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201210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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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20121026.doc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占道作业交通管理设施

设置技术指引(试行)

二○一二年九月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占道作业类型.......................................................................................................3

5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4

6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7

7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14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示意图...........................................................23

不同占道作业情形的安全设施设置示例...........................................25

部分渠化设施的示意图.......................................................................56

施工标志版面设计图附件...................................................................59

前言

随着深圳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占道作业成为一个越发普遍的现象。

所有

的占道作业都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并有可能会危及市民的出行安全。

因此,

道路施工人员或单位要确保占道作业有适当的照明、标志及防护等配套设施,

为占道作业提供清晰的预先警告,减轻影响。

因此,为使我市占道作业的安全管理更科学规范。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员会委托,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

置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针对深圳市占道作业的特点,总

结出了占道作业安全管理的实践成果。

在多次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之上,完成

了本指引。

《指引》并不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对于未包括在内的情况,道

路施工人员或单位要遵照《指引》所列的原则,在需要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本指引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引起草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

刘燚明、林明涛、沈志勇、张勇、谢勇利、赵发科、

滕燕宁、陈祖明、刘筠、莫天明。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占道作业的类型、作业区的构成、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

类型及其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道路占道作业的交通安

全设施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指引,但鼓励根据本指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TGD82-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A182-1998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JTG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GA/T415-2003锥形交通路标

JT/T595-2004锥形交通路标

GB/T23827-2009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

GB/T18833-200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3.1道路Road

本《指引》中的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城市市政道路。

3.2道路用地范围RoadUseRange

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

起不少于1m的公路用地(以红线范围为准)。

1

3.3占道作业RoadWork

需要占用道路的工程施工、道路日常养护、绿化、照明、灯光景观、广告

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等设施施工或养护作业。

3.4作业区WorkZone

为服务占道作业,用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交通控制区域。

作业区由预警区、

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全部或部分组成。

3.5预警区AdvanceWarningArea

作业区的组成部分,行车方向的上游,通行的道路区域。

通过警示前方有

占道作业活动存在,供车辆、行人依据交通标志调整自身行进状态。

3.6上游过渡区UpstreamTransitionArea

作业区的组成部分,封闭的道路区域。

用以引导车辆从原车道横向平稳地

转换到作业区相邻未封闭车道。

3.7缓冲区UpstreamBufferSpace

作业区的组成部分,封闭的道路区域。

用以分隔上游过渡区和作业区,为

工程操作提供安全保障。

3.8工作区ActivityArea

进行占道作业工程操作的道路区域。

3.9下游过渡区DownstreamTransitionArea

作业区的组成部分,封闭的道路区域。

用以引导车辆从作业区相邻未封闭

车道横向平稳地转换回原车道。

3.10终止区TerminationArea

处于作业区顺行车方向的下游,通行的道路区域。

供车辆、行人逐渐回归

正常的行进状态。

3.11渐变段Tapers

通行的道路区域,利用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形成。

供车辆、行人横向平稳

地转换到作业区相邻未封闭车道。

3.12渠化设施ChannelizingDevices

用以有效隔离人流、车流和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的设施,包括锥形交通

路标、施工隔离墩、路栏、安全带、防撞桶(墙)等,所有设施应有反光措施。

2

3.13设计车速DesignSpeed

指的是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

度。

本指引中,特指路段正常限速,具体限速可参考现状限速标志。

3.14夜间HoursofDarkness

晚十八点至晨六点期间。

3.15特定地点ParticularPlace

易引起安全事故或交通量较大位置。

3.16交通高峰期PeakTrafficTime

本指引提及的高峰期一般指早上7点半至9点半及晚上5点半至7点半,实际

上高峰期随时间变化而不断变化着,如工作日和节假日不同、寒暑假期间与开

学期间不同等。

4占道作业类型

占道作业按工程性质分为紧急性占道作业、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以及

临时性占道作业三种类型。

按施工方式可分为全天作业、限时作业及移动作业三种。

4.1紧急性占道作业

是指市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处理,先行占用挖掘道

路的工程。

负责紧急处理的单位须第一时间通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电话:

0755-83168123)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话:

0755-84469054),并在

24小时内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补办占用挖掘

道路行政许可手续。

4.1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

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交站、绿化、照明、

灯光景观、广告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等养护作业,需占用挖掘道路

工程。

4.3临时性占道作业

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交站、绿化、照明、

3

灯光景观、广告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等设施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

