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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医院考评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评细则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评细则》说明

一、制定依据:

本《考评细则》,是根据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厅、综治办、宣传部、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保监局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活动要求,对2007年制订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考核评分标准》的重新修订。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部分,前五项总分值100分,加分项目最高加40分,减分项目最高减40分。

三、评分原则:

当扣分超过该项分值时,扣完该项分值为止;出现一票否决项目时,总得分为0分。

四、考核对象:

自治区各级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五、考核方法:

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自治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考核各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市、县医院(含民营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

六、考核结果应用:

1.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修订)》(桂综委通[2007]9号)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总得分100分以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项目不扣分;总得分低于100分的,扣分折算为(100-得分)×1%;出现一票否决项目的,扣1分。

2.评价各市、县(市、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评细则

考核项目

内容及标准

分值

评分办法

扣分及理由

得分

 

(一)

创建工作组织领导

(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

5

未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扣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5分;未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扣3分;领导不重视,视情扣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

5

工作机构不健全扣5分;未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扣4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

5

创建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不力,视情扣分;无检查考核办法(方案)扣2分;无表彰奖励办法扣2分。

 

(二)

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30分)

 

(二)

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30分)

5.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

5

无创建工作方案扣3分;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职责不明扣3分;未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扣3分;未印发工作简报扣2分。

6.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

3

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不熟悉扣1分;工作无部署扣3分;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扣2分;创建办人员工作不熟悉扣1分。

7.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视情扣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力扣4分;未开展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扣3分;未建立医警协作机制扣5分。

8.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

4

未建立相关救助制度扣4分;医疗救助政策不落实扣4分;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不够,视情扣分;不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扣2分。

9.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

4

无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制度扣除2分;查处违法医疗广告不力扣4分。

10.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4

发现“号贩子”或“医托”扣4分;发现医院内有散发小广告扣3分;医院周边市容环境脏乱扣3分。

11.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或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

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

5

无宣传计划(或方案)扣2分;年度内无“平安医院”宣传报道扣5分;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不实,产生负面影响的扣5分;未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扣3分。

 

(三)

医院安全

管理

(20分)

 

续(三)

医院安全

管理

(20分)

 

(四)

医疗服务

质量

(20分)

 

(五)

医患关系

与医疗纠

纷处理

(10分)

 

(六)

加分项目

(最高加40分)

 

(七)

减分项目

(最高减40分)

 

(八)

一票否决

项目

12.卫生部门将创建工作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信访问题处理妥当;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

4

无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扣2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不完善扣2分;信访问题处理不当每一例扣1分;打击非法行医不力扣3分。

13.辖区各级医院将创建工作列入整体工作目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创建工作方案,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2

医院未成立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扣2分;无创建工作方案扣1分;未召开会议分析创建工作形势扣1分;无宣传1分。

14.辖区各级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

3

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扣2分;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不健全扣2分;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每一种不完善扣1分;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2分。

15.辖区各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

3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扣2分;岗位职责不完善扣1分;操作规程不完善每处扣1分;消防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每一种扣1分;有火灾隐患扣3分。

16.辖区各级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

2

无前述应急处置预案扣2分;未组织演练扣1分;对重点安全岗位人员无培训扣1分。

17.辖区各级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2

对患者安全管理无措施扣2分;措施不够落实扣1分。

18.辖区各级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

1

无应急处置指挥系统扣1分;无应急处置预案扣1分;信息报告不畅通扣1分。

19.辖区各级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

1

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扣1分。

20.辖区各级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

1

救护车通道不畅扣1分;医院内有交通堵塞现象扣0.5分。

21.辖区各级医院有防范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1

无防范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或措施不落实扣1分。

22.辖区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

2

发现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现象扣2分;年度内未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扣1分;提问2名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常识每1人不合格扣0.5分。

23.辖区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

5

主要领导不重视或年内未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形势分析会扣5分;医疗和用药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力,视情扣分。

24.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医疗护理制度及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

5

发现1人无执业资格或超范围执业扣3分;1名医师超过定期考核周期未考核扣1分;1名医师违规私自外出会诊扣2分;医护制度执行不严,视情扣分;院感、血液管理不严,视情扣分。

25.辖区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

4

无医疗质量管理方案措施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质量检查扣2分;无质量总结、反馈扣2分。

26.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高,程序规范。

4

无医疗事故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扣2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每例扣2分。

27.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

2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健全扣2分;发现一项收费项目未公开扣0.5分;发现一项不合理收费扣1分。

28.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

制度或机制不健全扣2分;院领导接待日制度不落实扣2分;不能及时为患方提供病历复印扣2分;无医患双向承诺书扣2分;发生纠纷未能及时解决扣2分。

29.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

3

未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扣3分;年度内未征求患者意见和进行满意度测评扣2分。

30.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及时、妥当。

1.创建工作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

 

2

 

最高加5分

处置医疗事故争议工作机构和机制不健全扣2分;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扣2分;投诉处理不规范视情扣分;发现一起投诉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扣1分。

提供转发经验的文件、简报、会议交流材料等原件。

每次加2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

最高加5分

提供媒体专题报道的报刊、音频、视频资料。

每次加2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

最高加

10分

提供受表彰的文件或奖牌(证书)。

每次加5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最高加

10分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文件、会议材料、经验做法及本地区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责任保险凭据。

视情加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

最高加

10分

现地查看,同第三方访谈。

视情加分。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

最高减

10分

向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走访、询问、座谈等形式调查了解。

发生一起减5分。

2.辖区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

最高减

10分

向疾控部门了解;到医疗机构座谈、询问了解。

发生一起减2分。

3.辖区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

最高减

10分

查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座谈、询问或向有关部门了解等。

发生一起减2分;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减10分。

4.辖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

最高减5分

查医疗机构放射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座谈、询问了解;向有关部门了解等。

管理不善酌情减分;发生放射源丢失的减5分。

5.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

最高减5分

查医疗机构输血科临床用血记录;座谈了解;向有关部门了解。

发生自采自供现象减5分。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查医疗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查信访登统计资料;走访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了解;向群众调查了解,等等。

2.辖区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医疗广告的案件材料和登统计资料及卫生监督部门医疗广告监督、监测信息等;对群众举报进行核实;明查暗访。

3.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擅自采集血液,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查医疗机构输血科临床用血记录;座谈了解;向血液质量监测部门了解。

4.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查安全事故报告;座谈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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