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实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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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4)留校察看;
(5)饬令退学(6)开除学籍。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恶性事件可由政教处协助)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级组。
级组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级组处理意见。
警告处分由政教处处理,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记过处分由政教处呈报校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
留校察看、劝退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级组呈报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给家长发放一份)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上报政教处存档。
第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后,班主任、级组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
对应当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学生违纪后,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家中,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3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政教处存档。
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
(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学生家长必须给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
(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家长必须与学校签定专项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家长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义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1)无故逃课离校的,
(2)外出上网的,(3)偷窃的,(4)打架的,(5)谈情说爱的,(6)晚上私自离校外宿的,(7)有流氓行为的。
(8)其它有违校规校纪且易造成人身伤害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时,先通知其家长,考试结束后,并按有关校纪给以相应处分;
对在校内玩手机违纪或拿手机考试作弊,手机收交后,先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学期未由家长签字领回。
第三章:
处分档案的管理
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好处分意见、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备档。
不予撤消和毕业时尚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高招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级组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处分的撤消
撤消处分的时间:
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3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
记过以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一学期后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率达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政教处备案。
最后由政教处、班主任宣布执行。
撤消处分后又重新受到的处分,所受处分不再予以撤消。
原处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处分,两次处分均不再予以撤消。
三年级受到的处分,无法予以撤消的,不再予以撤消。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学年内要按时每月向班主任写出思想汇报,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存档,如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报请校长办公会予以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分条例
一、警告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8-10节或连续旷课一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
(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在教室或寝室内高声喧哗、打牌、下棋、追逐打闹、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
。
3、涂改学校通知、黑板报、撕毁布告、榜示,在墙上乱蹬鞋印、乱写乱画。
4、不请假私自出入校门,住宿生不经请假私自外宿。
5、扰乱用餐、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且认错态度不好、态度恶劣,造成较坏影响。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浪费学校水电且认错态度不好;
有私拿别人物品、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
7、穿奇装异服、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首饰;
烫发染发、男同学剔光头或留长发、女同学留发过长;
在公共场所男同学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透衣服(如超短裙、低腰裤)的;
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经批评教育还不知改正。
8、不能诚实做人,说谎话、欺骗老师,编造假话、造请假条等行为且经教育不知悔改。
9、骂人、侮辱他人人格或有意损坏他人物品、藏匿或私拆他人信件。
10、在校园内玩手机、MP3等经教育屡教不改。
11、其它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不好。
二、记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无故连续旷课累计达15-20节或连续旷课两天的;
累计不交作业10次以上。
上课睡觉,累计5次,经教育不改。
3、考试中有偷看他人答案(如左顾右盼)情节较轻违纪作弊行为。
4、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破坏团结,对集体造成较坏影响。
5、有小偷小摸行为,且所拿物品或钱物在50元以上,情节较轻。
6、有抽烟、酗酒行为且认错态度较好;
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
7、用言语、恐吓信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
8、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无放行条硬闯校门;
在校园内叫外卖。
三、记大过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无故连续旷课三天以上,累计旷课达21节以上者;
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
3、损坏公共财产、浪费学校水电造成较大损失;
在宿舍、教室乱接电器。
4、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
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
有谈情说爱且造成不良影响。
5、屡次(3次以上,含3次)扰乱教室及寝室纪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且不主动上交,认错态度不好。
7、两位同学之间打架,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伤害。
8、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破坏学校形象和荣誉,造成不良影响。
四、留校察看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大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中有带夹带、传抄他人答案等违纪舞弊行为。
4、帮助他人参与打群架,未动手,且未造成人身伤害。
5、吸烟、喝酒(3次以上,含3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较重;
屡次(3次以上,含3次)在校园内玩手机、MP3等,屡教不改。
6、违犯消防安全条例,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
7、敲诈、勒索、偷窃他人钱物。
8、不接受老师批评教育,无理纠缠或进行顶撞、威胁、谩骂、侮辱老师或管理人员(包括班干部)。
五、饬令退学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饬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
2、参与打群架,或组织、唆使他人打架,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伤害。
3、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
4、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
5、纠集校外人员来校闹事。
6、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
7、擅自离校、离家出走连续达三天。
8、考试作弊,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用手机群发作弊、多人串通作弊等),造成极坏影响。
六、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离校、离家出走连续达四天(含四天)以上。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打架,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
对老师批评教育心怀不满,蓄意报复,造成极坏影响。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与异性同学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恶劣影响。
8、屡次(3次以上,含3次)考试作弊、屡教不改。
第六章:
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学校原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3、本条例从2017年11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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