工程。

4.4全天作业

作业区的位置和布置自始至终均不发生变化的占道作业。

4.5限时作业

作业区的位置不变,但其布置仅在限定时间内设置的占道作业。

4.6移动作业

作业区的位置和布置均随工程操作的进行发生间歇性或连续性移动的占

道作业。

5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

一般情况下,作业区分为预警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

渡区、终止区六部分。

常见的机动车道作业区组成示意如图A.1所示。

5.1预警区

5.1.1以上游过渡区前端为起点设置预警区。

在每段预警区的端点处至少设置

施工警告、车道变化警告、限速等相关标志。

5.1.2完整的预警区逆行车方向依次分为三段:

A1、A2、A3。

5.1.3根据道路情况不同,预警区可设一段、二段、三段。

常见的预警区累计

长度取值见表1。

4

表1

位置

预警区累计长度取值

预警区分段长度(m)

A1

300

200

100

100

100

50

50

A2

500

300

300

200

100

A3

800

500

400

300

设计速度V

(km/h)

V≥100

60<V≤80

路段

50<V≤60

40<V≤50

30<V≤40

V≤30

各类平面交

叉口

5.2上游过渡区

5.2.1上游过渡区的长度宜结合对向车道的下游过渡区设定,两者取大值。

5.2.2作业区两侧双方向均有车辆通行时,两端的过渡区均按上游过渡区的要

求设置。

5.2.3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按表2选取,当在隧道内时,上游过渡区

的最小长度按该表数值的1.5倍选取。

5.2.4上游过渡区宜连续设置锥形交通标或者隔离墩作相应渠化,渠化设施间

隔以机动车无法通过为宜,非机动车道施工时,渠化设施宜采用设置连续的路

栏。

5.2.5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按表3选取。

5

表2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

封闭单车道

W<3.5

设计车速(km/h)

W≥3.5

V≥100

60<V≤80

50<V≤60

40<V≤50

30<V≤40

V≤30

表3

250

120

70

50

30

10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

250

120

90

70

40

封闭路肩

W<2.5

设计车速(km/h)

W≥2.5

V≥100

60<V≤80

50<V≤60

40<V≤50

30<V≤40

V≤30

5.3缓冲区

80

40

30

20

10

10

100

50

40

30

20

5.3.1机动车道的缓冲区长度根据作业区相关道路的限制车速确定,常见缓冲

区长度B的取值见表4。

5.3.2缓冲区车流端头宜设置反光砂桶,外围宜设置连续的水马或防撞隔离

墩,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连续路栏。

5.3.3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缓冲区长度宜符合本指引7.7的规定。

6

表4

设计车速(km/h)

30

40

50

60

80

100、120

5.4工作区

缓冲区长度B取值

缓冲区长度B(m)

10

20

30

40

40

50

5.4.1工作区的范围和大小根据实际作业需要确定,工作区外围宜设置施工围

挡封闭,施工围挡上宜设置施工告示牌及施工宣传板。

5.4.2工作区靠相邻车道一侧宜连续设置反光锥形路标等渠化隔离设施,一般

路段渠化隔离设施离围挡间距不小于0.5m,高快速路不小于1m。

5.4.3工作区为高挖方等存在安全隐患时,工作区靠相邻车道一侧宜设置连续

的水马或波形护栏等防护隔离设施,一般路段防护隔离设施离围挡间距不小于

0.5m,高快速路不小于1m。

5.5下游过渡区

下游过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

5.6终止区

作业区的后部宜设置终止区,长30m,终止区后端点处宜设置限速标志,

恢复正常限速。

6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

6.1道路交通标志

6.1.1施工告示标志

在本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占道作业,均要设置施工告示标志,向社会公布

占道作业的相关信息。

施工告示标志分为施工告示牌及施工宣传板。

施工告示牌:

指占道作业时设置的,向社会提供工程主要信息、准予占用

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信息、投诉信息的标志。

适用于所有占道作业。

7

施工宣传板:

指设置于施工防护或隔离设施上的,向社会提供工程主要信

息、投诉信息的标识。

适用于设有封闭式施工围挡的占道作业。

6.1.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驾驶人、行人前方有危险的标志,用以对车辆、行人提

