2%,排放瓦斯线路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或贯通、启封已封闭的停风区等特殊情况,在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由矿(处)总工程师坐阵指挥,通风或安全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集体排放。

本情况排放瓦斯的现场第一责任者是矿(处)通风或安全副总工程师,地面调度室坐阵指挥的第一责任者是矿(处)总工程师。

4、加强掘进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的瓦斯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若在生产过程中如放炮、割煤或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下,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做到有措施、有控制地排放瓦斯,确保排出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超过1.5%。

为此,对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的处理规定如下:

(1)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有瓦斯超限可能的掘进工作面,统一在矿安检、通风部门备案,由矿通风科安排监测机房进行重点监测。

这些工作面在放炮或割煤前,由瓦检员负责通知监测机房值班人员注意观察,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监测机房迅速通知矿调度室。

对高瓦斯和低瓦斯掘进工作面也可以在工作面放炮后,由瓦检员负责进行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会同施工队当班负责人在网上超限点的1%以外断开风筒,然后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

(2)矿调度室负责及时通知超限工作面当班负责人和瓦检员,执行在瓦斯超限点的1%以外或回风口处断开风筒,并及时汇报矿当天值班领导或总工程师,然后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为确保超限时断开风筒人员的安全,根据工作面瓦斯的大小,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在必要时派设救护队员现场值班,负责在超限时风筒的断开。

对突出掘进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时,应安排两名救护队员跟班,突出后超限由救护队员断开风筒。

(3)现场情况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严格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排放工作。

(4)现场瓦斯超限浓度高,不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编制针对性的排放瓦斯措施,组织进行集体排放。

三、排放瓦斯的其它规定

1、严格掘进通风管理,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2、计划内机电检修或更换局扇、风筒等情况,涉及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时,必须事先编制针对性的停电停风措施和排放瓦斯专项措施,经矿安全、通风等有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按“措施”规定组织好排放瓦斯人员,做到发生瓦斯超限时及时按措施排放瓦斯。

不论机电检修或更换风机、风筒,必须做到事先充分准备,尽可能缩短停电停风时间,达到不发生瓦斯超限或减小瓦斯超限浓度。

3、在排放瓦斯之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左右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好警戒。

4、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负责在瓦斯浓度1%以外断开风筒,然后才能恢复局扇通风,并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5、贯通、启封已经封闭的停风区等特殊情况,在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派救护队员侦察清楚瓦斯积聚超限等情况,以制定针对性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6、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进入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超过1.5%。

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格按不超过0.5%控制。

7、高瓦斯工作面原则上不得串联通风。

经过批准的串联通风工作面,因停风造成瓦斯超限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专项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准送电,以此类推地进行排放瓦斯。

8、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临时停风的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扇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或排放老巷及老空等长期停风的积聚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和错口控制风量。

9、实施集体排放瓦斯,必须有矿安检、通风、机电和生产等部门及施工队人员参加,并派救护队员带齐装备参与全部排放瓦斯过程,确保人员安全。

10、必须加强瓦斯超限基础资料、报表的完善管理工作,每一次晚上超限都要做到通风调度有完整的记录,通风部门有完整瓦斯排放措施、瓦斯超限追查记录、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报告、瓦斯超限管理台账和瓦斯超限月报,达到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11、任何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及排放前后,都必须向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和通风调度详细汇报。

计划内停电停风工作面,应提前至少两个小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12、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瓦斯超限的追查处理

1、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认真执行《平媒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规定》(平煤通[1997]16号文),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2、计划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的,矿要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处理。

对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超过计划停风时间或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的,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3、严格瓦斯超限追查的组织工作,各单位要把瓦斯超限的追查处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每一次瓦斯超限都要及时组织追查。

对于瓦斯超限的追查分析会,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或安监处长必须有一人参加进行统一组织(一般情况下,生产过程的超限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其它超限由安全矿长或安监处长主持追查),住矿安监处牵头,矿安全、通风等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施工队队长、当日队值班干部及瓦斯超限当班有关人员必须到会。

4、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的报送规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报告必须在超限事故发生的次日报送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五、各单位在本文下发后,要根据本规定要求,指定本矿强化瓦斯排放的实施细则,使各项瓦斯排放要求更具有操作性,并把“实施细则”及时报送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六、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集团公司原瓦斯排放管理规定废止。

本规定未涉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平煤集团公司处室文件

平煤通[2000]7号

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各生产矿:

为加强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期间的“一通三防”工作,规范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期间通风、瓦斯管理、防灭火及综合防尘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经集团公司研究,对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期间的“一通三防”工作统一规定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有专门章节编制有安装或回收期间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贯彻执行。

二、在进行采煤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的同时,必须检查验收采面及两巷“一通三防”装备情况,如采面两巷防尘水管、防尘装备和防突安全装备等。

“一通三防”装备不符合规定的采面不准移交生产。

三、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期间的瓦斯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1、按正常生产工作面安装,使用安全监测装置,做到监测、断电功能灵敏、准确可靠;

2、加强瓦斯检查工作,高突工作面安装时要配备专职瓦检员;采面回收期间一律配备瓦检员,实施正规瓦斯检查工作,填写瓦检记录和牌板;

3、切实加强对特殊部位的瓦斯检查,如巷道高冒区、拉架绞车窝和采面上隅角等,对于与相临工作面采空区有连通现象的绞车窝,要配备专用瓦斯牌板,强化定点检查;