出警告的作用。

警告标志的种类、规格及设置地点均应符合GB5768.2-2009中

4的相关要求。

6.1.3禁令标志

用以对车辆、行人起限制作用。

禁令标志的种类、规格及设置地点均应符

合GB5768.2-2009中5的相关要求。

6.1.4指示标志

用以对车辆、行人的行为提出指示。

指示标志的种类、规格及设置地点均

应符合GB5768.2-2009中6的相关要求。

6.1.5可变信息标志

用以显示作业区及其附近道路的基本信息,应符合GB5768.2-2009中3.17

的相关要求。

6.2锥形交通路标

6.2.1锥形交通路标属于渠化设施的一种,应符合GA/T415和JT/T595的相关

规定。

6.2.2相邻锥形交通路标的间距不宜超过表6所示的最大值。

表6锥形交通路标间距最大值

序号

1

上游过渡段

成45度角的上游过渡段,且该路段有交通管制措施

或车行道旁有临时人行道改道

下游过渡段

改变行车路线的临时改道路线两侧

利用车行道改道的临时人行道边缘

施工区位置

最大间距

2m

2

1m

3

4

5

1m

2m

1m

8

6

设计车速50km/h或以下的道路

设计车速80km/h或以下的道路的急弯及进出口处,

及设计车速在50~80km/h之间的道路

设计车速80km/h或以下的道路,有急弯或有进出口

处除外

3m

7

4.5m

8

6.3路栏

9m

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因作业被阻断路段的两端或周

围。

其规格应符合GB5768的要求。

6.4施工围挡

设置高度不宜低于1.8m,距离交叉路口及设置人行过街横道处20m范围内

的设置高度宜降为0.8~1.0m,其上部宜采用通透式围挡搭设至原设置高度。

6.5反光砂桶

色彩鲜明,能引起司机注意危险三角地带,并起到引导司机视线的良好作

用,保证行车安全。

对碰撞车辆有很好的吸收能量、衰减缓冲的作用,减轻交

通事故中车辆的损坏和事故损失。

6.6闪光箭头板

可安装于支撑架或车辆上,一般设置于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的前端。

6.7夜间照明设施

夜间进行的道路施工,宜设置照明设施。

其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

整个工作区域,且应避免造成驾驶员眩目。

6.8施工警示灯

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所有障碍物或道路施工应采用规定的道路危险警告

灯标示,使道路使用者明确工程区的范围。

夜间作业应当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

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当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至少应自

傍晚前开启,且能发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低亮度警告灯宜为闪烁型,以标示临时车行道或人行道的边缘;高亮度警

9

告灯宜为闪烁型,以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前方有危险,并用于上游过渡段和与预

先警告标志一起使用,特别用于标示快速路或设计车速高于80km/h的道路的临

时改道两端;警示灯宜面向来车和安装在支架或圆筒上,镜片的中心与路面距

离不宜超过1.2m,不宜小于0.6m;警示灯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7规定:

表7警示灯最大间距表

序号

在过渡区

1

2

3

上游过渡区

成45度角的上游过渡区而该路段有交通管制措施

下游过渡区

8m

1m

1m

警示灯设置路段

警示灯间距

临时人行道或车行道边缘

4

5

变线后的临时道路两侧

连接及占用行车道的临时人行道边缘

4m

4m

沿着车行道并与其平行

6

限速60km/h以下的道路

限速60~80km/h,或限速超过80km/h道路的急弯及近分合流

点处

限速超过80km/h道路,但在有急弯或近分合流点处除外

3m

7

9m

8

18m

用于分隔障碍物及行人的护栏

9

10

护栏上

在合围区域的每个角落宜装设最少1盏警示灯

4m

6.9移动式标志车

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拖车)的安全防护设施,颜色宜为醒目黄色,

装有黄色施工警示灯,其后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和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

10

表8移动式标志车前置距离

设计车速

40km/h以下

40~60km/h

60km/h以上

6.10占道施工标志

标志应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要求进行设置,

夜间或光照不足的占道作业还宜采用太阳能发光反光标志,如表9所示。

表9主要占道施工标志一览表

交通标志种类

预先警告标志

施工警告

1

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或绕

道行驶,设置于预警区

距作业区起点距离

30m

55m

70m

标志图案

两侧变窄

2

警告驾驶者前方车行道或路面两侧收

窄,须减速慢行,设置于预警区

左/右侧变窄

3

警告驾驶者前方车行道或路面两侧收

窄,须减速慢行,设置于预警区

左右/左侧/右侧绕行

4

警告前方有路障,应按指示减速绕行,

设置于预警区

路栏

5

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仅或指示改道,

可于上附着标志、施工警示灯等设施,

设置于施工区域的两端或周围

11

管制标志

6

向左/右行驶,左/右侧通行,靠左

/右行驶

告知驾驶者按指示变道行驶,设置于上

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前

单行路(向左/向右/直行)

7

表示该道路单向行驶,车辆依指示方向

行车,设置于单向路段起点前

向左/右转弯,直行

8

表示一切车辆只准向左/向右行驶,设

置于转弯路口前

9

禁止直行/向左向右转弯/向右转

弯/直行和向右转弯

设置在禁止通行路口前适当位置

10

前方信号灯及红灯亮时在此等候

停止线不明显时,设置于停止线位置

行人标志

11

禁止行人进入

设置于禁止区域外侧

行人绕行

12

告知行人前方不同,依提示方向绕行,

设置于围挡、路栏等隔离设施上

占道作业范围终止

占道作业范围终止告知

13

告知驾驶者施工范围终止,恢复正常行

驶,设置于作业范围终止后适当位置

12

改道标志

道路/右道封闭及前方道路右道封

通告前方交通阻断、绕行情况,设置在

施工区域前适当位置

14

15

前方改道、改道、交通改道、改道

中止

杂项

路面不平

16

因工程致路面颠簸或桥头跳车时,设置

此标志

双向行车

17

因工程原因由双向分离行驶变成不分

离双向行驶,或由单向行驶变成双向行

驶时,设置此标志

易滑路段

18

因工程致路滑易发生交通事故时,设置

此标志

注意信号灯

19

因工程临时设置信号灯时,提前设置此

标志

特别临时警告标志(荧光黄底黑图文黑框)

20

慢驶,道路施工

21

开始减速,前方施工

22

慢速,前方急弯

13

施工标志

23

施工告示牌

24

施工宣传板

7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7.1一般规定

7.1.1占道作业区布置要考虑占道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等

因素,作业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

化的作用。

7.1.2用于占道作业的标志标线属于临时性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与标线宜组合

使用。

当现状的标志与施工组织有冲突时,宜遮挡掉,施工完毕后恢复。

7.1.3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撤除:

当进行占道作业时,宜顺着交通流方向设

置安全设施,即先设置离作业区远端的设施。

当作业完成后,宜逆着交通流方

向撤除为占道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及先撤出离作业区近端的设施,恢

复正常交通。

7.1.5占道作业相关标志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主辅分隔带、机非分隔带、道

路路肩、人行道上。

标志的设置不得侵入保留通行车道的界限内,人行道上的

标志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

7.1.6占道作业相关标志一般设置于作业路段的右侧。

作业区与道路右侧间距

较大和对内侧车道影响较大的,宜在左侧增设警告和禁令标志等。

需改变反向

车道的车流方向的,作业区两侧的道路上均宜设置相关设施。

左侧无标志设置

空间时,可用相关路面标记及标线替代,条件许可时,可通过利用硬路肩或调

节车道宽度以增加左侧路边缘带宽度,设置标志。

左侧标志与右侧标志不得同

14

排设置,前后间距宜为10~15m。

7.1.7占道作业相关标志在同一横向或竖向并设时,宜按禁令、指示、警告的

顺序,遵循先上后下、由左及右的原则设置。

7.1.8原则上,通过作业范围的机动车道单车道宽度宜保证不小于3m且不大

于3.75m。

对于有大型车辆通行的道路,宜保证3.5m的最低宽度。

不能满足最

低宽度要求的,宜封闭该车道;供双向行车的分隔带宽度至少宽5.5m,如不能

达到此宽度,宜收窄至不小于3m但不大于3.75m,且开展交通管制,以进行交

替性单向通行。

7.1.9作业区宜结合主路出入口布置。

对于道路辅路上的占道作业路段,限制

车速宜适当降低,并和主路出入口的车流相协调。

作业区布置可参照较低等级

道路的要求。

7.1.10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属路政监管范围。

施工告示标志上应提

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施工告示标志上的信息应当根据工程情况、许可期限

等内容的变更及时更新。

7.2临时性占道作业

7.2.1对于临时性占道作业,宜设置围挡或围栏对作业区进行封闭管理。

作业

区围挡或围栏上宜设置施工警示灯及施工标志。

7.2.2宜在缓冲区内设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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