4、采面回收期间,要加强对采空区侧支架空间内的瓦斯检查,随时掌握回收期间采面老空区瓦斯涌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四、采面安装、回收期间频繁运输大件设备,设备车通过风门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严禁同时敞开风门,破坏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五、采面回收期间切眼内靠煤壁侧必须设有专用回风道。

在回收措施中,必须规定清楚支架支护形式,木垛规格及间距等强化支护措施,确保回收期间采面通风。

六、采面切眼支架、设备回收期间及两巷回收时,需要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局扇的供电、安设位置、风筒的吊挂等,都必须符合正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的管理要求。

特殊情况下(如在采面切眼中安设局扇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七、采面安装、回收期间(包括两巷)要做好综合防尘工作,及时洒水冲尘。

八、采面回收期间,要加强对透老空的绞车窝、采面上隅角等部位的一氧化碳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煤炭自燃隐患。

九、采面两巷回收时要有防止回收金属支架、钢丝绳摩擦、支架碰撞等出现火花的防范措施。

十、采面结束后,由生产副矿长负责及时组织回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对两巷按规定及时封闭。

十一、采面安装、回收期间,矿安全、通风部门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存在问题。

十二、为加强对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时的管理工作,矿通风调度要把采面安装、回收情况作为重点调度内容,每日及时汇报公司通风调度。

同时,各矿要按本文附表内容,把每月本矿计划安装、回收的采面编制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报通风管理中心瓦斯管理科。

附:

矿井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计划统计月报表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计划统计月报表

矿别:

编报日期:

年月

工作面名称

瓦斯

等级

采煤

方式

安装或回收

贯通或结束日期

计划按照或回收日期

(月、日至月、日)

备注

总工程师:

审核:

制表:

盲巷管理制度

1、各生产矿(处)总工程师要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关,从巷道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好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盲巷,由总工程师负责,因掘进计划管理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盲巷,要追究主管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设置栅栏。

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等)。

因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进行封闭、处理而发生事故,要追究施工单位或通风部门的责任。

3、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不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5、盲巷要编号建立台帐,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

封闭的盲巷每周应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各矿必须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业会议,建立健全防尘专业队伍,人员充足,采掘区队有专职防尘员。

各业务部门必须制定明确的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用于防尘的资金投入不少于0.3元/吨煤,配齐各种防尘装备和所需仪器仪表,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矿井必须有完善的消防洒水系统,水量充足水压符合要求,防尘水质每半年分析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规定。

(四)认真落实回采工作面各项防尘措施,按规定安设架下水幕,综采工作面应安装移架自动喷雾装置。

(五)加强煤体注水的管理,做到逢采必注,不注水不准生产,保证注水效果,注水钻孔深度不小于采面长度的1/2。

(六)认真落实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除尘风机。

(七)运输系统各转载点,装卸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设施,健全巷道冲尘制度,严禁积尘超限。

(八)完善隔爆系统,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水量充足,并有10-20%富裕量,设置地点,吊挂质量符合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隔爆设施每半月检查一次,保证水袋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九)加强粉尘测定工作,配齐测尘人员,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及游离二氧化硅、分散度的化验分析。

测尘数据每旬报有关单位及领导审阅。

(十)建立综合防尘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制度,新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验收供水管路系统和综合防尘设施,系统不完善,设施不齐全,不准生产,矿要制定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和考核办法,按照《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检查评定办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并奖惩兑现,落实到人。

 

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一)各矿矿长对本矿防治自然发火工作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然发火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各矿要配足从事防灭火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各工种工人。

(二)一、二级自燃矿井调度室在指挥生产的同时,还要同时调度防治自燃工作。

(三)各矿在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燃措施和处理计划,并在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然发火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资金,由矿长、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四)矿主管领导和通风科要认真搞好一年一度的矿井自燃危险等级鉴定工作,并将每年的煤层自燃危险情况做一比较,有效地指导矿井防自燃工作的开展。

(五)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六)一、二级自燃危险矿井必须建立灌浆系统,新投产的采区移交生产时必须同时移交灌浆系统。

管路必须到位,保证井上下灌浆系统的完好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的要实行随采随灌,要把灌浆工作纳入生产工序;一次采全高采后封闭灌浆必须保证“两巷一线”充灌密实,并将灌浆情况详细记录,建档上卡,定期向通风管理中心上报。

(八)采面结束前,生产矿长应召开平衡会,对结束的时间,设备支架回收及封闭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回采结束后1.5个月内采面进行永久性封闭。

(九)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矿通风部门对所有密闭、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每周至少观测检查一次,特别对自燃隐患大的密闭、高冒点、高温点,现场要挂牌管理,并定人、定时、定位、定仪器进行检查。

(十)采面参数设计要合理,应尽可能的采用长壁采煤法。

对发火期短的煤层,要加快回采速度,使老塘冒落压实带始终处于遗煤自燃发火期以外。

(十一)提高预测预报手段。

已装备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一定要对系统认真地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监测的稳定性、可靠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早期预防自燃的目的。

积极推广流动汽雾阻化防火新技术,严格其现场实施管理,将火灾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十二)各矿按规定对所有回风侧密闭,凡为一次采全高的,两个月要对密闭内气体取样分析一次;分层开采的一个月要取样分析一次;属火区密闭的,进回风侧每月都要分析一次。

一、二级自燃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防内因火灾分析,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积极处理。

(十三)加强地方小井和青年矿的通风防火管理,及时做好地方矿与大矿穿透地点的密闭堵漏工程。

(十四)矿通风科要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

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每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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